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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专干人大

时间:2017-11-11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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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专干人大 第一篇_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地方人大法律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 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计生专干人大】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计生专干人大】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计生专干人大】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及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四条 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

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六条 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批准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

计生专干人大 第二篇_2016年计划生育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意见

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是转变干部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机关务实、廉洁、高效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推进全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业作风建设,确保全办人口计生系统2015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结合我办实际,现就2016年计划生育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继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的决议>的实施意见》,以“保障改善民生,促进跨越发展”为主题,以全面落实、保障和改善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切入点,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权力、提升优质服务能力和转变工作作风为重点,坚决纠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人口计生部门转变作风、执政为民。

二、政风行风评议的目标任务

(一)以开展干部作风整顿为契机,通过政风、行风评议,彻底解决干部队伍素质差、作风差、敬业精神不强、服务态度冷漠、特权思想严重、方法简单、行为粗暴、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执法等问题,解决受部门利益趋动而工作不协调不配合的问题。

(二)彻底解决计生系统中“吃、拿、卡、要、报”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看人办事、人浮于事”的现象。

(三)切实解决计生干部和服务站工作人员存在的“执法不严、办事不公、效率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着重解决收取履约金、押金、办证费等违规收费问题。

三、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小组,聘请行风监督员,依靠人民群众,解决损害群众利益比较突出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风气,促进行业依法行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全办计生干部要充分认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重要性,提高搞好评议工作的自觉性,进一步做好评议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时反馈信息。

(二)提高认识,发扬民主。计生服务站是评议的重点,要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多层次、多渠道,尽可能吸收各界群众参与,选出行风评议代表,深入村(居)民进行走访、座谈,对政风行风展开评议,真正体现出评议的民主性、群众性、公正性,使评议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落实整改,加强监督。评议是手段,落实整改、促进政风行风转变是目的,整改的成效决定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成效。要根据群众提出的意见,代表们反馈的意见、建议扎实整改,一查到底。针对问题,落实到干部人头,并及时作出组织处理,上报处理结果,对整改不力,问题严重的个人,将报送区纠风办查处,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四、政风行风评议的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征求意见(3月15日至6月15日)

街道社会事务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按要求向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专干、相关办公室发放问卷的同时,要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生育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证》的对象以及奖励扶助对象发放问卷,调查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服务站要重点向当年“三查”对象送问卷,征求意见。

(二)第二阶段:整改提高(6月16日至9月16日)

社会事务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向街道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对调查中反映出来的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程序核实,提交党工委、办事处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三)第三阶段:评议测评(9月16日至9月30日)

9月30日前,街道社会事务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要邀请党政领导、相关办公室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村(社区)书记、主任、计生专干、村(居)民代表、群众代表召开评议会,报告整改情况,进行测评,当场公开测评结果。

计生专干人大 第三篇_卫计局人大评议汇报

在区人大常委会对卫计局工作评议会上的报告

凝心聚力 团结奋进

努力做东区群众健康的守门人

xxxx局 xx

(xxx年xxx月xxx日)

尊敬的xxx主任、各位评议组成员:

区人大常委会对卫计局开展工作评议,是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卫生计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我局对照评议的5项内容积极进行整改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提高认识,把握重点,努力做好人大评议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对卫生计生工作进行评议,是对我们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验和支持帮助,更是促进我区医疗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大好机遇。为此,我局从“服务群众,提高群众健康水平”这一中心工作入手,强化认识,突出重点,积极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区卫计局成立了人大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工作评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先后2次召开局党委会、局务会,研究部署人大评议工作确保评议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发放问卷调查表广泛征求收集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专题会议,对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整改的工作标准和时间要求,全面推进评议工作。二是营造良好氛围。8月12日,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评议工作动员大会后,区卫计局立即全面部署,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突出医疗卫生特点,

层层发动,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通过东区政府网、宣传栏、电子屏等媒体,进行全方位、多种形式的宣传,为评议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抓好工作结合。为确保评议工作取得实效,将人大评议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进一步治理“四风”问题,提升服务效能,提高服务质量;与提高诊疗服务水平相结合,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与“三好一满意”、行风评议等工作相结合,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四是查纠并举转作风。我们紧紧围绕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和自身要求五个方面,扎实开展了“五查五看”活动。在自查过程中,局领导班子和各科室负责人带头进行自查自纠,对近三年来的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回顾,利用局机关工作会议的机会,举办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专题讲座。还通过座谈会深入剖析自身问题,分门别类梳理原因,切实制定整改措施。 二、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全面落实卫生计生工作

(一)坚持依法治卫,全面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

近三年来,我局严格按照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行为,把卫生执法作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途径加以实施。一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LED、宣传栏、横幅、宣传册、宣传标示、公示牌等宣传工具,以“世界卫生日、儿童预防接种日、全国爱国卫生月、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近三年,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万余册,张贴各类宣传标示2万余份,各基层医疗单位发放各类宣传材料(法律法规、健康知识等)近10万余份;培训各类涉卫行业从业人员1.5万余人次,举办餐饮、公共场所负责人“食

品安全”培训班6期,1000余名负责人接受了培训。二是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管理体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审批制度。2010年起行政许可项目纳入行政审批中心,实现卫生许可审批全部“一站式服务”。对4类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和内容依法进行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至10个工作日以内。三年来,共受理办结各类许可3000余件,各类许可、服务事项按时办结率100%。全面构建全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认真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我局在卫生监督所建立了协管服务办公室,并依托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3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和20个村卫生室成立了卫生监督协管室,形成以区卫生监督所为龙头、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管室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协管员为基础的城乡卫生监督执法网络。畅通群众监督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了投诉举报电话,2014年共受理投诉举报56余起,并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理,现已全部结案。三是突出重点,推进卫生综合执法。每年组织开展五小行业、非法行医等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督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1.5万余人次,取缔无证经营240余户次,责令限期整改600余户次,较好地改善了“五小”行业的面貌。医疗机构整顿围绕“打击无证、规范有证”开展工作。检查医疗机构1200余户次,依法注销不符合规定的厂矿医务室11户,社区卫生服务站3户,取缔非法行医30户次。检查公共场所4000余户次,联合公安、消防规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500余户次,取缔无证经营90余户次。四是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依法管理和防治各类传染病。认真

做好免疫规划工作,本地儿童计免建卡率、“五苗”接种率均分别达100%和98%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分别为95%和98%。新入学儿童持证率为96.17%,新入托儿童持证率为98.67%。以手足口病、麻疹、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传播,三年来无甲类传染病报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三年来,完成农村妇女“两癌”筛查4500人次,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6%以上。三年来共行政处罚370件,罚金达30余万元,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二)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医改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1、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一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所有药品全部实行零差价销售,使群众享受到了医改的惠民政策。二是认真落实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保支付方式等各项医保政策,严格执行医保诊疗项目、药品目录、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和125种单病种住院医药费用限额付费价格,控制医药费用。三是积极落实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截止到12月底,上转病人3523名,下转0人。四是积极落实惠民政策,坚持为患者解除病痛,为党和政府分忧作为根本。坚持低价、高效、全方位优质服务的发展模式,落实惠民政策,对残疾人、低保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来院就诊时,减免部分医疗费用,今年减免各项费用达69238元,11488人次,有993名患者享受到了“先住院、后结算”的惠民利民的优惠政策。

2、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全区所有政府举办的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全部实行720种基本药物制度(含省级增补品种),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均达到100%。同时,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100种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区政府对区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给予了100万元的零差率销售补助。区属公立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后次均门诊费用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由78.53元下降至75.23元,下降3.3%。

3、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一是建立了用人新机制。按照“人员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动态调整”的原则,健全了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绩效考核体系,加大了对基层卫生单位的绩效考核力度。2014年4月,我局与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签订了聘任协议,聘任省xxx医院外xxx同志为院长,为全面提升医院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配齐领导班子。今年,我局通过组织考察为7家医疗卫生单位配齐了领导班子,为医疗卫生计生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藏医科、中藏药房建设。打造中医诊疗精品“国医堂” 3家,在xxx、xxx卫生院和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个行政村卫生室和3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开展了重点人群中藏医治未病服务。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我局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新建了xxx和xxx社区卫生服务站,重新划分了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预防接种点。使设置更合理,执业行为更规范;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今年共申请验收规范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计生专干人大 第四篇_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地方人大法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三、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四、删除第二十二条。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删除第二十七条。

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九、删除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来源:

计生专干人大 第五篇_2016村计生专干述职报告

范文一:村计生专干述职报告

20XX年,在村两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和关心下,在村居同事、村民小组长、代表、群众的帮助下,始终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学习十八大会议精神,不断钻研业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作汇报如下:

一、学习情况

一年来,本人一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十八大会议精神。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政治学习,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质。二是提高业务水平,努力掌握有关村委会建设和计生工作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加强自己的工作能力。

二、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本人作为村计生专干,主要是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优质服务,宣传计生优惠政策,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是新形式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保证。把育龄妇女的需求和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的重要标准,根据不同人群分类指导和服务。为独生子女特困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上的实际困难。

1、将各种办理的程序制定流程图版,悬挂在办公室门口宣传栏上。

2、对新婚夫妇发放婚育新风进万家生殖健康保健知识和叶酸片,严把优生关,杜绝新生儿缺陷。

3、是关心更年期妇女的身心健康,开展女性知识讲座活动,使她们平稳度过更年期。

4、是狠抓计生工作。我村利用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等重大节日开展活动,向育龄妇女发放宣传资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把计生优惠政策跟大家面对面宣传,提高大家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知晓率,使她们改变了生育观念。5、是加大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坚持人性化管理,服务上门,做到流动人口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的需求,切实维护流动的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廉法自律方面。

在处理计划生育过程中,从不名目吃请、挥霍浪费村里的经济,也不在村里报销招待费、出租车费。始终坚持以德服人,勤政为民的原则,能正确处理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

四、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理论和业务的小学不够,特别是计算机作还不够熟练,二是工作还不够大胆。今后我将克服缺点加强学习,不断总结,提高岗位技能,放手工作,迎难而上,更加努力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把工作干好,干出色。

范文二:村计生专干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在座的各位同志:

大家好!

我叫XXX,1970年出生,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龙山村支委、计生专干。根据政府工作安排,现将本人一年来学习、工作情况做好如下述职,请予以评议。

一、学习思想情况

一年来,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党的XX、XX大会议精神以及计划生育方案法律法规,学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学习和参加第二批党员先进性教育。“小学教”等一系列活动,增强了党性,正确树立了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定基础。

二、本职工作情况

一年来,我村顺利通过了县计划生育检查,工作上能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协助村两委搞好中心工作,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

我村是合并村,本人主要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软件资料多、工作量大,在政府和计生办的领导下,在村支两委配合下,在广大党员村民组长支持下。我村每年都要正常为已开始育教妇女开展四次查环查孕工作,对50周岁以下育龄妇女每年都上门进行四次健康访视,对已怀孕妇女每月上门进行随访对应落实手术对象,我及时与她们取得联系,要求她们坚决执行计划生育改革。在期内该上访的上了环,该结扎的结了扎。计生奖扶、特扶已在我村全面实施。

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由于我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这给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例如我村今年就出了几例政策外生育及早孕、早育现象。现已按照国家计生政策进行了处置。

三、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年来,在各级领导和在座各位及广大村民的帮助、支持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主要是自身学习还需加强,自身素质有更进一步提高,计生业务知识,掌握了不全高活动人口管理存在的漏洞,开拓创新意识不强等。在今后工作中需要上级领导的协助,靠在做各位及广大村民支持和村两委同志协助,我将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推向新台阶。

以上述职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范文三:村计生专干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你们好!

我叫XXX,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红星村支委、计生专干。根据政府工作安排,现将本人三年来学习、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学习情况

三年来,我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和参加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使我增强了党性,正确树立了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了人口发展规律,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及时适应新形势、新环境下计生工作对我们计生专干的要求。把自己平凡工作做好,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

二、本职工作情况

三年来,我勤奋做好上级分配的各项工作,协助村两委搞好中心工作。我们村是合并村,我主要负责计生工作,计划生育软件资料多、业务量大,本着对计生工作负责的态度,我认真摸排、核实每一条要上报的信息。对村里每一位已婚妇女的情况都熟记于心,掌握她们的怀孕、生育、节育、流出、返乡等变动情况。做好月报表、台账及相关资料整理和归档。

做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9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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