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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环发277

时间:2017-08-06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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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环发277(一):2016监督委员会承诺书

监督委员会承诺书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组织安排,拟任我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此,我对组织的关心和厚爱表示衷心感谢!如果能在这次人大例会上通过,我将不负组织重托,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做一名合格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现承诺如下:

一、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人民法官形象。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保护国家、集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因此,自己将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始终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执法理念,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执行国家法律,为群众谋利益、为社会求发展,甘做人民公仆。

二、勤奋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两个素质”。

在新的岗位上,我将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理论知识,努力掌握******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和党的xx大精神以及科学发展观理论,刻苦钻研法律法规,不断充实、完善、提高自己政策水平和审判业务水平,做到博学多才。增强应对复杂疑难案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成为一名高水平的法官、高水平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三、增强服务大局主动性,以追求人民满意为目标,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

在审判工作中,我将把案件的审理置身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和把握,摒弃消极司法、被动办案、机械办案观念,强化为大局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自觉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个大局服务。此外,我将继续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自己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果的根本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当事人对个案审判的满意度。切实加强自己的群众工作能力,树立亲民观念和人性化司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

四、廉洁执法,树立清正廉明形象。

今后我将一如既往廉洁自律,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不吃拿卡要,不行贿受贿,不以案谋私,不枉法裁判,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做到清正廉明。

五、接受监督,树立从善如流形象。

我将始终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决议,积极采纳人大代表建议,切实把自己的审判活动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不滥用权力,不谋取私利,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公公正正执法。

以上是对我拟任职务的承诺,呈请人大常委审议。如果这次不能通过,说明我的工作和水平与人民的要求和组织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我将一如既往的认真学习,努力工作,进一步锻炼和提高自己,克服不足,弥补差距,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

本人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为明确本人的职责义务,书面承诺如下:

一、本人提交的简历、房地产权证、身份证和有关资历证明完全属实。

二、本人以及近-亲属与本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人承诺在业主委员会任职期间自觉学习物业管理相关知识。

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处理小区相关事宜,坚决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决不利用业 主委员会身份谋取任何个人利益;

五、模范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充裕的时间,认真履行好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七、自觉自愿接受小区全体业主的监督。

八、本人无下列情形之一:

(1)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以内的;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九、由于本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承诺,完全属实,否则依法承担一切责任。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书

近期境内证券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国有企业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的发展息息相关,为营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江西省国资委全体出资监管企业承诺采取如下措施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作负责任的股东。在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不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

二、加大对股价严重偏离其价值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的增持力度,努力保持上市公司股价稳定。

三、继续采取资产重组、培育注资等方式,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所控股上市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力度,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江西省国资委

2016年7月9日

承诺人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承诺书

在本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中,我们承诺:

一、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 坚持科学设置,依法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 我们承诺提名的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具备以下条件: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是村民代表,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

2、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群众信任、熟悉村情;

3、身体健康、热心公众事业,并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等;

4、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是中共-党员。

5、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及其配偶亲属、近姻亲或有其他明显的特殊关系的人员、村(居、社区)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以上承诺请组织监督,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接受组织处理。

书记(签字):

主任(签字):

xx-xx年xx-x月xx-x日

新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服务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转变服务观念,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办事效率,市国资委特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

一、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实行“办事时限、办事依据、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六公开。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凡基层单位和人员来机关办事,机关有关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及所需资料,说明已具备的内容和需要补办的内容。

三、实行限时办结。在办理涉及国资监管的各类事项时,对符合国家政策、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的项目,保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

四、落实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来访人员,了解来人所办事项。凡属本科室应办事项,应及时登记和办理;对不属本科室业务范围的事项,要明确告知其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并引导介绍来访者前往承办科室或承办人处接待办理。

五、严格落实服务承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经办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调离工作岗位。

投诉电话:3699221

投诉接待部门:市国资委监察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并购重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章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第五条 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

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行业自律组织或者相关主管单位推荐、社会公示、执业情况核查、差额遴选、中国证监会聘任的程序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

第七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

第八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选聘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组织设立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专家咨询委的具体组成办法、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章 并购重组委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并购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并购重组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

(六)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

(七)不得在履行职责期间私下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八)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九)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以并购重组委委员名义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及从事与并购重组委有关的工作;

(十)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卖出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聘任期间暂停证券交易并锁定账户的申请。

第十五条 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对并购重组委委员施加影响的,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举报。

第十六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三)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有商业竞争关系的;

(四)委员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的;

(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持有与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相关的公司证券或股份的;

(六)委员亲属或者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并购重组委委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七条 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并购重组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并购重组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并购重组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并购重组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八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并购重组委会议

第十九条 并购重组委通过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委员为5名。

并购重组委设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分为召集人组和专业组,其中专业组分为法律组、会计组、资产评估组和金融组。分组名单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予以公示。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照分组名单及委员排序确定参会委员;对委员提出回避或者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应当予以公示,并按所在组的名单顺序递延更换委员。

专业组委员出现轮空的,由专职委员替换。

第二十一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拟定召开日的4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于公示的下一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工作底稿、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

第二十二条 并购重组委建立公示监督制度,会议公示期间为公示投诉期。如期间发生对拟参会委员的举报且线索明确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更换委员,并重新履行公示程序,会议召开日期顺延。

会议公示期间如发生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举报且线索明确的,或社会出现负面舆-论且所涉事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及时启动核查程序,暂停并购重组委会议。

会议公示期间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更换委员,并重新履行公示程序,会议召开日期顺延。

第二十三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开始前,委员应当签署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接触及回避事项的有关说明,并交由中国证监会留存。

第二十四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并购重组申请人有关的材料。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初审报告。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就下述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一)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

(二)申请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

(三)申请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

并购重组委委员在并购重组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并购重组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申请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并购重组委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弃权。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询问。

对于并购重组委委员的任何询问、意见及相关陈述,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并购重组委会议,维持会议秩序,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组织投票、宣读表决结果并负责形成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

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对于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为有条件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对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参会委员进行反馈。

第三十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于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一条 并购重组申请人可在表决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要求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组织参会委员对申诉意见做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有必要,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会议。根据会议意见,决定是否驳回申诉或者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并购重组委会议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第三十二条 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第三十三条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回访制度。通过组织回访,实地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实施情况、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审核意见落实情况以及证券服务机构持续督导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并购重组委应以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对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及创新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并购重组委可要求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会议,由专家咨询委出具专家意见,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送达审核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及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五章 并购重组委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并购重组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或事后显示存在重大疏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的并购重组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存在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及其他违反并购重组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暂停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并购重组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并购重组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予以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暂停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委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措施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十三条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响、干扰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和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召开对有关申请的并购重组委会议。

并购重组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响、干扰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和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发〔2016〕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委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委员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回避及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审核工作底稿

4.并购重组申请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承诺函

附件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委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本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会公众郑重承诺:

一、本人在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期间,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关于加强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及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人将遵守社会公德,以端正的个人品行自觉维护并购重组委形象,并承诺在履行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职责时,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审核,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和投票表决,并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三、本人不以任何形式收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各种代币券(卡)等支付凭证,不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宴请、旅游、休闲等娱乐活动,不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

四、本人将保守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并购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本人不在履行职责期间私下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不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表决;

六、本人不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

七、本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外,按要求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

八、本人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在教学、演讲、写作和接受采访等活动中,不引用因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而获悉的信息;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不以并购重组委委员身份对外发表言论;

九、本人接受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考核和监督,遵守中国证监会纪检部门的谈话制度,接受廉政评议,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纪委、监察局提交述职报告;

十、本人接受并愿意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就并购重组委有关事宜开展的调查;

十一、本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回避及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

(20 年第 次并购重组委会议)

一、本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本人不存在应当提出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三、本次所审核的并购重组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本人对本次所审核的申请人的判断。

四、本人未曾私下与本次所审核的并购重组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未接受过上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及其他利益。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委员签名:

附:本次所审核的申请人(公司)名单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审核工作底稿

参会委员姓名:

并购重组委会议届次:20 年

并购重组申请人名称:

并购重组类型:

一、对初审报告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及依据。

二、申请人是否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如有,请说明。

三、申请人是否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如有,请说明。

四、其他。

五、是否对上述意见有修改,如有,请补充。

委员签名:

附件4:

并购重组申请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6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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