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知识 > 历史朝代 > 菲律宾南海仲裁的原件

菲律宾南海仲裁的原件

时间:2017-12-22   来源:历史朝代   点击:

【www.gbppp.com--历史朝代】

菲律宾南海仲裁的原件 第一篇_南海仲裁中文版原文

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 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 《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於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於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

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岛礁的地位︰

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海洋区域的权利和岛礁的地位。仲裁庭首先评估了中国主张的某些礁石在高潮时是否高於水面。高潮时高於水面的岛礁能够产生至少12海里的领海,而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则不能。仲裁庭注意到,这些礁石已经被填海和建设活动所严重改变,重申《公约》基於岛礁的自然状态对其进行归类,并依据历史资料对这些岛礁进行评估。然後,仲裁庭考虑了中国主张的任一岛礁能否产生超过12海里的海洋区域。根据《公约》,岛屿能够产生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仲裁庭认为,这项规定取决於一个岛礁在自然状态下,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不依赖於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的客观承载力。仲裁庭注意到,现在很多岛礁上驻紮的政府人员依赖於外来的支持,不能反映这些岛礁的承载力。仲裁庭认为历史证据更具有相关性,并注意到历史上小规模的渔民曾经利用南沙群岛,且有若干在其上建立日本渔业和肥料开采企业的尝试。仲裁庭认定,这种短暂的利用并不构成稳定的人类社群的定居,且历史上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纯采掘性的。据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南沙群岛无一能够产生延伸的海洋区域。仲裁庭还认为南沙群岛不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洋区域。在认定中国主张的岛礁无一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之後,仲裁庭认为它可以在不划分边界的情况下裁定某些海洋区域位於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内,因为这些区域与中国任何可能的权利并不重叠。 中国行为的合法性:

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中国在南海行为的合法性。在认定特定区域位於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的基础上,仲裁庭裁定中国的以下行为违法了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的主权权利:(a)妨碍菲律宾的捕鱼和石油开采;(b)建设人工岛屿;(c)未阻止中国渔民在该区域的捕鱼活动。仲裁庭还认为,菲律宾渔民(如中国渔民一样)在黄岩岛有传统的渔业权利,而中国限制其进入该区域从而妨碍了这些权利的行使。仲裁庭进一步认为,中国执法船对菲律宾船只进行拦截的行为非法地造成了严重的碰撞危险。

对海洋环境的损害:

仲裁庭考虑了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上的大规模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查明中国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违反了其保全和保护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的生存环境的义务。仲裁庭还查明,中国官方对中国渔民在南海(使用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方法)大量捕捞有灭绝危险的海龟,珊

瑚及大砗磲的行为知情,却未履行其阻止此类活动的义务。 争端的加剧:

最後,仲裁庭审议了中国自本仲裁启动之後的行为是否加剧了当事双方之间的争端。仲裁庭裁定,它对菲律宾海军与中国海军和执法船只在仁爱礁的对峙可能造成的後果没有管辖权进行审议,因为此项争端涉及军事活动,因此为强制争端解决所排除。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近期大规模的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不符合缔约国在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义务,因为中国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复的损害,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建设大规模的人工岛屿,并破坏了构成双方部分争端的南海岛礁自然状态的证据。

下文为仲裁庭裁决的扩展摘要

本案仲裁庭於2013 年6 月21 日根据《公约》附件七规定的程序组成,以对菲律宾提交的争端进行裁决。本案仲裁庭由加纳籍法官Thomas A. Mensah,法国籍法官Jean-Pierre Cot,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荷兰籍教授Alfred H.A. Soons 和德国籍法官RüdigerWolfrum 组成。 Thomas A. Mensah 法官担任首席仲裁员。常设仲裁法院担任本案的书记处。

关於本案的更多信息,包括《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程序规则》和早先新闻稿以及庭审记录和照片,请见

/web/view/7。程序令、菲律宾的诉求、仲裁庭专家的报告和仲裁庭裁决的非官方中译文将在之後适时发布。

常设仲裁法院背景资料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 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的政府间组织。常设仲裁法院共有121 个成员国,总部位於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常设仲裁法院为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私人主体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服务。常设仲裁法院国际局目前为8 个国家间仲裁案件,73 个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以及34 个涉及国家或其他公共主体的合同仲裁案件提供书记处服务。常设仲裁法院共管理过12 个主权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提起的仲裁案。

2013 年7 月,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指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案件的书记处。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规定,常设仲裁法院应当“为仲裁程序提供档案管理,并根据仲裁庭指令提供适当的书记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协助查找和指定专家;发布关於仲裁案的信息和发布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进行庭审;管理案件财务,包括管理案件费用保证金,例如支付仲裁员,专家,技术支持人员和庭审记录员的费用等。书记处也为当事方,仲裁庭和观察员国之间提供官方交流渠道。

仲裁庭关於管辖权和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的裁决摘要

1. 仲裁案的背景

菲律宾和中国间的南海仲裁案涉及菲律宾对其与中国在南海关系的四个事项进行裁决的请求。第一,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对当事双方在南海的权利和义务渊源,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对中国在所谓的“九段线”内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效力作出裁决。第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某些被菲律宾和中国同时主张的岛礁能否被恰当地定义为《公约》下的岛屿,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这些岛礁在《公约》下的地位决定它们所能产生的海洋区域。第三,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南海的某些活动是否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包括妨碍菲律宾行使《公约》下的主权权利和自由或者进行损害海洋环境的建设和渔业活动。最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的某些行为,尤其是自本仲裁启动之後在南沙群岛大规模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双方之间的争端。

中国政府在此前进行的一系列程序中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并在其外交照会、2014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於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立场文件》”)、中国驻荷兰王国大使至仲裁庭成员的信函以及多次的公开声明中重申了这一立场。中国政府同时明确表示,这些声明和文件“决不得被解释为中国以任何形式参与仲裁程序”。

《公约》的以下两个条款规定了争端一方反对法庭的管辖权但是拒绝参与程序的情况:

(a) 《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b) 《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以履行查明其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的义务。关於管辖权,仲裁庭决定将中国的非正式函文视为等同於对管辖权的异议,并於2015年7月7日至13日进行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就管辖权问题向菲律宾提问,其中包括中国非正式函文中没有提出的潜在问题,并於2015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管辖权裁决》”),对一些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裁决并推迟将其他问题进一步与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一同审议。关於实体问题,为了验证菲律宾的诉求的正确性,仲裁庭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书面陈述,於2015年11月24至30日对实体问题进行开庭审理,并在庭审之前和庭审过程中就菲律宾诉求向

其提问。仲裁庭还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从英国水文办公室、法国国家图书馆、法国国家海外档案馆的档案中获取南海的历史记录和水文测量数据,并与其它公共领域的相关资料一起提供给当事双方进行评论。

2. 双方立场

菲律宾在仲裁过程中共提出了15项诉求,请求仲裁庭裁定:

(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允许的范围;

(2)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明文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 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岛礁;

(5)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7) 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地妨碍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公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妨碍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仁爱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

(a) 违反了《公约》关於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b) 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以及 (c) 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

(a) 妨碍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 (b) 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紮人员的轮换和补给;

(c) 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紮人员的健康和福利;以及

菲律宾南海仲裁的原件 第二篇_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新闻汇总

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新闻汇总

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单方面依据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对中国提起强制仲裁,同时向中国提交外交照会及《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与权利主张说明》。

菲律宾要求仲裁的事项主要有三类:【菲律宾南海仲裁的原件】

1、中国划定的南海断续线不符合《公约》,是无效的;中国只能在南海主张《公约》规定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2、点名一些目前由中国控制的岛礁,要求认定特征和法律地位:美济礁、西门礁是菲律宾依据《公约》享有的大陆架的一部分;南熏礁、渚碧礁至多算是“低潮高地”,不能拥有领海,也不在中国大陆架之上;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不属于《公约》定义的“岛屿”,而是 “岩礁”,只能拥有领海,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菲律宾享有《公约》规定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中国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水域主张和开发生物资源及非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阻止菲律宾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开发生物资源及非生物资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013年2 月19 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约见菲律宾外交部官员,退回菲律宾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拒绝接受仲裁。

2013年3月,依照《公约》附件七的仲裁程序,菲律宾为仲裁庭指派德国籍法官沃夫勒姆(Rüdiger Wolfrum)作为仲裁员,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Shunji Yanai)代中国指派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作为仲裁员。

2013年4月,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指派余下的3名仲裁员:法国籍法官皮耶尔.柯(Jean-Pierre Cot)、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Alfred Soons)、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Chris Pinto)。5人仲裁庭成立,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为庭长。

2013年4月25日, 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赫尔南德斯称: 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已经任命完成全部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 接下来将择期开会讨论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2013年5月6日,因被披露其妻子是菲律宾人而涉嫌潜在的利益冲突,仲裁庭庭长的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辞职退出仲裁团。

2013年6月21日,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按照原来的指派方法补缺”,于指派了加纳籍的曼萨(Thomas Mensah)作为仲裁庭庭长。

2013 年7 月11日,仲裁庭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选定设在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作为该案书记官处(registry),并通知双方享有对程序规则草案提交意见的机会。

2013年7月31日,菲律宾提交对程序规则草案的意见。

【菲律宾南海仲裁的原件】 【菲律宾南海仲裁的原件】

2013 年8 月1 日,中国照会仲裁庭,重申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

2013 年8 月27 日,仲裁庭发布第一号程序令,确定了程序规则及仲裁的初步时间表,并确定2014年3月30日为菲律宾提交书面陈述的日期。

2014 年3 月30 日,菲律宾提交了近4000 页的诉状,阐述了仲裁庭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实体问题。据悉该陈述共分为十章,第一章主要内容是将近270页的文字陈述,其余九章则为支持其诉求的证明文件及地图。

2014年5 月14 日,仲裁庭发布第二号程序令,要求中国在2014 年12 月15 日前提交回应菲律宾诉状的辩诉状。

2014 年5 月21 日,中国照会仲裁庭,再次重申不接受该仲裁的立场,以及该照会不应被视为中国接受或参与了该仲裁程序的声明。

2014年10月4日,菲律宾国防部长加斯明在国会上院的一次预算听证会上表示,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已亲自下令维持南海菲占岛屿的现状,其中包括维修位于南沙群岛的飞机跑道。他说,菲方虽然有经费改善设施,但因为已提出国际仲裁,为免影响仲裁庭的判决,于是停止工事。

2014年12月5日,越南向仲裁庭发表声明宣布立场。据说是支持国际法庭审理菲律宾有关南海问题仲裁案;确认越南驳斥中国南海断续线主张的观点;同时保留越南必要时可能参与该案件之权。

2014月12月5日,美国国务院发表官方研究报告《海洋界限:中国的南海主张》,支持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仲裁案中的第一类仲裁请求:除非中国澄清南海断续线只是对线内岛屿及其根据国际海洋法享有的任何海洋区域的主张,否则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不符合国际海洋法。

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详细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的3个理由:

1、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2、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3、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2014年12月11日,越南外交部发言人发表声明,反驳中国的立场文件,同时宣布,越南已经要求联合国海洋法法庭仲裁庭在处理菲律宾仲裁案时关心到越南的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17日,仲裁庭发布第三号程序令,指定2015年3月15日为菲律宾提交补充书面陈述的截止日期,2015年6月16日为中国对此提交评论的截止日期。

2015年3月17日,菲律宾外交部称,菲律宾已经向仲裁庭提交了3000多页补充材料,力图让国际仲裁庭受理其对南海部分岛屿的主权声索。

(依据仲裁程序,仲裁庭可能在2015年下半年就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如果裁定有管辖权,将开始审议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事项,并且最早可望于2016年年初作出裁决。如果裁定没有管辖权,则案件终止。)

国际法庭关于该案网页

菲律宾南海仲裁的原件 第三篇_南海仲裁案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南海仲裁案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n arbitral tribunal with widely contested jurisdiction will issue an award on July 12 on the South China Sea case unilaterally initiated by the Philippines,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 in The Hague said on Wednesday.

总部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庭6月29日发表声明称,将于7月12日就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南海仲裁案做出裁决。

"The Tribunal will issue its Award on Tuesday, 12 July 2016 at approximately 11 A.M.," the PCA, acting as the registry of the tribunal, said in a press release.

仲裁庭将于欧洲中部夏令时间 2016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上午11时左右在海牙发布裁决,常设仲裁法院为该案的书记处。

"The Award will first be issued via e-mail to the Parties, along with an accompanying Press Release containing a summary of the Award," it said.

裁决书以及附随的新闻稿将首先通过电子邮件向当事方发布,新闻稿中将包括裁决书的摘要。 所谓的仲裁(arbitration)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参与仲裁的各方为arbitrators,进行仲裁的法庭叫arbitral tribunal,最后做出的裁决叫award,仲裁庭做出裁决可以用issue an award表示。

关于南海仲裁案(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词:

常设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位于荷兰海牙的政府间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本身并不是法庭,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类仲裁庭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冲突和争议。

管辖权(Jurisdiction):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的调整范围内,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仲裁庭无管辖权。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2002年11月4日,在金边举行的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确认中国与东盟致力于加强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并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寻求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径,包括开展海洋环保、搜寻与求助、打击跨国犯罪等合作。

领土问题和海域划界(Territorial issues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在领土问题和海域划界争议上,中国不接受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 外交部发言人洪磊29日就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声称将于近期公布所谓最终裁决发表谈话,全文如下:

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6年6月29日对外称,将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所谓最终裁决。我想再次强调的是,仲裁庭对本案及有关事项无管辖权,不应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established at the unilateral request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rbitral Tribunal”) claimed on 29 June 2016 that it would issue the so-called final award on 12 July 2016. I hereby once again emphasize that the Arbitral Tribunal has no jurisdiction over the case and the relevant subject-matter, and that it should not have heard the case or rendered the award.

一、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提起仲裁。中国政府随即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此后,中国政府多次重申这一立场。

1. On January 22, 2013, the Philippines unilaterally initiated the arbitration on the relevant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Philippin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mmediately declared that it would neither accept nor participate in the arbitration initiated by the Philippines, a position that has since been repeatedly reiterated.

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系统阐明了中国政府对该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即仲裁庭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没有管辖权,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拥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On December 7, 2014,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China released upon authorization the Position Paper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Matter of Jurisdic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Initiated by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which comprehensively and systematically elaborates the position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on the matter of jurisdiction in the arbitration unilaterally initiated by the Philippines that the Arbitral Tribunal has no jurisdiction over the case, and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non-acceptance of and non-participation in the arbitration are solidly founded in international law.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中国政府当即声明有关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针对仲裁庭11月24日至30日就该案实体问题进行的庭审,中国政府再次阐明了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

On October 29, 2015, the Arbitral Tribunal rendered an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mmediately stated that the relevant award is null and void and has no binding force. With regard to the hearing on the merits of the arbitration held from November 24 to 30 2015, 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iterated its position of non-acceptance and non-participation.

2016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有关争议的声明》,重申中国坚持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仲裁案以及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有关争议的立场。

On June 8, 2016,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China released the Stat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ettling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Philippin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rough Bilateral Negotiation, reiterating its position of non-acceptance of and non-participation in the arbitration and settling the relevant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Philippin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rough bilateral negotiation.

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违反国际法。

2. The Philippines’ unilateral initiation of arbitration breaches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中菲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早已就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协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中菲南海有关争议。

First, China and the Philippines have agreed, through a series of bilateral instruments and the 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o settle their relevant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rough bilateral negotiation.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does not apply to the relevant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Philippin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第二,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在《公约》的调整范围内,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Second, the essence of the subject-matter of the arbitration is the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over some islands and reef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which is beyond the scope of UNCLOS and does not concern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UNCLOS.

第三,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问题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Third, the subject-matter of the arbitration constitutes an integral part of maritime delimit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Philippines, thus fall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declaration made by China in 2006 pursuant to Article 298 of UNCLOS, which excludes disputes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mong others, from arbitration and other compulsory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第四,菲律宾无视中菲从未就其所提仲裁事项进行任何谈判的事实,偷换概念,虚构争端,未履行《公约》第283条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的义务。

Fourth, the Philippines, in disregard of the fact that China and the Philippines have never engaged in any negotiation on any of the subject-matter of the arbitration, distorted concepts, invented disputes, and failed to fulfill its obligation under Article 283 of UNCLOS to exchange views on means of dispute settlement.

三、仲裁庭建立在菲律宾非法行为和诉求基础上,对有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仲裁庭不顾中菲已选择通过谈判协商方式解决争端的事实,无视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的实质是领土主权问题的事实,规避中方根据《公约》规定做出的排除性声明,自行扩权和越权,强行对有关事项进行审理,损害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破坏《公约》争端解决体系的完整性。

3. The Arbitral Tribunal,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illegal conduct and claims of the Philippines, has no jurisdiction over the relevant matters. The Arbitral Tribunal, taking no regard of the fact that China and the Philippines have chosen to settle disputes through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and the fact that the essence of the subject-matter of the arbitration is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circumvented the optional exceptions declaration China has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UNCLOS, expanded and exceeded its jurisdiction at will, and pushed forward the hearing on the relevant subject-matter. Such acts have infringed on the right of a state party to UNCLOS to choose means of dispute settlement of its own will, and undermined the integrity of the UNCLOS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四、在领土问题和海域划界争议上,中国不接受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中国政府将继续遵循《联合国宪章》确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持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4. With regard to territorial issues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disputes, China does not accept any means of third party dispute settlement or any solution imposed on China. The Chinese government will continue to abide by international law and basic norm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enshrin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will continue to work with states directly concerned to resolve the relevant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rough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on the basis of respecting historical fact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o as to maintain peace and stability in the South China Sea.

菲律宾南海仲裁的原件 第四篇_试论中菲南海仲裁案

周 土争端

试论中菲南海仲裁案

邢广梅

[内容摘要] 2013 年 1 月 22 日,菲律 就中菲南海争 启动国 仲裁程序,引 国 社会的高度关注。菲提起仲裁的依据是《 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87 条及附件七 定,其真实诉求是 得南沙部分 礁和黄岩 主 ,以及明确菲群 基 向海

200 海里海域为菲 属经 区和大 架,以便以“合法”身份开采其中的海洋 源。 中方基于菲方 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识、菲所提事 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 以及 中方的不 指 等拒 参与仲裁。未来仲裁法庭可能受理菲部分 求,并作

出 中菲有拘束力的裁决,由此 中方 来一定程度的 面影响。然而,争端方要真正解决 , 在彼此尊重的基 上 找双方均能接受的方式,达成的 才可能被双方自 遵循。

[关键词] 中菲 南海争 仲裁案 [作者简介] 邢广梅,海 事学 研究所法律研究室研究员、主任、法学博士 2013 年 1 月 22 日,菲律宾外交部向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递送菲将南海问题提 交国际仲裁的照会 ( 以下简称《照会》) 、书面通知及说明 ( 以下简称《通知和说明》) ①,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例南海声索国“状告”中国的案件。菲律宾提起的是什么国际法律程序? 其法律依据、诉求和意图是什么? 中方的立场及主张怎样?菲律宾寻求仲裁的程序和实体性缺陷是什么? 案件进程及影响如何等? 这些都是学界及海洋实务界需倍加关注的问题。本文试作初步分析,供专家学者商榷与参考。

一、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依据”

【菲律宾南海仲裁的原件】

本部分介绍并分析中菲之间存在的南海权益纷争内容、可采取的法律解决方案 ① https: / / dfa. gov. ph / index. php /2013 - 06 - 27 - 21 - 50 - 36 / unclos /216 - sfa - statement - on - the - unclos - arbitral - proceedings - against - china. ·42·

试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南海仲裁的原件】

及菲律宾提起仲裁的法律“依据”。

1. 中菲南海权益纷争的具体内容 中菲南海①权益纷争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岛礁主权归属问题,二是两国主张重 叠海域的管辖权冲突。岛礁主权归属问题包括两部分: 隶属于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和 被菲律宾称之为“卡拉延群岛”的南沙部分岛礁。从历史到今天,黄岩岛主权归属中

国,结论清晰、证据确凿,无争议可言。② 因此,目前中国政府只认为中菲在菲占南沙

岛礁主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③ 关于海域划界问题,中国的管辖海域主张线是南海

U 形线④,菲律宾的管辖海域主张线是菲律宾群岛基线向海方向延展 200 海里的外部

的重叠海域。双方在该海域的管辖权发生冲突,表现为驱离、抓扣对方渔民、禁止对

方勘探、开采油汽及矿藏资源,另一方抗议或反制等。中国学界认为南海 U 形线的

正式确立比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生效的 1994 年早了 46

年,是至今有国际法效力的中国权利主张线,两国海上权益纷争需双方谈判协商解

决。⑤ 菲方则认为中国南海 U 形线缺乏法律依据,且内容不详,不承认其法律效力。⑥

两国立场分歧在于黄岩岛是否存在领土争议、南沙岛礁归谁所有,以及南海 U 形线 界限。两条主张线在南海区域分别位于对方主张的管辖海域内,之间形成较大面积 能否作为中方管辖海域主张线等方面。【菲律宾南海仲裁的原件】

2. 解决中菲南海权益纷争的法律方式 从现有国际法规定考察,解决中菲南海权益纷争的法律方式包括国际司法、仲 裁、调解、咨询等四种类型。其中,国际司法和仲裁是主要方式。就岛礁主权争端而

言,如果中方不同意,则菲方无法单方面启动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律程序; 就海洋权益 争端而言,菲方可在中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启动强制仲裁、强制调解或通过相

① 菲律宾称西菲律宾海,本文统称为南海。

② “温家宝谈地区形势和中国在南海等问题上的立场”,2012 年 11 月 21 日。http: / / fmprc. gov. cn / mfa_chn / ziliao_611306 / zt_611380 / dnzt_611382 / wjbzlcxdy / t991188. shtml.

③ “2011 年 3 月 8 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举行例行记者会”,http: / / fmprc. gov. cn / mfa _ chn / wjdt _ 611265 / fyrbt_611275 / t804386. shtml. 欧阳玉靖: 可把周边的海上争议分两类,一类是岛礁主权争议,比如南沙群岛,这类问题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非法侵占或管控属于我们国家的领土和周边水域造成的。参见“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副司长欧阳玉靖谈中国边界与海洋外交工作”,http: / / fmprc. gov. cn / mfa_chn / ziliao_611306 / zt_611380 / dnzt _611382 / wjdjtzt / ftsl / t1015169. shtml.

④ 南海 U 形线又叫南海断续线、南海九段线,菲在《照会》和《通知和说明》中称“九段线”,本文统称为南

海 U 形线。

的主张。 ⑤ 张海文: “《海洋法公约》不是解决南海争议唯一依据”,《光明日报》2011 年 5 月 18 日。 ⑥ 2012 年 11 月 21 日,菲律宾通过外交照会声明不能接受南海 U 形线的有效性或中国基于南海 U 形线 ·43·

《国际关系研究》2013 年第 6 期

不具有拘束力,故菲律宾选择的仲裁程序是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对菲维护

关国际机构向国际法院提起咨询请求等法律程序。其中,强制调解结果和咨询意见 其“权益”最有利。 3. 菲律宾提起国际强制仲裁程序的“依据”

菲律宾在其给中方递送的《照会》中指出: 菲根据《公约》第 287 条及附件七规定,向中方递送附有菲权利主张的书面通知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理由的声明,以启动仲裁程序。同时,菲根据附件七第 3 条第 b 款规定,在《通知和说明》中附上了菲指定的仲裁员。① 根据附件七第 1 条规定,菲向中方送达《通知和声明》意味着中菲南

海仲裁案正式启动。② 而菲启动的国际强制仲裁程序有如下特点: ( 1) 当事方只能就

《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海洋权益争端,而非领土争端提起仲裁; ③( 2) 不以当事另一

方同意为前提,即海洋权益争端一方可不经另一方同意单方提起仲裁; ( 3) 庭审过程

及裁决具有强制性,即不管当事另一方愿不愿意,仲裁法庭会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

内成立起来; ④不管当事另一方愿不愿意,仲裁法庭会依法确定程序并按既定程序审

下去; ⑤不管当事另一方缺不缺席,法庭会做出对双方有拘束力的裁决,⑥且不得上诉

等; ⑦( 4) 仲裁法庭成立后,当务之急是审查法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即要看当事一

实和法律上是否均有根据; ⑧( 5) 法庭赋予当事双方充分的申诉及辩护权,任何一方

① 《通知和声明》第 42 段指出: “根据《公约》附件七第 3 条第 b 款的要求,菲律宾指定国际海洋法法庭吕迪格·沃尔方所提事项是否属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海洋权益争端,同时要查明所提事项在事 可充分利用法庭表达意愿,驳斥对方立场与观点。 4. 菲援引的《公约》具体条款及其说辞 菲律宾在《照会》及《通知和说明》中援引了《公约》第 279、281、283、286、287、 298 条,来论证其就中菲南海问题提起强制仲裁的合法性及仲裁法庭对案件具有管 辖权。 夫鲁姆( Rudiger Wolfrum) 法官为仲裁法庭成员。”而《公约》附件七第 3 条第 b 款规定: “提起程序的一方应指派一人, 最好从本附件第二条所指名单中选派,并可为其本国国民。这种指派应列入本附件第 1 条所

指的通知。”

② 《公约》第 1 条规定: “程序的提起: 在第十五部分限制下,争端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

将争端提交本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通知应附有一份关于其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的说明。”

③ 参见《公约》第 281 条。

④ 参见《公约》附件七第 3 条。

⑤ 参见《公约》附件七第 5 条。

⑥ 参见《公约》附件七第 9 条。

⑦ 参见《公约》附件七第 11 条。

⑧ 参见《公约》附件七第 9 条。 ·44·

试论中菲南海仲裁案

———通过阐述中菲在南海权利主张的分歧,罗列出提交强制仲裁的“争端”事 项: 一是中方以南海 U 形线为唯一标准主张线内“全部海上地形的主权”,“侵害”了 菲根据《公约》享有的大陆架权利,要求法庭判定南海 U 形线违反《公约》而无效,判 定以《公约》为中菲主张南海权益的唯一标准,由此判定中方占领的海上地形除岛

屿①暂不做权利归属考虑外,其所占低潮高地②或水下礁石③判归菲所有; 二是中方以

南海 U 形线为唯一标准主张线内“全部海域的主权”,“侵害”了菲根据《公约》享有

的专属经济区权利,要求以《公约》为中菲主张南海权益的唯一标准,明确菲专属经 济区和大陆架范围。 ———通过援引第 286 和 298 条④,来论证中国 2006 年声明排除强制管辖的事项 不包括菲本案所提事项范围内,仲裁法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菲在《通知和说明》第

37 ~ 40 段中指出: “在第十五部分第 3 节的限制下,附件七规定的仲裁法庭的管辖权

适用于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任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03799/

推荐访问:菲律宾南海仲裁结果 南海菲律宾仲裁问题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