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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

时间:2017-02-04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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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一):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徐矿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搬迁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臵政策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徐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在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人实施搬迁补偿安臵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棚改办”),负责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搬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集团公司棚改办和有关部门、基层有关单位关于棚户区搬迁改造的工作职责,按照《关于印发〈徐矿集团棚户区改造管理体制设臵方案〉的通知》(徐矿司[2008]143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棚户区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臵。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服从棚户区改造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棚户区拆迁实施主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承租集团公司公有住房并领取租约本或签订租赁协议的承租人。

第二章 拆迁房屋产权及其面积认定

第五条 合法产权房屋是指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房屋建设的规划、建设、

土地等合法手续的,视同合法产权房屋。

无合法产权房屋是指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由单位、个人出资建设但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房屋使用人不能提供合法的规划、建设、土地等批准手续的房屋。

第六条 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人以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或买卖契约标明的买受人为准;公有住房承租人以各单位住宅信息卡(台帐)和发放的租约本记载为准。租约本和住宅信息卡(台帐)记载不一致的,以住宅信息卡(台帐)记载的为准。

无合法产权房屋由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并到单位开具证明,经所在单位棚户区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并在所在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认定为现房屋使用人的房屋。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拆除房屋的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

已出售但尚未办结个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契约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未出售公有住房租约中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按有法定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对于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拆迁当事人认为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的,可以委托徐州市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认定。对于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价的80%补偿给被拆迁人。

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测绘单幢建筑分户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幢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臵

第八条 棚户区拆迁补偿与安臵,按照实物安臵与货币安臵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自愿选择、多元安臵。被拆迁人可以在定销商品房安臵、货币补偿自行安臵、臵换房改房安臵、租住公房安臵等方式中选择并仅选其中一种方式安臵。

棚户区改造的新建安臵住房为定销商品房,定销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0至90平方米。

第九条 实物安臵

(一)选择定销商品房安臵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就近靠上档户型面积给予一套住房安臵。在棚户区内拥有多套住房(包括同一棚户区和其他棚户区)的同一产权人,可以将多套住宅建筑面积合并计算靠户型后,给予一套住房安臵,也可选择分套进行安臵,但其分套安臵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合法面积的10%。 (二)被拆迁房屋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区位、用途、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和成新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人选购的定销商品房价格结清房屋差价。

集团公司地处徐州市区的棚户区拆迁安臵,执行徐州市人民政府市区的拆迁安臵政策。

(三)在徐州市区范围外的独立工矿区内的被拆迁人,具有确切证明证实其仅有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拆一还一,在指定安臵点给予安臵,免交结构差价,结清楼层等差价;被拆除房屋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计算其实际超出面积的补偿金额与安臵房屋的价格,结清结构、楼层等差价。其中,被拆除房屋价格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安臵房面积超过45平方米至其本人房改应

享受标准面积之间的部分,房价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定销安臵房的价格计算;超过本人房改应享受面积且超出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算。

(四)具有确切证明证实仅有棚户区内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公房承租人选择实物安臵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多渠道、多途径安臵:

1、先按照届时房屋评估价格的20% 购买产权(集团公司职工应同时办理房改手续),再按照本条前项的规定给予补偿安臵。

2、集团公司职工也可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按无房户直接购买定向安臵房或普通商品房。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在其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以内,按照实际购房面积,以购房单价的20% 计发一次性购房补贴(含集体工)。

3、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集团公司职工,可以按集团公司房改有关规定臵换他人已购的公有住房或购买存量公有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

4、可以申请承租单位空臵的公有住房,或与成套公房承租人臵换租住成套公有住房。

选择上述2、3、4项方式的,对原租住的公房不再给予货币补偿。

臵换出原购房屋的原购房人、腾退公有房屋的原承租人,可以按照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申购定销安臵房,其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职工,在其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以内,按照实际购房面积,以购房单价的20%计发一次性购房补贴(含集体工)。

第十条 货币安臵

(一)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货币安臵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房屋结

构和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具有确切证明证实被拆迁人仅有棚户区内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拆迁评估补偿额达不到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经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核准,执行最低拆迁补偿标准。其中: 位于徐州市区以内的,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 位于徐州市区以外的独立工矿区,最低补偿标准为5万元。

(二)被拆迁人仅有棚户区内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货币安臵的,应先购买原房屋产权,购买金额为原房屋评估价格的20%,是集团公司职工的,应同时办理房改手续。房屋承租人购买后作为被拆迁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在他处有房改房、已领取住(购)房补贴,另在棚户区内租住公房的人员,拆除其所承租的公房不予补偿。其中,原购房面积未达到其本人应享受的面积标准的,可准予在安臵地选购一套小户型的定向安臵房用以补差。所购房面积在其应享受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价格部门核定的定销安臵房的价格购买;超出其应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上述人员中未签订租房协议和未持有租约本的临时租住人员不予补偿和安臵,一律予以清退。

已准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对其原经济适用房按徐州市有关规定转为商品房产权。拆除其合法产权的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安臵;租住公房的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清退。要求安臵的,必须退出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 属于集团公司特困户、低保户的,可以租住廉租房,也可以申领廉租房补贴,自行租房。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二):当前棚户区改造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棚户区改造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认识问题。大多数居民对棚户区的改造认识上存在不足,他们认为棚户区的改造就是棚户区的开发,政府要占用这块地或者政府将这块地出让给了开发商,他们并不认为棚户区的改造是为了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因此,居民更加关注的是自己能否在改造中得到更多的征地拆迁补偿,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二)拆迁难问题。棚户区改造中的重点和难点是被拆迁居民的征收安置工作,征收安置工作往往集中了各种社会焦点,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表现为:一是在棚户区居民当中住房面积小,没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居民难安置;二是棚户区内违法违章建筑较多,造成补偿安置成本较高,拆迁动员难度大;三是临街铺面较多,拆迁成本较大;四是棚户区内有建房较多用于出租的居民租金收入较高,不愿意改造;五是小作坊小工厂的存在也给征迁工作带来困难。加上个别钉子户想利用拆迁之机多捞一把,无理取闹赖着不走,给拆迁也带来一定难度。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人性化操作,实行“阳光征迁”,及时公布征收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实行先签协议的先选房,所有补偿款、选择的房源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了拆迁补偿安置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由律师全程介入,切实加大对改造项目的监督力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群众接待工作方案》,及时主

动调节出现的各种矛盾,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成为阳光工程和群众满意工程。

(三)弱势群体保障问题。棚户区居民中大多数是困难户,一旦棚户区改造全面展开,可能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农民失地后的收入来源等问题。为避免出现“今天进新房,明天回旧房”的情况,政府应倍加重视棚户区居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如何提高棚户区居民生活质量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首要解决的问题。

(四)资金问题。2015年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启动迅速,进度快,工作量大面宽,同时涉及到两大片区七个棚户区的改造工作,但由于资金申报、审批工作缓慢,国开行贷款不能及时到位,造成各责任部门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征收补偿资金,严重制约着棚户区的征迁安置工作。如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可能会造成棚户区工作断线,综合协调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解决资金问题,为棚改工作提供坚实的后盾和后勤保障。

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三):2015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第1篇: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2015年市政府下达了改造城市棚户区1万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为顺利完成任务,我局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两改”工作,加强了工作的领导力度和协调力量。截至12月,全市已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10335套。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5个,8837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8个,2364套。圆满的完成了任务。具体项目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5个,东津还建小区一期建设5000套、高新区新市民公寓2039套、高新区奔驰大道棚户区改造小区1200套、襄城区白云人家小区504套、樊城普鑫上东郡94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8个,湖北惠普印染厂400套、襄阳市第四针织厂300套、襄州纺织协会100套、原3607厂558套、原市第二化工厂140套、牛首粮油公司200套、102公司136套、襄棉棚户区改造2期530套。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努力为市委、市政府当好参谋,制定完善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对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了大量调研和全面分析,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主笔,起草推进“两改”工作意见稿,几易其稿,反复修改,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襄发201512号)文件。为督促城区“两改”项目的推进进度,于2015年7月10日拟定了《襄阳市城区2015年“两改”项目建设进度考核奖惩办法》(襄办文201572号)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实施。“两改”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局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发现的房屋征收中的补偿安置问题、城中村改造项目人口、土地、房屋等如何认定登记问题以及项目规划审批等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并为此多次随市领导实地察看四个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两改”项目,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房屋征收规定时限内率先签订征收协议,予以奖励的政策。经反复讨论,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形成了集体意志,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下发执行,确保了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推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积极为各城区(高新区)、改造单位提供政策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我局积极主动的为各城区(高新区)和项目改造单位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如襄阳新天地等改造项目进入到房屋征收程序,由于在执行“拆一还一”房屋征收政策时,没有具体的政策支撑,房屋征收工作无法推进。当月仅该项目集体上访到市政府的就有3次之多,项目推进陷入停滞。为缓解矛盾,推动项目建设进度,我们就房屋征收补偿提出了不突破现有政策的解决办法,促进了襄阳新天地等改造项目的工作进度;新襄棉片区改造项目推进时,为解决该项目的土地竞拍资格问题,我们与区政府、税务等部门反复协商,彻底解决了这个遗留了近5年的问题,确保新襄棉片区于年内开工建设。为确保项目平稳推进,我局先后到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对项目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让各个城区(高新区)的项目具体人员了解、掌握“两改”政策,让项目房屋被征收群众知道政策,懂得政策,为城区(高新区)解决房屋征收这个大难题提供了政策支撑。

三、积极协调规划、土地、城管、建设等市直相关部门,建立“两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两改”项目建设是我市落实市委、市政府确立的打造“两个中心”、建设“四个襄阳”的重要步骤,更是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实施康居工程、改善居住环境、缓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两改”项目建设进度,我们反复征求规划、土地、城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四个城区(高新区)意见,起草了《“两改”项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规范“两改”项目的行政审批。建立“两改”审批绿色通道,对“两改”项目的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事项特事特办,限时办结,该细则已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将颁布实施。

2015年已经过去,即将迎来的2015年,将是我市更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的一年,我们要总结过去的经验,开创新的工作思路,为完成2015年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为建设人人安居的保障性事业而努力。

第2篇: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一、工作目标

住房是最大的民生,做到“居者有其屋”、“居者住其屋”是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履行好的职责。从2015年开始,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2015年作为全省四项重点任务之一,确定改造750万平方米;2015年又列为八件民生实事,并扩展到41个县(市),计划改造990万平方米,两年计划改造1740万平方米。

二、完成目标情况

到2015年年底,全省共拆迁2670、39万平方米,拆迁41、72万户,136、36万人;开工建设3669、34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回迁房1683、95万平方米,建设廉租房76万平方米;已回迁安置1429、28万平方米,回迁安置31、42万户,回迁99、54万人。各市(州)三年任务两年完成,回迁率达到93%,县(市)完成年计划的126%,回迁率达60%。有白山、白城、松原三市和19个县(市)实现了全部回迁。其中2015年全省共拆迁1720、19万平方米,拆迁23、1万户,75、68万人;开工建设2367、78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回迁房1112、26万平方米,建设廉租房76万平方米;已回迁安置914、48万平方米,回迁安置16、16万户,回迁54、33万人。全省已有42万户、136万人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工作中,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亲自到棚户区探望回迁居民,国家副主席曾庆红、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副总理曾培炎等到我省进行实地考察,对棚改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和批示。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和省政协领导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数次召开有关协调会,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省人大主任王云坤、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韩长赋、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副省长牛海军、省人大副主任米凤君以及省政协主席王国发等省级领导先后多次深入到市(州)棚户区改造第一线,察看棚户区居民现状,了解棚户区拆迁和建设情况,听取当地情况汇报,对各市(州)政府的棚户区改造进行指导并对所付出的艰辛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省、市各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全力投入到棚户区改造攻坚工作中,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各级政府克服了棚户区改造资金难、拆迁难、招商难、回迁安置和入住难等诸多难题,积极筹措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招商引资。争取到了中行8亿元短贷和开行50亿元贷款,保证了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出色完成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是制定和完善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精心组织棚改工作,最基础的是研究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为县(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同时,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土地使用、税费减免等项政策措施,制定了21个政策文件,制定下发了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安全生产、司法保障等相关规定14个。加强软环境建设,推行“会办制”,确保棚改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共召开省棚改协调小组会,动员大会、大型现场会、回迁交钥匙工程仪式等各类会议49次、计6500余人次参加。举办政策培训班2次,360人参加,每次会议和培训都达到了组织周密,效果明显,多次得到省领导好评。分别向省五大班子专题汇报12次、组织大型、小规模考察调研8次,共610人参加。陪同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政府参事室及相关部门调研11次,先后接兄弟省市参观团6个。组织督查推进组27个,进行专项检查4次。07年正式发文86个,2015—2015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总计发文180个,调度月报24期,2015年办棚改简报44期,2015—2015年总发86期。撰写了城市棚户区改造大事记,编辑刊印城市棚户区改造文件汇编5集,拍摄了三集棚改专题片,制作棚改光碟420余个,宣传组草拟省领导、厅领导讲话和汇报材料26万字。中直有央视、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7家、省直6家、各市州几十家媒体进行专题报道、专访等总计310余条,专栏节目、系列报道70余个。

二是攻克难点,大力筹措改造资金。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省财政两年共安排专项补助资金6、5亿元;由省财政担保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到位50亿元,已到位46亿元。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确保批复指标内的剩余部分贷款尽快到位,并计划再争取。同时,各地广开资金来源渠道,运用市场化运作手段,大力开展招商引资,通过已经收储的土地变现,筹集改造资金,为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三是突破重点,强化房屋拆迁工作。对9个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我们全力组织拆迁,对各县(市)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我们十分重视各地对棚改拆迁政策的执行,要求各地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并相应制定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了阳光操作、和谐拆迁。

四是加强信访工作,维护稳定的改造发展环境。每年上方高峰期的4月、8月和9月分别召开了全省棚户区改造信访工作会议,对如何做好信访工作做了周密部署,落实了领导和部门责任,要求各地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地积极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机制,对各类信访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把问题消灭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五是强化调研督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为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6个视察组,省政协组织4个视察组对部分市(州)、县(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极大地促进了工作开展。同时,我们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组织8次有省、厅各级领导带队参加、厅内各处长任组长(54个小组)的大规模的集中专项督察,及时发现和解决了存在的问题,保障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厅内各处室都予以了大力支持,办手续、办培训班没,畅通各个环节。

四、工作成效

城市棚户区改造增强了党与政府为民执政意识,市场意识和求实意识。领导从上到下,层层承包、任务到户、责任到人,全心全意为棚户区居民服务;对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土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吸引开发企业投入,在政府组织下,实施市场化运作,获得土地收益全部反补于棚改项目;建立快节奏审批方式,建设适用于回迁居民的小户型住宅,对困难大的居民可先上楼后补款,极大的方便了棚户区居民。

城市棚户区改造有效的调整了城市住房供应结构,社会分配结构,城市基础设施结构,城市就业结构和城市产业经济结构。建设了大批量5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把改革成果直接惠及到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的低保户只花一两万元就可以拥有十万余元的房产;还使几十年想修而未修成的道路和管网一次性得以解决;有一大批棚户区下岗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建设了多个区域性专业市场,形成了服务业、建材业、物流业基地和集散地,使产业布局更趋合理化。

城市棚户区改造明显改变了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改变了城市面貌,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社区建设,提高了城市居民文明程度,形成了为民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棚改精神”。这种精神已经融入振兴吉林的伟大创举中,成为改革开放、开拓进取的宝贵精神财富。同时,赢得了老百姓的认可及社会各界的认同,得到了国家、国务院及各部委、新闻单位的表扬和赞许,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电台曾进行了近30次的宣传和报道,省、市(州)主要媒体、地方报纸也都大张齐鼓的宣传,可以说城市棚户区改造惠民工程在吉林大地上是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015年仅棚改一项总投资实现332亿元、2015年底实现268亿元,两年来,整个棚改总投资可达600亿元。按照投资建设的一般经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0%将直接转化为消费基金,带动地区GDp增长0、6个百分点。600亿元的偌大资金量对于激活吉林相关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无疑将起到巨大的拉动效应。

最可喜的是,棚户区改造盘活了城市土地资源,为吉林省各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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