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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时间:2017-12-05   来源:历史朝代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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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第一篇_诉讼法作业

确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

——遏制冤假错案从源头开始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佘祥林“故意杀人”案①

1994年4月11日上午11时群众发现无名女尸。下午2时45分,雁门口镇派出所赶赴现场,此后,当通过尸体辨认确定女尸是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当日下午5时,京山县公安局刑警赶到现场,与此同时,佘祥林已经被警方确定为嫌疑人并当晚被带至一宾馆进行审查。我们通过媒体所报道的资料看到,当时警方将佘祥林带至宾馆进行控制的目的并非是为了防止他逃跑、毁损藏匿罪证,而是连续对他进行了十天十一夜的审讯(自4月11日晚至4月22日),在这连续十天十一夜的审讯过程中,佘祥林供述了四种作案方式,最后警方认为佘祥林的第四次供述“符合案件客观事实”,遂以其第四次的供述定案。后来因张在玉“意外”回家,佘祥林才得以无罪释放。

案例二:“东棉坳血案”②

1999年2月10日晚,河池市东江中学老师覃某与女友开摩托车途径东棉坳地段时,被两名歹徒用棍打到,身中三十多刀。覃某的女友逃脱后报警。警方接到线索,案发当晚,原河池市东江镇的兰永奎和覃俊虎曾在案发地出现过,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2日晚,民警们对兰永奎和覃俊虎拳打脚踢。犯罪嫌疑人最终只好按照审讯人员的提示和诱导,做出了结伙在东棉坳抢劫、杀人的虚假供述。在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中,公安部门出具了一份所谓“侦查程序合法,没有体罚虐待过犯罪嫌疑人”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没有刑讯逼供。2000年7月,法院终审分别判处覃俊虎和兰永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后真正的凶手投案自首,2003年6月,法院开庭重审“东棉坳血案”,宣判覃俊虎、兰永奎无罪。

本文将从两个冤假错案为证,分析冤假错案背后侦查权与辩护权的博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在侦查阶段担当的角色,以及对遏制冤假错案有怎样的重大意义。

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缺失是错案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违法侦查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

侦查是法定侦查机关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③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阶段的主要诉讼目的和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预防、遏制犯罪和提起公诉提供可靠的证据。因此,有学者主张我国的侦查目的为“公诉准备说”。④

刑事案件经立案之后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程序,所以,立案后的侦查程序是后续所有程序的基础,侦查工作的好坏影响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如果把整个诉讼程序比作一座大厦,那么侦查程序则如同这座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的构造不合理,不坚固,那么整个大厦就可能倾覆。“如果侦查程序的构造不合理,那么整个诉讼程序就有可能发生偏差,甚至导致出入人罪。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①

② 转引自张军,陈卫东:《新刑事诉讼法案例解读(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转引自张军,陈卫东:《新刑事诉讼法案例解读(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57页。 ③ 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271页。

④ 参见汪海燕、胡广平: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1期。

⑤上的。”违法侦查是国家公权力滥用的结果,被追诉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不可避免。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平衡惩罚犯罪与被追诉者人权保障问题长期以来受到各

界的关注,尤其是震惊社会各界“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更是将侦查程序改革问题推上了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风口浪尖。目前,我国侦查阶段存在的违法侦查表现在: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超期羁押屡禁不止;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靠经验,想当然,把侦查破案的重点放在抓人上,习惯于先抓人,后取证,以拘代侦,以审代侦,不供就逼,围绕口供去收集相关证据,刑讯逼供屡禁不止;⑥逮捕由有侦查权的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对于其自侦案件特别容易出现自行决定、自行执行的权力乱用,“够罪就捕”时有发生。种种弊端表明“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⑦

不同的侦查目的决定不同的侦查结构模式。由于学界对侦查目的的理解不同,对侦查结构的界定就有所不同,如有“纠问式侦查”、“控辩式侦查”和“诉讼上侦查”⑧。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在国家追诉主义主导下坚持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我国侦查阶段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加之我国刑事诉讼侦查是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具有主动性、进攻性,所以从形式上我国属于“纠问式侦查”。整个侦查程序从侦查阶段起,经过审查起诉到最后的审判、执行,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为以后的起诉、审判做准备的。在我国,“侦查所获证据可以无阻碍地进入法庭并作为法庭判决依据可以说侦查阶段在我国是整个刑事诉讼中最具实质意义的阶段。真正决定犯罪嫌疑人命运的程

⑨序往往不是审判,而是侦查。”审判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蜕化成对侦查结果的确认

程序,侦查程序成为了最终的“治罪程序”,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侵犯被追诉这人权的违法侦查极易发生,必然的冤假错案也极易发生在侦查阶段,相对的律师辩护发挥保障功能至关重要。

可见,侦查阶段的秘密性、强制性特征,使得该阶段成为侵犯犯罪嫌疑人权

利的高发场合;而从防止公权力机关的侵权行为、遏制冤假错案、维护犯罪嫌疑人人权角度来说,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应当受到格外重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具有独立的价值。

(二)律师辩护具有独立价值,能有效遏制违法侦查,保障被追诉人人权

1、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尴尬境地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

规定,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自愿性。然而,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的义务,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义务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存在矛盾,前者对后者带来了冲击,所剥夺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自由,而且还包括犯罪嫌疑人有效辩护的权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拒不“如实回答”的,会带来对他不利的后果,例如,犯罪嫌疑人始终保持沉默或者⑤

⑥ 李心鉴:《形势诉讼构造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转引自刘梅香:《刑事侦查程序理论与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⑦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页。

⑧ 转引自陈光中,王海燕:《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⑨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反复翻供的,侦查人员往往以“案件侦查困难”为由,反复延长未决羁押期限,使犯罪嫌疑人受到超长羁押;犯罪嫌疑人迫于压力不得不提供自证其罪的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如不据实回答的,侦查人员为了获取有罪供述,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车轮式”预审,或者将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于看守所以外的秘密场所,直接控制犯罪嫌疑人以获取有罪供述。另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如实回答,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如实供述,在庭审阶段翻供,提出无罪辩护的,都可能被指控为“认罪态度不好”,公诉人会要求法院在量刑时从重处罚,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会予以采纳,将此作为从重量刑的酌定情节。⑩

被追诉人因为行使辩护权而遭到惩罚,这说明被追诉人的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并没有得到真正确立。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被追诉人因为其诉讼角色的不同而具有两种不同的地位:一是享有辩护权的当事人,二是了解案件事实的证据提供者。作为当事人,被追诉人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并可以提出本方证据,参加法庭辩论。而作为言词证据的提供者,被追诉人被要求如实回答,向侦查机关提供真实可靠的陈述。在前者被追诉人是辩护方,在后者反而成为指控自己有罪的“控方证人”,刑事诉讼法的矛盾规定使被追诉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旦做出有罪供述,就可能获得宽大处理,却经常是违心的、不自愿的;而若选择无罪辩护,就有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但这恰恰是出于自愿的选择。在这种被追诉人放弃辩护权的制度下,他们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当事人资格就无法得到保障,成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客体,各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变相羁押、随意逮捕侵害被追诉人人权的违法侦查手段层出不穷,也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律师辩护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2010年由两高三部颁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另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又详细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陈述,应当排除”,对刑讯逼供的形式作了具体列举。又规定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前到侦查阶段,同时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的权利。

这其实确立了法院对侦查阶段侦查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侦查人员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只要认为这一诉讼请求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就应当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优先解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这一程序中,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传召侦查人员及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出示案卷表,播放录像资料,以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由此,在中国的刑事审判中,首次出现了一种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进行的程序性裁判机制。这是一种“诉中诉”、“案中案”或者“审判之中的审判”,是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最大发展。11

律师作为被追诉人的辩护人,其辩护人地位一直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能发挥防止违法侦查,遏制冤假错案,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作用。如在侦查阶段律师享有基本的权利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此外,刑事诉讼法还应赋予辩护人参加具体侦查行为的权利,如在讯问、搜查、查封、扣押、辨认、指认等侦查活动中,辩护人应当享有在场权;在鉴定活⑩

11 参见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陈瑞华,黄永,褚福民:《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代序言。

动中,辩护人应当享有独立启动鉴定的权利等。只有在具体侦查活动中享有参与的权利,辩护人才能有效约束侦查行为,防止违法侦查、冤假错案的发生。可见,在侦查阶段,侦查权与律师辩护权博弈就是“敌强我就弱,敌弱我就强”的反比例关系。

三、确立律师侦查阶段辩护权对遏制冤假错案的意义

我国是“单轨制”侦查结构12,单轨制侦查结构是指侦查活动由警方侦查人员单独进行,而且是从属于或者主要服务于公诉方的。刑事诉讼的进行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负责诉讼活动中的审查起诉工作,法院负责审判工作,三个机关就像流水作业线上的三道工序,为着一个共同目标,各自负责一段,陈瑞华教授将这种诉讼模式概括为“流水作业模式”13所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对诉讼的进行起着重要作用,法官最后的裁判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侦查结论,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刑事诉讼的中心不在审判而在侦查。这是与“审判中心主义”相对的“侦查中心主义”。侦查中心主义强调的是审判程序对侦查结论的认可,所有的诉讼活动都围绕侦查结论展开,即使开庭审判,审判的形式也都是书面审理,侧重于对案卷笔录的审理,证人一般都不出庭,陈瑞华教授将这种审理方式总结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14。

在“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下,侦查机关拥有超强的决定权、自主权,缺乏第三方的介入和监督,程序的秘密性极易导致违法侦查行为以及冤假错案的出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以辩护人的地位,通过辩护律师介入侦查活动,约束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包括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个方面。15一是通过调查取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主张,从实体上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辩护律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及其他侦查中不合法的行为有申诉、控告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通过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抑制公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从程序角度防止权力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侵犯。

结语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形式的变革,而且涉及到不同诉讼理念、不同诉讼价值之间的冲突和妥协。目前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对被追诉人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还尚未做到,比如没有从真正意义上确立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侦查讯问和强制措施执行时律师在场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惩罚犯罪和尊重人权并重的诉讼目的,但要真正实现控辩平等还有很多路要走。可喜的是,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正在逐渐得到重视和完善,冤假错案的源头正在被治理,辩护制度正在程序正义的引导下朝着更加民主的方向发展。

12

13 黄豹:《侦查构造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页。

14 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5 陈光中,王海燕:《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第二篇_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五讲

第五讲——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上)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和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1.什么是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什么是司法活动。

国家一定的专门机关,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或者是为了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它的刑事责任问题,也就是是否犯罪,如何来惩罚这样的刑事责任问题,这样就是要进行专门的活动。

3.三种司法活动

1.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3.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过程的工程 要求程序公正 结果的公正 实体公正。

这就不能搞刑讯逼供 审判要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辩护权 法院、检察院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事实准确:案件的事实要按照证据加以认定,认定的案件事实要准确认定,事实要符合客观真相。

适用法律正确:是不是要定罪,事实是不是符合定罪的标准,如果构成犯罪,定什么样的罪。 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实体公正)的结合、统一。

(三)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 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习近平引培根名言谈司法公正: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产生背景

四中全会作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

刑事诉讼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三机关事实上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优先的分

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并共同接受政法主管部门的领导。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最早见诸于法律,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 1982年宪法修改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上升为宪法条款。

公安机关的侦查处于一种权力优势的地位。在三机关里,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很高,但是公安机关实际却处于更重要的地位。

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时,如果侦查发生了问题,检查机关往往难以纠正。

检查机关起诉到法院的结论,法院又很难最后把关,还是按侦查的结论来做判决。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否定宪法的规定,而是在宪法规定三机关关系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完善。

(二)内涵

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定罪量刑问题最终取决于法院的判决;一切以开庭审理作为解决问题的决定性环节;举证、质证、认证。

侦查起诉工作要做的扎实,质量有保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浙江两张叔侄杀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案。

案例:佘祥林“杀妻“冤案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属怀疑被佘杀害。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

案件为什么出现审判错误?开始错在侦查不过关,侦查证据不够,而且证据往往都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口供同其他证据出现矛盾又得不到科学印证,就出现冤案了。

冤案最后要法院来把关,但是源头上预防要从侦查开始。

第五讲——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中)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三)如何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没有独立法官就不可能有中立,最后的判断就不可能是公正的结论。

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就是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特别是依法行使审判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完

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2.加强辩护制度的完善

如:法律援助制度

如果辩护人不参加,一边是公诉人(检察机关、检察官)指控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本人没有法律知识或者法律知识甚少,没有辩护人同公诉人相对抗,因此被告人的合法权力不能得到保护。

3.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实践里面存在的问题:

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太少。法庭上的证人证言一般采取公诉人念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询问的笔录。

如果被告人认为证人证言不真实弄虚作假,要求当面对质,法院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全证认 一种是不全证认 这就违反了以庭审为中心的精神。

司法规律 直接言词原则 案例:薄熙来案件的审判

薄熙来受贿

把行贿的徐明传到法庭上同薄熙来对质。

薄熙来滥用职权

就把王立军坐轮椅推到法庭上来对质。

当庭作证,能够进一步审查证据是不是真实,做出的判决才具有公信力、具有权威性,判决才能更加准确的认定事实。

三、证据裁判规则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什么是证据

什么是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根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侦查 起诉 审判

侦查取得结论以后移送给起诉部门的叫做起诉意见书,检察院送到法院去的诉讼文书所认定的事实,特别是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必须以证据作为根据。

案件事实的几个层面

案件的客观事实(案件的本源事实)

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

国家专门机关特别是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主观事实)。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

主观认定的事实必须依据证据的认定,依据证据的认定在很大的可能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性,没有客观根据。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靠的是证据。

证据 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证据为什么能够认定案件?

因为案件事实在发生,如果是真的已经发生了,它总是在事物上,客观事件那些实物上留下痕迹或者反映到某些人的感觉里。

痕迹通过收集,可能就作为物证或者作为书证。

有的东西反映在一定人的脑子里,脑子里留下了印记、印象,如证人证言。

一个案件通过本源的客观事实来形成了一些不同的证据。

如果案件是假的,那么形成的证据就是编造;如果案件是真的,形成的证据其中也有真也有假,但是有相当一部分证据是真实反映客观事实的。

第五讲——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

三、证据裁判规则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司法公正非常重要的关键性原则。

最后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证明标准。因此,证据裁判离不开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认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里确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则规定了“高度盖然性”或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实行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不发生冤案是我国司法公正的一个底线。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健全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

疑案从挂 疑罪从轻 疑最从有 有罪推定

疑罪从无是现代无罪推定的要求,是符合社会时代潮流的要求,也是真正防止冤案错案的必然选择。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系基本形成。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制度。

非法证据收集:公开刑讯逼供 变相刑讯逼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严格施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使证据裁判原则更加完善。才能够保证案件的程序工作与实体工作相结合。

四、完善审级制度

二审终审制

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使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

一方面有利于满足当事人的要求,集中解决争议。 另一方面涉及到诉讼的效率,节约案件司法资源。 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这个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符合司法公正,但是问题在于如果这么执行,一是因为诉讼资源有限,我们的审判很难满足。更重要的是不利于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公信力:是指政府的行为、政策等在公众群体社会中的影响力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二者要相结合。

已发生发的裁判为了树立公信力和权威性不能轻易更改。

既要容许申诉,又不能不考虑权威性,又不能不考虑裁决的既判力。

依法纠错: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纠正的就纠正,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就不纠正。

对于冤案,不管重罪的冤案还是轻罪的冤案,有冤要纠正,有冤案要平反。

律师代为申诉的制度,更能够体现申诉的水平,更能够达到申诉纠错的目的。

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第三篇_口语交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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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第四篇_2015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定义判断每日一练

2015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定义判断每日一练

1.定义:

①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之前依双方协议或一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执行,解除劳动法律关系。

②劳动合同的终止:由于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劳动合同归于消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就此不再存在。

③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或者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典型例证:

(1)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聘。

(2)蔡某与一家广告公司签了三年的工作合同,三年后,蔡某离开了该公司。

(3)徐某由于工作出色,工作两年后,公司与其改签了合同,把基本工资提高20%。

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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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义:

①职业道德: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

②道德境界:既指感性个体的人在其主观努力下所可能达成的德性状态,也指感性个体在自己所付出的主观努力和所面对的现实环境条件相结合的情况下,所实际达成的德性状态。

③道德制裁:指依据一定善恶标准,通过道德评价对不道德行为作社会舆论和自我良心的谴责。

典型例证:

(1)中国古代的医生,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了“疾小不可云大,事易不可云难,贫富用心皆一,贵贱使药无别”的传统。

(2)16岁的小章因出现“考试紧张综合征”和“学校恐惧症”,已经休学两年。“我天天都想上学,可不知为什么我控制不了自己,一进教室就难受得坐立不安„„”每次说到这些,小章就泣不成声。

(3)某市副市长王明忠带领检查验收组到中宁县检查工作。验收组车队途经该县新堡乡七星渠黄湾桥时,新堡中学初一学生王萍为躲避车队不慎落水,因在场人员无一施救,王萍不幸溺水身亡。

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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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个 D.3个

3.定义:

①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②行政补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③精神损害赔偿: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例证:

(1)王某因患淋病去某医院就医,该医院的张医生治愈了王某的病,并且以此作为案例在社区的卫生讲座上多次宣讲,造成王某家属亲戚对其的猜疑,王某感到精神压力很大,要求张医生停止宣讲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2)村民孙某人狱11年,后经法官调查查实,此属冤假错案,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承诺付给孙某赔偿金人民币222489.54元,两机关各自负担1/2。同时还决定:孙无罪释放,两赔偿机关应当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3)湖北某市对该市禽流感疑患地区的家禽进行了捕杀,事后对饲养家禽的家庭实行鸡每只补偿15元,鸭每只补偿18元,鹅每只补偿20元,鸽子每只补偿5元的政策。

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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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义:

①促进就业: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②安置就业:国家对谋求职业者进行统包统配,有政府强制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必须服从。

③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人的社会劳动。

典型例证:

(1)王先生是80年代的大学生,毕业后被分到东北工作。【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2)南京市有关部门多次举办军属和用人单位见面会,促进军属的就业。

(3)小刘从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目前在家复习准备参加研究生考试。

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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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9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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