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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所得税法

时间:2017-12-04   来源:励志文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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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所得税法 第一篇_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一览表

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说明一览表

会计城 | 2015年04月01日 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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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所得税法 第二篇_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照表则

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照表 总则

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

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

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

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

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

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

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

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

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最新所得税法】

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

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

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

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

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

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

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

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

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

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

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

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

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

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

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

扣除。 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事业的捐赠。

最新所得税法 第三篇_2015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

一、2015年增值税新政解析

(一)纳税人管理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2.自2015年11月2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计税方法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自2015年8月19日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此前未处理的事项,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2.煤炭采掘企业巷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自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2)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2.财税〔2015〕117号: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税收优惠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2.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新政策。

3.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新政策。

5.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

6.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4号: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5〕73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5〕74号: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5.财税〔2015〕90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6.财税〔2015〕97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发票管理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2.税总发〔2015〕42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税总函〔2015〕199号: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4.税总函〔2015〕448号: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五)出口退(免)税管理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便民”政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

3.扩大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自2015年12月1日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5.财税〔2015〕118号: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六)纳税申报和其他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如何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

3.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税总函〔2015〕311号: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二、2015年消费税新政解析

(一)征管范围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

相关文件:

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二)适用税率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3.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11号: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3.财税〔2015〕60号: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三)计税依据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2月1日起,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四)税收优惠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相关文件:

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五)纳税申报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最新所得税法】

2.自2015年2月1日起,生产、委托加工电池和涂料(含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填报《电

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3.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4.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5.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2015年营业税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主要是税收优惠方面的新政策。

1.自2015年1月27日起,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2.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自2015年7月1日起,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要填写《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最新所得税法】

4.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此规定执行。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5.自2015年11月10日起,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文件规定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6.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自2015年9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18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3.财税〔2015〕39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8.财税〔2015〕86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四、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析

(一)税前扣除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金融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政策。

2.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新政策。

4.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新政策。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3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15〕9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税收优惠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新政策。

2.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税收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5.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6.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7.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

8.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实施。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的主要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9.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

10.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政策推广到全国。

11.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

12.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最新所得税法 第四篇_2015年企业所得税计算

【最新所得税法】

2015年企业所得税计算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那么,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小微企业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举例说明:

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8日,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段计算步骤如下: (1)2015年1-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9/12)=1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8万元*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3/12)=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万元*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综上所述,关于最新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计算方式,可以简单归纳为:先平均分摊,再分别计算。

最新所得税法 第五篇_2016打印个人所得税委托书

打印个人所得税委托书

浦东新区税务所:

本人陈飞跃,身份证号:61042419840313551x,现因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需求,需打印个人完税证明,故委托姜琼代为打印。

受委托人:姜琼;身份证号:310107198103250424

望贵所予以办理,特此感谢!

委托人:

被委托人:

2016年4月18日

最新所得税法 第六篇_201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待完善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由于长期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很多人对自行纳税申报认识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目前的自行纳税申报出现一些问题。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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