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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沙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国际货运,提高运输质量,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自愿、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调,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进出口货物集装箱运输任务委托乙方承运,乙方为甲方提供牌证齐全、技术性能良好的集装箱专用卡车,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责任:
1、甲方每次委托乙方运输时应尽可能 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次日的集装箱拖车作业安排,具体内容包括提/还箱的时间和地点,装/卸货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运价以及其他特殊要求,如:是否需要车辆的转关司机本;是否需要冷藏插头或需要危险品专用车;低矮板车等。
2、如甲方装/送货计划变更或取消,甲方应尽可能在乙方未提箱前通知乙方,若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而产生乙方车辆放空等费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甲方的情承担。
3、如甲方调车后,乙方车辆到过甲方指定地装卸货地点后,因厂方或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滞留,则乙方按800元/天收取滞留金。如放空返回,则按本次运价的70%收取车辆放空费。
4、甲方应提供集装箱进出场所需的全套有效单证文件。
5、甲方应根据各协议车队的经营规模、运价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来合理分配业务量。乙方作为甲方的协议车队而拥有同等条件下协议车队的载货优先权。
第二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年审合格有效的企业合法登记注册的文件副本(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品准运证、海关本等)和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提供能够执行运输合同的车辆资料(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和每台车所购买的货物保险等正本复印件)。
2、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对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不具有留置权、货物所有权及其他任何处分货物的权利。
3、该合同项下乙方不得向甲方单位的任何个人支付任何形式的暗佣和回扣,否则,甲方有权对本协议项下的运费进行扣减并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将丧失之后与甲方或甲方的任何关联方进行合作的资格。乙方违反本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调派符合要求的车辆。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地点提/还集装箱,并在闸口与集装箱堆场进行集装箱设备检验交接,同时应确保所提集装箱完全适货(对于冷藏箱,制冷机组要运转正常),对不适货原集装箱应及时要求集装箱堆场换箱,如集装箱堆场拒绝换箱或遇到其它有关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换箱协调处理。
5、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主拒绝装货、倒箱,码头拒绝接受空箱还场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后,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按时到达装货或送货的目的地。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到达,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另作
安排。如甲乙双方对货物运输时间和赔偿责任另有严格约定的,乙方应按此约定执行,该约定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7、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归还空、重箱的,乙方应按照集装箱经营人的公开标准承担滞箱费。
8、乙方车辆出车前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电话通知甲方和客户具体的发车时间和预计抵达时间,对于不能按时到达或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客户协商解决,如因未能及时组织运力而引起客户投诉,乙方将被视为违约,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运费中扣抵款项作为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具体扣款金额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而定,并在下次综合评估时重点考查。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9、乙方应保证随时、准确地提供车辆营运动态信息,如因乙方的虚报和误报导致客户的投诉乙方将被视为违约,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运费中扣抵款项作为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具体扣款金额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而定,并在下次综合评估时重点考查。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10、乙方应绝对保证甲方集装箱和货物的安全,在运输过程如造成货损、货差或集装箱损坏、灭失,乙方负赔偿责任,并同意在接到甲方索赔通知的7天内,将赔偿款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否则,甲方将在乙方的押金或运费中扣除。
11、乙方损坏集装箱如经甲方同意可按修复处理的,必须在甲方认可的指定地修理。
1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提取空箱后及时将提单号、集装箱号、铅封号传真通知甲方,并保证正确无误。在装卸车时,乙方驾驶员及跟车人员必须监视装卸作业,确保货物及集装箱的安全可靠,货物运抵港口、码头或者堆场后应及时交甲方签收。
13、乙方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人员泄漏甲方客户名称、地址资料,不得向甲方客户套取运费、价格等。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1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送货及装货的与货主对货物的签收工作,同时必须将所有签收文件(如:送货签收单、重箱的进场设备交接单和装箱单等)按时送给甲方,若不能提供齐全相关的签收文件,乙方将被视为未按甲方要求按质完成运输而被甲方扣除相应运费。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5、每月初乙方指定专人向甲方提供拖车运费清单,并指定专人与甲方核对,甲方不与乙方指定专人外的任何人核对帐单,不与乙方指定专人外的任何人核对帐务,不与乙方指定专人外的任何人结算费用。
16、乙方确认对甲方直接委托的所有公司集装箱箱体和其它客户或货代间接委托的集装箱箱体完好负全部责任。
乙方在提箱时应确认箱体完好方可提走,否则视为中途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
17、如乙方接计划后,不能按时发车,则按800元/天/车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拖车执行费率以及结算方式
1、拖车费率以甲乙双方商定的拖车运输费率表执行(如有附页的费率表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如发生燃油费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码头、港口等收取的相关规费大幅度变化而需要对费率作出调整,乙方应书面对此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照新费率与甲方结算。
2、运费双方确认的一票一议的委托优先于合同费率。
3、甲乙双方就拖车费率每半年调整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市场行情
和实际承运的箱量提供优惠费率的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双方友好协商。
4、在同一地区,如遇进口重箱送货和出口重箱回码头堆场时,运费以双程运费和七折计算。
5、乙方对与甲方合作的结算拖车费率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给任何第三人。
6、因货主原因产生和压车、放空等费用,双方应以客户至上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7、甲方支付乙方的运费采取月结方式,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对帐单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的帐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反馈乙方;甲方有收到乙方发票后,在乙方的签收发票日期后的10天内将无疑议的运费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其它
1、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或规定。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规定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在不可抗力使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该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力,由于一方的故意行为致使合同的另一方无法履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索的权力。
4、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或乙方如需修改本协议中的部分内容或条款,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合同。
5、甲方将随时对乙方进行综合考核,不合格都将作为不合格供应商,甲方有权单方做出终止本合作协议的决定,并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在履约过程中中,乙方不得转让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除法定或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3年2月,前身为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5月,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简称“铁龙股份”,股票代码“600125”,是中国铁路系统第一家A股上市公司。
2004年,公司大股东变更为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也因此更名为“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铁龙物流”。
成立以来,公司凭借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秉承“创新、务实”的优良文化传统,不断在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上进行变革和深化,将资本市场和铁路产业进行有效结合,使自身也迅速发展壮大。如今,公司已经形成了“以铁路特种集装箱物流业务、铁路货运及临港物流业务、铁路客运业务为主,以房地产开发、商品混凝土生产与销售等业务为补充”的主辅多元化经营格局,发展成为资产质量优良、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强、管理现代化的全国性企业集团。独家拥有中国铁路特种集装箱业务的经营权和全路最大的特种集装箱保有量。
公司箱务
中铁铁龙特种集装箱运输
1、 折叠式台架集装箱运输服务
2、 干散货集装箱运输服务
3、 罐式集装箱运输服务
4、散装水泥罐式集装箱运输服务
5、商品汽车全程运输代理
铁路货运及临港物流
货物运输
公司主要从事与全国各铁路营业站的整车
和集装箱铁路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品类主要为
钢材、金属矿、煤炭、粮食、石油化工、化肥、
集装箱等,年运量可达 3200 余万吨。
临港物流业务
公司从事集港货物的装卸、仓储和其他相关业务,主要货物品类为进入营口港的
钢材、煤炭、粮食、石油化工、集装箱等,年仓储量近500万吨。 铁路客运
中铁铁龙客运公司 主要经营和管理总公司投资
购买、加装改造的铁路空调车辆资产。
公司目前拥有 25B 型、 25B 型双层、 25K
型、 25G 型、 25T 型、 25Z 型等车辆资产共
计 242 辆。与沈阳铁路局合作经营或者租赁给
沈阳铁路局经营。
25T 型车是第五次大提速的主型客
车,填补了沈阳铁路局在该型客车上的
空白。
箱务管理
箱务管理采用集装箱实时管理系统,依靠完善的操作流程、严格的质控体系,依照班轮公司和租箱公司的业务标准,对于集装箱在多个场站内的流转实现了实时、有序、高效、准确的定位和管理,集装箱所有动态均可通过Web、FTP、EDI 等多种方式进行即时的信息联接和查询。
公司五座堆场采用专用光缆联接和集装箱实时管理系统,实现了公司五个场站的业务和办公的多点管理。在多站管理系统下,每个站点的信息都是实时共享的,对于集装箱在多个场站内的流转实现了实时、有序、高效、准确的定位和管理。保证了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序衔接,同时实现了船公司严格的箱管要求与客户方便快捷的用箱需求之间的完美结合。
公司与外部通过Web平台、服务器数据对接、EDI报文等多种方式进行着有效、方便的联接和即时信息查询,通过我们网站上的“网上实时信息查询”,客户可以按权限访问,实时查询到相关的信息。该功能使我们的信息对相关客户是透明的、开放的,使箱东和客户对堆场的箱管监控和货物跟踪完全透明和便捷,客户的信息需求变成即时和自选。
对箱务管理的认识 集装箱箱务管理的主要业务有集装箱的使用、租用、调运、发放、交接、中转等等。箱务管理涉及港、航、路、站等诸多部门。
一、集装箱发放和交接包括1、集装箱发放和交接的依据2、交接责任划分
3、重箱交接:A交接标准;B、出口重箱交箱进场的交接;C进口重箱提箱出场的交接
4、空箱交接:A交接标准B、空箱交箱进场的交接;
5、收发箱地点应履行的手续
二、集装箱的堆存与保管
1、重箱的堆存与保管
2、空箱的堆存与保管:A空箱进场操作B空箱出场操作
三、集装箱灭失、损坏、逾期还箱的处理
四、中转箱务管理
目前我国集装箱主要管理还是以总公司箱管中心为核心,下设箱管分中心、航线经营人和港口箱管代理,总公司箱管中心设有营运管理、信息管理、商务管理、财务结算等只能部门。各箱管分中心和航线营运人也设有相应的机构,港口箱管代理对其到内陆堆场、货运站、修箱场及货主处的集装箱实施跟踪管理。
目前我国集装箱码头箱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出现问题互相推委
4.在现有的班轮航线上,绝大多数的冷藏货物的流向是单向的,而干货箱也普遍存在着双向的数量差异。以中国—澳大利亚航线为例,南行(中国至澳大利亚)承运的货物以汽车、日用百货、服装、粮食等为主,轻工业产品居多;而北行(澳大利亚至中国)则以肉类等冷藏货物为主,从而形成了南北向的两个不平衡:即相对于澳大利亚而言,干货箱进口大于出口,而冷藏箱出口大于进口。为解决这两个不平衡,船公司必须依靠调运空箱解决,即南行调运冷藏空箱至澳大利亚,北行调运普通空箱至中国。调运空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所有的船公司都试图利用有限的舱位装满重箱,取得运费收入,而非“运送空气”。 问题讨论 冷箱干用(Non-Operating Reefer,简称NOR),是指利用正常适货的冷箱,装运非冷藏货物出口的一种特殊业务操作。请问冷箱干用能否有效解决中国—澳大利亚航线空箱调运问题?
答:冷箱干用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矛盾:
首先,利用冷藏箱内部固有的装货空间,在不开动制冷设备的情况下,运送无污染的非冷藏货物,船公司可以借此收取南行运费。按目前市场水平,一个40英尺冷藏超高箱(40RH),此笔业务的运价为1500美元/ 40RH(干用)。冷藏箱干用到澳大利亚后,立即拆箱交货,箱子返回堆场检验后,再装冷藏货物北行出口,则可以获得3500美元/40RH的运费收入。因此,冷箱干用的直接收益为5000美元/40RH(1500美元+3500美元)。
另外,由于操作了冷箱干用,就避免南行冷藏箱的调运,节约的空箱调运成本为600美元/40RH。不仅如此,冷箱干用还减少了出口港普通干货箱的使用,从源头上避免了普通干货箱进口澳大利亚再空箱调回中国的成本,每调运一个40英尺普通超高箱(40HC)的支出约为400美元/40HC。冷箱干用间接节约的调箱成本为1000美元/40RH(600美元+400美元)。 而如果安排冷藏空箱调运至澳大利亚,再装货物出口至中国,仅仅获得了澳大利亚冷箱出口运费3500美元/40RH,还要支付600美元/40RH的空箱调运成本,还会因使用普通集装箱出口,必须调回普通空箱而间接产生的400美元/40HC。
综合考虑以上三点,在末考虑船舶营运成本时,冷箱干用的整体收益至少为5600美元/40RH(5000美元+600美元),比单纯调运空箱的方式多2700美元(6000美元-(3500美元-600美元))。操作冷箱干用的好处是非常显著的。
5.2000年9月,B公路运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将一份载明特别保证提箱后及时将空箱归还到贵公司指定的堆场,且在10天内结清所有费用的进出口集装箱放箱申请(保函),交给A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在向A公司提交了3张进口集装箱发放申请单和3张限万元押箱支票后,分3次从A公司处共提走了55只集装箱(这些箱已堆存一段时间)。B公司在提箱后10天内将空箱归还给A公司并结清了修箱费。但A公司认为上述55只集装箱在B公司归还空箱时已共计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200余万元,而B公司尚未履行其在保函中主动承诺的支付“所有费用”的义务,请求B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200余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问题讨论
你认为是B公司还是收货人负责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为什么?
答:B公司或收货人均不须负责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原因:从放箱申请(保函)的内容上看,“所有费用”应当是在B公司责任期间以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应包括B公司提箱前已产生的超期使用费,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主动承诺,不应承担提箱前超期使用费的支付责任。
二.计算题
1.某集装箱班轮航线配置3艘载箱量为3 000TEU的船舶。船舶往返航次时间为30天。集装箱内陆周转情况在始发港A,50%箱量在10天之内返抵港口待装船,30%箱量在10~20天内返抵港口待装船,20%箱量在20~30天内返抵港口待装船;在中途港卸(装)箱量为4 000TEU,中途港箱量系数为1.2;在终点港B,平均周转时间仅为8天。如船舶载箱量利用率为85%,全程周转期内港口内陆修箱总量为360TEU,不考虑特种箱量不平衡所需增加的箱量数,富裕系数取1.05,试求集装箱船公司在该航线上需配备的集装箱数量。
答:1) 求派船间隔 I= TR / C =30/3=10(天)
2) 求两端点港平均港口堆存期和内陆周转天数
A港内陆平均周转天数TA=10x50%+20x30%+30x20%=17(d)
B港内陆平均周转天数TB=8(d) 取TB=I=10(d)
3) 求航线集装箱平均总周转天数T= TA + TR + TB = 17+30+10=57(d)
4) 求航线集装箱配备套数 S=T/I=57/10=5.7(套)
5)求航线集装箱配备数量
Q=[S·N·f+ ∑m·L +SN+RN]·1.05
=[5.7·3000·0.85 + 1.2·4000 + 360]·1.05
=20679.75 取20680 (TEU)
试确定公司年租箱总量、年长期租箱量和年短期租箱量。
答:1)计算年总用箱量
ST=∑ Mi = M1+M2+M3+„„+M12 =7.2+8.1+„„+8.1=91.2(万TEU)
2)计算年最小自备量
SS = 12 * min(Mi) = 12*6.0=72(万TEU)
3)计算年租箱量
SC = ST - SS =91.2-72=19.2(万TEU)
4)计算年长期租箱量
m = ST /12=91.2/12=7.6(万TEU)
SLC = 1/2(SC + 12m– SS - ∑│m-Mi │)
=1/2[19.2+12*7.6-72-(│7.2-7.6│+│8.1-7.6│+„„+│8.1-7.6│)]
=15.9(万TEU)
5)计算年短期租箱量
SMC = SC – SLC =19.2-15.9=3.3(万TEU)
二.计算题
某集装箱班轮航线航次集装箱装卸总量为3240TEU,港口装卸效率30TEU/h,往返航次总航行距离11520海里,平均航速20节,船舶在港其它停泊时间为1.5天。航线端点港A年集装箱发运量7.8×104TEU,另一端点港B年集装箱发运量7.0×104 TEU,航线配置集装箱船箱位容量为2500TEU,假设箱位利用率为92%,年营运时间345天,试求船公司在该航线上需配备的集装箱船艘数和航班发船间隔?
假设集装箱内陆周转情况在端点港(始发港)A,60%箱量在10天之内返抵港口待装船,30%箱量在10-20天内返抵港口待装船,10%箱量在20-30天内返抵港口待装船;在中途港卸(装)箱量为2000TEU,中途港箱量系数为1.2;在端点港(终点港)B,平均周转时间仅为8天。如全程周转期内港口内陆修箱总量为400TEU,不考虑特种箱量不平衡所须
增加的箱量数,富裕系数取1.05,试求集装箱船公司在该航线上需配备的集装箱数量?
解:(1)求船公司在该航线上需配备的集装箱船艘数和航班发船间隔
①求往返航次时间t往返
t航 =L往返/(24·V)=11520/(24·20)=24天
t港装卸=Q /(24·M)=3240/(24·30)=4.5天
t港其它=1.5天
t往返 = t航+ t港装卸+t港其他=24+1.5 +4.5=30天
②求集装箱航线配船数N
N =t往返·Qmax/(f·D·T营)
=30·78000/(2500·0.92·345)= 2.95艘,取3艘
③求集装箱航线发船间隔t间
t间= t往返/ N = 30/3= 10天。
(2)求集装箱船公司在该航线上需配备的集装箱数量
①求派船间隔I= TR / C =30/3=10(天)
②求两端点港平均港口堆存期和内陆周转天数
A港内陆平均周转天数TA=10x60%+20x30%+30x10%=15(d)
B港内陆平均周转天数TB=8(d) 取TB=I=10(d)
③求航线集装箱平均总周转天数T= TA + TR + TB = 15+30+10=55(d)
④求航线集装箱配备套数 S=T/I=55/10=5.5(套)
⑤求航线集装箱配备数量
Q=[S·N·f+ ∑m·L +SN+RN]·1.05
=[5.5·2500·0.92 + 1.2·2000 + 400]·1.05
=16222.5 取16223(TEU)
案例题
1.2000年12月28日,买方华虹公司与卖方港富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华虹公司向港富公司购买美国特灵公司生产的TRANE 2250USRT冷冻机组一套,包括两台冷冻机和相应配件,两台冷冻机的价值为600300美元,配件价值为29700美元,总价值为630000美元。2001年4月19日,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就前述货物向港富公司签发了编号为MCG/01-M0139080的海运货物保险单,该保险单正面记载的被保险人为港富公司,船名航次为“川河”070WO,开航日期为2001年4月20日,航程为从美国西雅图港至中国上海港,保险金额为693000美元的定值保险,险别为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战争险,索赔支付地为中国上海,如发生货损,检验代理为华泰保险咨询有限公司,保险单还约定了保证货物装载在舱内或者集装箱内等其他条款。2001年4月20日,中远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编号为COSU250C63431指示提单,该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特灵公司,通知方为华虹公司,承运船舶为“川河”轮,装货港为美国西雅图港,卸货港为中国上海港,货物分别装在三个集装箱内,两台冷冻机分别装在两个20ft框架集装箱内,相应配件装在一个40ft集装箱内。同年5月8日,上述货物被运至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张华浜码头,卸入该码头堆场19箱区51位61号的位置。同月14日8:30时左右,上海交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许国亮驾驶的车号为“沪A50443”集装箱卡车将箱号为CBHU9200573的20ft框架集装箱撞坏,箱内冷冻机受损,受损冷冻机的实际价值为300150美元。 问题讨论
(1)上海交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次事故是否负全部责任?
(2)简述买方华虹公司的索赔程序。
答:(1)上海交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2)原告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德辅道中71号永安大厦九楼。 <br> 法定代表人邵卫国,该公司执行总裁。 <br> 委托代理人曹静,女,30岁,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6号。 <br> 委托代理人沈克,男,34岁,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南昌路47号。 <br> 被告上海交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树浦路18号2017室。 <br> 法定代表人张逸林,该公司董事长。 <br> 委托代理人陈文林,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br> 原告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交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港口货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静、沈克,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br> 原告诉称:2001年5月14日,由港富实业有限公司(GFI CO., LTD.)[下称港富公司]向原告投保的第MCG/01-M0139080号保险单项下之货物一套2250USRT冷冻机(装载于编号为CBHU9200573框架集装箱内),运抵上海港张华浜码头19箱区51号位。由于被告驾驶员的疏忽大意,导致其驾驶的“沪A50443”号集装箱卡车与前述集装箱猛烈碰撞造成严重货损。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收货人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华虹公司)作出了289,375美元的保险赔付,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289,375美元及该款自2001年11月15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br> 被告辩称:1、原告已无权向被告追偿。因其已依据运输合同向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中远公司)行使了全额索赔的权利,被告也以该事故责任人的名义一次性向中远公司做出了赔付。既然原告选择了合同违约向中远公司进行全额索赔,就等于放弃了侵权索赔的权利。2、原告向被保险人进行的保险赔付是一种无效行为。原告提供的保单约定,货物必须装在船舱下或集装箱内,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货物使用了框架集装箱裸装在舱面上,且在日本经过了中转,不仅使设备难以避免在吊装过程中的损坏及海风海水的侵蚀,更主要的是投保人违反了保单的特别约定,原告可以拒赔。3、原告将货物推定全损及残值确定为20,000美元缺乏依据。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对货物的损坏情况无明确的结论性意见。设备是因车辆调头碰擦而致损,不可能达到全损程度,被告提供的检验报告对此也有反映。受损设备的残值应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不能凭原告和收货人协商。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br> 本院经开庭审理,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br> 2000年12月28日,涉案货物的买方华虹公司与卖方港富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华虹公司向港富公司购买美国特灵公司生产的TRANE 2250USRT 冷冻机组一套,包括两台冷冻机和相应配件,两台冷冻机的价值为600,300美元,配件价值为29,700美元,总价值为630,000美元。2001年4月19日,原告就前述货物向港富公司签发了编号为MCG/01-M0139080的海运货物保险单,该保险单正面记载的被保险人为港富公司,船名航次为“川河”070WO,开航日期为2001年4月20日,航程为从美国西雅图港至中国上海港,保险金额为693,000美元的定值保险,险别为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战争险,索赔支付地为中国上海,如发生货损,检验代理为华泰保险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公司),保险单还约定了保证货物装载在舱内或者集装箱内等其他条款。2001年4月20日,中远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编号为COSU250C63431指示提单,该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特灵公司,通知方为华虹公司,承运船舶为“川河”轮,装货港为美国西雅图港,卸货港为中国上海港,货物分别装在三个集装箱内,两台冷冻机分别装在两个20英尺框架集装箱内,相应配件装在一个40英尺集装箱内。同年5月8日,上述货物被运至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张华浜码头,卸入该码头堆场19箱区51位61号的位置。同月14日0830时左右,被告的驾驶员许国亮驾驶的车号为“沪A50443”集装箱卡车将箱号为CBHU9200573的20英尺框架集装箱撞坏,箱内冷冻机受损,驾驶员许国亮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受损冷冻机的实际价值为300,150美元。2001年5月14日和6月17日,华
虹公司分别向华泰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称吴淞检验局)申请对受损设备进行了检验和鉴定;同年6月8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经理部上海分部委托上海双希海事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双希公司)也对受损设备进行了检验。原告作为保险人与收货人华虹公司协商确定受损设备的残值为20,000美元。2001年11月15日,原告根据保险合同向华虹公司赔付了扣除残值后的受损设备价值289,375美元(已扣除了保险合同约定的3%免赔额)并据此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br> 2002年4月1日,中远公司根据涉案提单的背面承运人享受责任限制条款向本案原告协商赔付了受损设备损失39,662.64美元,原告在收到该款后向中远公司出具了“责任解除书”,原告在本案的诉请中未将该款扣除。2002年7月2日,中远公司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9,662.64美元,经双方协商后,本案被告向中远公司实际赔付了人民币300,000元。 <br>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保险单、赔付凭证和权益转让书、提单、买卖合同及发票、港口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佐证,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br> 就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归纳如下: <br> 一、关于原告向华虹公司的保险赔付是否适当。 <br> 原告认为:其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已依据保险单的约定向华虹公司作出了实际赔付,并据此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依法可向被告进行索赔。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保险单、提单、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付款证明、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等,以证明原告已作出了实际赔付,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涉案货物装在舱面,原告可据此拒赔。 <br> 被告认为:原告向华虹公司实际赔付的289,375美元是无效理赔行为。涉案保险单约定货物必须装载在船舱下或集装箱内,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了设备使用了框架集装箱裸装在舱面上,且在日本经过了中转,这不仅使设备难以避免在吊装过程中的损坏及海风海水的侵蚀,而且投保人直接违反了保单的约定,原告完全可以拒绝理赔。至于原告考虑其与客户关系或其他原因作出了理赔,也不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原告无权向被告索赔。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和涉案货物的积载图,以证明货物装在承运船舶的舱面,且在日本经过中转。原告对该证据的形式无异议,但认为保单约定的是货物装在舱内或集装箱内,而货物确是装在集装箱内,并不违反约定。 <br> 本院认为:双方就此争议提供的证据,因对方均无异议,予以认定。本案并非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作为保险人是因代位求偿而取得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地位相当于收货人华虹公司,因此本案应主要审理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承担等。保险合同应主要约束签约当事人,故在本案中对该保险合同只应作表面性审查,只要没有法律禁止或原告并未明显超出赔偿责任范围的赔付即可,被告不应也不能过分据此作为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就本案而言,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及相应证据,已可证明该保险合同依法成立,被告也未能举出反证证明该保险合同的违法性或其他无效的情况,应认定合法有效,且涉案损失亦因保险事故所致,其保险赔付并无不当。即使涉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装在舱面或经过日本中转,但这均非
致货物损坏的原因,涉案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碰撞,因此对被告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 <br>
二、关于原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并取得相应赔偿后,是否仍可另以侵权诉因并引用同一事实向被告主张权利。 <br> 原告认为:其虽然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了权利且取得了部分赔偿,并向承运人出具了“责任解除书”,但这仅约束原告和中远公司,并不意味着同时解除了被告的侵权责任,被告对其侵权行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原告从未放弃向被告索赔的权利。原告就此未提供证据。 <br> 被告认为:原告已依据运输合同向中远公司全额行使了索赔权利,被告也以该次事故责任人的名义一次性向中远公司作出了赔偿,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既然选择了合同违约责任,且是全额索赔,即放弃了侵权索赔的权利。对此,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2年4月1日,原告向中远公司出具的“收据与解除责任书”,其主要内容为原告收到中远公司39,662.64美元
关于内河集装箱运输调查
为了发挥港口水路、码头优势,拓展港口业务,对内河集装箱运输业务进行了综合考察和调研,总体可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船舶调查
1, 由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生产的集装箱专用船舶,总厂76.6米,宽14米,吃水3.7-4米载重2150吨。可装载20尺标箱86只,船只价格800万,航道要求2-3级。 2, 由嘉善伟峰船舶有限公司生产的集装箱专用船舶,总厂57.7米,宽12.7米,吃水
3.3米,双舷双甲板结构,船速15km/h,可装载20尺标箱84只,造价300万,航道要求2-3级。
二,公路运输成本
常州到上海一车1540元【秦皇岛海陆中天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三,码头航道条件
1, 航道等级:3级
2, 泊位等级:1000吨
3, 码头行车:专业集装箱起重机
四,周边客户情况
新华昌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生产总量8万标箱,运往以下码头、堆场: 常州录安洲(具备内河板船集装箱装卸能力)
扬州港(具备内河板船集装箱装卸能力)
南京龙潭(具备内河板船集装箱装卸能力)
泰州港(具备内河板船集装箱装卸能力)【秦皇岛海陆中天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张家港永嘉码头(具备内河板船集装箱装卸能力)
镇江大江三期
江阴苏南码头(具备内河板船集装箱装卸能力)
上海外高桥码头(具备内河板船集装箱装卸能力)
上海亚东堆场(不具备内河板船集装箱装卸能力)
上海华发堆场(不具备内河板船集装箱装卸能力)
五,周边内河集装箱码头
1, 无锡苏华集装箱码头,此码头是根据上海外高桥港区和洋山港的集装箱建设规
划,引进船公司开辟无锡至上海的集装箱运河内支线,着手建立无锡至上海的集装箱公共内支线平台。船公司通过运河内支线,将二类口岸下甸桥港区作为国际集装箱全程运输的始发港和目的港,直接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运输、吊装、签发提单,以FOB或CIF价提供国际海运服务,码头发展有8年左右,年装卸量3万标箱,业务辐射无锡周边外贸企业。
公司合作协议模板
合同编号: ddtj130326a
甲方:秦皇岛海陆中天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1号
乙方: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国贸大厦a-538室
为更好地开展水路集装箱运输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地交流与协商,秉着平等互利、分清职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发往沿海各港口的水路集装箱运输服务的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以兹遵守:
1. 定义与说明
货物-----指适合海洋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集装箱------符合imo标准的各类集装箱。
订舱-----指货方根据具体需要,选定适当的船舶,以口头或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与承运人的订舱代理人办理装运货物的舱位行为。
代理-----指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所授权或指定的船舶代理、操作港代理。
危险货物-----指化学危险货物。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易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特殊货物------指危险货物、冷藏/冷冻货物、活动植物、超高/超长/超重货物、高价货物、液体货物、易腐货物、散货、使用货方自备箱的货物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方式运输的货物。
运杂费-----指海洋运费、中转费、附加费、陆上运费、报关费、港杂费、拖车费、滞期费、单证费、手续费、罚款和保险费等与货物有关的费用以及承运人和承运订舱代理人为货方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或垫付的费用。
公司合作协议模板 [篇2]_ (以下简称“甲方”)聘请_ 先生(以下简称“乙方”)进行授课.
课程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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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愿意接受聘请,甲乙双方经过自愿、平等协商,就授课达成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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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授课费。
2、 甲方有责任保证授课现场不得录像、录音、速录,未经乙方允许不以任何方式扩散乙方提供的课程资料,尤其是电子版资料。否则乙方有权利终止授课,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3、 甲方承担此次培训产生的一切路途费用、住宿和餐费。异地培训情况下,甲方按经济舱标准承担乙方的往返机票(含一份航空保险)。授课期间甲方按三星级酒店标准间以上规格安排乙方住宿(只能讲师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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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甲方与受训客户的需要,设计培训课程,并至少在课前5天将powerpoint的讲义稿以电子文档的格式交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将课程讲义提供给客户;
2. 乙方按约定培训时间提前30分钟抵达授课地点,按照课程大纲与约定时间段授课,保证培训质量。
3. 乙方的培训学时保证在每天6小时。
4. 乙方应以甲方特聘讲师名义授课,使用甲方印刷名片,联络方式、地址均为甲方处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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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课酬共计人民币 元( )(税后),课程结束时甲方支付课酬全款现金给乙方。甲方凭发票全额报销乙方预先垫付费用(如交通费等),并与课酬一同支付。
四、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在培训日期10个工作日前协商变更日期或取消该课程;在10个工作日内变更培训日期或取消课程的视作违约,违约方须支付本次课酬总额的10%作为补偿。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协议未涉及到的其它相关内容,甲乙双方将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及时协商、补充。
六、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也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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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fax:
日 期: 日 期:
公司合作协议模板 [篇3]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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