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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时间:2017-10-26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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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第一篇_广西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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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区科技特派员管理,规范科技特派员服务行为,提高科技特派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关于开展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程方案的通知》(桂科政字〔2009〕50号)要求以及其他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科技特派员分类

科技特派员分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和个人科技特派员两类。法人特派员由高校、科研院所、学会、企业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以单位名义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个人特派员以个人身份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二、科技特派员选聘条件

(一)具备一定政治素质,有创业积极性。

(二)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和专业技能及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可按需选聘为科技特派员。

(三)具有专利技术、发明成果或副高以上职称以及博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可优先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四)身体健康,作风踏实。

三、科技特派员选聘办法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的选聘程序:

(一)科技人员填写《科技特派员推荐表》、派驻企业填写《派

驻企业申请表》。

(二)科技人员、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以及派驻企业或其他组织共同填写派驻协议书。

(三)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以上三份材料后,择优选聘。

有关表格可到广西科技信息网上获取。

四、服务期限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鼓励科技特派员连选连派,延长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农时季节、实施项目需要和当地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但1年内原则上应有1/3以上时间在派驻单位工作。

五、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开展技术服务。

(二)积极引进、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地方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研发能力。

(四)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问题,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科技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传播科技经济信息等方面的作用。

(六)组织开展科普和人才培训,重点抓好乡土人才、适用人才以及高级技术工人的人才培训工作。

(七)帮助当地企业策划申报各级科技项目,为当地培育、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

(八)沟通派出单位与派驻企业或组织及有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畅通,优势互补,共谋发展。

(九)服从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工作指导,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六、科技特派员政策待遇

(一)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仍属本单位职工,原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编制不变,调资、晋升和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二)自治区设立科技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其他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立项。

(三)科技特派员在不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不损害派出单位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以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投入创业服务,通过建立利益共同体,发展科技产业,取得合理报酬和收益。科技特派员可以介入农产品流通领域,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直接参预农产品销售等形式,取得合法收益。

七、科技特派员的考评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对任期届满的企业科技特派员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出具评估考核意见送派出单位;对评估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考核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视为不能完成原单位年度工作任务。

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第二篇_县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县级科技特派员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有效开展,使科技特派员管理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一、科技特派员的选聘

(一)选派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农村基层和农民怀有深厚的感情,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特长、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且有一定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者(有科技成果或在研科技项目的人员优先选派),且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二)选派程序

1、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征询乡镇、村、企业、协会、基地、园区意见,盘活人才资源,提出人才需求计划;

2、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根据征询意见和人才需求计划,发布科技特派员招聘公告、接受申请和报名并提出初步推荐人选;

3、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与推荐人选签订服务协议;

4、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备案。

二、科技特派员的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乡镇制定和完善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特别是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规划。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科技试验示范推广,筛选推广一批适应当地种养加短平快发展项目,从技术上予以指导,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在农村的转化应用。

(三)积极引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帮助当地培植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开展科技培训,树立科技典型,培养致富能手和实用技术人才,充分发挥科技示范辐射效应和科技能人的带头作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农民致富本领。

三、科技特派员的管理

(一)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科技特派员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指导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审批、选派、聘用、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配合做好省、市科技特派员的日常联系服务工作。

(二)科技特派员在入驻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入驻乡镇党委、政府要主动邀请科技特派员参加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负责对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出勤考核,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他们的工作。

(三)派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创业一线。在资金、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方面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其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妥善做好期满返回后的工作安排。协助入驻乡镇做好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工作。【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四)科技特派员在下派工作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下派任务的,经入驻乡镇和派出单位同意后,报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派出单位另行选派人员并做好有关交接工作。

四、科技特派员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

1、 完成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议书内容情况(50分)

2、综合表现情况(15分):驻点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5分),考勤情况,每月不少于15天(5分),工作态度(5分)。

3、撰写调研报告及发展规划、提供工作信息情况(15分):撰写1篇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方面的调研报告(5分),帮助乡镇制订完善农业、农村科技发展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5分),每年向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提供5条以上工作信息(5分)。

4、“五个一”科技服务与示范情况:有其中一项者得20分,没有不得分。“五个一”即帮助当地一个企业取得显著成效,建立一个科技示范基地或10个示范农户,组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技术协会,做大扶强一个农业特色产业,培训一批农民(开展科技培训、科普宣传、技术难题征集解决等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考核方式及程序

1、考核方式:科技特派员派遣期满后进行严格考核,以平时督办检查情况作为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100分—90分为优秀(含90分);90分—75分为良好(含75分,不含90分);75分—60分为合格(含60分,不含75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考核程序

①、自我总结。对照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协议书和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任务,认真总结派遣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所做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对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管理提出有关建议,填写《长阳科技特派员目标责任制考核表》。

②入驻乡镇或企业评议。入驻乡镇或企业根据科技特派员在当地的工作业绩表现、群众反映等综合情况,对科技特派员提出评议意见。

③派出单位评价。派出单位(县科特办)根据入驻单位(乡镇、企业)的评价意见和考核结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评价,并填写评价意见。

④审定。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评定组统一审核,确定考核等次,报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审批。

(三)任免、调整与奖惩办法

1、对于下派期间考核检查不合格,或由于自身业务能力、责任心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停止下派;

2、任期满,凡是参与科技项目未完成的,服务点一般不作调整;并继续作为下届科技特派员派出;

3、下派期间在当地难以发挥作用,但业务水平确实相当高的科技人员应及时调整服务点,但调整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4、考核和鉴定材料报送人事部门并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科技特派员晋职、晋级评优的依据。

5、科技特派员的奖惩方式:通报表扬、奖金奖励、项目优先、评优优先、晋职晋级优先、推荐提任等。对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要通报批评或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五、服务期限及待遇

(一)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二年,服务期满工作成绩突出者可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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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特派员的原职务(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工资、福利、奖金等)、编制在下派期间保留,不影响正常的调资和职称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年终考核时优先评定优秀等次。【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三)科技特派员取得的科技成果,提交科技成果主管部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四)鼓励科技特派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形式,与当地企业和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其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予以保护。

(五)驻点后,所在乡镇、村、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其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生活上关心照顾,使他们能安心工作。

(六)驻乡镇工作期间,可列席入驻乡镇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入驻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科技帮扶和服务“三农”工作。

本办法由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第三篇_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服务广东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广东产业发展需求,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选拔,派驻到广东省内的相关企业、专业镇、高新区、民营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 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是深化省部、省院产学研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引导国内外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深入生产一线,架起高校、科研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与广东企业、产业、区域合作的桥梁,切实解决企业各类技术问题,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把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工作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创新学科建设思路,更新人才培养理念,结合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以下简称“特派员助理”)工作,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四条 重点任务

(一)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根据技术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特派员要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分析和研究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二)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面向国内外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努力促成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有效对接和结合,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三)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充分利用派出单位的科研、教育、人才等优势条件,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研发工作。充分分析企业的技术需求,研究产业重大共性技术问题,整合产业和科技优势资源,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开展联合攻关。

(四)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帮助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服务中心、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等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争取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或联合建设国家级或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提升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以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能力。

(五)优化企业研发团队,联合培养人才。通过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联合研发平台、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推动企业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奖教金等形式,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同时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培养有生产一线工作经验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

(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典型示范效应。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把企业培育成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高科技企业。发挥特派员所驻企业的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带动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全年接受申报,分批审核认定。

第六条 派出单位应为高校或科研院所,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制订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 申报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高校或科研院所拟重点培养的中青年教师、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三)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四)对广东相关企业、产业创新有浓厚兴趣,有志于参与广东产

学研合作。

第八条 申报驻点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粤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自主创新意识强,为特派员安排合适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良好。

第九条 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特派员应签订《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以下简称《派驻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派驻各方可根据需要签订知识产权、利益归属以及其它协议作为《派驻协议》的补充法律文件。

第十条 特派员派驻企业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派驻时间和派驻形式由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特派员三方协定。派驻期满后经三方协商同意,可向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产学研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广东省中国科学院全面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院合作办”)申请办理延期。延期的特派员纳入当年度特派员管理。

第十一条特派员申报和对接。科技人员和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和对接,企业与特派员签署《派驻协议》,经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派出高校或科研院所科技主管部门、省部产学研办和省院合作办网上审核通过,在线打印书面材料盖章后提交。

第十二条特派员认定。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根据《派驻协议》,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特派员给予认定,并颁发“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证书”。

第十三条特派员退出机制。特派员进驻企业3个月内,如果特派员与企业双方确认无法履行《派驻协议》,可协商解除协议,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备案。特派员和驻点企业可重新选择建立派驻关系。已联合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支持的,按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特派员助理

第十四条特派员助理是特派员的助手,在驻点企业协助特派员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生产经营等工作,并在工作中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特派员助理的派驻应以各方自愿为原则,特派员助理既可以是特派员研发团队里的其他科技人员,也可以是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派驻数量和时间由派出单位、特派员与驻点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特派员负责特派员助理的选拔和管理,确保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派驻期间的安全,发挥团队作用,培养复合型人才,拓宽应届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特派员助理在驻点企业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驻点企业要把引进企业特派员助理作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挥好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的作用。

第五章 特派员工作站

第十八条选择已积聚一定数量企业科技特派员和有较好省部、省院合作工作基础的大中型企业、高校与地方合作建立的研究开发院、省级专业镇、省级以上高新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凝聚一支稳定、高层次、高水平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创新团队,形成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粤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生产或经营规模,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

(三)制定明确的研发目标,任务分工合理,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

(四)为进站特派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各地市、高校和科研院所应积极支持工作站建设工作,把工作站作为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的重要平台,作为面向区域产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鼓励和支持工作站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择优对工作站给予支持。

第六章 组织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科技司、人事司,科技部政体司,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共同组成“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指导和协调,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要组织做好行动计划的推进工作,对经认定的特派员及其特派员助理团队与驻点企业联合申报的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和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级科技部门应主动关心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工作和生活,督促驻点企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通过本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特派员及其驻点企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二十四条派出单位要认真选派合适人员担任特派员,为特派员完成派驻任务积极创造条件。要制订相应的激励措施,确保派出的特派员原职务、工资、福利、待遇、岗位不变,工资、职务晋升和岗位变动享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驻点企业应积极创造特派员及其助理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协议的承诺,把特派员及其助理团队作为企业创新资源,加快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第四篇_对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思考

对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思考

摘要: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如:职责定位不明确、经费投入不足、未建立起长效机制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法以奠定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法律基础,加大政府的投入和扶持力度,政策要考虑到科技特派员的因素,农村科技特派员职业化,建立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长效机制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问题;政策建议

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发轫于农村,源于农民的需要,基于基层的探索和实践,是科技服务于“三农”的一种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在总结福建省南平市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科技部决定在西部地区开展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并于2005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这项制度。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的1039个县市开展了科技特派员工作,科技特派员人数超过5.7万人,直接服务近4万个村和1400多万农民。实践证明,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了人才、技术、管理、土地和资金等生产要素在农村的有机结合与合理流动,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生产的市场化水平,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然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在各地仍处在实践和探索之中,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只有不断完善、提升并逐步规范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才能使这一制度健康发展,并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 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职责定位不明确

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是指具有一定专长的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服务,帮助农民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组织农民运用科技和科学方法致富。但在各地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已远远超出了“科技”的范畴。由于农村普遍缺乏各类人才,科技特派员就成了农村的高级人才,除了从事农业科技推广、科技服务工作外,还承担了农村金融、乡村建设、商品流通,甚至计划生育等工作,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基本涵盖了农村工作的方方面面,这导致了科技特派员的工作难以准确定位、明确职责。多数科技特派员混同基层农技人员或其他农村管理与服务人员,未能更好的发挥科技特派员的专长

和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没有规范和明确,管理机构具有过渡性和临时性的特点,导致基层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定位也不明确,在很多情况下与乡镇农技站混同。而一些地方将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设在“三农”服务中心内,负责农业技术服务工作,既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产生职能的交叉,又出现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取代农技推广站的现象,产生了以行政性取代法律性、以临时性代替长期性的趋势。

1.2 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从各地已有的实践来看,农村科技特派员所服务的对象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有了一定的市场之后,这一制度的运行就有了较稳定的基础,科技特派员的科技服务也可以在利益共享机制中获得一定的回报。但在这一工作启动和推动的过程中,必须有一定的经费保证,才能激励、引导科技人员投身于农村科技服务,否则,这一工作很难开展,更难以形成一种良性的发展机制。例如:科技特派员到乡村工作,需要一定的试验和示范推广经费;科技特派员的日常工作、管理也需要一定的经费。目前,多数地方没有财政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支持科特派工作的资金一部分是使用地方科技三项经费,另一部分是依靠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作为补充。由于缺乏经费,一些地区无法落实科技特派员为提供科技服务而产生的有关通讯、交通、出差等必要的费用补助,更谈不上在试验和示范推广费用上予以支持,在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中给予扶持,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效能的发挥。

1.3 未建立起长效机制

要加强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建设,必须从体制上理顺关系。目前,我国各地科技特派员的管理体制差异明显。虽然均由当地主要干部任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负责人,但科技特派员的具体管理部门却各不相同。有的依托农村工作办公室、有的依托科技局、有的则依托组织部门,这种管理体制虽然是因地制宜的做法,但由于牵头单位不一,要进行统筹协调就有一定的难度,显然不利于这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化建设。尤其是在乡镇,上下关系未理顺的问题普遍存在。由于科技特派员工作涉及的业务部门多,有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存在多个领导同时分管的现象,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

另一方面,农村科技特派员市场化的双向选择机制尚未建立,科技特派员的

选派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鼓励科技人员下基层创新创业的保障政策、激励措施不规范、不完善;缺乏一套检验科技特派员服务效果的科学评价体系,客观上存在赏罚不明的问题,不利于调动农村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打破体制、机制的束缚,建立起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长效机制。

1.4 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在实践中,各地基本上打散了原有的农技推广队伍,由多个部门的人员重新组成了科技特派员队伍。由来自不同单位、不同层面的人员构成的科技特派员队伍,组织结构相对松散。这种方式在短期内加速促成了农村科技推广力量的整合,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行政性、临时性队伍也难以担当农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这一法定性、长期性的任务。由于农村科技特派员队伍这种特殊的构成形式,科技特派员队伍不稳定,部分科技特派员没能很好地处理原单位工作与下村服务的关系,有的下村服务时间有限,有的服务不到位或服务不主动,工作实效不明显,也影响到农业科技推广的效率。这种情况下,也难以对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科技特派员工作各地开展良莠不齐,科技特派员队伍的状况也是主要因素。

【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此外,科技特派员队伍素质尚待提高,部分科技特派员知识结构老化,不符合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对科技人才的要求。科技特派员队伍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思想保守,缺乏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知识,把握市场的能力不高,难以顺应将其创业项目做大做强并带领农民走上致富之路的需要。科技特派员队伍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亟需加强。

2 推进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2.1 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法,奠定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制度环境。农业技术推广是一项惠农兴农的长效机制,其贯彻实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我国现行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它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农技推广(包括农、林、牧、渔、农机、水利)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技推广机制,规范了农技推广的行为和必要的保障措施,明确了农技推广者和应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技术推广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广内容和形式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相形之下,《农业技术推广法》内容较为空泛,可操作性不强,定位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科技推广的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总结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制定、完善与农业科技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新形势下,基层科技工作不但要提供生产性科技服务,也要提供高质量的民生类科技服务,因此,应进一步界定推广体系的范畴,规范农村科技服务的内容,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2.2 加大政府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要素都向城市集聚,要想实现城乡一体化,必须由政府推动,政府的作用要凸显。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只有应用到实际当中、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才能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因此,农业科技推广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都极其重要。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农村现行科技推广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在农业科技推广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投入力度,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在财政预算资金中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经费,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用于奖励科技特派员的突出贡献和帮助科技特派员启动科技服务工作,使科技特派员能够在新农村建设的事业中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业绩,为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一定的经济基础。

2.3 政策应考虑到科技特派员的因素

随着科技特派员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科技特派员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政府应高度重视这支队伍并支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创新发展,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到科技特派员的因素。

(1)落实和提高科技特派员相应的待遇,使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享有充分的地位和发展的空间。

(2)科技部门要把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基层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划出政府投入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比重;政府相关部

门也应在农业科技项目的分配上优先考虑科技特派员,把科技特派员与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扶贫等项目结合起来,实现部门工作目标与科技特派员的科技活动相结合。

(3)建立农业推广的投融资机制。政府应协调好金融部门与科技特派员的融资合作,鼓励金融部门积极探索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贷款配套的方式,以小额、无抵押、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

(4)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应与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协调、相一致,相互支撑,形成合力。各地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科技特派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使国家的农业政策向科技特派员工作倾斜,从而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常态化运行。

2.4 建立农业科技推广风险补偿机制,鼓励科技特派员创业

由于自然因素和市场因素的不确定性,发展农业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加之,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而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又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三种风险: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科技对于发展农业、壮大农村经济极为重要。为了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政府应建立农业科技推广风险补偿机制,由政府资金引导设立农业科技推广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所带来的技术风险进行补偿。同时,应在有限的农业保险的基础上,扩大农业保险险种范围,在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遭遇风险时,政府和保险机构能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减小科技特派员创业的风险顾虑,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的信心和动力。

2.5 农村科技特派员职业化

目前,农村科技特派员大部分都是从行政事业单位选派的,在担任科技特派员期间保留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和正常的晋升。在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之初,这种做法可以解除科技特派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鼓励科技特派员从事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有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其次,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有了相当的基础,需要再上一个台阶,使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更为关键的是:科技特派员制度要有长足的发展,保持其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必须从政府推动转向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

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第五篇_2016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现场会在浙江淳安召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交流科技特派员工作经验和做法,激发全国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进一步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2016年7月27日,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现场会在浙江淳安召开,科技部和教育部、林业局、共青团中央、银监会、供销合作总社、全国妇联、粮食局等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上午,与会代表在淳安县枫树岭镇下姜村考察了浙江省科技特派员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成功经验做法。下午进行了会议交流,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代表、派出单位代表和科技特派员代表交流了科技特派员管理、选派和服务经验。教育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就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进行了工作部署。

科技部农村司副司长侯立宏解读了《意见》主要内容。科技部农村司司长马连芳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由科技部农村中心副主任赵红光主持。

会议指出,《意见》的发布,首次在国家层面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和谋篇布局,是对全国70多万科技特派员极大的鼓舞和鞭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推动了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完善了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带动了农民增收和脱贫致富,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加快了我国农业企业“走出去”步伐,激发了农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了农业科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的解决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破解。

会议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增强实施科技特派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拓宽科技特派员来源,扩大科技特派员队伍,以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为目标,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完善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要发展“星创天地”,打造新时期科技特派员农村创新创业平台。

要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总结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典型经验,加大宣传,营造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的工作机制,抓好督查落实,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开展。

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第六篇_2016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

一、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实施目标。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政策配套为保障,以建立长效机制为重点,通过选派农业科技特派员下基层服务,激活科技资源,进一步加快我县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步伐,提高科技在农村和乡镇企业的普及率和贡献率;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不断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科技意识和推广应用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的能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实施原则。坚持利益驱动、项目带动、政府引导、试点先行、自主自愿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选派更多的优秀农业科技人员到新农村建设第一线,寻找科技、人才、企业的最佳结合点,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主要任务。

1.宣传、贯彻“科教兴县”战略,协助当地理清发展思路,确定发展重点,制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促进清河农业产业化进程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

2.以发展生态农业和农业产业化为目标,引进、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带动驻点及周边乡村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村经济发展后劲。

3.努力推进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示范乡镇、示范基地、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农业科技传播站的培育和建设,发挥示范典型的辐射效应,并通过跨村跨镇服务,扩大先进适用技术的覆盖面,逐步形成一业一园、一村一品。

4.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培训,着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充分发挥农村的乡土人才的作用,带出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农民技术员和农民企业家。

5.积极牵线搭桥,推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骨干企业同农民直接携手合作,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农业。

6.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支撑,通过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同当地企业和专业大户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

7.积极组织各种专业营销协会、中介组织和农民种、养、加、销专业大户,跑市场、捕信息、疏通流通渠道,形成营销网络,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产销经营。

二、“农业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对象和去向

(一)科技特派员选派对象的范围。以个人、法人农业科技特派员为主要选派形式。个人农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对象为农口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独立经济技术服务组织的科技人员,具有技术特长的农民专家等。法人农业科技特派员为农业科研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二)科技特派员的去向。个人农业科技特派员主要派驻到镇(处)村、涉农中小企业、各类经济实体和非公益性推广组织担任技术岗位职务。一是派向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基地村;二是派向有发展前途,农民急需科技的村;三是派向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示范乡镇、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农业技术传播站;四是派向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五是派向“一县一业一园”产业科技示范基地。鼓励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经营大户开展技术合作,领办企业、组建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法人农业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以包村、包镇(处),开展与农村企业全面合作为主。

(三)科技特派员选派主要条件。个人农业科技特派员要政治表现良好,思想作风正派,业务水平较高,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特长,工作责任心强。法人农业科技特派员要具有推动乡村经济和农业企业发展的综合科技实力,原则上派驻期为三年,个人自愿延长的给与鼓励,并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选派形式和要求

(一)选派的形式。坚持双向选择、放宽搞活的原则,由特派员与接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在选派人员规模和范围上,尽量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科技特派员接受单位要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干群对科技特派员的需求欲望强烈。相关单位选派人员时要从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责任心、技术职称、实际工作经验和有利于专业特长的发挥等方面把好关。

(二)选派的具体要求。

1.派出单位要把农业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看成是本单位的份内工作,是单位工作的延伸,在资金、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方面大力支持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同时,对下派科技特派员的家属要给予关心和照顾,使他们能安心开展科技服务。经派出单位批准、接受单位同意,技术人员可兼职从事技术服务工作。

2.为满足农产品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多方面科技人才的需求,在下派农口以外的科技特派员时,由县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提出选派方案,有关单位要给予全力配合搞好选派工作。

3.对有市级及以上下拨补助经费的项目,县和有关镇(处)要按要求比例安排项目配套资金。

4.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处)对科技特派员申报的科技开发项目积极给予申报,并尽力帮助争取项目资金的扶持。

5.有关镇(处)要为科技特派员下村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农业科技特派员在驻点村食宿不便的,所在镇(处)要负责提供食宿条件。镇(处)、村要确保农业科技特派员能够专职从事科技和流通服务工作,未经县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抽调科技特派员去搞计生、收费、检查评比等与科技无关的工作。

四.享受的政策和待遇

为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更多的优秀科技人员投身到科技服务工作中去,按照省市要求,县对下派的科技特派员采取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职农业科技特派员的原职务(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工资、福利、奖金等)、编制在下派期间给予保留(原单位不得进人顶编),不影响正常的调资和职称评定。服务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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