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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汴政办[2012]99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精神,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 — 1 —
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事业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之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发放津贴 — 2 —
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清理时未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予认可。清理规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市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事业发展、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
(二)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
2.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5倍以内核定。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2倍以内核定。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因国家和省市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其绩效 — 3 —
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
(三)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适时调整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通过按年度核定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逐步将部门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绩效工资总量高出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较多的单位,限制其绩效工资总量,特别是对依据政府赋予职能收取规费、管理费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要加大调控力度,限制其过高收入;对绩效工资总量低于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单位,要通过激发其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增加事业收入积极性,逐步提高绩效工资水平,使其与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大体相当。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市直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执行情况,并考虑单位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基本工资调整等因素,调整并核定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再调整。因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单位成建制撤并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五)市直事业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填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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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单位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根据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不同按7:3至4:6掌握。开展技术服务等市场经营性业务,有较成熟完善的内部分配办法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二者的具体比例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程序进行。
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执行(附件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对受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 — 5 —
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解答
作者: 来源: 录入者:周颖燕 编辑审核: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点击数: 733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概述
1、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背景是怎样的?
答: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研究决定,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关于绩效工资改革,国务院提出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十六字方针”。我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分步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2、问:国家关于绩效工资分三步走的战略是怎样的?
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走:第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从 2009年1月1日起 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从 2009年10月1日起 实施;第三步,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 2010年1月1日起 实施。
3、问:当前事业单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哪些问题?
答: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一直未能建立起来,分配秩序混乱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是事业单位收入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单位的创收能力和领导的意愿;二是内部分配办法不公开、不透明,没有充分体现业绩和贡献;三是对退休人员的待遇保障考虑不足,矛盾突出;四是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工资管理缺乏制度和政策规定;五是相关职能部门缺少对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管理的政策依据和有效手段;六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来源比较混乱。
4、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何重要意义?
答: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规范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规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程序和要求,对于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深化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二是绩效工资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举措;三是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四是绩效工资是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5、如何理解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
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既不等同于企业的效益工资,简单的同单位经济效益挂钩,也不是搞平均主义,干好干坏一个样。主要可以概括为:“明确一个导向,建立三个机制,实行一个规范,搞好一个统筹”,即以促进提高公益【关于中央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
服务水平为导向;在事业单位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规范津贴补贴和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好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6、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应把握哪些原则?
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主要把握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二是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三是分级分类管理,因地制宜,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四是统筹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7、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主要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主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清理核查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二是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三是搞好绩效工资分配。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保障因素,比重相对大一些,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
资主要体现激励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四是加强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通过完善考核制度,把绩效考核与工资分配更好的结合起来,进一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五是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保障退休人员合理的生活水平,维护退休人员稳定,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六是严肃分配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得在绩效工资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并按中纪委等六部门厅字„2005‟10号文件严肃处理。
二、范围对象和执行时间问题
8、问: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对象如何把握?
答:实施范围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9、问:其他事业单位非正式工作人员能否列入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
答:不能。
10、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属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范畴?
答: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和有关收入分配政策。
11、问: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实施?
答: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 2010年1月1日起 实施绩效工资。
12、问:哪些单位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
答:列入非义务教育学校范围的有:龙游中学、龙游第二高级中学、县实验幼儿园、县职校、横山中学高中部、县电大、县教师进修学校、县电教中心、县委党校。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问题
13、问:实施绩效工资后,工资结构有何变化?哪些项目纳入绩效工资范畴?
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工资收入主要分为以下四块:一是基本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二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下同);三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主要为住房公积金;四是绩效工资。
此次绩效工资改革,除前三项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均纳入绩效工资的范畴。主要包括: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各地区、各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2011〕12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范围为: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实际发放水平以及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下同)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及调控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各地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合理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城镇单
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首次确定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可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高或逐步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基准线调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按不超过基准线的25倍掌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核定,以后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加将同经营效益和公共服务效能挂钩,随着经营效益和效能增减而浮动。基准线和控制线的具体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高于调控线部分按累进办法征收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的绩效工资调节基金不用于平衡预算,全部用于帮助贫困地区或低收入单位提高收入水平。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要统筹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及我省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及调控时给予适当倾斜。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及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可暂时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综合考虑当地财力、单位经费来源和经济效益以及公共服务效能等情况予以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本指导意见的管理权限报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总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和调整本级政府直属或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总量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4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可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分配系数确定。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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