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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政务公开

时间:2017-11-15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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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政务公开 第一篇_环保局党务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XX县环保局党务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使党员更好的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确保我局党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全面深入地开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扩大党务、政务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解一切消极因素,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XX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除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所有涉及经济、政治、社会、党建、稳定等方面的事项,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事项,能够公开的都要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切实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

二、党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和上

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环境保护重要决策及执行,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局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局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推荐和管理情况。干部推荐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群众工作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的作风建设情况。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推进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等情况。

8、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行政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组织机构。环保局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情况。

3、环境管理。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审批指南等情况。

4、污染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批等情况。

5、环境监察。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环境执法、重大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程序、环境信访查处、排污收费及依据标准等情况。

6、环境监测。区域水、大气、噪声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监测收费标准和依据等情况。

7、法制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宣传、环保培训、清洁生产等情况。

8、其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群众要求应当公开的内容。

三、党务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时限、程序

(一)党务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形式

党务政务公开应根据不同的公开范围,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

1、适合向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局域网、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合向部分党员公开的内容,按规定程序向相关党组织和党员公开。

2、适合向全社会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局域网、党务政

务公开栏、公开电话和党务政务公开意见箱等形式公开。

3、涉及重大决策的,按照党内外情况通报制度和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的规定向党内外公开。

4、涉及干部工作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公开。

(二)党务政务公开的时限

党务政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具体分为以下四种:

1、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

2、分期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3、即时公开:对临时性工作,如评优表彰、推选推荐、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重点工作等内容,应根据情况随时公开。

4、长期公开: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党组织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应长期公开。

(三)党务政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结合单位党务、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党务政务公开目录,明确公开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公开目录必须经过党组会议或职工大会集体审核,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2、实施公开。党务政务公开依照本级党务政务公开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3、收集反馈。要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政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4、归档管理。对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成立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指导等工作。各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 “一岗双责”,把分管工作和党务政务公开紧密结合起来,指导分管部门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各支部要把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着眼构建“大公开”工作格局,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工作同步部署,监督措施同步落实,检查考核同步进行,形成党务公开与其他公开互为补充、协调推进的运行机制,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效果。

(二)强化学习宣传。要以集中学习、领导班子会议、党员会议、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省、市委有关精神。各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公布,以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和监

环保局政务公开 第二篇_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保局政务公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报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政务公开,提升国家环境治理能力,增强环保部门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我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部党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关切,大力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坚持依法公开。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

坚持便民快捷。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政务和信息公开作为维护公众权益、方便公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途径,减少信息封闭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务和政府信息。

坚持上下联动。推动全国环保系统上下联动、协同用力、层层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做到横向全覆盖,纵向全连接,形成环境信息公开的整体效应。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公开工作的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进“互联网+政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保留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人事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推进环境监察执法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根据事

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梳理并公布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环监局负责落实)按照发展改革委统一工作部署安排,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信用中国”建设,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政法司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把实体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编制完善项目服务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研究出台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行为规范,让群众办事更明白、更舒心。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办公厅牵头负责,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四)推进环境经济政策公开透明。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环保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环境经济政策的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政法司牵头落实)

(五)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情况的公开工作,涉及负面清单调整时,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政法司牵头,会同有关司局落实)

(六)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在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项目建设环境影响、主要环保措施等相关信息,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前依法公开环评文件全本,环保部门受理后,应向社会公开受理、审查、审批等相关信息。(环评司牵头落实)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减税降费、国有企业运营监管方面的信息公开。(涉及相关职能的司局配合落实)

(七)积极推进决策公开。研究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积极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出台政策的业务司局牵头落实)研究推进环境保护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宣教司牵头,会同政法司及有关司局落实)

(八)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各业务司局负责落实)推动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贯彻落实环保政策措施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涉督查事宜办公厅会同环监局(督查事项)、督察办(约谈、区域限批等)落实,涉审计事宜规财司牵头落实)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规财司牵头落实)

(九)推进环境保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全国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正式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内容包括:重点区域未来5天形势、省(区、市)未来3天形势、重点城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监测司牵头落实)

2.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2016年1月起,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通过网站、地方主流媒体等公开渠道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开供

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监测司牵头负责,并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3.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信息。围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土壤司牵头落实)

4.自然生态保护信息。按程序及时公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等信息。按程序公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生态司牵头落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环评资质的受理、审查、审批政府信息,全本公开环评文件,全文公开批复文件。(环评司牵头,会同核二、核三司落实)

6.污染减排信息。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报国务院审定后,向全社会公开2015年度及“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规财司牵头落实)及时公开环境统计年报信息,编辑出版《2015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配合《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6》的编辑出版。“六· 五”前,通过《201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布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司牵头落实)

7.重点排污单位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环监局牵头落实)

8.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继续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加快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测司牵头落实)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情况。公开全国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信息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经济带等重大生态环境专项执法督查信息。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挂牌督办案件和重点案件后督察情况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排污收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相关信息。(环监局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督导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公开信息,我部适时发布新闻通稿。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督促指导地方政府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应急中心牵头,会同宣教司落实)。

10.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宣贯《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和落实公众沟通工作。做好民用核安全设备及核安全相关人员资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核电厂和民用研究堆核安全监管信息。做好核与辐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三阶段(受理、拟批复、批复)信息的及时公开。实时发布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监测数据。(核一、核二、核三司牵头落实)

(十)积极稳妥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牵头部门组织好协调会商。加强对依申请公开答复情况的评议,推动行政机关更好满足申请人需求。(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稳慎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防范恶意炒作。(政法司牵头落实)

(十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司局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联合国务院其他部门出台文件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报批解读方案),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由相关业务司局协调部主要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年底前部主要负责人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环境保护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

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宣教司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落实)

(十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环保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宣教司牵头落实)

(十三)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国际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宣教司牵头,会同有关司局落实)

(十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修订工作,做好配套内容的修改完善。(办公厅牵头落实)及时公开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政法司牵头,会同办公厅及有关司局落实)

(十五)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督导各地贯彻落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规范各级网站建设。加快推进部政府网站升级改版工作,发挥好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网站之间的协调联动,强化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及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办公厅牵头落实)

(十六)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力争3年内将全国环保系统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年内部计划组织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督导省级环保部门加强对地市、县级政务公开人员的培训。(人事司牵头,会同办公厅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分管领导,配齐配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办公厅牵头负责,业务司局按职责落实并归口指导直属单位)

(二)加强经费保障

适当增加政务公开工作经费,逐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规财司牵头落实)

(三)加大考核监督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部领导关于政务信息公开批示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研究解决我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力争尽快见到成效,取得较大进步。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年底前对省级环保部门落实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办公厅牵头落实)

(四)完善激励问责机制

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予以通报批

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办公厅牵头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工作任务,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归口指导,落实情况要及时跟踪问效,部办公厅视情检查落实情况。

来源:

环保局政务公开 第三篇_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先进事迹表

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申报表

环保局政务公开 第四篇_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内容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内容

重庆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省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并对省辖市、州、林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资源规划、省辖市、州、林区的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省环境保护的标准、规范;负责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参与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对大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特定区域、特定污染物进行直接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对全省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与恢复活动、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环境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工业或固体废物等环境保护工作并监督管理本省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等的环境保护,指导推动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全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指标;管理全省的环境监测,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纠纷,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广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引进外资;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城市噪声管理条例》、《重庆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城市噪声管理奖惩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

设施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实施办法》、《重庆市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办法》、《重庆市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规定》、《关于印发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进口废物环境保护许可证审理、环境监理、环境保护产品认定与管理、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领、以及环境监测、信访、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等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工作。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理

㈠审理部门

监督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规划财务处 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范围

1.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等建设项目。

【环保局政务公开】

2.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3.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4.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程序

申请人提出立项申请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环境保护审批。【环保局政务公开】

⒈审查项目建议书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确定立项初步意见;

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参与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环境保护内容;

⒊参与审查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⒋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法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⒌审核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转)申请报告;

⒍审查竣工验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表。 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条件

⒈立项阶段【环保局政务公开】

⑴报送资料: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和立项批复文件;

⑵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

⒉可行性研究阶段

⑴报送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

⑵审批手续:按我局意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⒊扩初设计阶段

报送资料:扩初设计报告。

⒋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⒌试生产阶段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项目的部门报告。试生产期为三个月。 ⒍竣工验收阶段

⑴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和审批该项目的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附环境监测数据)申请验收; ⑵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时限

公开办理时限:受理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收到环境保护报告表之日起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我局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受理部门自收到试生产申请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意见,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

我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⒈国家委托审批的项目;

⒉跨市级行政规划或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影响的项目;

⒊省政府审批及省政府授权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省直部门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⒋放射性设施、纸浆制造业、造纸业、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工业、危险品码头、流域开发、电磁辐射、自然保护区内或对自然保护区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的审理

㈠审理部门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1、排污申报

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于每年1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试行)》、《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固体废物专业处臵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上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情况为依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2、排污申报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10日前依据排污者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进行排污收费年度审核;对排污者申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对符合减免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减免并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3、污染物排放量核定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并结合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在核定污染物排放量时,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4)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对拒报、谎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

环保局政务公开 第五篇_2016年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县委、县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精神,围绕我县环保中心工作,促进我局勤政廉政建设,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干部队伍,加大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全面提高机关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开创我县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机关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宗旨,以为民、务实、廉洁、高效为目标,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服务标准,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防治权力腐败,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公开。环保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

(二)客观真实。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

(三)公开透明。除涉及保密规定以外,全局所有工作对外公开,做到工作计划和措施透明、工作过程透明、工作结果透明。

(四)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工作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方便公众、有利监督。政务公开应当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知情,利于接受公众监督。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档升级。

(二)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

(三)制定并公开办事公开目录、行政职权目录、行业服务标准,修订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四)完善环保政府信息公开网络管理平台建设,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五)打造“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方便基层、企业、群众办事。

四、公开范围

(一)对社会公开

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以外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事项均向社会公开。包括:

1、县环保局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责;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3、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

4、县环保局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

5、信访投诉程序;

6、工作纪律,服务承诺;

7、其它与县环保局行政管理相关的事项。

(二)对内部公开

1、县环保局系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2、干部考核、交流、任免情况;

3、全局干部职工所关心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利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分期分批通过环境信息、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四)发布公示、公告;

(五)公开电话、地址,公众可通过来信来电的方式进行咨询;

(六)在县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公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内容;

(七)现场咨询,答疑解难;

(八)对县环保局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

六、公众参与

除上述公开事项以外,为积极推进环境政策公众参与,充分保障公众行使其知情权及参与权,今后县环保局在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的过程中,也将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七、组织保障

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局领导分工负责,职能股室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把政务公开列入局全年工作目标。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制定政务公开操作规则,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程序,明确分工职责和办理时限,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连续性、规范化。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管理政务公开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八、监督与投诉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和工作程序公开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将政务公开实施情况列入局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制的考核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

(三)设立“局长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管理相对人或知情人如发现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务公开相关工作规定的,可进行投诉举报。县环保局机关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随时受理并及时处理来自各方面对局政务公开的投诉,并将反馈意见或处理结果通知投诉单位和个人。

(四)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电话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人:何炳煌联系电话5226603

监察室责任人:王林峰,联系电话:522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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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政务公开 第六篇_2015环保局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环保局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市委、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下,局班子思想统一,团结一致,工作中不断强化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廉洁自律的工作理念,推进班子及全局党风廉政建设。 一、积极投身保先教育活动,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修养。 按照市委保先教育的要求,环保局制定了保先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局班子成员以积极的态度自觉主动地投身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认真遵守党支部关于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支部组织的集体学习活动,并利用业余时间、休息时间刻苦进行了自学,给全局广大党员树立了榜样。通过学习,班子成员的个人素质、党性修养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增强了自己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同时,在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查摆自己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了边学习、边查摆、边整改、边提高 。 二、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加强班子建设。 今年以来,我们切实加强局领导班子建设,以班子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局班子是凝聚全体干部职工的领导核心,在廉政建设上,局班子成员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为广大干部职工当好表率,树立榜样,率先垂范,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带动影响每一名干部职工,推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在工作上,坚持按照党和政府的规定,规范统一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的行为,坚持工作第一,将干部职工的行为都统一到工作上来。班子成员严格要求自我,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工作中做到了三不,即:一不搞一言堂,二不搞暗箱操作,三不搞特殊,机关事务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不断增强,推动了环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推进机关事务公开。 为解决好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我们积极推行了政务公开,调整充实了环保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切实增强各项工作、事务的透明度。政务公开的内容严格依照市纪委的要求及时在局机关公开、公示。机关重要事务由局长办公会通过集体研究、民主酝酿再做决定。对财务开支事项中金额超过1万元的采购事项、1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开支一律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坚决禁止、杜绝机关各项事务的违规、暗箱操作。对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考核、评优、福利、劳资等工作一律公开。让部职工参与到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中,使大家心里明白,心平气和,维护了职工的知情权。在全局认真推行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完善财务收支各个环节,严格排污收费的票据管理,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建起了标准、规范的“公开阵地”,自觉接受群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 四、以机关效能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我局制定了《2015年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重点解决“办事难、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效率低下、迎来送往、不作为”等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6月11日,建成了局域网和广域网,使机关效能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利用互联网逐步建立了标准、规范的环保政务公开“阵地”,建立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科室的工作进度、每周的工作安排、各种业务台账、技术资料、环保局的信息、通知、简报、文件等全部做为资料通过网络发布,供全体干部职工浏览,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政务公开,实现对机关事务的有效监督,使机关效能不断优化。同时,我们狠抓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衡水市委的“三条禁令”,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加强了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责任追究。为解决“迎来送往”的问题,在招待来宾方面,我们历行节约,反对浪费,不搞层层陪同,不搞顿顿陪餐,着手建设了内部食堂,建立一系列的内部招待工作制度,通过节简办招待,优化了党风、政风。 环保局廉政建设工作总结一文由

环保局政务公开 第七篇_2016环保局服务承诺书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9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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