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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时间:2017-01-25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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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一):关于《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

自 查 报 告

市委组织部: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对部分市直单位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单位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对2008年10月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宣传执行《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情况

我单位领导班子对《条例》进行了专题学习,在通读原文的基础上,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了重点讲解,并要求各处室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自行组织学习、交流。在学习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既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又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形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班子要求,要把学习贯彻好《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真正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在处级领导干部中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专题学习、专题讨论活动,确保领导干部熟知;在全体干

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中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集中学习、集中培训、集中教育活动,确保全党校教职工知晓;在人事组工干部中开展重点研学、重点落实活动,确保人事组工干部精通。把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情况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制定具体有效的工作措施,在我单位深入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整治活动,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既要认真查找整改本校存在的问题,又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制度要求,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的审核把关,努力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

我单位的转任和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执行。

一是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多年来,班子在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中,严格执行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的工作程序,相关资料手续齐全,没有违背程序的问题发生。民主推荐前只公布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不提名;组织考察充分征求全体干部职工的意见;酝酿决定过程既充分肯定拟任干部的工作成绩,又指出存在的不足;在宣传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对拟任职干部的意见和反映。

二是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规定。多年来,班子在选任科级干部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条例所规定的任用条件,对新提任的干部全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近年来全校没有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组织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和其它辞职人员。在干部交流、任职回避等方面,针对人员特点有计划的进行了交流,无任职干部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

三是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制度。近年来,班子认真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要求,无违规用人方面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围绕选人用人公信度,在处级干部、后备干部民主推荐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杜绝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我单位没有超职数配备、突击提拔、破格提拔、领导干部兼职等问题。

三、四项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围绕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强化选人用人“防火墙”,我们将在强化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完善健全与四项监督制度相配套的工作措施,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责任追究方面做到“三个严格”。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把关口,敢于负责,坚决排除干部选任工作中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严格记实,从干部选

拔任用的推荐提名到考察酝酿、讨论决定,都要如实详细地记录。对不认真落实记实制度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查核,健全群众举报受理体系,加大查核力度,做到有举必受、有案必查、下级不查上级查。

二是在有关事项报告方面做到“三个明确”。就是明确报告内容,对规定该报告的情况必须报告,决不允许出现瞒报、漏报、迟报的情况;明确审核程序,对报告事项逐一审核、详细论证、集体决定,杜绝个人审批、口头审批;明确禁止情形,对禁止批准的情形,一律不予批准。

三是在“一报告两评议”方面做到“三个狠抓”。狠抓范围覆盖,把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范围扩大到科级干部;狠抓整改提高,要进行对照检查、深入分析、严肃整改;狠抓结果运用,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是在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做到“三明确、六坚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明确一个工作目标,即以尽可能调动各个层面干部积极性为工作目标;明确一个指导思想,即公道正派、用人所长的指导思想;明确一个标准,即坚持德才兼备、干事创业的选任标准;坚持六项原则,即严格职数、充分酝酿、扩大民主、严格程序、正确导向和保持稳定的原则。

五是在从严管理干部方面做到“贯穿一条主线”。把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教育引导、廉洁奉公、实绩考核、奖励惩戒等贯

穿于干部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干部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抓好任前公示、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的落实。完善干部考评制度,使考核工作真正考出导向、考出压力、考出动力。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突出党性锻炼和实践锻炼。加强对重点干部、重点时期、重点岗位干部的监督,防之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四、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措施

1、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有些措施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随着年轻新同志的增多和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干部业务培训和教育的力度还跟不上干部岗位变化的要求。二是干部调整交流的力度还不够大,监督管理的措施还不够到位,特别是在畅通干部“出口”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2、整改措施

一是积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教育和培养。我们将对年轻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促使他们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自我约束力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拓展干部成长平台。我们将进一步为干部的成长提供制度保障,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和活力,给想干事的人以机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查情况

街道XXX选拔干部选拔任用自查报告

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干部选拔任用自查和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街道党工委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从学习宣传、任职资格、工作程序、编制管理、工作纪律、制度建设、文书档案管理和落实相关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自查。

我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始终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坚持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健全完善选拔任用制度,严格选拔任用程序,遵守选拔任用纪律,注重选拔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有效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对全街干部队伍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自觉性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采取定期学习、党校培训、专题辅导、知识竞赛和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各级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的熟悉程度和运用水平,调动了干部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积极性。

二、严格执行选人用人标准,把好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关【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1、合理确定选拔条件,坚持做到“三个提前”。在具

体工作中做到 “三个提前”。一是提前定条件,按职位确

定拟配人员的具体资格条件,不事先划圈圈、定框框,坚持对事不对人。二是提前摸人员,通过查阅干部档案,摸清符合条件的人员,严把资格条件关,为民主推荐做好准备;三是提前公布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在民主推荐前向单位干部职工公布符合条件的人员,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2、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夯实选人用人基础。坚持后备干部挂职锻炼制度,积极鼓励优秀年轻干部到其他部门、村社挂职,抽调参与优秀干部参与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后备干部的素质和能力。通过采取这一措施,拓宽了选人视野,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健全完善制度,扩大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

(一)全面实行民主推荐干部制度,严把推荐关。我们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任的第一道程序,坚持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把提名权交给干部群众,由干部群众推荐合适人选。真正体现了群众公认原则,激发了干部群众参与干部选拔工作的积极性和公正性,保证了推荐干部的质量。

(二)实行考察预告和考察责任制,严把考察关。考察对象确定后,首先将考察组成员、考察对象、拟任职位、考察时间、联系方式等进行预告,让干部群众都心中有数,并做好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思想准备。严格按照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程序进行考察。

(三)建立干部信息交流制度,严把酝酿关。每次干部调整方案确定后,街道都通过会议征求、个别征求等多种方式,分别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准确掌握干部的相关情况,为街道讨论干部、决定人事任免做好充分准备。

(四)落实干部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严把任职关。为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拔”,对拟提拔任用的2名干部全部进行了公示,通过会议、张贴公告、发送公示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拟任干部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反映。试用期间,街道加强跟踪考核,单位给任务、压担子,引导新任职干部积极履行职责,干好本职工作。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四、全面落实相关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我们在狠抓关键环节,认真执行民主推荐、考察预告、民主测评、公示和试用期等制度的同时,全面落实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干部任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编制管理,杜绝超职数配备干部。我们严肃编制管理,坚持“空缺进人、满编不进、超编消肿”的原则,在核定职数内配备,杜绝了超编配备的现象。

(二)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制度。我们把领导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作为优化领导干部结构,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来抓。对于街道领导干部的任职,均实行避亲交流,保证了领导干部公正地履行职责,极大地调动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三)坚持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任免的干部,街道领导坚持对其进行谈话,就履行岗位职责、把握角色、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和希望。同时,对个别干部在思想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促使其改正。对个别思想上存在顾虑的干部,通过谈话开导,帮助解开思想疙瘩,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工作。

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科学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在选拔任用干部中,我们严格遵守“十不准”的纪律,落实“严厉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11条措施”,不折不扣地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在讨论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严格按照工作程序任用干部,做到对本级任用的干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对推荐上级任用的干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上报任用的干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

从自查的情况看,我街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总体情况是好的,在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不断提高干部工作水平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与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还不够完善,对干部的日常考核评价还缺少一些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后备干部人才库储备数量不足,且后备干部年龄普遍偏大;干部考察的范围还不广,横向延伸不够;一些干部群众由于认识不到位,缺乏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动性。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规范选人用人行为,努力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和水平。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三):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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