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知识 > 人文百科 > 诉讼,索尼

诉讼,索尼

时间:2017-10-30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www.gbppp.com--人文百科】

诉讼,索尼 第一篇_苹果诉三星案例

一、案件经过

苹果自2011年4月就开始了一系列针对三星的诉讼,在2012年7月30日开庭时最终确定的诉讼申请中,苹果称三星侵犯了其iPhone和iPad的技术、用户界面和设计,有4项设计专利和3项软件专利,并通过非法抄袭获取竞争优势,对苹果造成了持续的经济损失,损失额达25.25亿美元,不仅索赔还要求法院在美国市场禁售三星相关产品。与此同时,三星也就此提起反诉,认为苹果反而在抄袭自己的5项专利,要求苹果赔偿4.218亿美元。但最终判决结果是三星“抄袭”苹果成立,而三星的反诉被全部驳回。

案审理主要关注的是苹果设计团队是如何想到iPhone和iPad创意的。苹果试图证明三星剽窃了自己的设计,而三星则力图向陪审团证明,自己的产品与苹果的不同,并且苹果是受索尼公司产品的启发研发出iPhone和iPad的。

苹果负责全球营销的高级副总裁希勒(Phil Schiller)出庭作证,透露了苹果在营销iPhone和iPad方面的花费,公开讲述了研发iPhone和iPad的全过程,展示了这些产品的早期设计,还描述了其产品研发团队的具体情况。

苹果负责公司移动产品软件的高级副总裁福斯特(Scott Forstall)在作证时讲述了iPhone的设计过程和研发iPhone过程中遇到的重重挑战。并讲述了苹果已故联合创始人乔布斯(Steve Jobs)曾对如何组建iPhone研发团队制定了不同寻常的规则,包括不能雇用苹果以外的任何人员来研发用户界面;选用来自苹果内部的“超级

明星”进行研发;给研发团队“锁定”了苹果办公楼的其中一层,并在其中安装了摄像头和门禁卡,以增加这个项目的安全性。

而三星向法庭提交了它认为可以证明iPhone的设计灵感来自索尼产品的证据,旨在削弱苹果指责三星剽窃iPhone的原创设计的说法。但是美国地区法院法官高兰惠(Lucy Koh)阻止三星提交的证据,因为他认为这些证据是影响对案件审理的无关因素。

按照法院判决,三星的21款产品抄袭了苹果名为

“Rubberbanding”的技术。通过这一技术,当iPhone的屏幕滚动到页面边缘时将会产生回弹的效果。这些产品里面包括三星目前最主力产品Galaxy系列智能手机。这意味着,如果不对所涉及侵权进行更改,三星的这些产品将在美国市场禁售。

法院和陪审团并未判决三星Galaxy Tab平板电脑侵犯苹果专利,这是另一款三星对抗苹果的重要产品。苹果公司已经向法院提出要求,继续对三星平板电脑层面的“侵权”施加压力,并希望禁售的可能性继续扩大至三星的更多产品上。

10.5亿美元的赔偿对于单季度(2012年二季度)净利润高达88亿美元的苹果苹果公司和单季度(2012年二季度)净利润45亿美元、持有现金210亿美元的三星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苹果CEO库克的态度最能说明苹果的目的,他说“对于陪审团认定三星蓄意侵犯我们的专利,向业界清晰地发出剽窃是不对的信息,我们表示赞赏”,希望“全世界都注意到陪审团的裁定”。如同库克在乎的“让世界知道三星抄

袭”,三星也更在乎“让世界知道三星没有抄袭”,这是双方最看重的事情,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禁售令。

二、案件背景资料

1、苹果与三星的合作关系

对簿公堂的三星和苹果并非彻彻底底的竞争对手,业务众多的三星也是苹果重要的合作伙伴,目前双方有50多亿美元的供应合作关系。

苹果是三星微处理器代工业务和其他部件最大的客户,也是其最大的海外客户。三星旗下晶圆代工业务中苹果的订单占据85%,三星代工的产品就是iPhone和iPad用的A4和A5X处理器,苹果CEO库克曾把A4和A5X处理器形容为iPhone和iPad的引擎。

2、案件的国际背景

美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只是三星、苹果世纪专利大战的一部分,就在判决前一天,韩国首尔中央地区法院也对相近的苹果与三星的专利纠纷做出裁决,认定苹果侵犯三星2项技术专利,而三星侵犯了苹果的1项专利。法官要求双方就侵权行为向对方支付小额赔偿(苹果赔偿1.765万美元,三星赔偿2.2万美元),并责令在韩国禁售侵权产品。但涉案产品均非三星和苹果的最新型号。据不完全统计,苹果和三星的专利诉讼在美国、韩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地上演近50场。 由于诉讼地点的不同,苹果、三星的案件会呈现明显“主场”特征,但目前苹果公司已经在各自主场的前两次战斗赢得先机,三星完

全处于劣势。因为美国法院的宣判借鉴意义最为重要,其他欧美地区也等同于苹果的主场。

三、案件的市场影响

三星认为,“判决结果并不应该视为苹果的胜利,而是美国消费者的一个损失。这将导致选择减少、创新降低并且可能价格提高。不幸的是,专利法被操纵从而让一家公司独占拥有圆角的长方形,或者那些由三星和其他公司每天进行改善的技术”。硅谷著名IT专栏作家丹·吉尔默也质疑称,“这起官司异常复杂,光是说明就长达100多页,但陪审团却只用了两天就很快做出裁决”。吉尔默担忧,倘若苹果利用“失控的专利制度”打压对手,就将全面掌控用户使用技术的方式,从而阻碍市场竞争。市场调研机构NPD提供的数据显示,三星已经是美国智能手机市场第二大供应商,2012年一季度其在美国智能手机市场份额增长140%,获得了24%的份额,仅次于苹果29%的市场份额。但美国市场大门很可能向三星关闭一段时间,更换设计、外观都将是影响三星品牌和市场机遇的大忌。

HTC惨败于苹果的专利战就是鲜活的例子,在2011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决HTC侵犯苹果专利权之前,这家公司的市值曾一度超越诺基亚跃升至全球第二大智能手机厂商,全球市场份额也高达18.2%,但当ITC对HTC手机正式实施进口禁令后,HTC迅速陨落,市值在8个月内缩水40%,连续三个季度利润下滑,目前衰势依旧,风光不再。

倘若苹果如果持续赢下类似诉讼,以谷歌为主导、三星为领头羊的Android系厂商将面临厄运:要么是所有Android厂商都要向苹果支付专利费,要么是其他手机厂商不堪重负,无力与之竞争。

诉讼,索尼 第二篇_1970年,美国发生了一起针对日本索尼公司的重大倾销诉讼案件,索尼公司

【诉讼,索尼】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诉讼,索尼 第三篇_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1-1:2007年,某建筑公司承建某林业科学研究所办公楼。同年7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某涂料厂厂长王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涂料厂涂料和107胶,质量按同行业的标准,货到付款。李某按协议交付了定金。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因涂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多次返工,经多次交涉,某涂料厂以建筑公司没按要求施工造成返工为由拒绝赔偿损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请回答:

(1)请指出本案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2)李某和王某在本案中是否属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解析:(1)本案涉及的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涂料厂。

(2)李某和王某并不是本案的法律关系主体。李某与王某分别代表各自单位参与买卖法律关系,是一种职务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各自的单位。同时,在这个买卖法律关系中,李某和王某本身既不能享有权利,也无须承担义务。【诉讼,索尼】

1-2:王某今年16周岁,是某服装厂的个人。一天,王某在某珠宝商店购买了价值2300元的金银首饰。王某父母得知后,以其女儿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为由,要求珠宝商店退货。珠宝商店则不同意退货,王某也认为自己已长大成人,完全可以自己做主,也不同意退货。

请问: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王某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因为王某已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法律上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父母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买卖行为一经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律规定或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1-3: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甲称,自己买两部手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手机已以2950元卖给了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请问: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

解析:商店将价值2999元的手机错标成1999元,属于对行为的重大误解,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针对这种重大误解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商店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变更或撤销。

1-4:某食品厂派采购员王某到某沿海城市采购水果1000公斤。王某到某地看货后,觉得水果质量不错,遂与水果批发商吴某签订了3000公斤的水果购买合同。王某回厂后立即向领导汇报了合同订立情况,厂领导未作表示。一周后,吴某将3000公斤水果运送至食品厂。因水果超过了需求量,食品厂要求退货,并拒付货款。并对王某授权范围的2000公斤水果置之不理,导致其全部腐烂。

请问: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诉讼,索尼】

解析: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王某超越代理权签订了买卖合同,食品厂领导知道后未作否认表示,视为追认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有效,应承担合同后果。

1-5: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代理商某粮油

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蜜糖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必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订了合同,并说蜜糖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

请问: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解析:朱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朱某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且粮油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其法律效果应属于大鹏公司。但对于粮油公司来说,则享有选择的权利。

1-6:2007年6月10日,吴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吴某于是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甲公司和承包人乙公司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吴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

请问:

(1)吴某请求损害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

(2)吴某6月13日的行为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解析:(1)吴某请求损害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于2009年6月9日届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吴某6月13日的行为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为吴某在前往法院起诉途中遭遇台风而中途返回,并未完成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行为,自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企业法

2-1:个人独资企业法【诉讼,索尼】

陈小飞是在读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1年6月,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万元,开业后生意兴隆。于是,天华有限公司与陈小飞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陈小飞同意。后因经营不善,陈小飞决定于2005年3月解散该个人独资企业。

请问:陈小飞的企业允许另一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合伙企业法

李某、赵某、钱某欲成立一合伙企业,在订立合伙协议时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李某全权负债,赵某、钱某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请问:该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是否有效?

解析:此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陈小飞如果允许另一公司注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将企业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

2-2:合伙企业法

下列是某普通合伙企业在成立时约定的各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期限(总出资为20万元):

(1)刘某以自己的专利技术出资,作价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50%;(2)吴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自己聘请了某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3万元;(3)张某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将从银行贷款获得的5万元出资;(4)赵某以自己的现金2万元出资,约定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请问:以上的出资方式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解析:刘某、张某、赵某的出资是合法的。根据《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出资的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的出资缴付期限未有强制规定,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2-3:合伙企业法

李某、赵某、钱某欲成立一合伙企业,在订立合伙协议时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李某全权负责,赵某、钱某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请问:该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是否有效?

解析:该约定前部分有效,后半部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4:合伙企业法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的出资为其拥有的3台机器设备,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乙因急于使用现金遂将机器以较好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丁。

请问:乙与丁的买卖行为应如何认定?

解析:乙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有效的,丁依法取得该机器的所有权。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乙虽然无权处分已作为出资的机器,但其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所有权。

2-5: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份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规定,合资企业的资本为450万元,中方投资350万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厂房机器200万元,现金100万元。外方投资100万元,其中现金70万元,机器设备30万元(系向某国租赁来的)。

请问: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首先,合同中约定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合法,按法律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

其次,外方用来投资的机器设备是租来的不合法。法律规定,合营者可出资的方式中除场地使用权出资外,其余财产是出资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诉讼,索尼】

第三章 公司法

3-1:

甲公司于2000年5月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 ,约定一年后还款付息,但到期后未来偿还;2001年8月,甲公司实行改制,分立成甲公司和另一家新公司乙公司,分立时,未涉及对丙银行的借款的具体负担问题。

请问:丙银行可否向新设立的乙公司追回借款?该债务应该如何负担?

3-2:

2000年6月,甲、乙两人拟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以其个人拥有使用权的三层写字楼出资,折合人民币750万元,乙出现金250万元,但由于甲未取得该写字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还未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请问:甲、乙去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公司登记部门能否同意其申请?

3-3:

海荣冰箱厂、广德物资有限公司与汾河集团出资成立了一家M有限责任公司,冰箱厂控股51%,物资公司控股39%,汾河集团控股10%,M公司成立后第一年,业绩十分不错,盈利颇丰。但到2004年,公司将一部分资金投资到新项目上,该项目投资,汾河集团持反对态度,但由于控股不多,被迫同意。当新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时,汾河集团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将10%的股份转让给N公司。另两股东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该股份转让行为无效。

3-4:

某饮料公司股东张先生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自己的汽车修理生意,约定由某饮料公司经理赵先生以饮料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赵先生遂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某饮料公司为股东张先生的银行2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2年。结果,借款期限届满,张先生还未还本付息,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及饮料公司连本带息归还20余万元。

请问:饮料公司经理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饮料公司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3-5:

许某为A公司的董事,A公司主要经营低温液体储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等。自2000年起,许某尚在任职期间,其另行申请设立了B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基本相同。并且许某利用A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A公司4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还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请问: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公司的诉求?

3-6:

2007年3月,甲、乙、丙三人合计共同组建“飞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拟定:(1)公司发起人为甲、乙、丙。(2)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3)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1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请问:《公司法》颁布后,上述条件是否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3-7:

甲、乙、丙、丁私人共同出资5000万元设立丰利股份有限公司,均担任公司董事,总股本为5000万股,其中甲、乙、丙各持500万股,丁持有3500万股。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设立后开始营业,2005年10月,丁因为资金紧张,要求向甲、乙、丙共转让自己股份的30%,共计1050万股,由三人平分,甲、乙、丙三人同意。

请问:丁转让其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1: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表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了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

“钻法律的空子”。王海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请问:王海是不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7-2:

2007年8月18日中午,张某来到某饺子馆就餐。在就餐结束起身付钱时,由于店里地面湿滑,张某摔倒在地。当时饺子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张某自行去医院检查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00元。张某事后要求饺子馆支付此笔医药费,被拒绝。

请问:饺子馆侵犯了张某哪些合法权利?

7-3:

下列店堂告示中,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为什么?

(1)请妥善收管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一旦丢失,本商场概不负责;

(2)偷一罚十;

(3)假一罚十;

(4)处理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5)本酒店谢绝自带酒水。

7-4:

2007年3月8日晚7时许,孙某与家人及邻居在某餐厅聚餐。餐厅使用的是边炉石油气和卡式炉。在进餐中,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孙某面部、双手烧伤,经鉴定,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卡式炉也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另据鉴定证明,孙某面部双手烧伤,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劳动能力受限,丧失率为30%。

7-5:

2007年2月,某家电商场为促销商品开展了“买一赠一”活动,承诺购买商场音响、家电的,赠送一个价值500元的话筒。王某在该商场购买了一组音响,获赠一个话筒。在回家安装调试音响时,王某发现话筒既没有商标、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生产厂名和厂址,而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随后,王某向家电商场交涉,要求退换。但销售员以店堂告示已告知“赠送商品概不退换”为由,不予退换。王某认为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将家电商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扬声牌”话筒的价格双倍赔偿1000元。

结合案例,请回答:

(1)家电商场的店堂告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王某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8-1:

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

请问:本案中,可以以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8-2:

依据《产品质量法》,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下列哪一

诉讼,索尼 第四篇_知识产权纠纷大事记

知识产权纠纷大事记

标题:

一、 中国首例主动加入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案最终获胜;

二、 中国捷康公司在美赢得知识产权诉讼;

三、 全国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赔偿案;

四、 英特尔与深圳东进知识产权诉讼案“握手言和”;

五、 深圳海关查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机配件案;

六、 任天堂在Guardian诉Wii专利侵权案中胜诉;

七、 谷歌专利诉讼逐年递增 态度强硬成众矢之的;

八、 法国施耐德电气与中国正泰了结专利诉讼;

九、 “337调查”——LED专利诉讼白热化;

十、 中国数字电视行业全球专利诉讼的新发展与前景预测。

详解:

一、中国首例主动加入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案最终获胜;

中新社北京二零零九年六月八日电(记者王彤) 中国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八日在此间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该公司主动应诉英国泰莱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专利调查的判决最终取得胜利。

这是自中国二OO一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唯一一家主动要求加入“三 三七调查”并最终胜诉的中国企业。

所谓“三三七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一九三O年通过的关税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对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

三氯蔗糖是一种甜度相当于蔗糖六百倍的新型甜味剂,应用于全球三千多种食品和药品中。近年来,中国三氯蔗糖产品出口发展迅速,引发了一些美欧生产企业的关注。

二OO七年四月,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ITC对三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捷康公司一开始并不是“三三七调查”这项中的被告,但鉴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可能发出“普遍排除令”,捷康公司主动申请加入调查,以证明自身的生产工艺专利不侵权。 通过严密的调查和取证,今年四月六日,ITC认定全球最大的三氯蔗糖制造商之一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没有侵犯糖业巨头泰莱声称的美国专利。根据美国规定,对于ITC的最终判决美国总统还拥有在六十天之内进行否决的权力。而截至六月六日,奥巴马并没有行使否决权,因此盐城捷康在此案中最终取得胜利。

据了解,捷康公司在美国的整个应诉过程近两年时间,投入人民币二千多万元。

中国商务部官员指出,近年来,许多案例表明,美国的“三三七调查”程序被许多跨国公司利用,成为其竞争策略之一。该案的胜诉表明中国企业科技创新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都在不断增强。

二、 中国捷康公司在美赢得知识产权诉讼;

中国江苏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美国分公司高级副总裁叶晓坚6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鉴于美国政府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该公司在与美国泰莱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中赢得胜利。

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以侵犯其多项知识产权为由,正式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对3家中国三氯蔗糖企业展开“337调查”。盐城捷康并不在3家被告之列,但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捷康公司2007年7月5日仍主动要求加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以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经过近两年的跨国诉讼,2009年4月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美国总统在60天内未行使否决权,这一裁决将自动生效。

所谓“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1930年通过的关税法第337条对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根据美国相关法规,在美国国内企业提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相关进口产品发起“337调查”后,委员会可以发出“普遍排除令”,即只有经委员会调查确认没有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的外国产品才可以进入美国市场,而其他所有企业都将被挡在市场之外。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面临的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不断增加。据统计,中国在对全球最大消费市场美国的出口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多。自2000年起,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337调查”中,中国连续7年成为第一涉案大国,而近期美国针对全球的“337调查”,近40%涉及中国企业。

据叶晓坚介绍,盐城捷康此次主动加入“337调查”,历时近两年,耗资300多万美元。盐城捷康总经理安立军在公司发表的声明中说,捷康公司主动加入调查,最主要的目的是突破美国泰莱公司设臵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为盐城捷康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扫清障碍。

安立军说,由于加入“337调查”需耗费巨额律师费,不少中国被诉企业望而却步。他说,不排除一些美国企业以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制造事实上的贸易保护壁垒。他强调,中国企业应转变观念,把律师费当做一种投资,主动应诉,以为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扫清法律障碍。

三、全国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赔偿案;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日公司)诉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纳尔公司)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为北京二中院受理的首例以恶意诉讼为由而提起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北京明日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维纳尔公司是同行业竞争者,2002年、2003年被告将早已进入公知领域的“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系列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005年2月,被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宣告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鉴于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在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宣传册中公开了相关外观设计,而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故据此不能得出被告维纳尔公司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结论。

鉴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时,依据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最终被宣告为无效时,被告也及时申请撤回起诉。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明日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维纳尔公司指控其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有其他来源,故明日公司主张被告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而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并以此方式恶意侵害原告的相关权利,依据不足。

目前,知识产权诉讼已成为很多企业抢占市场,打击竞争对手的战略手段,如何界定和准确把握恶意诉讼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是本案审理的关键,也是此案审理广受关注的原因之一。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北京二中院聘请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特殊身份地位,促进案件高效、公正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案的判决,将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提供很好的实践素材。

四、英特尔与深圳东进知识产权诉讼案“握手言和”;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历时2年多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巨头”美国英特尔公司与中国民营科技企业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诉讼“交锋”,以双方“握手言和”告终。英特尔公司和深圳东进公司14日在北京宣布,双方在深圳与北京两地的知识产权诉讼最终和解,并共同签署了联合声明。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东进公司侵犯其SR5.1.1软件“头文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2005年1月,深圳中院向深圳东进公司送达了相关司法文书并在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2005年4月,深圳东进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另案起诉英特尔公司技术垄断。2006年7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东进信达起诉英特尔案。

联合声明指出,基于双方目前的企业战略及业务经营考虑,继续诉讼无益于各自的最佳商业利益。因此,在尊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基础上和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英特尔公司与东进公司已就相关诉讼达成庭外和解。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保密。

深圳东进公司总经理贺建楠说:“东进公司作为中国民营企业,能够与英特尔公司达成和解,本身就说明了中国自主创新企业在创新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等方面有了很大提升。东进公司将继续发展相关通讯业务,开发新产品,并与其他企业一起为促进中国IT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88451/

推荐访问:索尼官网 索尼黑卡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