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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职业病统计

时间:2017-07-21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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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职业病统计(一):职业病患者统计表

职业病患者统计表

2016年职业病统计(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劳动力资源可持续供给和经济绿色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重大的社会和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以来,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及机制逐步健全,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加大,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大中型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日益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基本控制。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力度明显加强,基本实现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总体目标。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推进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关键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挑战,防治任务依然艰巨。近年来,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尘肺病和职业性化学中毒占全部职业病的90%以上;传统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农民工、劳动派遣人员等工人流动性强,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当前,我国职业病

防治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发展和资源配置不平衡;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相关信息掌握不全面,中小微型企业生产工艺相对落后,作业条件简陋,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基层职业病综合防治和监管能力依然薄弱;一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健康检查率低,职业卫生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对新的职业危害因素研究和识别不足,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覆盖面有待扩大;职业病患者保障待遇难以落实,救助水平低。

二、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理念,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根本目的。加强政府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强化科技创新,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防治,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推动企业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体防护,识别、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了解职业危害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推进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规范化服务,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优质、方便的职业卫生服务。

2.统筹规划,落实责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总体统筹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部门和区域联动一体化,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积极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健全制度,强化监管。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针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保障救助制度,加大国家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4.完善体系,提升能力。健全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企业所属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作用。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提升职业病危害识别、检测、评价、控制能力及职业病诊治水平。

(三)规划目标。

1.总目标。到2020年,形成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防治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掌握职业病防治情况,加强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能力;遏制接尘工龄在5年内的新发尘肺病病例的上升势头,有效控制职业性化学中毒和急性放射性职业病,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2.具体目标。

——到2020年,各地要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

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率达到65%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75%以上。

——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功能全面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到2020年,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每个地级市至少有1家承担当地主要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区县至少有1家能够承担当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要的医疗卫生机构。

——到2020年,建立适合我国特点、功能完善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体系,科学、及时地反映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趋势和职业病发病特点。用人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佩戴率达到90%。

——到2020年,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救助标准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专业高效的职业卫生专业队伍,每10万名劳动力人口配备职业卫生监管人员20-30人;每10名劳动力人口配备职业病医师2-3人(以地级市为单位统计),职业健康检查人员4-6人(以县区为单位统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重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医师或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三、 主要任务

(一)健全监测评估体系。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推进部门和

系统内现有信息系统的交流与共享,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行业类型、职工总数及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重点职业病监测覆盖范围,掌握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规律和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了解不同行业、产业所接触的职业危害以及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做到早期发现、早期预防和控制。建立定期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制度,推动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规划的落实并定期评估。

(二)强化职业病源头治理。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企业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实施矿山、有色、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活动。开展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努力解决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设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建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活动专项资金制度。在做好传统职业病源头治理的同时,还要按照职业健康实际需求,加强新的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三)落实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实施全国统一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落实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

2016年职业病统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

发 文 号:第48号主席令

发布单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02

实施日期:2002-05-01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03日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2016年职业病统计】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

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016年职业病统计】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016年职业病统计(四):2016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林场煤矿

2016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编制单位:林场矿通风科

编制时间: 2016年1月18日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目标

1、新增职业病例为零;

2、职业危害告知率达到100%;

3、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4、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从业人员,

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

5、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

达95%,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

6、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100%;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尘、噪音、毒物、高温等检测率达

到90%以上;

8、企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

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检测评

价制度;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标识;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

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引进新的生产设备时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

容。

7、职业危害告知

我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会将工作过程中可

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种类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等如实告知劳动者,绝不隐瞒。告知的内容包括:

(1)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种类、危害程度;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

(4)提供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5)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6)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8、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我单位将对职工进行培训,主要包括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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