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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看守所律师会见网上预约(附详细操作流程)

时间:2017-07-13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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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看守所律师会见网上预约(附详细操作流程)(一):北京刑事律师提供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电话地址及注意事项

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机构类别:看守所

联系电话:

机构简称:第一看守所 豆各庄看守所 北京市看守所

所在地区:北京/朝阳区

详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邮政编码:100121

上班时间:09:00-17:00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是中国一级看守所,负责看押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涉外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等。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设有询问室,检察室,在押人员食堂、家属会见室、亲情电话室、心理咨询室、治疗室、监室、图书室和展览室等,是理念先进、管理科学、制度规范、安全稳定的学习型、研究型、科技现代型的新型看守所之一。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会见

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就在离北京市第一看守所200米处。律师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办理会见,需向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提交刑八(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初次会见要提交家属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

从2009年开始,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定期对社会开放。

从2012年8月起,凡是在看守所羁押的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家属和资质完备的律师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会见。

办理律师会见时间:9:00-11:00 13:30-16:00

2014年12月8日起,律师办理会见手续需出示律师证拿号。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存钱存物须知

为了确保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家属给看守所被监管人员存钱时其卡上余额不能超过2000元。存物需要拿着在押人员给您寄出去的送物单才可以办理。看守所被监管人员近亲属指被监管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他人员;一律不给办理。您在存钱存物时请您:签名、注明关系及留下联系电话。

2014年12月8日起被监管人员亲属存钱存物需出示身份证。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被监管人员亲属寄送财物须知

第一条 为保障正常监管场所秩序,维护被监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监管法规、规章,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监管场所接待室负贵办理接收寄、送被监管人员财物工作。

第三条 看守所被监管人员亲属、拘留所被监管人员亲友可以为被监管人员寄、送财物。

第四条 送财物人员应当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办理财物接收手续,并遵守监管场所规定。

第五条 寄、送被监管人员财物包括现金、衣服、鞋(布)袜、公开发行的书籍等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寄、送现金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特殊情况须经所长批准。

第六条 监管场所应严格对接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下列寄、送的物品不予接收:

(一)药品、食品、饮料、洗(漱)涤品、书籍;

(二)信用卡、手表、电信器材、指甲刀、剃须刀、香烟、打火机、易燃易爆物品。

(三)其他妨害监所安全物品。

依照规定应予退回的物品,应当向寄、送物人说明不能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 接收财物时,民警与送物人应当面清点、登记,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收据上签字。交送物人收执。

第八条 对邮寄的财物,被监管人员已交付监狱等场所执行的,由监管场所负责转交执行机关;其他情形出所的,按邮政地址退回。

第九条 被监管人员亲属可凭有效证件,向监管场所提出申请,查询被监管人员在所内的消费情况。监管场所核实身份的,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条 寄、送财物人可凭邮寄单或者送物凭据,到监管场所查询被监管人员收物情况。 第十一条 各监管场所应畅通渠道,及时征求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意见,主动接受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监督。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邮编:100121

北京市各看守所律师会见网上预约(附详细操作流程)(二):律师会见预约登记表

律师会见预约登记表

朝阳区看守所2013年7月15日

北京市各看守所律师会见网上预约(附详细操作流程)(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有哪些

北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有哪些

一、与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的亲属通过面谈双方建立信任,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通过与委托人交谈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或学习单位,是否是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有过从军经历,是否学习过法律等,从而掌握其基本信息,个人经历,对犯罪行为应否有基本的认识?生活背景了解其性格特征等,了解亲属获悉的其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判断案件现状属于哪个阶段。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持相应法律文书查询获得案件承办机关和承办人。

四、预约会见时间。侦查阶段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持相应的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在看守所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会见。

五、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前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案情、法律相关规定罗列会见的问题提纲,预先准备会见笔录。会见注意事项: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好为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2、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否则在场民警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6、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

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应当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了解。在法院审判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全部的卷宗证据材料。律师只要

仔细分析研究,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难点,完全可以列出详尽的发问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无益的流于外表的会见徒劳。

二、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

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律师法》作出强制规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律师费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

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

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

五、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见,不仅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自己费尽心机辩护,却被被告人当庭拒绝,不单单是难堪,而且还作了无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瞎忙活。

六、律师不可以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

一个案件总有一些疑点、难点,亟待律师去破解。事实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点难点,其他问题可能迎刃而解。你为何要杀人?有没有作案时间?贪污款项是否既遂?采用了什么手段?为何能采用肢解尸体的方法?为何捅被害人20刀?踩点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贩毒中的“以贩养吸”? “黑了谁”是什么意思?“出出气”是什么意思?为何供词前后反复?律师一

定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取得答案。有时涉及到专业比较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起码比较熟悉该专业流程,比如贴现、远期信用证、汇票、本票、支票等等金融专业知识,律师不妨请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了解他们对该流程知识的熟悉程度,同时也可以发现他们犯罪的根源。

七、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可能没有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可能没有发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比如,被告人先投信声明自己是杀人凶手,而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应当是自首。被告人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二人,应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没有极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为被害人强奸了他,对他肆意进行了*****,被害人有过错。如果供词前后反复,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自己就应当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看是否留下证据。如果供词确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取得的供词,将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八、律师会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与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师,不可能对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全面了解,否则也不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给自己辩解属不属于不老实?检察官与其有过节该怎么办?律师应当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开庭时有几个阶段?注意哪些问题?律师应当告知一般审判的几个阶段,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应当告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会征求其对起诉书的看法,会对其进行讯问,在宣读每份证据以后,其有质证的权利。遇到疑难问题,公诉人、其他被告的辩护人询问时,一定不要紧张,一定听清以后再回答。如果没有听清或者听明白发问者的意图,一定让其再次陈述其发问内容,以便准备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审过程,可能会减少紧张感,可能会与律师做到默契配合。

北京市各看守所律师会见网上预约(附详细操作流程)(四):北京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则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铁路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相关部门,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为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以便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条 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律师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第四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见场所的规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监管场所内进行,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应提供适合的会见场所。

第七条 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的时间和次数,律师会见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得干扰案件正常办理。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看守所应当为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在会见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业证件;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第十一条 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十二条 律师会见完毕应与看守所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押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对办案机关或看守所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 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本规定的,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在场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办案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在 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指定专人统一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办理、协调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北京市各看守所律师会见网上预约(附详细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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