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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申请书

时间:2017-02-10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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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申请书(一):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孙绪生,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电话:7411232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正在诉讼过程中,为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已经通过建平县信访局向建平县土地局提出检举控告,请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查明向申请人承包地内堆放尾矿砂和毛石的行为人,受益人,依法确定责任人。现土地行政部门已经立案受理,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对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诉孙绪生关于林地承包权的诉讼。

综上,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11月 14日

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申请书(二):民事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汝州市万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煤山区司东村南洛界公路路北。法定代表人:许万,任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中止审理王欣瑶、王帅超、河南力霸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公司赔偿纠纷案。

事实和理由: 王欣瑶、王帅超、河南力霸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公司赔偿纠纷案。已由贵院受理,近期将开庭审理。其均是以汝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汝安委(2014)17号文件,即河南力霸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7.27”特种设备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该批复将我公司的股东王学文、许万认定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作为起诉我公司承担责任的主要证据。我公司认为该批复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我公司不服。于2015年6月19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汝州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上述批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目前行政案正在审理中。由于本案必须以该上述行政案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申请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请求依法中止审理王欣瑶、王帅超、河南力霸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公司赔偿纠纷案。 望准许。

致汝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申请书(三):2015中止审理申请书

第1篇:中止案件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人):XXX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第三人):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中止审理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

申请理由:

一、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属尚待法院确认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1106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将其所占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64%的股权转让给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始终未履行支付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等,双方发生纠纷,并由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或者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合同。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日受理[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4号]并已多次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没有就该案下达一审法律文书。因此,除泰安公司所持有的36%的股权外,华信公司的所余64%的股权的合法持有者究竟是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待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相应地,在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中,适格之被告究竟是XX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属不确定状态。

二、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尚有多起重大诉讼有待法院判决

1、在XXXX地产投资建设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款纠纷,该案涉案标的多达数千万元人民币,已由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受理[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并多次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未下达一审法律文书。

2、在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省国立投资(控股)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解除“XX第一广场”项目转让合同纠纷,该案涉案标的1。2亿元人民币,已由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诸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受理[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并已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尚未下达一审法律文书。

三、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依法应予中止审理

鉴于在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控股)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生效法律文书下达前,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的适格之被告尚不确定,其审理显然难以进行;鉴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多起重大民事诉讼尚未审结,以至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难以确定,该公司的清算工作无从开始,因而也就不存在解散该公司的前提条件,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审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予中止诉讼的规定,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郑重申请中止(2015)厦民初字第143号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的审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

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附:

1、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2、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民事起诉状》(复印件);

3、XX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

4、、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与建筑工程款纠纷案《民事起诉状》(复印件);【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申请书】

6、XX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

7、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复印件);

8、XX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

第2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新区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某花诉被告某一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该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某一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和补发的结婚证。以及民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告均有异议。

本案的审理过程及结果,涉及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结婚证是否合法等本案的重大问题,对本案事实的查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结婚证及情况说明的合法予否应通过行政诉讼予以解决。本案应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确须待行政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关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和《婚姻法》第8条等之规定,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郑州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花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第3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出生年月及住址详见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xxx,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中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王某某随后以民政局为被告、申请人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裁定中止审理直至行政案件结束后恢复审理。

二、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太国用(2015)第003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但王某某对该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拒绝质证,现申请人及代理人均因“纪委办案、无法核实”而无法获取该土地使用证的档案材料,王某某拥有并拒不提供该土地使用证的原件,申请人及代理人均认为从保护王某某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审理与判决做到不枉不纵、节约司法资源、判决结果于法有据及达到案结事了的终极司法目标(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第4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与西安市乙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西安市乙公司诉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所涉1996年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由于在合同签订主体、拆迁房产权属、被拆迁人资质等方面存在争议。西安市丙公司已向贵院另案起诉,请求确认1996年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无效,而贵院已立案受理。

由于本案西安市乙公司与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另案某某诉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该相关另一案,案由缘于同一合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

20XX年X月XX日

第5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人):谢某,汉族,1965年02月02日出生,西安市艺术学校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中止审理(2015)年碑民三初字第……号刘某某诉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事实和理由:

刘某某诉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由贵院受理,目前处于审理之中。刘某某以其支付了谢某租房押金10000元、租金27000元为由,诉求谢某返还押金和多付房屋租金,本案争议焦点是谢某是否收取过刘某某的押金和租金。对于该争议,也是贵院受理的谢某诉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贵院经审理做出了(2015)碑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刘某某支付了谢某押金和租金。谢某不服该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该院受理,该案现处于审理之中。由于本案必须以该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可能出现两个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的后果。为了司法的统一性,申请人谢某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郑重申请中止对(2015)年碑民三初字第……号刘某某诉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审理。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申请书(四):中止执行申请书

篇一:中止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判决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篇二: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X号法定代表人:XXX,部长。电话:XXXXXXX

第三人: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经理。请求事项:请求裁定中止“(2014)一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两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已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正在审查立案。鉴于申请人利用承租房屋经营XX维持一家生计,同时该承租房也是申请人一家生活居所,除此地外再无其它去处。如果强令执行,无疑致申请人于绝路,恳请贵院以人道为先,慎重处理。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贵院亦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此致北京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篇三:

申请人:皱伟琼被申请人:李金艳请求事项: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申请人目前生活困难,经济紧张,4位老人体弱多病,需申请人赡养,还有未成年儿女也需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本人也没有工作,更无经济来源,每个月只能靠借贷过日。所以申请人目前根本无法执行(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现情势紧急,如果不中止执行,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和谐。在此情况下,特此建议贵院执行局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处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皱伟琼二O一O年十二月5日

篇四:

秭归县人民法院:

我叫熊翠兰,因唐永泽诉我财产分割一案已由宜昌中院审理终结,现在执行过程中。我对终审判决不服:

一、该案现已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判决是错误的:

1、民庭不能判决唐永泽拥有移民补偿金的权利,因为该判决已超出了民庭审判的范畴,它属行政部门或行政庭所决定、判决的范畴;

2、该判决使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我与唐永泽分居近20年,秭归县茅坪镇建平路61号的住房理应归我所管、归我所有,同时也是我与儿子、媳妇、孙子的共同财产;

二、从1984年至2014年止,唐永泽隐匿的工资(退休金)及利息约20多万元,这属于我与唐永泽在婚期间的共同财产。我正在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唐永泽分给我的财产10多万元。

为了该案的执行正确,公平公正,不含冤情,我特申请秭归县人民法院等案情水落石出,暂缓、中止执行。

望批准为盼!

致,

归县人民法院。

金鑫代笔已上交法院等批准)

申请人:

篇五:

申请人:兰X法,男,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99号。

请求事项: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14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X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10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15年9月24日。

2、兰X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X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XXX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X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申请书】

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申请书(五):2015执行异议申请书

第1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15)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xx日

第2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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