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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时间:2017-09-04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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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第一篇_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通化泓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地:通化市东昌区和平路126号

法人代表人:刘福岩(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万国斌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茂盛家园1号楼1单元601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李锐,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快大茂镇立新委3组。

再审请求:撤销(2016)吉05民终121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吉0521民 3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一审原告起诉。 理由:

一、市法院认为申请人与李锐不是承揽法律关系 ,没有 法律说明理由和事实,违法民诉法152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二、市法院认为申请人与李锐是承包关系,那么用人单位(雇主)是用人者即赵红是李锐聘用的工人,不是申请人聘用的,赵红与申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更没有认定工亡理由。

三、李锐承揽门窗制作和安装的劳务,并不是一个合法的真实存在的单位企业,即李锐是建筑工程相联系的清包人,再审申请人从来没有把自己的公司发包给任何人,法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错误。【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四、通化县人事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超越职权范围的,已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足以推翻,依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应认定赵红是工亡的事实不存在,不能以申请人不复议、不行政诉讼而失有真实性合法性, 不是法院采集证据的法律规定 理由。更何况申诉人从仲裁到诉讼一直强调《认定工伤决定书》是违法无效的。

五、市法院的判决对申诉人在上诉时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法说明不成立,是不负责任和违法的,“法院认为”是不成立的。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等规定,请予再审支持申请人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通化泓亿建筑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6日

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第二篇_申请再审申请书 曾令友

申请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曾令友,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春新县人,住:奉新县上富镇金港村塘里组4-1号,身份证号:362226197309080310。 被申请人:江西江龙集团鸿海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定粮 职务:经理

因申请人不服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高民二初字第317号判决书,其判决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导致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请求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高民二初字第317号判决书。

2,一、二审诉讼费及其它一切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导致判决极为不公正。

首先,一审法院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定。 2011年至今申请人一直在外地打工,也一直在外地过春节,一直没有回过家(有村委会证明)。一审法院以邮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根本不在家(见上富邮政证明),没有任何人签收,邮局以收件人外出打工退回一审法院。可是一审法院庭审笔录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缺席审理”。

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过合法传唤,申请人完全不知情,这种缺席审理如何公平、公正。

其次,一审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开始以融资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后申请人付清首期款底扣保险及车船费后,剩下的是车款,并写下了欠条,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本不存在融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由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规定导致申请人未到庭,直接导致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客观事实未查清楚,而且一审法院法官有徇私枉

法行为。

首先被申请人隐瞒了申请人还款80000余元的事实,申请人均有被申请人的收条为证。

【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2012年7月2日9时庭审笔录:

审:卖车是什么时候卖的。

原:2011年5月4日。

审:在此期间被告没有还钱吗?

原:没有。【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可悲的是一审法院听信谎言,草率判决,是徇私枉法。

其次的是一审法院判决重复计算利息。

被申请人的《民事诉讼状》请求的是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利息及费用83685.7元。其实被申请人又隐瞒了申请人已支付利息至被申请人卖车。一审法院不但不查明事实,完全言听计从,而且违背法律规定,徇私枉法,判决书不但重复计算利息,将被申请人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出的事项也写入判决书。判决书判决第2页,由被告曾令友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鸿海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欠款83685.7元,并从2010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一分计算利息还清欠款之日止。被申请人已经将利息计算至开庭时间,怎么又从2010年5月5日开始呢?完全重复计算利息!

第三,本案客观事实是申请人根本不欠被申请人的钱,已经分期支付了80000余元,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加之被申请人变卖车196682元,合计276682元,完全不存在欠被申请人的款。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不但违反程序法,而且对本案未查清客观事实,导致判决极不公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撤销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高民二初字第317号判决书,重新审理判决。

此致

宜春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8月27日

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第三篇_申请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晓卫,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东姚镇东坡村井沟自然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清,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东姚镇北巷口村北巷口自然村。

再审申请人郭晓卫,因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采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对二院审判没有事实依据,使用法律不当,故提出再审申请,呈请领导审查证据作出改判。 申请再审请求:

一、查清结婚时合同中30000元钱款是押金还是彩礼作出判决。

二、申请人借给邻居郝冰亮7000元钱属夫妻共同债权应共同分割。

三、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装修老屋、铺地板砖、打水池、硬化家院,购买电动车、饮水机、电冰箱、电脑、购买灶具及母亲给的被单一、二审都未作处理,请求再审作出处理。

四、要求再审判决申请人拥有探亲权。

再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审中被告提出结婚时30000元钱是双方婚前合同中的押金,并规定如果男方自己离走押金不退,如果女方不愿和男方共同生活赶走男方押金全退,当时参加人员有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父母两个村的村委会人员、媒人,钱男方交给媒人,由媒人交给女方,一审中被告因不懂法向法庭出示了复印件一张,但法庭和原告也来当庭提出复印件无效,原告无任何理由和证据说成是彩礼,法庭没有任何证据,就认定了是彩礼,不符合真实事实,7000元借款当庭双方认可,法庭说成债务,男方为女方所买的电动车、饮水机、电冰箱、电脑及装修房屋,以家庭共同财产未作处理,具此当事人一审被告郭晓卫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状中要求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采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上诉状写的不够具体接受到传票后第二天,便提出上诉请求的补充说明,10月24日送中级法院但审判长徐红伟打电话叫当庭提出,开庭那天上诉人有新的证据出现,当庭向法庭出示了3万元钱押金的原件,媒人和参加订立合同人当庭作了证,但被告上诉人当庭来提反驳,但二审判决可提出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并说上诉人郭晓卫二审审理中提出的30000

元押金,家庭共同财产等问题,其在上诉状中未主张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理,本院不予支持,二审中上诉人上诉状要求改判和驳回起诉以全包括在内,同时又写了补充说证人出庭作证,并申请人民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等怎能说上诉状中未作主张,完全说的不符合事实,造成冤案。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未出示原件判决不予认定,可二审中上诉人出示了原件,证人、媒人当庭进行了作证,上诉作了补充,怎能说未主张,据此请求中院重新再审,作出公平正义判决。

申请人:郭晓卫

2013年12月30日

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第四篇_再审申请书

【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2年 7月 14日生,住安徽省XX县X号,身份证号码34XXXX19720714XXXX。

申请人:XXX,女,汉族,1973年10月16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XXXXX19731016XXXX。

被申请人:安徽省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县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安徽省XXXXX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安徽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项之规定,特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请求撤销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2016)皖XXXX民初XXX号、安徽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 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

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第五篇_2016再审申请书范文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6)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 “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16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16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16)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16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16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16年5月13日以(2016)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6)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6)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6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6)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6)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 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16)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16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6)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16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李X 2016年3月21日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16)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2016)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016)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第六篇_2016再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2016成功再审申请书 第七篇_2016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6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6)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16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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