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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属于卫生部门。

时间:2017-08-16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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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属于卫生部门。(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1、接受卫计局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双重管理,严格执行其各项规章、制度。

2、明确院长抓此项工作,并配备人员负责门诊、住院参合人员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

3、确定参合者的利益,为参合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

4、严格掌握诊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执行基本药物目录范围。

5、各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规定,严控开大方、乱检查、乱收费等不合理现象。

6、严格审核住院参合人员相关证件,遇有涂改的证件要严加把关。

7、积极配合合管办审核员的工作。

8、对参合人员的住院医药费,实行每日核算,逐日输入有关资料和费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

9、负责每月将在本院住院,并享受医疗费用补偿的参合农民的情况在医院公示栏进行公示。

10、制定内部考核制度,规范医疗和服务行为,奖惩分明。

朝阳卫生院

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属于卫生部门。(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补偿标准,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宿迁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参合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的全体农村居民(包括乡镇中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费20元、县财政配套20元、省补助60元。

第四条参合人员可在所在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择医,需向县外转诊的,一律先向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转诊或向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普外科疾病)转诊。需转诊市外治疗的,由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或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普外科疾病)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县(区)合管办同意转往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危、急、重病人可先转院,3天内补办手续;转院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需重新办理。

第五条 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补偿范围: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用药范围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修订)》(苏卫基妇[2006]1号)执行;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诊,用药范围根据《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苏卫基妇

[2006]25号)执行。

(二)门诊补偿标准:在乡(镇)参合医疗机构以及经县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药费按20%比例补偿。门诊药费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100元。

(三)住院补偿标准: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市内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报名分别是0元、200元、400元、800元,补偿标准实行全年累计分段按比例补偿,即:

10000元以内部分补偿60%;

10001—30000元部分补偿65%;

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70%。

(四)参合人员在各级参合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以上分段按比例补偿。其中一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100%执行,二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90%执行,市内三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80%执行,省级及以上医院按应补标准的70%执行。参合人员如果在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只设置一次起报点。

第六条门诊特殊病种。参合人员患肾病综合证、慢性乙肝(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支合并肺心病的患者,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治疗费用,按照60%的补偿标准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10000元;参合人员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患

者,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放、化疗费用及血透费用,按照60%的补偿标准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20000元;如患者死亡可及时补偿。

第七条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按照本《办法》规定分段按比例补偿。其中,对于在孕期到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建卡并进行产前检查的孕产妇,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达3天以上、补偿所得不足400元的,按定额400元补偿。

第八条封顶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8万元。其中,住院费用为6万元、恶性肿瘤、尿毒症门诊费用为2万元。

第九条参合人员在住院期间作下列特殊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所发生费用按30%比例补偿:

1、 应用CT、核磁共振;

2、 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

3、 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前列腺气化仪治疗前列腺肥大、微电极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第十条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一) 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二) 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主要指高等病房、特种病房、特需护理、家庭病床等)和康复性医疗的费用。

(三) 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 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纠纷)、工伤及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 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陪客床费、生活用品费以及各种矫形、整容、纠正生理缺陷、男女不育、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等。

(六) 在就诊过程中进行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所发生的费用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参合人员在申请补偿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有效的合作医疗证;村(居)委会证明;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微机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转院审批表,长期居住在县(区)外人员在外就医的还应提供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和本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证明材料;县(区)合管办认为需要的其他凭证。

乡(镇)合管办收齐凭证后,由专人负责审核和上报工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参合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以欺骗手段冒领医疗费用的,除追回所领取的补偿款外,对参合医疗机构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参合医疗机构资格;对参合农民要取消当年按规定享受补偿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属于卫生部门。(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属于卫生部门。】

一、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农民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形成新农合基金,农民看病就医得到费用报销报偿的医疗保障制度。

二、为什么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中国有13亿人口,其中多数生活在农村,农民的医疗卫生问题一直受到政府的关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政府曾经在全国推行农民与乡村集体共同出资、农民之间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推崇。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合作医疗赖以生存的集体经济逐渐解体,加上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传统合作医疗开始出现大面积滑坡,大部分农民成为自费医疗群体,疾病经济负担日益沉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2]13号)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到2010年,这一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新农合制度是中国政府为提高农民的健康和医疗保障水平而进行的积极探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这是必须向农民讲清楚的问题。“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是中国的一句老话。人难免不得病。据专家研究,农民医疗费用如达到个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贫。农民中有一句话:“不怕穷,就怕病”。如果一个家庭有一人得了大病,就可能拖累全家,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首先是个人得益。从最低标准看,一年交20元钱,如果一旦得病,最高补偿可达到几万元,如果仍有较大困难,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其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政府扶持,政府支持的资金超过农民个人的出资,如果农民不参加,也是一种损失。再次,即使自己不得病,也等于帮助了乡亲,做了一件善事,今后自己有病,还有机会补偿。如果一生不得病也不吃亏,这是最大的福气,是最合算的。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

新农合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试点初期新农合人均筹资3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20元,农民个人缴纳10元。2006年,新农合人均筹资额从30元提高到5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提高到40元。中国政府决定,2008年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用一到两年的时间从人均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提高到80,个人缴纳参合费用由人均10元提高到20元。

五、为什么要农民出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这是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性质决定的。享受合作医疗保障是要承担相应义务的,农民必须自己要参加。只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享有得到政府资助的权利来。但是,确定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一定要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人提出,为什么不由政府设立一个基金解决群众就医问题?实际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体现了政府和集体的资金扶持,但政府和集体的资金是有限的,只有让大多数

人参加进来,才能扩大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能力。因此,除贫困人口外,对有能力的农户,应引导其自己出资参加合作医疗。即使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也不应该由集体把农民应出资的部分包起来,否则农民还是不能养成自觉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习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六、为什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同,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自愿为原则,不是法定义务,不能硬性要求农民参加,也不能硬性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这是由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允许农民自愿参加,就不会人为加重农民负担,避免把好事办成坏事。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又要求有一定数量的人参加才能正常运作,因此,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讲清互助共济的意义;另一方面,要根据财力状况给予扶持,引导农民参加。

七、为什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不属于增加农民负担?

合作医疗是农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农民自愿交纳的合作医疗费属于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是农民负担项目,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这是有政策依据的。这些资金完全用于农民医疗保障,而且政府和集体还要给予资金扶持,将大大减少农民的负担。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农合基金专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管理监督,并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向省级财政划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尽可能简化程序,易于操作。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情况,逐步实现财政直接支付。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宣传工作,把宣传工作作为提高农民参合意愿的主要突破口。

1、在宣传主体上

政府部门应深入农村了解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及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传达给广大农民群众。

2、在宣传内容上

要明确表明政府的立场和承诺,消除农民的思想疑虑。

3、在宣传方式上

要结合农村和农民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宣传途径,以达到最好的宣传效果。一是采用 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逐步引导农民认识、理解、接受、支持新农合。如设计新农合形象代言人、通过电视、报纸、农村建筑墙体等载体,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把新农合的意义及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传达给广大农民群众;二是用新农合受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三是政府牵头召开二次补偿资金发放仪式,请受益农民现身说法,谈体会和感受。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动员,正确引导农民积极参与。

(二)配套医疗改革同步进行,做好衔接工作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相衔接

不管医疗保障体系如何设计,它都只能建基于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上,接种免疫、对农村妇女病的普查等低成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可以有效提高农村人口的健康水平,这也是合作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共同目标。

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属于卫生部门。(一):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

沂 南 仰 成 医 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

为执行省、市、 县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新农合”病人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最大限度地维护“新农合”病人的就医利益,规范就医行为,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实惠农民的原则,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基础管理

(一)组织机构:成立沂南仰成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置专职人员,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全权负责“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属于卫生部门。】

(二)配置专用微机,满足“新农合”医疗信息统计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三)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为“新农合”病人核算。

(四)“新农合”病人统一使用医院规定的处方、收据和补偿费用收据。

(五)各项制度健全,并得以落实。

(六)医院工作人员了解“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及工作程序。

(七)“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文书保管、医疗专用章及收费票据等管理按医院相关规定制度化管理。

二、新农合病人就医管理

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参合病人就诊,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推诿或拒绝参合农民就医与咨询。

(一)入院处:

1、热情、和蔼接待参合病人办理入院手续。认真审核合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所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杜绝冒名顶替。

2、“二证”核实无误后,在住院证上加盖院农合章,以便各相关科室对病人就医方式的确认。

3、工作人员要熟悉省、市、县农合政策,义务向就医的农合病人提供政策宣传及咨询,对病人提出的各种问题耐心解答。

(二)出院处

1、主动为非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病人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及全套完整的报销所需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对病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要按政策给予耐心仔细的合理解释。

2、对可在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参合病人,在向参合病人兑付农合补助金时,应认真审核病人的合疗证、身份证(户口本)与病历是否一致,确认无异方可报销。并收回《电脑发票》原件,复印好报销所需的各种资料,装订整齐后交院合疗办。

3、按各省、市、县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好各种报表交院合疗办。

4、耐心为参合病人提供政策宣传及咨询,热情接待每一位查询住院费用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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