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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村民委员会选举公告

时间:2017-07-10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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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村民委员会选举公告(一):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材料样例(修改)doc

【样本3】

××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公告

经2016年4月25日第五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本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确定为2016年5月15日。

特此公告。

××村第六届村民选举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样本4】

××村第六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经2016年4月25日第五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现将《××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第六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村第六届村民小组长推选办法》予以公告。

××村第六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公

章)

2016年4月25日

【样本5】

××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16〕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日为2016年5月15日。

二、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单设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2.政治上靠得住、发展上有本事、群众中有威信,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富裕的能力强;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村民服务;

4.身体健康,文化水平比较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候选人:

1.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的;

3.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完结的;

6.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的;

7.担任村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务、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的;

8.选举前拒不做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的;

9.换届期间直接或间接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10.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选举方式的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结合本村实际,采取第一种方式进行选举。

六、投票站设立

为了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根据本村实际,增设×个投票站。

本办法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样本6】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16〕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全称为“广南县珠琳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职数设置

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设委员3人,其中主任1人。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1.必须是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同时具备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熟悉村情,热心于农村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

4.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财会知识。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是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个村民小组不能同时有2名以上(含2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1.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的;

【2016村民委员会选举公告】

3.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完结的;

2016村民委员会选举公告(二):村民委员会选举流程图

村民委员会选举流程图

2016村民委员会选举公告(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一、选举工作时间安排

月 日至 月 日,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月 日至 月 日,选民登记;

月 日至 月 日,提名、审查、公布候选人;

月 日,正式选举;

二、选举工作人员

总监票人(总监督人): 联系电话:

监票人: 计票人;

其他工作人员:

上级驻村指导人员: 联系电话:

三、选民登记规定

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对年满十八周岁(以身份证为准)、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进行登记;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同意(或不同意)进行登记。

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名单,请村民提供联系线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联系,作好联系记录;表示参加选举的予以登记,选举时,没有回村也没有委托投票的,不计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表示不参加或多方联系不到的,不予登记,但选举日前回村并表示愿意参加选举的,或改变不参加选举的意愿要本人投票或委托投票的,可以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或公告申诉期内未提出异议,超期不再接受其参加投票意愿,不列入选民总数,不参加投票选举)。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

根据上级指导要求,设定主任候选人2人,选主任1人;副主任候选人 人;选副主任 人;委员候选人 人,选委员 人(其中至少1名女性委员)。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六、候选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根据市、乡镇(街道)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要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人员不得确定为候选人:

1、选举前3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2、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2016村民委员会选举公告】

3、选举前3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罚的;

4、不告知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

5、被查实有吸毒行为的;

6、热衷于搞封建迷信或宗派活动的;

7、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治安对象的;

8、利用金钱或物资贿赂选民,影响换届选举正常进行,经查证属实的;

9、直接或间接指使、怂恿他人利用宗族派性挑起事端和群众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影响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经查证属实的;

10、因贪污、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资产正在被查处,或被查处过的;

11、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

12、本人拒绝提名的;

13、工作能力或身体、年龄状况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候选人提名、资格审查和公示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直接提名村主任、副主任、委员,及时公布提名得票结果。

提名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工

作能力或特点、竞选承诺以及遵纪守法、履行村民义务、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介绍。

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审查后,于正式选举7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不接受其退出请求。

八、选举期间有关选举竞争行为的规定

1、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和与村民见面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不得自行在公开场合或走家串户进行演说,不得擅自张贴有关竞争文书。

2、候选人及其亲友不得以任何形式用钱、物收买选票;不得在选举期间宴请本村选民(包括以亲属名义办酒席)和其他与选举拉票有关的娱乐活动;在选举期间,候选人及其家属与选民的人情往来一律禁止,不能发送整包以上的烟;

3、候选人及其配偶、委托的亲友,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影响选民意愿;

一旦发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酌情予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或警告不止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取消其当选资格。

九、选票规定

1委员会选举规程》设计的第 种样式),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主任2选1,副主任 选 ,委员 选 ,各职位增设 个空格栏。

2、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十、选举投票规定

1、本次选举采取投票站投票方式,设 个投票站投票,第一投票站(中心投票站)设 处,工作人员: ;第二投票站设 处,工作人员 ;【2016村民委员会选举公告】

委托投票选民名单于正式选举日前三天公布。

2、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以上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收回选票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3、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4、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书写模糊不能辨认或者明显标其他符号等不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选票无效。

5、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6、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在得票多的未当选候选人中(含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另选人)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2016村民委员会选举公告】

十一、其他规定

1、委托投票。选民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的人数仅限1人(是否允许委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

2、正式候选人签字制度。选民名单、委托投票人员名单应交正式候选人签字认可。投票、检票、唱票、选举结果等都应当由正式候选人签字认可。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发票人和正式候选人签字加封;唱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和正式候选人签字加封。正式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过半数同意,视同其放弃签字权力。正式候选人因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并干扰选举进程,造成恶劣影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取消其正式候选

人资格。

3、保证一名妇女当选。选举结果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先保证一名妇女当选;没有过半的,应就一名委员职数进行另行选举,候选人为得票较多的前二名妇女。

2016村民委员会选举公告(四):2016四川乡镇公务员笔试公共基础知识:村民委员会选举

2016四川乡镇公务员笔试公共基础知识:村民委员会选举 四川公务员考试(乡镇)公共基础知识考察的范围较广,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科技、管理、人文和公文写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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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

1.选举普遍性原则

2.直接选举原则

3.“双过半”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差额选举原则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1.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为村委会选举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一般而言,村民选举委员会自原村委会完成工作移交后解散。

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

(2)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登记的参选者名单,处理关于村民名单的异议;

(4)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确定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投票方法;

(6)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7)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和建立选举档案;

(8)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出缺的处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回避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四、选民登记和公布

(一)选民登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登记,具体包括三类: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二)选民公布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5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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