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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时间:2017-11-03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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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篇_典型的“结构化定增”是如何操作的?

2014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员工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上市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该《指导意见》一出台,A股市场散户狂点“赞”,各大股吧一片赞扬之声。随后,海普瑞(002399.SZ)、特锐德(300001.SZ)、三安光电(600703.SH)、大北农(002385.SZ)、新海宜(002089.SZ)等上市公司相继发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二级市场也给足了面子。

第一财经日报《财商》统计显示,草案公布当日,上述公司股价单日上涨平均超过6%,甚至一度涨停。其中,特锐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后7个交易日,股价上涨超过40%。

与散户的兴奋相比,机构投资者却反应平淡,因为员工持股计划对于他们并不陌生,甚至可以说已经被他们“玩烂了”。

员工持股计划之中国变异

员工持股计划起源于美国,是员工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分享企业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在美国资本市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也取得了很好的市场效果。

作为西方国家资本市场充分验证过的舶来品,员工持股计划被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寄予厚望,预期很丰满,过程很多赞,但最终的结果却可能很骨感。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仅仅只是为员工持股计划正名,将我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运作阳光化,却不是我国资本市场员工持股计划的起点。

暂且不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出现的职工持股会和公司职工股,仅就近几年的资本市场来看,员工持股计划真正的起点是“结构化定增”的出现。

所谓“结构化定增”是指采取“优先”与“劣后”安排:大部分投资者充当“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优先级资金,享受固定收益或有限度的浮动收益;小部分人充当“劣后”角色,承担投资风险,并享受剩余收益。金融机构通过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优先级与劣后资金,用于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

从定向增发的角度,乍一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定向增发是再平常不过的情形。但实质上这背后却隐藏着很多不为人知的秘密。

“结构化定增”案例中,充当

“劣后”角色的投资者往往并非外人,而正是上市公司自己的高管和实际控制人,即少数核心员工参与、秘密进行的“员工持股计划”,这也是我国A股市场员工持股计划的早期非正式版本。

传说中的典型“结构化定增”是如何操作的呢?(见图1)

图1:结构化定增操作手法

结构化定增之“三重罪”

上市公司的高管和大股东为什么兜圈子、费劲周折以“结构化定增”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劣后”投资者的角色来参与自己公司的定向增发呢?

这就要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身说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对上市公司高管和大股东有天然的吸引力。

一、大幅缩短股份锁定期,显著提高获利可能性

正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直接参与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获得的股份要锁定36个月,而且锁定期满后股份的减持需要提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周期太长、过程繁琐、限制众多,会大大降低获利水平。

而“结构化定增”却完美克服了上述种种问题:一方面,在“结构化定增”中,证券投资基金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无需披露计划持有人,因此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管可以私下匿名参与定增,只需遵守12个月的股份锁定期。

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匿名参与定向增发,12个月的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自由出售股份获利,而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大大增加了其股份交易的自由度和获利可能性。

二、在“合法”外衣下,利用内部信息和操纵股价获利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内幕信息最为了解,最容易利用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获利或通过操纵股价获利,但《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法律条文堵住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操纵股价获利的途径。

“结构化定增”的出现为绕过上述法律条文提供了便利,也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提供了“合法”的外衣,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管通过私下秘密参与“结构化定增”,以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购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之后通过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释放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操纵二级市场股价,并择机出售股份获利,全过程做的悄无声息。

三、利用杠杆倍增劣后资金收益,牟取巨额暴利

仅仅通过操纵股价、利用内幕信息获利显然还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的胃口,“结构化定增”中优先级资金的存在,为担当“劣后”角色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利用杠杆享受倍增收益提供了机会。

举例进行说明,以4倍杠杆为例,假设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自行筹集“劣后”资金3000万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配套“优先级”资金9,000万元,优先级资金享受7%的固定年收益,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总资金12000万元全部用于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锁定期1年。

在1年的锁定期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团队通过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产业并购、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持续的所谓“市值管理”,不断推高二级市场股价。假设1年锁定期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对外出售股份,获利30%(对于存在“市值管理”或股价

操纵的情形下,30%的股份增值是很保守的估计),则总获利金额为12000万元×

30%=3600万元,需要扣除优先级资金的固定收益成本9000万元×7%=630万元,由“劣后”投资者享受的收益为3600万元—630万元=2970万元。

因此,“劣后”投资者(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利用25%的资金撬动了定增组合里82.5%的收益,这些隐姓埋名的投资者年化收益率为2970/3000=99%,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获得了高达99%的年化收益率。

皆大欢喜,谁亏了呢?

正是因为“结构化定增”不可告人的秘密使得其在A股定向增发市场大行其道,各家证券投资基金也是心照不宣,联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闷声发大财,而广大散户投资者却被蒙在鼓里,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

笔者不禁要问那些因为抢到5%的年化收益率银行理财产品而沾沾自喜的储户们,你们知道你们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被银行投到了7%的年化收益率的“优先级”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上了吗?你们知道那些上市公司高管利用你们优先级资金带来的杠杆享受了年化99%甚至超过100%的收益吗?

然而,事实上“结构化定增”带来的往往是皆大欢喜的局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享受了巨额收益;二级市场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与“股价操纵”,享受到了股份增值的收益;银行储户购买理财产品享受到了超过5%的年化收益实现了资产保值;银行赚取了优先级收益率与理财产品收益率差值的收益率带来的收益。

那么,既然这么多方都赚了,到底谁亏了呢?

归根结底,买单的还是散户,不论是“市值管理”还是“股价操纵”带来的股价的飙升终归充满泡沫,有泡沫就总有破灭的一天,而泡沫破灭前接最后一棒的往往都是散户。这场资本的盛宴,终究还是一场“零和博弈”,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众多散户的小亏损汇聚成少数群体的大收益。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广告不就是为A股市场定做的吗?

“有限制地玩坏”

这种简单的暴利模式在A股市场迅速得到了推广,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最终引起了中国证监会的关注。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资产管理机构“结构化产品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进行了说明,“我们注意到,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通过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情形,认为存在道德风险。”

8月份,中国证监会向各券商投行部下发了一份内部通知,明确禁止个人或机构通过三年期结构化产品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部7处的最新通知,定向定价增发锁定期三年项目,发行时上市公司必须承诺“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那么,阳光版“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否意味着“结构化定增”模式暴利时代的终结呢?答案是否定的,只是“有限制地玩坏”与“无限制地玩坏”的区别而已。

笔者预计,对于前述已经公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公司,特别是运用高倍杠杆的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上市公司,持股计划锁定期内,将会出现一系列的资本运作,一方面,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到位、股份购买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可能会联合机构股东抛售公司股份,打压股价,以保证员工持股计划以较低的价格购入上市公司股份,控制买入成本。

另一方面,在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购入上市公司股份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将通过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产业并购、重大对外投资合作、上下游产业链整合等一系列资本市场“喜闻乐见”的高效“市值管理”(某种程度上与“操纵股价”存在异曲同工之妙)手段刺激二级市场股价的提升,并在锁定期结束后趁机出售股份,获利清仓,以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高收益。

员工持股计划的出台目的“使上市公司员工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上市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愿景是好的,但玩到最后还会是预期中的那个员工持股计划吗?

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篇_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

【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设立、运作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所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是指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产生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但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同时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

二、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不得约定以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三、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投资标的实际产生的收益进行计提或分配,未实现投资收益或出现亏损的,不得计提或分配收益。

四、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异化为“类借贷”产品。

五、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应明确其所属类别,约定相应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杠杆倍数限制等内容。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标的是否存在结构化设计,是否投资了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比较对象应当与其投资标的、投资策略直接相关。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杠杆(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与托管人明确投资杠杆监控机制、预警指标及被动超标处理方案。投资杠杆超出《暂行规定》要求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篇_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一对多结构化) 基金专户V1.0

合同编号:

XXX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XXXXX公司

资产托管人:XX公司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非常感谢您对xxxxx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计划特定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管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聘请【YYYY】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财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委托人认可该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因资产管理人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委托人已经全部了解并同意资产管理人将全部风险控制义务转移给投资顾问。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规、违反相关约定或投资顾问发生风险事件等资产管理人认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五)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若资产管理计划的净值触及止损线或者投资顾问被资产管理人解聘等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本资产管理计划将会提前终止。

(六)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知晓和认可管理人委托XXX公司担任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服务机构,并同意行政服务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

管理运作计划财产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若因行政服务机构违反法规或相关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行政服务机构。

(七)

(八)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九)

(十)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计划。

资产委托人声明:

本委托人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提示,清楚投资有风险,资产管理人无法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委托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特此签章。

投资者签章: 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 7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8

五、计划份额的分级 ..................................................................................................................... 10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13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5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6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30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31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35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36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39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42

十六、越权交易的界定 ................................................................................................................. 44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46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56

二十、报告义务 ............................................................................................................................. 58

二十一、风险揭示 ......................................................................................................................... 60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68

二十三、违约责任 ......................................................................................................................... 72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74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75

二十六、其他事项 ......................................................................................................................... 76

一、前言

(一)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XXXXX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计划”)的运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资产管理合同为准,特殊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起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自其不再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资产委托人不再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三)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亦是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一方当事人,全体委托人同意委托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全体委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投资顾问协议》。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第四篇_资产管理部创新发展规划

资产管理部创新发展方案

一、产品创新

传统的资产管理业务在市场竞争中并无优势,券商资管做大做强的主要依托在于差异化竞争。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既是目前券商资管规模获得超常规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是未来资管业务获得持续发展动力的关键。【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在产品创新方面,数量化产品、结构化产品、专门化产品已经在理财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而衍生产品、事件产品等产品目前只有部分私募有发行。

(1)数量化产品:目前市场上的数量化产品中包括量化选股、中性策略、市场套利等各种依托于A股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量化控制的新型产品。量化投资领域的创新主要在于投资策略的创新,研究发展更为切实有效的投资策略是其中的关键。从发达市场的经验来看,量化投资、自动交易已经占据了二级市场的绝大部分交易额,随着国内市场的发展壮大和制度管制的弱化,数量化产品也将逐渐发展壮大。目前我部正在积极研究设计数量化投资策略,力争早日推出成熟的量化投资产品。

(2)结构化产品:目前市场上的结构化产品主要分级基金和部分私募产品,券商资管因为制度约束尚未有结构化产品发行。结构化产品对于满足不同资金的风险偏好需求会起到无法替代的作用。从市场表现看,无论是债基还是股基,次级部分的交投都十分活跃,表明资金对分级基金的杠杆作用极有兴趣。对于未来市场发展而言,给不同资金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结构化产品的设计思路也可以更为宽泛,纵向多层级产品、横向权益差别产品、纵横交叉结构产品等都是可能出现的种类。

(3)专门化产品指专门从事某一类或某几类交易的产品,主要针对市场的一些固定交易模式,例如定向增发、大宗交易、质押回购等。目前东方资管的新睿1号是主要参与定向增发的产品,私募发行了大量专门做大宗交易或质押回购的产品。从产品收益方面看,这类产品对市场中长期走势敏感性不高,业绩收益具备保障。东方新睿1号净值2011年8月底成立,目前净值仍维持在1元以上,而同时沪深300指数跌幅将近20%;私募产品目前详细数据不多,但从媒体报道来看,专门做大宗交易的产品年收益或在20%左右,专门做质押回购的产品年收

益在10%左右。未来随着投资范围的拓宽,有针对性的开发固定交易模式的专门化产品也会对资金形成较强的吸引力。

(4)衍生产品指主要从事衍生品交易或者动态配置的产品,以期货、期权、融券等各类产品与标的证券或资产进行动态配置获取收益;事件产品则是专门针对市场某一时期的特殊情况或特殊事件发行的产品。目前公募基金和券商资管均未发行此类产品,仅私募有发行。例如部分私募发行的以股票组合为锚定、以股指期货短线交易为盈利模式的产品收益率排在行业前列。而有特色的事件产品目前尚未出现。在未来投资范围放开、做空机制增加的情况下,更多的衍生产品设计思路也将打开,有针对性的事件产品也会出现广阔的设计空间。

二、业务创新

在业务创新方面,目前已有的保证金管理业务、定向投资顾问业务、银行票据通道业务、银证合作理财业务都是近一年来兴起的重要业务形式。保证金管理主要在于盘活存量保证金;银行票据业务和定向投资顾问业务主要在于发挥证券公司的平台和通道功能;银证合作理财业务主要是与不具备理财能力的中小银行合作,代其投资。未来可以开展的业务形式包括市值管理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投融资平台业务等各种类信托业务。新规中定向产品不再对投资范围进行硬性约束,表明定向产品可以作为资管行业打通证券市场与实业投资的突破口,参与更为广泛的实业投资中,包括未上市公司股权、金融租赁、直接融资等方面的新型业务和产品都具备了开展条件。

从券商资管发展的大方向上看,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拓宽的投资范围和法律框架的信托化约束都在不断拓宽资管的业务边界,使其从传统的二级市场投资向全系列金融产品延伸,在此基础上打通资本市场与投资之间的界限,形成全面的综合资产管理平台。从发达市场的经验看,跨行业、跨领域、跨种类的大资产配置是主要模式,在法律允许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财务顾问、固定收益、投融资平台、衍生品、VC/PE甚至协议对赌等业务模式都是业务开展和资产配置的有效选择。券商资管发展的最终方向必然是覆盖全部投资领域的财富管理平台和资源整合平台。

三、目前我部正在开展的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

(一)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计划方案

1、业务框架:

(1)管理人:我司资产管理部作为计划管理人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计划。

(2)出资人:本专项计划资金具有分级性质,按比例分为优先、劣后和普通部三分。优先部分出资人主要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中小投资者,主要对象为金融机构理财客户等,优先部分资金可获得有保证的固定回报率;劣后部分出资人主要为有高风险高回报需求的投资者或公司自有资金,劣后资金为优先资金的本金和投资收益保底,投资回报率不确定;普通部分出资人主要为风险偏好中等的投资者,投资回报率与本计划整体平均回报率相同。

(3)融资人:专项计划专门服务于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

(4)抵押资产托管人:融资企业的抵押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托管;如遇违约情况,则由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代为处置。

在管理人完成计划成立手续后,募集资金划归专项账户,专项计划成立;计划规模在管理人先期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可分为多期;管理人需要制定统一的融资授信体系;融资企业需要以股权、债权或其他资产进行抵押。

【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计划框架图

2、操作流程

(1)专项计划发起:证券资产管理部发起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计划,并对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融资标准;计划的首期规模也需在事先调研的基础上确定。

(2)专项计划开始:计划管理人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资金募集,其中优先部分资金由金融机构通过理财产品等渠道向中小投资者进行募集;劣后部分资金主要向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VC/PE等投资机构募集;普通部分向券商或银行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募集完毕后转入专项计划账户,计划正式开始运作。

(3)企业融资申请:符合融资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将股权、债权或其他资产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抵押,并在专项计划中申请融资额度。

(4)融资资金发放:专项计划在确认企业融资申请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向企业提供资金。企业审核期间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无风险的类现金资产进行保值。

(5) 计划持续续存:本专项计划不设到期日,以保证对挂牌企业的持续支持。如果后续符合标准的企业增多,资金需求量增大,计划管理人应持续募集资金以保证计划能持续开展。

(6)企业还款过程:企业还款为融资逆过程,即先向专项计划还款,确认后股交中心对其质押资产解冻。

(7)违约情况处理:若企业出现违约情况,则由股交中心代为处置其抵押资产,处置资产后资金进入专项计划。

(二)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品种,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集合计划份额和进取级集合计划份额。优先份额属于低风险类型,进取份额属于高风险类型。

优先份额基准收益率为M=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1.5%;优先份额可以优先获得分配基准收益。在满足优先份额约定的基准收益率后,进取份额承担所有收益和风险。进取份额以较大程度参与剩余收益分配或者承担损失而获得一定的杠杆。

(三)银证合作业务

1、票据业务

银证票据业务合作模式主要分为票据转让模式和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两种。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投向于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将委托资金买断银行承兑汇票或者投资票据收益权。

银证票据业务合作流程图

银证票据业务合作优势在于收益稳固可观,产品兑付风险极低,收益率远高于定期存款,而且期限较短,票据贴现一般在6个月以内,能向投资者提供较好流动性支持。

2、理财产品业务

因投向、规模、客户资源等差异性导致相同期限的同类型(保本或者非保本浮动收益)银行理财产品具备不同的收益率。部分银行对于理财资金购买其他银行理财产品存在一定限制。为维护客户资源的稳定性,最大程度确保客户资产保值增值,银行理财资金通过对接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于收益率较高他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委托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将委托资金指定投向于某行理财产品;同时,因券商自身业务特点,需与银行的保持紧密的业务合作与沟通,从而对较为全面把握理财产品的最新信息。作为管理人,将充分利用该优势,为委托人寻求最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委托银行、产品销售银行和管理人的“三赢”。

3、投融资业务

(1)资金池

资金池理财产品,有别于传统的一对一理财产品,以债券、回购、券商资管产品、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投资的集合性资产包作为统一资金的运用,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性募集资金,以动态管理模式保持理财资金来源和理财资金的运用平衡,并从中获取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

银证资金池,即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委托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产品设计方案的优化和各类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配置,保证较高收益的安

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篇_2016会计学毕业论文范文

第1篇:江苏省体育部门会计管理模式问题探析

论文关键词体育部门会计管理模式探讨

论文摘要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及满足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江苏省体育部门结合实际,在全国体育系统内率先成立了会计核算中心,采用会计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监管并重的管理模式,该模式已经被体育部门特别是省级以上体育部门认可并成为在全国逐步推行的新的会计管理模式。但是其运行机制尚不十分完善,文章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指出了目前运行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对策、建议,以期能为体育系统财务管理提供一些借鉴。

一、江苏省体育部门会计管理模式的现状及特征

江苏省体育局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承担江苏省体育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体育工作的组织管理。除局本级机关外,江苏省体育局目前下设19个直属事业单位及41个体育单项协会,江苏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是江苏省体育局的财务主管机构。在2016年,江苏省体育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规范理财行为,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结合本部门下属单位性质各异、经费来源差别大、大型体育训练基地地处偏远地区等实际情况,对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体制进行改革,在全国体育系统内率先成立了会计核算中心,所有会计人员通过公开招考录用,采用会计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监管并重的管理模式,对集中办公和距离较近规模较小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小规模公司取消各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对其财务收支、会计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结算;对规模较大和地处偏远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通过委派会计来加强监管。在现有体系中,纳入江苏省体育局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范围的有局机关本级、14家直属事业单位、41家体育单项协会;其余直属的大型独立核算单位由会计核算中心派出人员实行会计委派监管。经过几年的实践,在会计管理机制创新、减员增效、强化财政资金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等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该模式已经被体育部门特别是省级以上体育部门认可并在全国逐步推行的新的会计管理模式。

由于存在下属独立预算单位多、收入来源差别大、规模不一、地点分散等业务特点,江苏省体育局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除了具有一般事业单位共有的特点之外,还有自己的特征:

1、体育训练型事业单位生产的产品——“体育运动成绩”的公益性决定了其社会效益显著但经济效益较低,这使得如何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好资产的保值增值显得尤为重要。

2、会计核算的内容多。由于体育类行政事业单位点多面广,内容繁杂,所以江苏省体育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也很丰富。体育训练单位核算的内容主要是教练员、运动员伙食费、训练费等费用;场馆经营单位核算的内容则以场馆维护成本费用、场租收入为主;社团协会核算内容主要是会费收入、人员劳务支出。

3、执行的会计制度各异。在现行会计制度准则中,江苏省体育局机关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各直属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社团协会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部分小规模公司则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以往在体育系统内实行的分散核算模式已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体育事业需求,而江苏省体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的成立,正是为适应当前体育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特征而进行的改革新举措。

二、江苏省体育部门会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中心模式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会计委派与会计集中核算制作为改革的产物,发自地方,2000年前后中央纪委两次发文,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朱镕基总理中也提出了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后来一直没有法律性或制度性的文件下达。而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由会计核算中心统管会计人员及会计核算的方式不符合新《会计法》的要求,同时,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均没有包含会计委派与会计集中核算的内容和规定。因此,法律依据的缺乏是会计核算中心工作面临问题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

(二)集中核算单位财务管理缺位

实行集中核算,各预算单位的财务进入核算中心后,单位领导认为会计核算中心会把关,无需严格保管、审核财产物资,不同程度地放松了财务管理;单位报账员认为自己只是现金收付的出纳员和会计凭证接收、报账的“票据传递员”;会计核算中心根据“会计主体不变、预算体制不变、理财机制不变”的原则,认为财产物资自主权在单位,其职责是核算、监督。于是会计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就各自的责任产生了一些模糊的认识,出现了“三不管”现象,这使得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薄弱的问题更为突出,出现会计核算中心和预算单位对一些财务工作互相推诿、扯皮,影响了财务工作的实效性,如果不加以解决,这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的问题势必更加突出,又将造成新的盲点。

(三)集中核算不直接参与单位的财务活动,跟踪监督职能缺失

目前江苏省体育局会计核算中心核算部每位会计要管理多个单位,人少事多,且常年在核算中心上班,不参与有关单位内部工作或管理,对各单位的业务事项知道甚少或根本不知道,造成具体会计事务与账务的脱节,失去了实地实时跟踪监督的优势。会计整天忙于报账结账记账,无法顾及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对不合理违规违纪的变通票据无从控制。因为集中核算的人员不直接参与单位的财务活动,无法跟踪监督,使得会计监督职能只是账物表面上的监督,支出合规合法化了,账务处理规范化了,但是却难以深入实际,财务根源上的监督没有真正实现。

(四)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相脱节,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加大

实行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移至江苏省体育局会计核算中心,但是相关资产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核算中心目前只具备核算功能,而财产清查由单位实施,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实物资产不能进行定期清理盘点。有些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没有如实登记,家底不清,账外资产流失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单位实物短少又不能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或者故意隐瞒,致使会计核算中心的账与单位实物不符。这种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相分离的情况使预算单位资产管理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将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委派会计的管理和有效激励方面有待于加强和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江苏省体育局会计核算中心在实施委派会计制前,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在规范会计委派制运行方面出台了一些好的措施,确保了委派制的顺利实施,但在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从规章制度内容来看,主要是规定了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在这些制度中,存在重职责、轻权利的情况,而且规定的部分权利寄托于受派单位授权的基础上。委派会计人员的责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不一定得到

相应的保障。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晋级、奖励往往很难实施,因为委派会计人员所做工作大都在受派单位,称职的委派人员往往会影响受派单位的不当利益,受派单位领导在考核时难免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对委派会计人员不能进行有效的考核和激励,这种情况长期下来势必影响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内在潜力。

三、完善江苏省体育部门会计管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改革是在新修订的《会计法》开始执行之后产生发展起来的,因而《会计法》在修订时未能涉及到会计集中核算问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作为新生事物已是客观存在,法律上应该承认这一会计组织形式并给予规范,法规部门应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法规文件,就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合法性给予肯定,以便会计集中核算有法可依,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会计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规范运行。

(二)明确责任,处理好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集中核算的关系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权按财务管理的要求仍归原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则应认真做好集中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记录、计算和报告单位各种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认真做好会计监督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时向各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正确划分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集中核算的关系后,明确了各核算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各自的职责范围。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单位资金所有权、财务自主权的实施,保证了会计核算中心会计职能的发挥。

(三)会计职能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服务与监督并重

目前江苏省体育局会计核算中心日常主要的工作是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然而,如果将会计核算中心仅仅作为一个记账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更要着重预算执行信息的反馈和控制。会计核算中心要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彻底扭转将会计中心视作单纯的核算机构的观念,还要处理好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只有服务到位,才能监督到位,只有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才能提高监督水平。一方面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另一方面也要增强责任意识,做核算单位的“当家人”,熟悉规章制度,正确行使监督权。

(四)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内部监控制度

江苏省体育局财务主管部门应严格界定固定资产范围,使会计核算中心能够统一固定资产入账口径;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健全固定资产账务审核制度,严格规范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江苏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会计核算中心通过定期全面清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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