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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方式

时间:2018-03-19   来源:励志文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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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方式 第一篇_中证报投稿文章-从IPO申报中地方税收优惠的处理方式看IPO审核理念-苗青

从IPO申报中地方税收优惠的处理方式看IPO审核理念

作者:苗青

税收乃财政之本,因而税收征管权是政府公共权力行使的重要方面。为保持税收征管的统一性,减税、免税、退税等审的批权向来集中在中央,或需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办理。尽管如此,基于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考虑,地方政府发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权批准税收减免、缓缴、返还的现象屡见不鲜。

从IPO审核角度来看,主板与创业板对地方越权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问题的态度并无二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审核要点:一是从守法经营角度。报告期内享受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二是发行人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三是发行人是否因此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以下结合上市公司案例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

一、关于守法经营问题。法律法规虽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越权变通税收政策,但对地方政府制定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的行为的性质并无明确界定。从案例来看,多数大胆承认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法律风险,但同时会强调相关优惠为依据地方性规定获得,在当地普遍适用,发行人并无主观过错,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另外,按照通常做法,发行人会取得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

如证监会在麦捷科技(300319)第一次反馈重点问题第十六条问道:“2009年前,发行人根据深圳市地方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该优惠政策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事项是否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对此问题的回复为:“发行人所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系根据深圳市地方性规定所获得,并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但其系深圳市普遍现象,并非发行人所独有,发行人并无主观过错。”

二、关于发行人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的问题。发行人一般会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的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综合

分析税收优惠对发行人收入的影响。另外,为进一步消除该等具有不确定性的税收优惠对收入的影响,打消证监会的疑虑,发行人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要求,把已享受的缺乏法律依据的税收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如麦捷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由于本税收优惠为深圳市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支持,因此,公司将2008年度、2009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天瑞仪器(300165)也采取了相同的处理方式。

三、关于重大偿债风险。由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违反法律规定,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被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因此,与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等其他问题的解决方式一样,一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未来税务主管机关要求补缴相关税款,将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条件补缴。

如麦捷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控股股东广东动能和实际控制人丘国波先生、李文燕先生作出承诺:如日后税务主管部门要求麦捷科技补缴上述因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而少缴的税款,则本人将在麦捷科技无需支付任何对价的前提下,无条件地全额承担其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兆驰股份(002429)等其他案例均采取相同方式。

从以上证监会在发行审核中关注的问题及成功案例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可以窥见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风险发现为重点的审核理念,及证券市场监管“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宗旨。IPO审核确实推动了拟上市企业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但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便失去了准绳。同时,IPO审核并非司法审判,其核心并非在于依法论罪。在发行人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未触及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发行审核旨在推动更加充分的信息及风险披露,而把最终的判断权交给投资者。

(本文登载于《中国证券报》IPO专栏 2013年11月8日版)

税收优惠的方式 第二篇_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及案例分析

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及案例分析

来源:上海会计网 编辑:上海会计网 发布时间:2010-11-02 查看次数:816

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是:对纳税人各种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应纳税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在不受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方案。因此,税收筹划的核心是减轻税收负担,即选择合适的经营活动方式,以使当期或以后的应纳税额减少,实现直接或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可以降低税收负担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予征税方法

不予征税方法是指选择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予征税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方案以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

每一种税都规定有明确的税收征税范围,相当于具体税种而言,只对纳入征税范围的经营行为、所得或财产征税,对于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的则不予征税,纳税人可以在对照税收政策、权衡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作出事前安排,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不予征税的方案。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不动产出售、出租和投资等方案中,从营业税不予征税角度考虑,可以选择投资方式;在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出售、出租或投资等方案中,从土地增值税不予征税角度考虑,可以选择出租或投资方案。

不予征税的技术是相对于具体税种而言的,在具体运用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不予征某种税同时应征类似的税种,如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提供的运输劳务虽然不予征收增值税,但应征收营业税;二是不予征收某税同时也不征收类似税,如前述的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既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

(二)减免税方法

减免税方法是指选择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方案,以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

许多税种国家在规定征税的具体政策同时,对于特殊的经营活动或纳税人,通过减免税优惠政策作出照顾或鼓励的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照国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条件,事前对其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安排,以求符合条件,办理相应的报批或备案手续,享受减税或免税。

(三)税率差异方法

税率差异方法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税率差异,选择税率较低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方案,以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

在我国,有的税种国家根据地区、行业、经济成分、所得项目、企业类型的不同,规定有差异的税率,也有的税种国家规定的是幅度税率,由各地根据情况作出具体税率的规定,这就使不同的经营、投资、理财情况在税率运用上会出现差异,纳税人可以对照政策规定,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以适用较低的税率。如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落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老市区和沿海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在经济特区以外的其他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照这一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在权衡各种利益前提下,对投资区域、投资行业作出筹划,以适用相应的低税率。

(四)分割方法

分割方法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选择能使计税依据进行分割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方案,以实现或是不同税负、税种的计税依据

相分离;或是分解为不同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增大不同计税依据扣除的额度或频度;或是防止税率的爬升等效果,以求税收负担减轻的方法。

如: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流转税问题,从2002年9月1日起,同时符合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两项条件,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照这一政策规定,纳税人应事先争取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以实现总收入额分解为缴纳增值税自产货物销售及其劳务收入和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劳务收入。

(五)扣除方法

扣除方法是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使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计税依据中尽量增多可以扣除的项目或金额,以减轻税收政策负担的方法。

一般地,所得税都是以纳税人收入或所得额作必要扣除后作为计税依据的,即使是以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也规定有不少项目可以在计税依据中扣除j纳税人应在发生费用或支出时,对费用的项目、性质、支付方式及票据使用等方面,事前作出安排,以求符合政策规定。在计税前扣除。

(六)抵免方法

抵免方法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使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已纳税额或相应支出,在其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以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

已纳税额或支出的抵免可以直接减少纳税人应纳税额,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或引导纳税人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在我国规定的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额的抵免、境内投资股息性所得已纳税的抵免、内资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新增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或投资总额外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新增所得税等,都是纳税人考虑的税收筹划方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对照政策规定,事前作出安排,以抵免技术减轻税收负担。

(七)延期纳税方法

延期纳税方法是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将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当期应纳税额延期缴纳,以实现相对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

延期纳税虽然不能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期的推后,相当于获得一笔政府的无息贷款,获取货币时间价值,有利于其资金周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其经营行为,是可以实现延期纳税的。如:在销售货物中采用分期收款、赊销或代销方式的纳税期要比直接销售的纳税期迟;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计入成本和费用等。

(八)退税方法

退税技术是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使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相关税额退还的方法。

出口退税、外商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都是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内容,退税是将自己或相关人已纳税额从国库中直接退出,一般地,都会对其条件、资料、程序、时间和管理方面作严格的规定,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情况,对政策依据和相关条件,事前作出安排,以顺利享受到退税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在运用税收筹划方法时,应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和政策规定,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也不是彼此孤立和矛盾的,有时应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同时,随着税收筹划的层次深人和领域的拓宽,还将会有新的、科学的税收筹划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税收优惠的方式】

[例]A公司2002年对B厂货币投资500万元占有50%的股份,A公司和B厂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33%。2005年A厂拟结束投资,并将所占股份全部转让给B厂。双方初步商定价格为900万元。截止到2005年底,B厂净资产为1600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600万元。A公司拟将此项投资全部出让给B厂。(为分析方便,假定A公司历年盈利也无减免优惠政策;在分利情况下,B厂同意全额分配,并支付给A公司金额不因分利而调整)

从A公司角度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束投资可选择的方案有两个:一是进行股权转让;二是先投资分利,再股权转让。

方案一:

股权转让,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900-500=400(万元),并入转让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相对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400×33%:132(万元)。

方案二:

运用了分割方法和减免税方法,将应取得的900万元分两步实现,即首先取得投资分利300万元;然后取得股权转让收入600万元。

投资分利先换算为税前所得并入分利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1-33%):447.76(万元),同时,作为免税所得的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为447.76万元;其相对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

税收优惠的方式 第三篇_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纳税筹划的方法非常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总结出各种各样的方法。例如,纳税主要是根据收入指标和费用成本指标,通常的筹划方法就是分散收入法、转移收入法、针对费用采用费用分摊法或增加费用法。

从大的方面来讲,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五种。

1.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 ◆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税收优惠政策指国家为鼓励某些产业、地区、产品的发展,特别制订一些优惠条款以达到从税收方面对资源配置进行调控的目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遵守国家税法为前提,如果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得当,就会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企业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充分了解、掌握国家的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对产品的优惠、对地区的优惠、对行业的优惠和对人员的优惠等。从税收政策角度来讲,税收优惠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税率低,税收优惠政策少。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税收总量保持不减少;

■税率高,税收优惠政策较多。这种政策也能够确保国家税收总量的完成,但是存在着大量的税收支出。

我国现在的税收政策大都属于第二种,税收税率高,税收优惠政策多。企业不能改变税率高的法律事实,但可以通过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来自觉地采用一些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纳税负担的纳税筹划方法。

◆税收优惠政策举例

我国规定,任何企业在吸纳下岗人员方面都有新的优惠政策,其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若企业属于服务性质,假设其吸纳的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公司员工比例的30%以上,且该企业是新办的,那么企业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免征企业3年所得税。

企业在更新设备时,在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性能、质量差不多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购买国产设备,因为国家有关于购买国产设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外资生产型企业如果购买国产设备,还可以享受退还征收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在不同地区注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企业在开发区、高新区、沿海经济特区或中西部地区注册,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各自不同。

【自检】

国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物资业和科技咨询业的企业可以给予1~2年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例如会计、税务和科技的咨询这些行业,国家一般给予免2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某企业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其生产的产品要销售给客户。那么该企业采用上述优惠政策时,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请提出你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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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纳税筹划的第二个方法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企业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之前,需要有很多的替代方案。经济学实际上是选择的概念,使得资源配置最合理,从而使投入产出比最佳,纳税筹划遵循经济学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同的经济活动安排对应不同的交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选择交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

【案例】

如果民营企业老板或董事个人想买股票,那么他可以有两种选择:①通过公司的账户把资金打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②以个人的名义到证券公司开户。在股票上涨、挣到钱的情况下,哪一种方式给他带来的税收收益最大?由于我国现在对个人买卖股票差价的所得,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以个人的名义到证券公司开户的方式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最大;

如果以公司名义买股票,投资的收益就要补交相应的所得税税款,这样就加大了税负。若预计未来能够挣10万元的股票收益,那么就要补交企业33%的所得税;相反,个人买卖除了缴纳一些佣金和印花税以外,就不用再缴纳其它任何税收。

【案例】

目前,有很多生产企业实行促销,采取的方式很多。企业需要考虑到这些促销方式隐藏着税收问题。有的企业实行批量优惠,客户买的东西越多,企业就会给越大的折扣,这个折扣与企业开票的金额和收钱的金额是吻合的,这种情况下没有税收问题。换一种方式,同样给客户一定的折扣,但带来税收问题就会不一样。如果客户批量购买以后,企业不变产品价格,折扣是以送礼品的形式给客户,这种方式下,对于促销企业来讲,税负可能要加大;如果企业收的是全款,那么企业增值税?quot;销项税要做全部的反映,同时企业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企业的产品还被视同消费处理,这就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充分利用税法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条款

尽量利用税法以及税收文件中的一些特定的条款是纳税筹划的第三种方法。采用这种纳税筹划方法要求企业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要有充分的了解。

【案例】

某企业把母公司生产的产品移送到外地的分公司,其账面上做了减少库存商品处理,而不是销售。如果国税部门稽查发现,其库存商品减少是从一个机构移向了区外或者县外的另一个机构,那么应当视同为销售处理,补交增值税,甚至还有可能被罚款。企业面临这样的裁定,是因为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而做出决定。如果企业提供不出相应的文件,就只有被迫接受裁定,但是如果纳税筹划人员或者企业办税人员了解到国家还有一个新的政策来补充这项规定,就可以依据规定办事。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文件指明企业在向其分支机构移送货物时,如果由总机构开票,并且由总机构收管,那么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时,就不能被视同销售。这里有两个关键点:①必须是由总机构开票;②必须是由总机

构向客户直接收款。如果这两点都具备,税务部门的认定就需要服从1998年文件的要求。因此企业不但要了解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要了解一些税收的具体政策。

4.充分利用财务会计规定

纳税筹划的第四个方法是指企业应当充分地利用财务会计的规定。如果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有冲突,根据法律的规定,财务会计规定应当服从税法的调整。那么,利用财务会计规定有什么意义?如果税法做出规定,企业运作就要满足税法的要求;如果税法没有做出规定,税法就要自动地服从于会计的规定。我国目前颁布了新的会计制度,这些新的会计制度如果没有与税法相冲突的,那么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纳税的情况下,如果找不到相应的财务政策,就需要服从财务会计规定。

【案例】

企业对外捐赠产品,或赠送一些产品给客户或者本企业的职工,这就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视同销售以后,就存在着缴纳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的问题。目前,我国对视同销售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没有统一的规定,税法没有做统一规定,税收政策也没有做统一规定,这时企业应该利用财务会计的规定,采用优先的方法。财务会计规定有两个方面:①将企业视同销售的产品按照市场价格调成产品销售收入,然后取得相应的成本;②由于视同销售没有收到相应的现金流,可以直接做库存商品的减少处理。这两种账户处理方法一直是存在争论的,但并没有做统一的规定。这时企业应当争取采用汇总方法,不做销售收入,而做转化相应的成本和减少相应的库存,这样就可以减轻所得税税负。

5.税负转嫁

纳税筹划的第五种方法是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一种基本的纳税筹划方法,其操作原理是转移价格,包括提升和降低价格。

【案例】

某生产企业想将自己的产品卖出去,与某知名商家达成协议,并获得允许在商家设置专卖柜,来销售自己的产品。商家对该企业却借机提出了很多苛刻的要求,例如缴纳摊位、展览、广告以及其它等各种费用,但商家在收这些费用时,不能给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也不开普通发票,只开收据(当然这违反发票管理法的规定)。商家无论给企业开什么票,其后果都会加大生产厂家的税负。这是因为:①企业销售价格上升后,生产企业的销项税在增加的同时,不能得到抵扣;②如果企业收到一些不合法的票据,不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列支,这样就加大了生产企业的税负。

◆购买方转嫁税负

企业相互之间买卖产品是其最基本的业务之一,但总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购买产品方在没有付款给销售方的情况下,要求销售方先开增值税发票,然后根据企业资金的安排情况再付款给销售方,其中就会出现税负转嫁。当销售方把增值税发票开给购买方以后,销售方必须要做销项税处理;但是购买方在没付款的情况下,它取得销项税发票时,将商品入库。如果购买方是工业企业,就可以申请抵扣增值税,如果遇上所得税申报期,那么销售方不但要做销售收入,还需要补交其所得税。

【案例】

某企业购买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销售方在没拿回款项的情况下,收到的只是税务局要求补交税款的通知单(17万的增值税),以及低于3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样,销售方在没有收到钱,产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需要出钱交税,从而加大了税负。购买方通过税负转嫁得到很好的效果:不仅可以用增值税发票抵扣,而且还可以节省销售成本。这样,购买方就达到了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方式属于税负转嫁。

◆销售方反转嫁

企业需要了解税负转嫁的基本原理,采用反转嫁的方法来保证自己的税收利益在正常交易当中不受损失。

关于购买方与销售方之间开具发票的问题,销售方可以采用相应的方法来解决。例如,销售方可以依据国家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向购买方讲清楚,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不能开票给购买方;也可以通过双方在各项活动中订立一些条款来加以说明。同时,销售方依据收到的货款额来开相应金额的发票,这样就避免了卖出货而没收到钱,然后自己掏钱垫税的情况。

销售方风险比较大,主要面临两种风险:

■坏账风险。指企业已经卖出货物,没有收到货款,却支付税款,最后收不到货款的情况。这样,企业不仅将产品白送给别人,而且还把税款给了税务局,这些税款还不能重回(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

■财务风险。由于企业需要先找一笔资金去垫税,在企业资金周转不善的情况下,就会面临财务风险。</P< p>

税收优惠的方式 第四篇_“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2013-07-08 09: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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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类: 税务律师 财经

【税收优惠的方式】

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发展过程

有关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政策,最早可以上溯至200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文件精神,2000年10月8日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行联合颁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对于能够带动农户发展的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信贷、基建、风险控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200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强调对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2006年10月1日,八部委行再次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文件,强调推广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和“农产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验。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不再局限于重点龙头企业而被普遍采用,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自己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双方组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经营模式。就“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具体税收优惠,需要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0年7月9日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文),明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税收优惠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将农业生产项目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本条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减免所得税的条件

根据2号文的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条件有:

(1)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动雇用关系;

(2)公司负责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

(3)农户负责具体农业生产活动;

(4)主要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

3、应用案例

某企业系中药材经销企业,主要从事各类中药材供销业务,其传统经营模式为从各地收购中药材原料,进行加工后进行出售,假设各项经营收入扣除收购成本及其他成本费用后年利润为500万元,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x25%=125万元。

如果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公司与农户签署委托生产协议,公司提供种苗、技术等生产条件并负责市场销售,农户根据公司的统一管理和要求进行生产和初加工,再由公司精加工后包装出售,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后公司获利500万元,根据2号文的规定,公司免除企业所得税,节省税收125万元。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农产品范围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6月15日发布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作出明确规定。对于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否属于“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

2010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规定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或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013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文),对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文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17号文没有明确其规定免税经营模式是否属于“公司+农户”模式,三年之后的8号文基本沿用2号文对“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定义,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这种生产模式下,尽管表面上公司并不直接生产畜禽等农产品,但根据公司与农户的约定,农户与公司形成一种委托养殖关系,畜苗、饲料均由公司提供,经营风险也由公司承担,相当于公司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17号文应属“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无疑。

与2号文不同的是,2号文规定所有农、林、牧、渔项目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而不仅仅限于文中列明的畜禽生产,而17号文和8号文却只是规定种子和畜禽产品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享受增殖税免税优惠,对于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其他农产品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17号文和8号文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这种经营模式的性质以及文件基本精神分析,除种子和畜禽外其他《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农业产品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应该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在相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试图扩大解释适用其他农产品进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纳税筹划,还是有一定税务风险的。

例如,欣云公司系一家猪肉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其公司周围村庄农户均有以养猪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手段,为节省成本,公司决定削减自己厂区范围内的肉猪养殖,而是改为从周围村庄收购成品猪宰杀后初级加工进行销售。假设2013年上半年从村庄收购成品猪金额500万元,销售猪肉不含税金额2000万元,其中1200万元系公司内部生产的猪肉销售,上半年可以抵扣的水电费、运输费项目进项税额8万元,增值税纳税情况如下:

销项税额=800x13%=104万(其中自产销售1200万元免税)

进项税额=500x13%+8=73万元

应缴增值税=104-73=31万元

如果欣云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委托农户生产500万,支付养殖费30万元(低于内部养殖花费的人力成本),上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由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上半年缴纳增值税金额为0元,节省税收31万元。

税收优惠的方式 第五篇_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六种方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六种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 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 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 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 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 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 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收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 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 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 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 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 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 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 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 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 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 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 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 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 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 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 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

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 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收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 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 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 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 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收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 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 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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