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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2016

时间:2017-11-15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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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2016 第一篇_最新《行政强制法(全文)》及解读_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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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 2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 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3

第二节 查封、扣押 ........................................................................................................... 5

第三节 冻结 ....................................................................................................................... 6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7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 9

第三节 代履行 ................................................................................................................. 10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2

第七章 附则 ......................................................................................................................... 14

解读:《行政强制法》 ..................................................................................................... 14 行政强制法经5次审议获通过 禁采用夜袭等方式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法2016】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2016】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强制法2016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行政强制法2016】

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

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行政强制法2016 第三篇_行政强制法讲义(最新)

行 政 强 制 法 讲 义

各位同仁上好,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一部最新生效的法律----行政强制法.这部法的制定过程可谓跌宕起伏、充满曲折,历时12年,经过五次审议,才最终获得通过。但相对于法律漫长的制定过程而言,一部法律能够被执法者所理解、接受并在工作中主动运用还需要一个更为漫长的过程.我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前几天某市实施综合治理,主抓在街上跑得有棚子的电动车,发现以后马上带回交警队,把篷子割掉,在拿105块钱把车子取走,在这个扣押过程中,至少有三处违反行政强制法之处,其一,一部分执法者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属于交通协管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者必须有;以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人员实施,而很多都是协管员或者一个交警一个协管员,其次,不问缘由、不做区分见车就强制是否具备合法性(波茨坦郊外的老磨坊);最后,收取105元的保管费更是违法,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在今天我主要和大家一起学习如下几个问题:一是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二是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目的是什么;三是行政强制的概念、特点、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问题我们先进入第一个问题的讨论;四是行政强制法的亮点;五是行政 强制法存在的缺陷.六、结

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背景

历时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说法律是一个民族全部历史的结晶,要想了解一个民族的法律,首先必须了解这个民族的历史。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要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法行政,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从法律体系完善的角度看也需要这样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从1999年开始酝酿,并于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先后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终于在2011年6月30日下午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得以表决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我们为什么要花费如此大的辛苦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呢.我想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一)从理论上讲,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和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要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我国有上千万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天都在实施着大量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为依据,会导致行政强制行为的混乱和无序.

(二)从实践的角度看是解决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

长久以来,由于对行政强制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乱”“滥”“繁”“软”的问题。

(1)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不 (2) 明确。(乱)

行政强制法生效以前,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非常的混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一些规定办法都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甚至一些民营企业也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次我去成都旅游,在一个宾馆的墙上写着“损坏电话罚款250,禁止吸烟,如果烧毁了地毯罚款两个250”看了以后你就觉得既搞笑有生气,你是谁呀,连个行政主体都不是,凭什么罚款阿?

行政强制法规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设定权配置: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主体混乱(街头带红袖章的大妈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例如随地人垃圾罚款五元。拆迁办、城市管理部门这些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经常去执法,执法过程粗暴,引发的冲突不断,比如说)?????????????

(协警存在的意义)1、脏活累活执法者不愿意干 2、干一些违法的事情

(3)行政强制的程序和手续混乱。(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表明身份,不听当事人

陈述申辩,不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程序违法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叶县冤、佘祥 林案件程序违法这棵毒树上结出的果实)实体轻程序,只讲结果正义,忽略程序公正。辛普森杀妻案。

米兰达规则的内容“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前的报告程序)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两名以上人员执法)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亮证执法)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说明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不让当事人申辩)有的执法人员自己素质较低, 你在说,我加重处罚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滥用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法2016 第四篇_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过程及主要争议 80分

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过程及主要争议 80分

一、单选 ( 共 6 小题,总分: 40 分)

1.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

A.限制人身自由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查封

D.扣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多少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

A.第十一次

B.第十七次

C.第二十次

D.第二十一次

3. 张世诚巡视员指出,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最初启动时间是在()的3月份。

A.1998年

B.1999年【行政强制法2016】

C.2000年

D.2001年

4. 我国是在哪一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A.1995年

B.1996年

C.1997年

D.1998年

5.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共经历()次审议才通过《行政强制法》。

A.2次

B.3次

C.4次

D.5次

6. 我国《行政强制法》草案是在哪一年第一次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A.2004年

B.2005年

C.2006年

D.2007年

二、多选 ( 共 3 小题,总分: 20 分)

7. 张世诚巡视员指出,从学理上划分,行政处罚可分为以下哪些种类?

A.申诫罚

B.人身罚

C.财产罚

D.行为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

A.限制人身自由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强制法2016】

C.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

D.冻结存款和汇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A.对象

B.条件

C.种类

D.数额

三、判断 ( 共 6 小题,总分: 40 分)

10. 张世诚研究员指出,法律规定了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查封、扣押,就是在它的设定权的范围内,还可以设定强制措施。

正确

错误

11. 张世诚研究员指出,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规章设定的一些包括处罚,包括许可,包括涉及到一些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都将会逐步取消。

正确

错误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正确

错误

13. 张世诚研究员指出,行政强制是国家的一种强制力,从现代法制意义上来说,这种强制只能由国家公权力来实施。

正确

错误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正确

错误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

错误

行政强制法2016 第五篇_2016市开展实施行政强制法情况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实施行政强制法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府法函〔2016〕号)要求,我市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主要措施

自2016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我市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对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效措施,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了有利条件。

(一)开展了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全员参与,全市各级政府都将行政强制法学习列入政府常务会学法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全市各级部门都将行政强制法列入年初的学习计划,通过中心组学法、专题法制讲座、邀请专家、学者专题辅导、参加上级专题培训等方式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二是强化培训,我市将行政强制法列入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组织培训,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自觉贯彻执行;三是广泛宣传,我市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专题讲座、撰写理论文章、发放宣传资料、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咨询活动、手机短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懂得运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了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一是对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我市依据行政强制法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全市共清理出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308件,按照清理要求,已修订5件。二是对行政执法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予以纠正。同时,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工作,严格审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三)加强了日常的相关监督工作。一是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将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规范性文件上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二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在实施行政强制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目前我市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编制不够,执法任务又普遍较重,因此导致一些执法主要靠部分事业机关承担的问题,如市、县两级质监部门由稽查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稽查机构属事业组织,据此,该部法律实施后,现有稽查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就不能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因此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在现阶段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极大的尴尬:如果完全依法,其他人员就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可能会导致人员不足、执法弱化;如果其他人员依然上街实施强制执法,又会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成本增加的问题。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果是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被查封、扣押的物主不负担任何费用。这一点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九条确定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定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成本势必增加,这就造成部分执法机关的经费更加紧张。

(三)查封、扣押财物处理的现实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方法有几个:一是没收处理,二是销毁处理,三是退还处理,四是拍卖变卖处理,五是移送处理。在实施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退还财物在扣押期间贬值,这个损失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这也很容易出现因为查封、扣押而延伸出来的争议。二是对赔偿标准的规定,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问题在于,给当事人财物造成损失的,不仅仅是变卖,拍卖也会造成损失。行政强制法规定拍卖损失不赔,只赔变卖损失。这个规定,当遇到与实际价值差距太大时,定会遭遇争议纠纷,甚至是对抗,引发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四)行政强制决定送达程序实施问题。行政强制决定如何送达当事人,一直是执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法中,有三处涉及行政强制决定送达生效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有一个假设前提,就是当事人到场或者当事人被送达了。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这个假设有时候是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无法找到当事人。有的时候,当事人逃逸或者避而不见。如运管执法部门抓住了“黑车“,但无权限制“黑车“司机的人身自由,司机从此再不露面,送达决定书就成了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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