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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协议

时间:2017-11-11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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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协议 第一篇_经济合作协议

洋 铅 笔 装 饰 有 限 公 司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经济合作协议

甲方:洋铅笔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就装修工程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装修工程项目。

2、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经客户签字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工程报价及做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提供现场交底记录单,双方签字认可。

3、甲方负责对乙方在施工程指定工程监理(工程巡检)。

4、甲方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公司的工艺规范和质量要求施工。

5、甲方有权随时对工地进行抽查,甲方在抽查中如发现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乙方未按协议要求、工艺规范、施工程序要求去操作,则甲方有权按相关处罚标准提前书面告之乙方后对乙方进行处罚。

6、甲方负责对乙方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工人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培训需

收取相关的费用,具体金额双方另行商定。

7、甲方有权对乙方遵守“施工现场管理细则”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评定、奖惩。

8、甲方向乙方提供指定材料供货商及地址和品牌材料名称。

9、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指定材料,必须有质量保障。

10、 甲方工程监理(工程巡检)在工程巡检时有权对乙方发出质量、工期整改单,并限定整改日期及整改标准。

11、甲方接到客户维修通知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乙方前去进行维修。

12、如由于乙方过错给甲方名誉及经济上造成损失,乙方应进行赔偿,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3、 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将对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4、甲方有权督促、检查乙方对其施工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一经发现乙方有拖欠其施工人员工资现象,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工程结算,并在结算款项中预留相应拖欠工资数额的资金。

第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接工程前首先应向甲方缴纳质量保证金 万元,作为对工程质量的保证承诺。此款在乙方正常离职且最后一个工地保修期过后一个月内退还乙方,即国家强制性质保期顺延一个月后退还乙方。

2、乙方项目经理及施工人员必须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及利益;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制度,带领施工人员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 乙方必须教育、培训其施工人员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人必须持上岗证上岗。如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及其乙方的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也要同时承担责任。

4、 乙方应与其施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具备合法就业资格,持有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及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证件。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但其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因相关证件不全而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还要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5、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施工,如果工程项目有变更事项,乙方必须及时与甲方设计师及质检(监理)联系,填写“工程变更单”,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否则,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6、 乙方应保证工期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成。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每拖延一天,按合同金额的3‰处以罚款(以此类推);如遇停电、停水、增加工程量等原因延误了工期,乙方必须填写“延期说明单”,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否则,视同乙方无故拖延工期。

7、 乙方如对所接工程合同有异议,应在接单进场前向甲方提出讨论,并于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签订补充合同;开工后提出无效,仍按原规定执行。

8、 如果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未按合同要求、工艺规范、施工程序等要求施工,并由此引发客户投诉或索赔的,乙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进行赔偿;

9、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设计交底及施工图纸、报价单等全套资料。资料不全乙方有权拒绝进场施工,但应及时通知甲方;资料不全但不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0、 乙方开工前须做好现场清点,对开工前有损坏的成品及其它问题,以书面形式请客户签字认可后上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

行承担。

11、 乙方须对甲方工程监理提出的问题按《质量、工期整改单》要求,在限定的日期内完成;否则,甲方工程监理有权按照施工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 乙方及施工队在施工时必须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不得出现因乙方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的投诉,工程发生投诉时,乙方除承担甲方对乙方的经济处罚外,还要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 乙方在未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跨越甲方直接在客户手中收取工程款,一经发现,将处以乙方所收工程款的10%的罚款,并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对乙方保留处罚权利,同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4、 乙方有权对甲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诉,投诉需有文字性说明,必须写明投诉事由、责任人、损失情况及时间;否则,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5、 乙方有义务对乙方施工人员讲清公司正常结算付款方式、流程。甲方为乙方正常结算工程款后,乙方应将工人相应的工资立即发放给工人。不得长期扣押工人工资,如出现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现象,除按本协议第一条第14款约定执行外,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对于出现工人集体到公司因工资问题闹事者,甲方要给予乙方负责人 元的经济处罚。

16、 乙方施工人员须以甲方工人身份出现,乙方进场人员必须熟知甲方的企业资质,管理模式及统一的名称,否则,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每次500~1000元的罚款;言谈中不能涉及到企业商业机密、报价、设计好坏等问题,也不得向外泄露甲方公司的原则性问题,若经甲方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者,将对乙方进行每次1000元无次数限制的处罚;同时,乙方还要对因此而产生的

经济合作协议 第二篇_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

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8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

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

(二)“the GATT 1994" 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1.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以及2.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2003年7月1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第二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一缔约方应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向所有其他缔约方的本协议和《框架协议》涵盖的货物给予国民待遇。为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在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关税削减和取消

一、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逐步削减被列明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二、依照本协议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税目应包括所有未被《框架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税目,这些税目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

(一)正常类:一缔约方自愿纳入正常类的税目应依照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模式逐步削减和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并应实现模式中的降税门槛所规定的目标。

(二)敏感类:一缔约方自愿纳入敏感类的税目应依照本协议附件2中的模式削减或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

三、根据本协议附件1和附件2,各缔约方按照本条履行的承诺应适用于其它所有缔约方。

第四条 透明度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条应在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本协议和《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将在本协议的附件3中列明。

第六条 减让的修改

一、本协议的任一缔约方可同其已按照本协议做出减让的另一缔约方谈判并达成协议,修订或撤销在本协议下达成的上述减让。

二、在上述可包括关于其他产品的补偿性调整条款的谈判和协议中,所涉及的各缔约方应保持对等互利的减让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在上述谈判和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中规定的水平。

第七条 WTO规则

一、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各缔约方基于本协议第十七条对本协议进行审议所可能达成的任何未来的协议,各缔约方,由此同意并重申它们遵守WTO规则中有关条款的承诺,其中包括非关税措施,技术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和知识产权。非WTO成员的缔约方应根据它们加入WTO的承诺遵守WTO的条款。

二、在本协议中没有被特别提及或修正的WTO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条款,应在必要修正后适用于本协议,除非文中另有要求。

第八条 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一、除非WTO规则允许,各缔约方不应在任何时候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O成员的缔约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后[越南:4年]或根据其加入WTO的承诺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二、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快列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除外)以逐步取消。取消这些非关税壁垒的时间框架应由各缔约方共同商定。

三、各缔约方在实施本协议时应公布其数量限制的有关信息并使这些信息易于取得。

第九条 保障措施

一、每一为WTO成员的缔约方,保留其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及《WTO保障措施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二、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一缔约方有权在某一产品的过渡期内针对该产品启动保障措施。上述过渡期始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于该产品完成关税减让或取消的五年之后。

三、如一缔约方因履行其依据本协议或《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承担关税减让的义务,或者,如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和一缔约方因履行其依据本协议或《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其从其他缔约方进口的任何特定产品的数量有绝对的或相对于其国内产量的增加,且此种情况已对进口方生产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约方有权采取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

四、一缔约方采取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后,可将所涉产品的适用税率提高至保障措施采取时适用于该产品的WTO最惠国税率。

五、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的最初实施时间不应超过三年,可最多延长一年。不论对某一产品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实施期限如何,该保障措施应于该产品过渡期届满之日终

止。

六、在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时,各缔约方应适用WTO保障措施协定中关于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则,但《WTO保障措施协定》第五条所列的数量限制措施及第九、十三、十四条不适用。《WTO保障措施协定》的所有其它条款应在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对于来自一缔约方的产品,只要其在进口成员中所涉产品进口中的份额不超过从各缔约方进口总量的3%,即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

八、在依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第八条寻求补偿时,各缔约方应寻求第十二款中提及的机构的斡旋,以在中止任何相等的减让义务前确定实质相等的减让水平。所有与此斡旋有关的程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90天内结束。

九、当一缔约方终止针对某一产品实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时,该产品的税率应为根据本协议附件1及附件2所规定的关税减让表在保障措施终止之年的1月1日本应开始实行的税率。

十、各缔约方之间及送达第十二款中提及的机构的所有与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相关的官方信函和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英文。

十一、当一缔约方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时,不得同时依据第一款的规定诉诸WTO保障措施。

十二、为实现本条之目的,在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常设机构之前,所有列入本协议的WTO保障措施协定条款中提及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均应指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或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常设机构在设立后应替代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和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

第十条 承诺的加速实施

本协议不能阻止各缔约方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以加速实施在本协议下做出的承诺,此类协议应经全体缔约方相互同意并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保障国际收支的措施

如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一缔约方可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采取限制性进口措施。

第十二条 一般例外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类似的有关缔约方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一)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三)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四)为保证与本协议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与海关执法、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四款和第十七条实行的有关垄断、宝库专利权、商标和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有关的措施;

(五)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六)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七)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八)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该协定符合WTO其WTO不持异议

的标准,或该协定本身提交各缔约方且各缔约方不持异议;

(九)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但是此类限制不得用于增加该国内产业的出口或增加对其提供的保护,也不得偏离本协议有关非歧视的规定;

(十)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但是任何此类措施应符合以下原则:即本协议的各缔约方在此类产品的国际供应中有权获得公平的份额,且任何此类与本协议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即行停止。

第十三条 安全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一)要求任何一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二)阻止任何一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行动:

1.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2.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资有关的行动;

3.为保护重要通讯基础设施免遭使该基础设施失效或功能削弱的蓄意图谋所采取的措施;或

4.在战时或国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三)阻止任何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第十四条 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东盟十国中的每一个成员国同意承认中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对中国与东盟十国中任何一个成员之间的贸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

第十五条 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

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构,以及非政府机构(行使中央、州、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的授权)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第十六条 机构安排

一、在建立常设机构前,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在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议的支持和协助下,应检查、监督、协调和审议本协议的执行。

二、东盟秘书处应监测并向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报告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在东盟秘书处行使其职责的过程中,各缔约方应予以合作。

三、每一缔约方应指定联络点,为各缔约方就本协议涉及的任何问题进行沟通提供便利。应一缔约方的请求,被请求缔约方的联络点应确定负责该问题的机构或官员,并为便利与提出请求的缔约方之间的沟通提供协助。

【经济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审议

一、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召开会议,此后每两年或任何适当的时间召开会议,审议本协议,以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开放货物贸易,并就本协议第7条涉及的问题或各缔约方同意的任何其他问题制定规则和谈判协定。

二、在考虑各自执行本协议情况的基础上,各缔约方应在2008年对敏感产品进行审议,以提高敏感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对敏感类产品的数量进行进一步的、可能的削减以及审议被一缔约方列为敏感的产品的对等关税待遇条件。

第十八条 附件和将来的文件

本协议应包括:

(一)附件及其内容应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以及(二)将来依据本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 修正

各缔约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正,此类修正应在各缔约方达成一致的日期生效。

第二十条 杂项条款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影响或废止一缔约方依据其现为缔约方的协议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争端解决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适用于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交存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议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一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第二十三条 生效

一、本协议经各缔约方代表签署后,于二OO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各缔约方应在二OO五年一月一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

三、如一缔约方未能在二OO五年一月一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该缔约方依照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开始。

四、一缔约方一俟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应通过外交渠道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本协议于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万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附录1

列入正常类税目的关税削减和取消模式

一、被每一缔约方自愿列入正常类的税目应根据下列减让表逐步削减和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见下表)

二、一缔约方将一税目纳入正常类,对于该税目,该缔约方应当享有其他缔约方根据附件1或附件2及其中的规定与条件对该税目进行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遵守其对该税目关税削减和取消的承诺,就应当享有这一权利。

三、第1款中相关减让表所设定的关税税率仅列出在特定实施年份由每一缔约方针对所涉税目实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水平,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单方面在任何时候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四、应根据本附件第1款中列出的减让表所规定的时间框架,将正常类中征收从量税税目的

经济合作协议 第三篇_合作协议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一、合作总则【经济合作协议】

为促进双方可持续发展,按照“长期合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就 以“资源合作、市场推广、工程合作”等领域开展全面战略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签署此战略合作协议。

二、合作宗旨【经济合作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在满足各自战略发展理念的前提下,结成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探索商业发展新模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2、甲乙双方各自利用自身资源,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发展,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互利共赢。

3、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是双方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其他具体合作协议的基础。

三:合作准则

根据对城市环境和市场综合评估,对甲方热能项目,通过区域调研、整合推广、工程承包等有效的专业手段,促进项目的落地,运营,提升甲方的资产增值和投资估值。

第一条:合作内容

第二条:合作模式

根据项目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可以采取多种合作模式,双方同意彼此为对方提供最优惠的合作条件,以促进项目的良性运作,具体合作项目另行签订协议。

第三条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战略合作关系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存续3年,战略合作期满,如双方没有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生效3年。

四:附则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

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基于本协议的各种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法律部分,须与本协议一并使用。

五、工作安排

1、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成立项目联合工作实施小组,明确双方项目负责代表,推动相关工作的实施:

2、双方主要领导负责确定整体战略合作事宜的制定和决策。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经济合作协议 第四篇_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佛山市顺德区澳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促进物流供应链产业化发展,充分利甲乙双方广泛市场资源优势和投资运营管理能力,实现资源,平台,效益的最大化。

二、合作范围:

物流,仓储运输业务及其他双方确认的合作项目。

三、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方以资本投入,企业资质,团队运营管理,客户服务,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为基础运营乙方开发合作的项目,双方按比例分配利润。

2.乙方根据需求,挂靠甲方公司,以甲方公司资质和税务,财务结算为基础自行管理运营项目,乙方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给甲方,具体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四、甲乙双方共同开发运营项目权力义务

1.乙方负责客户项目的开发,关系维护工作,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独立承担。

2.甲方负责整个项目的资金投入,资质文件,运营管理,客户服务工作,所有的资金成本,人员成本,管理成本由甲方自行独立承担。

3.。项目整体结束后,甲方可按照实际投入垫付资金本金收回投资。

4:甲方须按项目合同要求和客户需要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运营工作,确保资金,人员,调度时间及时准确到位,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独立负责。

5:乙方有权清楚的了解整个项目运营情况和成本管控情况,所有属于项目成本核算范围内的费用支出须经乙方签字确认才具备法律效力,否则甲方自行承担。

6:如因甲方运营管理不善导致违约,则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

7:为保障乙方顺利开展工作,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公司执行董事的身份开展工作,并无偿提供独立办公室和配套办公条件给乙方使用,乙方不得以执行董事的名义在未经甲方同意情况下签订任何合同和文件,否则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8: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私自与甲方原有的客户发生业务合作,否则按乙方所获得收益的三倍赔偿乙方,并无条件终止与甲方的客户合作。

9: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私自与乙方开发的客户发生业务合作,否则按甲方所获得收益的三倍赔偿乙方,并无条件终止与乙方开发的客户合作。

五.利益分配

1:利润核算方式:每月利润=每月项目合同结算金额-4%税费(须开票客户)-每月实际支付运费(不含税)

2:甲乙双方各按每月利润的50%平均分配利润,在收到每期客户结算账款3天内将应分配利润支付到甲乙双方指定账户。

3:每月10号之前提供上一个月合作项目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给乙方审核确认。

七、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专项技术项目应严格保密,并只能合作双方公司业务范围使用。

2.凡涉及由甲、乙双方提供项目,资金有关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技术数据,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容。

3.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八、其它

1.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双方调解无效,向有关仲裁机构提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3.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定时间: 签定时间:

经济合作协议 第五篇_2016店面商业合作协议

店面商业合作协议

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方姓名: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铺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铺合作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商铺

甲方将座落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层______区______号,使用面积______?商铺交给乙方,用于乙方在商铺内从事商业经营。

第二条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条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使用期共计______年。

第四条费用标准

费用标准______元/年/?

第五条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______层______区______号商铺每年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其中:公共设施使用费、广告宣传费、保安费等综合管理费______元),甲方按______年期共收取费用______元(其中:公共设施使用费、广告宣传费、保安费等综合管理费______元)。付款(结算)方式:按______度分______次付清。

(二)先交付______年费用,再向银行贷款交付______年费用。首先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结清______年的费用款共计______元;其余费用的交付(结算)时间及数额见本合同备注。

(三)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

(四)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在乙方没有违约并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在一个月后向乙方如数返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六条维修养护

(一)经营期间,甲方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定期予以检查、修缮,乙方应予以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二)商铺及公共设施正常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管理、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如乙方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增设它物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如乙方决定装修,必须在非经营时间进行,并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以供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因违反甲方规定造成损失,需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至少应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周期、用料说明、施工设备明细、用电、用水申请、施工人数、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四)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装修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五)乙方进场装修前必须到甲方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进场装修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因乙方装修而增加的设备、设施的购置、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七)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拆除装修及其它改造设施,其所有权归甲方。

第八条有关费用

(一)经营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逾期付款将承担每日______‰的滞纳金。

1.甲方承担公用区照明和商铺内原配置照明的电费,乙方照明区增加的用电设施所需电费由乙方承担,依照供电单位规定的电价计收,由甲方代收代缴。【经济合作协议】

2.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纳商铺物业管理费(______元/月/?)。

3.电话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

(二)乙方经甲方同意制做发布的广告,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迁移或安装电话,使用的是甲方已完成的入户电话工程,其每部电话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工程费及电话押金元。

(四)在经营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费用且与乙方使用该商铺有关的,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五)因法定节假日及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停业的,该停业时间正常计费。

(六)若乙方合同书或票据丢失,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金额5%的罚金,方可补办手续。

第九条销售管理

(一)乙方应该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时间开业和营业,并保证开业时店堂货品充足。

(二)乙方所售商品必须保证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商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三)乙方商品销售批发、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乙方在其它商场所销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

(四)乙方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当接受甲方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

(五)为了保持良好的店堂形象和商品展示形象,乙方展示货品应当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六)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骗顾客。如有此等不良行为,致使甲方声誉受到损害,乙方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恢复甲方声誉,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销售商品应当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售货凭证和信誉卡。上述凭证向甲方购买。

第十条人员管理

(一)乙方经营所需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甲方统一培训,并须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150元/人。

(二)乙方从业人员应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经甲方同意,也可由乙方自费提供服装),佩带甲方统一制作的胸卡及其他标志,保持仪容仪表整洁。服装、胸卡及其他标志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对于第一批进入九隆广场及在经营过程中更换的从业人员,乙方应当提前天将其个人资料送交甲方审核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场手续。

(四)乙方上述人员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相应的惩处。

(五)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其聘用的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营业设备和设施。

第十一条商铺的返还

(一)如果乙方未在经营期限界满三十日以前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在该期限界满之前三日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商铺,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乙方应在经营期限界满之前清理完毕商铺,将其移交甲方管理。

(二)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各有关方面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以后,办理商铺交接和退还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续营方式

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经营,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续营手续,甲方未改变经营格局,乙方按甲方要求未改变经营范围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

第十三条安全防火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甲方负责公用设施、公共走廊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甲方负责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行使日常管理监督的职能,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四)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商铺和划定的安全防火责任分担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甲方享有和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九隆广场正常营业的需要制定统一经营管理规定,并要求乙方遵守。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指导、监督乙方经营活动。

3.尊重乙方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4.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6.甲方统一制作租赁商铺标志(编号),并监督乙方在商铺的统一位置或者场地明显处悬挂或张贴。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享有和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经营所需的物业保障。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

4.爱护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5.对所经营商品向消费者负责,并承担质量责任。

6.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

7.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其它权利和义务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司重大公益性活动或其它原因致使甲方关闭经营场所时,乙方应同意并积极配合闭店,费用照缴。

2.在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依据经营状况,调整行业布局,进行划行归类。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继续经营或自行退还商铺。届时,甲方应视情况退还乙方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终止与续签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并不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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