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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计划生育工作信息

时间:2017-08-07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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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计划生育工作信息(一):关于上报2012年度人口计生新闻信息完成情况的通知

关于上报2012年度人口计生新闻信息完成情况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为便于年度考核评估,请各镇乡人口计生办于9月29日前将本地2012年度(2011年10至2012年9月)新闻信息完成情况以电子表格形式(见附表)报区人口计生委宣教科。逾期不交者,完成情况作0处理。

附:《2012年度万州区各镇乡人口计生新闻信息完成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范福祥 电话:58569862

QQ:578230068

2012年度万州区各镇乡人口计生新闻信息完成情况统计表

关于上报计划生育工作信息(一):计划生育信息核查讲话

XX同志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基础信息核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 月 日)

同志们:

XXX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并召开了会议进行专门部署,XXX主任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下面我根据省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如何搞好这项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是准确判断人口形势,实施科学决策的基础和依据。

(一)开展基础信息核查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精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需要。今年是新一届党委、政府的开局年,各级党委、政府对人口计生工作高度重视,抓好抓紧工作的积极性很高。准确判断人口形势,实施科学决策,是各级党委、政府确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的重要依据。通过基础信息核查,进一步托清我市人口底数,锁定届初基础数据,提高WIS系统的覆盖率和准确率,引导群众及时、安全、有效的落实以长效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依法处理处罚违法生育行为,对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对于完成本届党委政府任期目标,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基础信息核查是巩固基层基础,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需要。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人口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遇到的矛盾更多,情况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正如中央《决定》指出的: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低生育率与高增长量的矛盾、群众婚育观念与现行生育政策的矛盾、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与社会保障不足的矛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原有管理体制的矛盾、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与

传统管理方式的矛盾等等,都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局部地区人口反弹已成为不争的现实,开展以人口出生统计瞒漏错报、避孕措施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违法生育处理处罚为重点,以全面准确、规范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的核查活动,有利于客观真实地发现和掌握基层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于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依法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消除管理盲点,堵塞管理漏洞,夯实三块基石,全面提升工作水平,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开展基础信息核查是依法治统,进一步提高人口计生统计质量的需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是实施科学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多年来,我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高度重视统计质量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方法,深入开展人口出生清理清查活动,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质量。但迫于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一票否决”的压力,有的地方人为篡改虚报数据,掩盖问题,伪造政绩,在统计数字上做文章,出生年月前推后移,出生性别结构人为压低,失去了统计工作应有的客观性、准确性。源头上的错误信息,必然导致决策的盲目性。问题表现在数字上,实质是思想作风问题。用现在WIS数据回推2007年情况,虽然时间短,却发现全市计生率比当时上报数低,而性别比要高,尤其性别比要高1.84个比值,对同一个年度情况,隔离地时间越长,这种现象越明显,大家回去可以自己对比一下。这说明人口统计 “当年瞒,来年清”、“补报不究,缓报轻究”的现象仍然严重。对此,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规,强化查漏补缺,纠正基础信息随意修改等弊端,提高WIS系统的覆盖率和准确性,切实推进育龄妇女信息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四)开展基础信息核查是科学实施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需要。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基础数据。基础信息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各级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实效,直接关系各级党委、政府的届期政绩。在年初“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暨环保工作会议”上,邓向阳书记与各县区和市直44个相关部门签订了《2008年度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这就意味着立下了责任状。真实地反映届初各地工作基础,锁定

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基数,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新一届党委政府的工作实绩,兑现奖惩,提供准确的依据,达到以真实的基础看工作进展,评价工作政绩,实施科学奖惩的目的。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信息核查工作

市《实施意见》已对开展本次核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对象范围、方法步骤、工作要求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再强调四点:【关于上报计划生育工作信息】

(一)充分利用相关部门信息,查准核实基础数据。本次信息核查的对象和范围为我市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中所有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孕、育、节育等管理服务和违法生育处理处罚等基础信息。按其三类实施调查,即户籍在本辖区且在本辖区常住、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具有常住趋势、隶属各类法人单位,重点是调查核实流动人口、口袋户和户口空挂、婚嫁、购买房屋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已婚育龄妇女。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户籍地、现居住地、法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理顺工作关系,认真做好基础信息的核查、登记和录入工作,要本着“分类调查、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已婚育龄妇女的调查,要以WIS信息为基础,充分运用民政婚姻登记、公安户籍、住房登记等多部门信息进行比对调查;出生人口信息要利用医院接生、卫生防疫、公安落户、新农合、在校学生等信息逐人核对;流动人口调查要会同公安、工商、劳动、房管等有关部门,对市场、居民小区、主要街道的外来人口、房屋租赁户、购房户、口袋户,进行逐村(居)、逐户、逐人、逐项核查。属于流动人口的要录入“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分别按《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未纳入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登记造册,录入WIS系统。

(二)准确把握核查内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本次核查的主要内容是已婚育龄妇女漏管、出生人口瞒漏报(包括收养)、出生人口信息错报、避孕措施落实和违法生育处理处罚不到位、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各地要通过入户走访、本人申报、社会监督等形式逐一验证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对发现已婚育龄妇女漏管、出生人口瞒、漏、错报的,要在核查无误的情况下,及时纳入或调整WIS系统;对核查出避孕措施未落实、违法生育未处理或处理处

罚不到位的,要依照“一法三规”和省《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管理服务措施。流动人口调查,要重点核查流动人口建档、信息通报单、回执单和避孕措施落实报告单的联系情况、《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证、持证及审验等情况,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一盘棋”格局的实现。

(三)明确方法步骤,确保核查不走过场。本次信息核查工作安排在今年4月份进行。整个核查工作分为宣传发动、清理核查、审核录入、验收评估四个步骤。具体安排由各县区结合“三个年”活动情况自行决定,各种数据统计表于5月10日前报到市计生委。各地要组织干部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意见》,明确本次信息核查的目的和要求,制定好本县区信息核查实施方案,设计好个案信息登记表,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责和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各基层单位要对已婚育龄妇女信息进行拉网式调查,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对未纳入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登记造册,对缺少的项目逐项补齐;对错误的项目逐项更正。在审核、录入阶段,各乡(镇、街办)要对村(居)单位上报的已婚育龄妇女调查表严格审核,杜绝逻辑错误。发现原始数据失真的,要组织核实。基础信息审核无误后,由各乡(镇、街办)集中录入微机,纳入管理并逐级汇总上报。信息核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认真进行自查,各县区要组织力量对所辖乡镇进行随机抽查,确保信息核查工作质量。

(四)加强核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要加强对本次信息核查工作的督促指导,信息核查期间,各县区要建立信息核查调度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和发展势态,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解决。核查工作结束后,市将于5、6月份组织力量,对各县区和部分乡镇的核查质量进行抽查评估,发现搞形式、走过场,核查工作不深入、继续有意瞒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这次信息核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业务性强。各地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突出工作重点,掌握方法步骤,加强具体指导。要大力弘扬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

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在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由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同时,要做好与公安、工商、劳动、民政、卫生、城建、房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各县区人口计生委的发展规划、信息中心是本次核查工作的主管科室,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主动、负责任地担当重任,切实把本项工作做好、做细、做扎实,政法、流管、科技、监察等科室要按其职责搞好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整体工作上水平。本次信息核查要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相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全市人口计生奖惩兑现大会精神相结合,与“三个年”活动相结合。在清理核查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村”(模范村、合格村、薄弱村)、“三户”(放心户、关心户、挂心户)活动,对班子软弱涣散、日常工作制度不健全、违法生育严重的单位,要加强班子、队伍、阵地、制度建设,加快后进转化进程;在清理核查基础上,要建立完善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充分发挥信息指导管理、引导服务的作用,推进人口计生工作整体上水平。

(三)坚持依法行政,维护人口计生工作的良好形象。第29届奥运会期间,我国各行各业都将直接面对国际新闻媒体,人口计生工作也不例外,这对我们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我们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和遵守群众工作纪律,自觉做到文明执法不侵权,优质服务不失信,廉洁爱民不谋私。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乡、村信息核查工作方式方法的指导,既要保护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又要指导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开展服务,避免违反“七个不准”等群众工作纪律和群体性案件的发生。要规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积极引导群众采用适合自身情况的长效节育措施,对外出躲生的群众要多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省里强调不准集中办班、株连他人和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要坚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准利用小分队强行征收。对违反“七不准”和群众工作纪律发生恶性案件或因媒体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地方,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纳入重点管理范围。

(四)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核查效果。本次信息核查,省、市不对外公布各

关于上报计划生育工作信息(一):关于做计生统计工作的说明

【关于上报计划生育工作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生统计工作的几点说明

为进一步做我县计生统计工作,针对目前与公安落户资料比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与上级计生部门领导沟通,现将有关情况如下做说明:

一、关于与公安落户资料比对中出现的有关情况说明 凡辖区内公安已落户的考核年度出生,要按照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要求进行统计管理:

1、属本乡(镇)、街道管理的,要及时录入全员信息系统,不允许出现一例漏统漏报现象;

2、属县内其它乡(镇)、街道管理的要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全县不出现漏报现象;

【关于上报计划生育工作信息】

3、属外县或外地市管理的,按要求与外县或外地市做好交接,要有交接函。

在省、市考核中,凡被考核的乡(镇)、街道,要及时上报出生已落户但未在本辖区上报的出生落户人员的书面材料(含乡外县内和县外),要说明未纳入管理的原因。

附:1、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

2、《村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填表说明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

一、填表单位及资料来源

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及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的数据,来源于所辖的村(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填写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县及县以上人口计生局(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常住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常住人口包括:

(一)常住在本地,户口(不含临时户口)在本地的人。

(二)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三)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常住趋势的人。 农村妇女婚嫁后,在婆家所在地统计(男到女家落户者除外);城市妇女嫁入农村或农村妇女嫁入城市的,在妇女居住地统计;除婚嫁外,农村其它有常住趋势的特殊情况,由本人所在的行政区统计。

在城市市区(含区所辖农村)内人户分离的,由现居住地统计。 对有常住趋势的特殊人群,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要利用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做到不重不漏。

(四)新生婴儿,由其生母所在地统计;收养的婴儿视为养母(父)

所生,除出生地已经正式上报外,当年收养的孩子,无论是否当年出生,均按当年出生统计。

三、报表统计期限

上一年10月1日0时至当年9月30日24时。

四、上报时间

(一)年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10月10日前将报表报至县计生局;县计生局应当在10月15日之前将报表报至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应当在10月20日之前将报表报至省人口计生委。

(二)月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表报至县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将上月报表报至省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月报由县报市的次数和时间。

五、填报要求

(一)每张表的第一行(合计行),填写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从第二行开始,逐行填写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

(二)报表填写完毕,填表人需签字,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

六、统计口径及填报说明

(一)《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年报表1)

1、“总人口”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全部统计对象的总数。“期初总人口”指上年10月1日0时的人口数;“期末总人口”指当年9月30日24时的人口数。上一年期末总人口即为下一年期初总人口。

期末总人口=期初总人口+出生人数-死亡人数+迁入人数-迁出人数

2、“出生人数”为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所生育的活产婴儿的总数。出生胎儿只要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

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均列入出生统计。

对刚出生又死亡的婴儿,既要统计出生,又要统计死亡。

表中:(3)=(6)+(10)+(14) ;(4)=(7)+(11)+(15) ;(5)=(8)+(12)+(16)

3、“出生孩次”(一孩、二孩、多孩)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现存孩子(包含收养、过继及前妻前夫留下的孩子)中的排列顺序。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儿的孩次应递进计算。

表中:(6)=(7)+(8) ;(10)=(11)+(12) ;(14)=(15)+(16)

4、“政策内生育”指孩子出生时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其中:

2003年10月1日以后,无子女的男女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后生育的一孩为政策内生育。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生育的子女为政策内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的子女为政策内生育。

政策内出生人数

5、符合政策生育率 =× 100%

同期出生总数

(9)+(13)+(17)

【关于上报计划生育工作信息】

即:(18)=× 100%

(3)

6、年平均人口数=(期初人口数+期末人口数)÷2

(1)+(2)

即:年平均人口数2

年内出生人数

7、出生率=× 1000‰

年平均人口数【关于上报计划生育工作信息】

(3)

即:(19)=×1000‰

[(1)+(2)]÷2

8、“死亡人数”为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中死亡的全部人数,包括出生后不久死亡的。

年内死亡人数

9、死亡率=×1000‰

年平均人口数

(20)

即:(21)=×1000‰

[(1)+(2)]÷2

10、自增人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

即:(22)=(3)-(20)

出生人数-死亡人数

11、自然增长率=×1000‰

年平均人口数

(22)

即:(23)=×1000‰

[(1)+(2)]÷2

12、“往年出生未报人数”指统计年度前五年内出生,在往年统计报表中未上报,并在统计期内通过《村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正式补报的人数。本项目的出生人数不计入“本期出生人数”中。

(二)《结婚及领取独生子女证情况表》(年报表2)

1、“育龄妇女”指填报期末统计对象中15-49周岁的妇女。

2、“已婚育龄妇女”指填报期末统计对象中已结过婚的15-49周岁的妇女, 包括离婚、丧偶的妇女。已婚育龄妇女出队按妇女实际出生年

关于上报计划生育工作信息(一):关于2014年人口计生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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