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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安全宣传

时间:2017-11-18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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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安全宣传 第一篇_渔业安全生产警示语标语

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标语

1. 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

2.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3.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4. 安全一个人,幸福全家人

5. 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

6.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7.疏忽一时,痛苦一世

8. 人命关天,安全优先

9. 坚持渔船编队生产,严禁单船出海作业

7. 严禁渔船超抗风力、超航区航行作业

8. 临水穿戴救生衣,预防万一保自已

9. 安全生产莫侥幸,违章操作要人命

10.值班了望很重要,号灯号型不能少,防止事故常来找

11.加强船员安全培训,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12.渔船船东船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3.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事故不得了

14.出海之前先探风,上岗之前先练功

15.事后学乖代价高,不如事前把好关篇二: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标语

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标语

扎实开展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工作(横标语)

① 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② 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③ 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④ 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⑤ 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⑥ 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处处时时注意安全。

⑦ 坚持治理低质量渔业船舶。

⑧ 渔船必须配齐 职务船员和救生设备,接受安全检查,办理进出港签证后方可出海生产。

⑨ 渔船必须把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在开航前。

⑩ 渔船必须配齐合格的灯号灯型,避开航线作业。

渔船安全宣传 第二篇_2016年渔业安全生产活动方案2篇

2016年渔业安全生产活动方案2篇

第1篇:渔业安全生产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通过集中开展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营造安全氛围,为有效遏制安全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文化力量和舆论支持。

二、动主题、时间

【渔船安全宣传】

活动主题: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活动时间: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组织机构

成立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县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工作。

四、活动内容及形式

(一)开展渔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警示教育以具体案例教育为主,通过事故通报、原因分析和突出强调法律责任,提高渔船船东、船长和船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采取召开座谈会、入户宣传、分发“防灾减灾”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教育面要覆盖沿海乡镇、村、户、船。警示教育要做到集中教育与入户教育相结合,以集中教育为主,充分发挥乡镇、村居干部和船管站、签证站、执法中队人员的作用,入户、登船进行警示教育,确保宣传“材料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二)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根据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参加由县安委会于6月16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今年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的主题是“坚守红线、从严执法”。活动内容:现场发放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品,认真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营造浓厚的渔业安全生产氛围。

(三)开展安全知识进机关活动。组织局干部职工观看有关“安全生产月”主题的宣传片、安全预案方案解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点突出防火、防盗、防泄密、防恐等安全内容的教育,全面提高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责任,规范干部职工的安全行为。

(四)开展海洋与渔业各类应急预案演练。结合防台防汛工作,按照相关预案,积极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防台风应急演练、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渔港、海上渔排防火演练等活动。

(五)开展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培训活动。邀请省、市专家到授课,重点培训未取得职务船员证书的渔船船员,提高船员持证上岗率;同时,配合市局做好渔船船长情况排查工作,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和伏季休渔期,对休渔渔船船东、船长及海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加大水上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力度,强化临水作业必须穿着救生衣意识,积极开展以安全避让、防风、避浪、防雾和海上自救互救等为主要内容的渔业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渔民特别是船东、船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

(六)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执法活动。利用“安全生产月”和伏休期间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和执法大检查,继续深化“打非治违”行动。组织执法人【渔船安全宣传】

员对辖区内渔船、渔港、沃口、码头及临岸海区开展港口沿岸渔船安全生产督查,重点检查渔船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渔船适航适渔、船员配备与适任、救生消防通讯等安全设施配备使用和贯彻落实执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强化海上执法,对存在隐患的渔船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县政府的部署,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部署和指导开展好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的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使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家喻户晓,使渔业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

(二)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认真总结以往活动经验,不断丰富内容,创新活动形式。积极有效地组织好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渔业“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

(三)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开展好丰富多彩的咨询日活动,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舆论影响,营造渔区浓厚的渔业安全生产氛围。

(四)有机结合,治理隐患。把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与渔业安全体系建设、渔业防灾减灾、渔港防火、船员培训及伏季休渔、燃油补贴、渔工保险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安全月”为载体,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认真做好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总结工作,在活动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内容,并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与总结分别于5月30日、6月24日报送县安委办。

第2篇: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决议》,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围绕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责任落实,强化政策落实,全面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深厚的舆论氛围,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宣传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

1.大力宣传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宣传贯彻2016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和工作会议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2.加强中心工作任务宣传。结合省、市、县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入总结宣传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渔业船舶主体责任落实、依法加强监管执法、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加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的宣传,及时适度曝光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印发传单、制作宣传手册、宣传专栏和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渔业船舶救助专项补助暂行办法》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力度,普及渔业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知识,推动渔区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提高渔业从业人员法制意识。

2.加强控制指标实施情况宣传。做好渔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情况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工作,及时通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进一步推动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渔船安全宣传】

(三)大力宣传安全生产重大专题活动

1.加强“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在渔区、渔村、渔排等地深入开展宣传咨询日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中心社区举办主题宣传图片展览,向广大渔民提供渔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咨询等活动;配合县安监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2.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根据上级有关开展“防灾减灾日”工作部署,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海洋与渔业灾害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期间,县局将在沿海选择一个重点渔港或渔村开展县、乡(镇)、村三级主题宣传活动。

3.继续开展“打非治违”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媒体、手机短信、户外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各种载体,宣传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经营行为,揭示非法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营造深厚浓厚氛围,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

4.开展防火、防风、防碰撞宣传。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开展防火、防风、防碰撞等安全知识技能培训,掌握自防自救的基本技能,确保渔业从业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救生衣。【渔船安全宣传】

(四)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常识规范规程

1.制作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手册。以法制宣传、基本常识、安全技能、渔保政策等内容为重点,制作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手册,在日常渔船安全检查时发放,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

2.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继续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海渔〔2016〕85号),加强船东船长、职务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等培训,提高船员持证率;提升船员安全生产意识。

3.开展渔业互保政策宣传。渔保办结合本地实际和渔业互保的特点,广泛宣传渔业互保的政策规定和互保条款释义,尤其是要结合入会参保渔船船东在发生事故后得到及时理赔、有效化解渔业风险的典型案例宣传渔业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增强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渔民入会参保的积极性。

4.加大渔船交易政策宣传。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加大对渔船交易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渔民充分认识规范渔业船舶交易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渔民依法进行渔船交易并及时办理相关证书证件,提升渔民的认知程度,确保买卖渔船进场交易,有效规避交易风险,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五)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1.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周活动。6月份,组织有关渔业企业、船东船长及渔业从业人员观看由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制作推出的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人命关天》,开展为期一周的安全系列宣教片宣传推广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意识。

2.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各沿海乡镇海管站结合备汛防台风工作,按照相关预案,积极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防台风应急演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等活动,提升渔船自救互救和防御台风能力。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海洋与渔业局2016年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教工作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宣传工作机制,将宣教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

年度计划,做到业务工作与宣传教育同步策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县局将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进行检查和督导,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健全宣教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县局每年将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谋划,及时部署,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方案,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三)加强宣传教育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加大宣传教育投入,完善宣教设备。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列入部门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保证宣传教育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四)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材料。要精心部署和认真总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原则,结合自身特点,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增强活动实效。有关实施方案和总结,应及时以书面报送县局。

渔船安全宣传 第三篇_渔业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渔业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为什么不能炸鱼? 炸鱼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危害主要有:一是杀灭在爆炸冲击波有效强度范围内的鱼类和其他水产动物;二是大量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尸体沉于水底无法捞取,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水体污染;三是炸药爆炸冲击波会影响到河堤的防洪安全;四是存在严重的安

全隐患,操作上稍有不慎,将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2、为什么不能用药物毒鱼? 用药物毒鱼也是一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污染水域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对鱼类资源、生物饵料、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非常大,综合起来主要有:一是直接杀灭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二是在溪河中,常见水草多年难以恢复或毒鱼区水草产生糜烂,影响环境破坏生态系统;三是常用的各种毒药使水域受到污染,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到二次污染;四是毒药不仅会大量残留于被毒死鱼的体内,还会使受污染水体的水生动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3、为什么不能用电捕鱼? 电力捕鱼是利用直流、交流或脉冲电流,通过电极在水中形成电场以驱集或击死、击昏鱼类,再配合其他渔具捕获鱼类,属于一种掠夺性捕捞方式。其破坏性主要有:一是电力所到之处,大鱼小鱼全部昏死,鱼虾绝迹,并危及到底栖水生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二是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不论是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三是电力捕鱼工具简陋,

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4、炸鱼、毒鱼、电麻鱼的要负哪样的法律责任? 因为炸鱼、毒鱼、电鱼,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所以,我国的渔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针对炸鱼、毒鱼、电鱼日益猖獗的势头,200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大了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力度,处罚幅度由过去的五千元以下提高到现在的五万元以下。《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什么叫禁渔区、禁渔期?禁渔期在禁渔区捕鱼的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禁渔区、禁渔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依据《渔业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本地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鱼类的越冬、洄游要道、产卵场所,划定一定区域(禁渔区)、在越冬、洄游、产卵的一段时期(禁渔期)里,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并以政府通告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设定的禁渔区、禁渔期由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国水生生物养护纲要》的规定和要求,为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市渔业资源,促进全市渔业稳定、健康发展,经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批准,阜阳市农业委员会决定,对我市境内27处渔业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禁渔期从4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3个月。在禁渔期,是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内进行任何捕捞活动。如果有人在禁渔期的禁渔区进行捕捞作业,将面临“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6、为什么捕鱼人要办证?不办证有何风险? 从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需要出发,国家对捕捞业实行的是“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所以对从业者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

渔船安全宣传 第四篇_渔船安全员培训讲稿

海洋渔业船舶安全员培训

关爱生命 关注安全

生命不能再来 安全才能回家

生产为了生活好 安全为了活到老

主 讲:陈 剑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第一部分 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责任

第一节 渔船船东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

渔船船东(包括渔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和船员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是第一责任人,依法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和渔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国际公约、协定,自觉接受 主管机关安全监管和群众监督。

二、依法开展渔船生产经营,严格遵守渔船登记、建造、更新改造、购置、过户及转籍等各项管理规定。

三、认真学习掌握渔业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接受主管部门的职业安全培训,具备法定的渔船生产经营安全资质。

四、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层次生产安全管理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

五、遵守国家有关近海、远洋、涉外生产各项作业安全和外事纪律等,制定渔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抓好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六、确保渔船安全适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实施渔船检验,落实渔船消防救生、通信导航、号灯号型、声号器具、应急报警等安全设备配备,按规定配备船员,标写船名船号,提供符合产品质

量、食品质量规定要求的生产、生活物资,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

七、教育船员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避碰规则,落实船员法定安全培训,依法签订用工合同,落实船员劳动保护,教育和监督船员守法作业,不违反捕捞、生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海事纠纷和渔业作业纠纷。

八、坚持开展航次安全评议,对渔船进行航次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航次安全检查,解决渔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安全隐患,保证渔船航行及生产作业安全。

九、依法交纳从业人员人身保险费、工伤保险和有关法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积极参加船舶财产保险,履行对从业人员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

十、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和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制度,随时保持通信联络,严格遵守船舶使用性质、用途规定和渔船作业定员、抗风等级、作业航区、船舶配载等各项规定。

十一、依法接受渔业安全主管机关行政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依法执行安全事故报告规定,自觉接受、配合安全主管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出具事故证据,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十三、制定应急预案,组织落实防御自然灾害和各项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渔船进行应急演练。接到渔船险情报告,应当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服从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统一救援指挥,教育船员积极配合救援,坚决杜绝各种干扰救援措施实施的行为。

第二节 渔船船长(安全员)职责

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和船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际公约、协定,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监管和船员监督。

二、依法持证上岗,具备与所驾驶船舶相应的法定驾驶安全资质条件。

三、做好各项备航工作,根据渔场安排制定可靠的航行计划,出航前要落实渔船出海自主检查制度、进出港签证制度,准备离码头时,应当持自主检查的表单及有关证件、证书向渔港管理机构报告。(目前我县规定还应当向渔船安全管理服务组织及编组组长船进行报告)

四、负责航海资料、助渔助航仪器、通信设备和应急报警设备、信号的管理、使用(设专职话务员的船舶,通信设备可指定由话务员管理、使用),做好《航海日志》、《渔船安全检查记录簿》等相关记录。

五、负责对船舶及渔捞设备修理和保养项目的修理、保养完工后的安全验收。

六、负责教育和督促检查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抓好各安全职责和落实。

七、安全驾驶,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作业避让规定,参加并带领船员加强了望、按章操作,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航经狭水道、船只密集区、危险水域、恶劣天气、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海难救助和

遇险应急以及作业复杂船舶操纵,船长必须直接驾驶操作。

八、制定和落实船舶安全值班制度,参加并督促船员严格执行锚泊、停泊、作业安全值班规定,认真观察船舶周边他船迹象,及时、正确使用有关声响信号,避免被他船碰撞。大风浪中和雾中锚泊、停泊值班,船长必须直接上岗带班。

九、布置航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坚持开展开航、返航前的船舶航次综合安全检查和下网前、上网前的每日网次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渔船安全宣传】

十、认真遵守生产作业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到不越超风级、不超航区不超载运输、不违章搭客、不违法捕捞、不越界生产,依法正确解决海事和作业纠纷,确保不发生暴力事件和涉外事件。

十一、遵守渔船编队生产和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规定,始终保持与同编队渔船统一行动,及时向船籍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转港生产计划安排,主动接受转港生产所在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二、做好证件证书的保管工作,携带和及时提供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服从、配合渔业安全主管机关的执法检查。

十三、严格遵守事故报告规定,如实报告事故和提供事故证据,依法接受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四、落实船舶各项应急部署和24小时通信,按时报告船舶安全动态,定期开展船舶应急演。发现其他渔船遇险遇难,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安全情况下,应当及时提供互救并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开展救援。本船发生险情应及时报警,并积极开展自救。

渔船安全宣传 第五篇_渔船安全宣传标语

渔船安全宣传标语

1、预防渔业生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共建平安汕尾。

3、学好用好渔业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无小事,粗心大意误大事。

5、增强渔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渔民群众应急反应能力。

6、渔业生产,安全第一。

7、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8、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9、大力增强渔民安全意识,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技能。

10、大力提高渔民安全生产自觉性。

11、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

12、强化渔船安全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13、坚决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14、渔船船东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5、船东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6、遵章是平安的保障,违规是灾祸的开端。

17、安全是生命的保障,违章是事故的祸根。

18、今天的隐患,明天的灾难。

19、当你麻痹大意之时,往往就是大祸降临之际。

20、出海生产切切不可麻痹大意。

21、侥幸心理要不得,害人害己危害大。

22、今日心存侥幸,明日可能不幸。

23、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时刻注重安全生产

24、一船遇险遇难,众船互援互救。

25、大力弘扬渔船海上互援互救友爱精神。

26、大力整治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27、大力整治渔业安全隐患,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28、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彻底清除事故隐患

29、严禁“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

30、严厉整治查处非法从事渔业作业的“三无”船舶。

31、严禁渔船“带病”出海作业生产。

32、严禁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

33、顶风冒险出海作业极易造成船毁人亡灾祸。

34、为了全体船员的生命安全,请不要顶风冒险出海作业。

35、坚持渔船跟帮作业,严禁单船出海生产。

36、渔船出海作业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

37、渔船收到大风警报,务必及时返港避风

38、渔船船员在海上生产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

39、渔船出海航行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值班了望制度。

40、渔船出海前必须认真进行检修,确保航行安全。

41、渔船必须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42、渔船必须严格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

渔船安全宣传 第六篇_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标语

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标语

1、大力推进海洋渔船配备安装集体救生筏。

2、渔船必须严格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

3、严厉整治查处非法从事渔业作业的“三无”船舶。

4、渔船出海前必须认真进行检修,确保航行安全。

5、为了全体船员的生命安全,请不要顶风冒险出海作业。

6、集体救生筏是海上遇险时逃生救命的重要依靠。

7、严格执行渔船捕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8、出海生产切切不可麻痹大意。

9、渔船出海作业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

10、大力增强渔民安全意识,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技能。

11、强化渔船安全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12、渔船出海捕捞务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船东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4、渔船出海作业必须安排人员值班了望。

15、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减少安全事故。

16、安全是生命的保障,违章是事故的祸根。

17、一船遇险遇难,众船互援互救。

18、渔船必须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19、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

20、渔船值班人员麻痹大意、疏于了望,极易发生碰撞事故。

21、侥幸心理要不得,害人害己危害大。

22、坚持渔船跟帮作业,严禁单船出海生产。

23、大力整治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24、严禁渔船“带病”出海作业生产。

25、广大渔民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26、严厉查处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违规行为。

27、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时刻注重安全生产

28、船东船长雇用无上岗证的人员出海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29、为了出海船员的安全,请配备安装集体救生筏。

30、坚持渔船编队生产,严禁单船出海作业。

31、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32、渔业生产,安全第一。

33、大力弘扬渔船海上互援互救友爱精神。

34、船东船长不得雇用无培训合格上岗证的人员上船务工出海作业。

35、全面推行渔船捕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6、安全生产,重在防范。

3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8、渔船出海捕捞务工人员必须持有培训合格上岗证。

39、配备集体救生筏是海上遇险自救逃生的有效手段。

40、珍惜生命,安全第一。

41、船东船长不按规定配齐消防救生、通信导航、号灯号型等安全设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42、今日心存侥幸,明日就有可能不幸。

43、渔工必须取得渔业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上岗证方能上船务工出海作业。

44、坚决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45、遵章是平安的保障,违规是灾祸的开端。

46、严厉整治查处渔船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行为。

47、船东船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48、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9、严厉查处渔船非法载客违规行为。

50、渔船出海航行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值班了望制度。

51、上渔船务工者请先到当地渔监部门办理上岗培训手续。

52、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彻底清除事故隐患

53、严禁“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

54、集体救生筏是海上遇险时逃生救命的重要希望。

55、船东船长冒险驾船出海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56、安全维系你我他,搞好安全靠大家。

57、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58、渔船船东船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9、当你麻痹大意之时,往往就是大祸降临之际。

60、渔船收到大风警报,务必及时返港避风

61、一时忽视安全生产,往往带来灭顶之灾。

62、船东船长违反渔船适航规定驾船出海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63、大力整治渔业安全隐患,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64、渔船出海作业要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

65、严厉查处捕捞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行为。

66、觉遵守安全法规,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7、渔船船员在海上生产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

68、今天的隐患,明天的灾难。

69、严禁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

70、严禁渔船从事非法载客运输作业。

71、大力提高渔民安全生产自觉性。

72、顶风冒险出海作业极易造成船毁人亡灾祸。

73、渔船值班了望人员要坚守职责,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74、禁止船东船长雇用无培训合格上岗证的人员上船务工出海作业。

75、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76、强化渔业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渔船安全宣传 第七篇_2016伏季休渔管理活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要求,5月下旬召开会议对伏季休渔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并逐级签定《市伏季休渔目标量化管理责任书》,将伏季休渔管理责任到人,实行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哪一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一级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好伏季休渔秩序。

二、伏季休渔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除钓具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二)渤海毛虾禁渔期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的海域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四)我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六)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七)所有应休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活动。

三、宣传教育与培训

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形式,深入渔区、渔村、港口、码头和渔船,大力宣传伏季休渔的重要意义、伏休成果以及伏季休渔有关政策,使伏休新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渔民群众支持伏休、参入伏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把伏季休渔变成渔民的自觉行动。在今年的伏季休渔工作中,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伏季休渔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市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视台、报等新闻媒体发布伏季休渔消息,宣传伏季休渔规定、伏季休渔意义和我市在伏季休渔管理中采取的措施。

(二)5月31日前,渔政、渔监将组织人员在渔村、渔港、码头、市场张贴省厅印发的《致全省渔工渔民的一封信》、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伏季休渔期间禁止销售违法捕捞水产品的通告》等宣传材料。

(三)5月26日至31日为伏季休渔宣传教育周,我们将深入渔区、渔村、渔港、码头和渔船,结合许可证年审、渔船检验等工作,采取张贴通告、发宣传材料、召开伏季休渔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伏季休渔新规定和伏季休渔的成果,使每个渔民和渔民家属明白伏季休渔对渔船增效、渔民增收的好处。

(四)利用伏季休渔期间,对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

(五)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以及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

(六)聘请一名伏季休渔监督员,以加强对全市伏季休渔工作的监督,同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5月26日至28日,组织全体参加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渔政、渔监船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和纪律教育,端正工作态度,严肃执法纪律,搞好休渔前的准备工作。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伏季休渔渔船、渔具监督管理

1、6月1日12时前,渔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定置网场进行全面清查,查定置网具的网囊、网墙及网圈是否全部上岸,是否按规定集中存放,对未按规定时间上岸的定置网业主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在定置网集中的渔村张榜公布定置网业主名单、网具数量及渔场坐标,规范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2、6月1日下午,组织一次海陆检查,重点落实“船靠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的伏季休渔管理目标。渔监对辖区内所有休渔渔船进行清点,落实定点停靠措施;渔政对休渔渔船的捕捞许可证进行收缴,集中存放;渔政船、渔监船对辖区内海域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应休渔船是否停止作业,是否按规定时间返航,对未按规定时间进港休渔的渔船进行严厉查处。

3、“地笼”作业对底层渔业资源破坏严重,伏季休渔前期较多数量的幼鱼虾上市,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我们将加大中小型渔船、养殖渔船监管力度,坚决清理取缔“地笼”渔具。

4、加强对异地停港渔船的管理。凡我市在外省作业的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必须返回市内港口停港休渔,如因坞修等原因确需在外省停港休渔的,须由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提前申请,由所在地渔政机构现场核实,并提供检查情况报告(含照片、录像、坞修合同等资料),报市级渔政机构审核后,上报省总队审批。

省内跨市异地停港渔船,应提前报渔政管理站同意,由其指定异地休渔港口集中监管,并报市局渔政监督管理站备案。对异地停港渔船比较集中的地区应派出专门工作组加强监管,严防其擅自离港或从事违规作业。

5、加强渔业捕捞辅助船及养殖渔船的监管。严厉查处渔业捕捞辅助船非法收购、运输、销售违规渔获物甚至直接从事捕捞生产的行为;严厉查处养殖渔船在养殖区非法从事捕捞生产的行为。

6、加强对制造、更新改造、跨县购置渔船的监管。对因制造、更新改造、跨县购置渔船已核发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已建造或更新改造完毕(购置渔船已至购入地港口停泊),应按批准书载明的渔船所有人所在地渔政机构分类填写《2016年省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单独上报。

7、严禁休渔渔船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进行捕捞生产。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的网具必须捆扎入库存放,在陆上确属无地存放的,可捆扎整齐放置船舱封存。

8、7月下旬海蛰开捕后,要加强莱州湾捕捞海蜇渔船的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网具和渔获物的监督检查,防止渔船以捕捞海蛰为名违规偷捕。

9、进入8月后,加强幼鲅鱼的监督管理,要抓住捕捞、卸货、销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管理,特别要掌控好大马力渔船和老牛网的动态,对违规作业的渔船和网具,经查对核实后,一律按规定没收违法渔获物、罚款,并将违规渔船、网具扣押至9月1日。

10、休渔期间,对辖区内的渔船进行排查,坚决清理取缔“三无”、“三证不齐”渔船和“地笼”等禁用渔具,加大打击海洋非法捕捞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整顿渔业生产秩序。

11、伏季休渔期间对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顶风而上、带头违规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12、加强渔船标识管理,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射频识别标签的安装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射频设备安装工作,渔港监督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卫星定位、AIS(渔船防碰撞设备)及RFID(射频识别)渔港监控系统等渔船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渔船动态监控,提高管理效率。

13、要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对近年来多次违规的渔船、企业及地区密切监控,对其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早防范、早发现、早制止,把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伏休秩序的稳定。

14、9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我市休渔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作业。

(二)陆地检查、渔港码头监督管理

1、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将应休渔渔船进行划片包干、落实到每个渔政检查员(即伏休责任人),在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现场逐船落实停泊情况,包括每艘渔船伏休期间停靠的具体港口、渔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坚持每天清点船数,对有变动的渔船必须查明原因,确保随时掌握渔船动向,将渔船动态管理落实到实处。

2、渔港内停泊渔船的检查与监控由渔港监督负责。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责任到人,每日要将港内渔船动向及时向当地伏季休渔领导小组汇报(已安装渔港监视系统的港口应使用该系统加强对应休渔渔船的监控),对应休渔渔船未经批准擅自离港或生产经营单位在港内向应休渔渔船供油、供冰的行为予以严督细查。建立渔港、码头值班巡查制度,严格执行进出港签证制度,认真落实休渔渔船定点停靠措施。发现渔船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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