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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医院

时间:2017-07-23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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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医院(一):医院住宅区管理规定

医院住宅区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职工及家属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租凭管理

(一)目的

为了规范医院房屋租赁行为和租赁管理,保护医院和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

(二)范围

适用于医院房屋承租管理人员和承租户。

(三)定义

房屋租赁是指医院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房屋租赁程序

1、总务科负责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在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房屋出租,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一年一签)

(5)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按合同约定交纳房租时间上门催交缴)

(6)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3、总务科负责对租金的收缴工作和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

4、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积极支付租金迟缴和拒缴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医院在租赁期内房屋将做他用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6、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院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的

(4)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5)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6)利用房屋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7)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7、对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卫科和公安机关。

8、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转租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9、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0、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租、水电费、取暖费、生活垃圾处置费收支管理

(一)目的

为了落实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房租、水电费、取暖费、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收缴管理,保证收费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范围

适用于全院各科、职工、施工单位、出租门面等单位和个人。

(三)定义

房租是指医院出租门面房和非出售自管公房的租金;水电费收支是指全院用水用电的支出,住宅区住户水电费的收缴;取暖费是指住宅区住户冬季使用暖气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住宅区住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市环卫部门清运、集中处置而产生的费用。

(四)收支管理程序

1、总务科负责向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和市环卫部门办理支付费用的手续,并负责以上费用的催收崔缴。

2、非出售自管公房的租金,每月财务科根据院领导审批的总务科的通知,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门面房租金按合同约定时间,由门面房管理员带领承租人到财务科交费。

3、取暖费和生活垃圾处置费,每年财务科根据院领导审批的总务科的通知,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对不能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总务科派人登门催收崔缴。

4、家属区住户、出租门面的水电费实行预付费IC卡式管理,财务科委托银行代收款代充值,外包单位、施工单位报财务科扣除。

5、对于拖缴和拒缴水电费、房租费、取暖费和生活垃圾处置费的业主,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上报总务科负责人,总务科负责人有权对其停水、停电,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直接经手现金,不得贪污、挪用水电费、房租费,据实催收催缴水电费、房租费,不得少收和漏收,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相关工作人员应据实统计数据,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8、总务科每半年将对上述费用的交纳情况清查核对一次,如有弄虚作假、帐实不符,贪污、挪用等现象,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职工住宅管理

(一)居住本院的职工及家属要爱护建筑设施,如有损坏要负责赔偿。

(二)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住宅内不得随意改建、拆墙、开门。凡发现此类破坏建筑结构者,除应限期自行恢复原状外,按每处每月500元罚款,直至恢复为止。造成不良后果者,由违者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三)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住宅区内不得随意修建违章建筑,乱搭乱盖。违者罚款,并限期拆除。

(四)职工及家属要维护楼层、楼道及其周围的卫生,讲究公德,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四、住房装修规定

(一)装修范围

1、任何装修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梁、板、柱、从楼地面到楼板底面之间的墙体、屋面防水隔热层、供电线路、给排水管道、采暖供热管道等。

2、不得私自凿除楼面、屋面、墙体,只允许凿毛。地面装修材料不得擅自用缸砖、大理石以及其他超重材料进行装修。地面装修总厚度不得超过8毫米。

3、不准私自改变原有外墙门窗的规格及墙面装饰,只许在门窗内墙增设纱门窗。

(二)装修时间

装修时间必须安排在每天8:00至12:00,下午14:00至21: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否则总务科有权予以停水、停电的处理。

(三)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必须按总务科指定位置堆放,以便统一清运。

房屋医院(二):房屋医院服务项目及报价---墙面维修(完)

房屋医院(三):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04年 北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医院设备„„„„„„„„„„„„„„„„„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附 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

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热力站)、洗衣房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

/床) 表1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

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九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2m2

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学生) 表3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设面积指标 (m2

) 表4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

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 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 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

/床) 表5

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六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8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6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用地25m2/辆和自行车用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社会化后,综合医院的各类专业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宜在医院附近。

第二十九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房屋医院(四):医院用房比例配置

1根据《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床位数与门诊人次之比为1:3,二期设700床位门诊人次为2100人次,根据2100人次门诊分科比例为

内科 25% 儿科 7% 外科 19% 耳鼻喉 6% 眼科 6% 口腔科 6%妇产科 8% 中医 14% 皮肤科 7% 传染科 2%

门诊分科比例(%)

2门诊诊室间数:诊室间数=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60人次

3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平方米)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5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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