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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支部管理规定

时间:2017-08-10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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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支部管理规定(一):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

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

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

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

中国共产党支部管理规定(一):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

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六条 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第一节 连队党支部

第七条 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学员队,以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八条 连队党支部原则上都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驻地分散的排或者相当单位,应当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

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

第九条 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支部管理规定】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十条 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讨论决定战备训练、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

(四)教育官兵增强使命意识和战备观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培育官兵战斗精神。

(五)讨论和决定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和分配、军衔和职级晋升;士官选取,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奖励和处分事项。

(六)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七)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八)开展尊干爱兵和拥政爱民活动。

(九)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十)讨论和决定重要经费开支、重要物资的使用。 (十一)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十一条 连队党支部实行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接受检查。党支部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执行党支部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党支部应当支持军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科学理论和军事科技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安心基层,爱岗敬业,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爱护士兵;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公道处事,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营部及相当单位设立的党支部,负责营部或者相当单位党的工作,对直属分队实行统一领导。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营部及相当单位党支部。

第二节 科室党支部

第十四条 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科室党支部),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五条 科室党支部原则上按照科、室(处)设置,党员人数少的可以由若干科、室(处)联合设置。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党员行政负责人,也可以为政治协理员。

第十六条 科室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本单位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

中国共产党支部管理规定(一):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2005年12月11日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六条 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第一节 连队党支部

第七条 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学员队,以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八条 连队党支部原则上都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驻地分散的排或者相当单位,应当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

第九条 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十条 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讨论决定战备训练、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中国共产党支部管理规定】

(四)教育官兵增强使命意识和战备观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培育官兵战斗精神。

(五)讨论和决定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和分配、军衔和职级晋升;士官选取,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奖励和处分事项。

(六)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七)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八)开展尊干爱兵和拥政爱民活动。

(九)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十)讨论和决定重要经费开支、重要物资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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