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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仲裁宣传标语

时间:2017-01-23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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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仲裁宣传标语(一):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方案

临政办字〔2010〕45号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三)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

三、领导组织

(一)县级组织

成立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办、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妇联、司法及各乡镇有关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地点和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郝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由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一名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5至7名。

(二)乡(镇)级组织

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调解员2-3名。由乡(镇)负责组建相应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

四、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并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管理;3.指导、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工作;4.组织、交流、总结调解仲裁经验;5.完善和制定调解仲裁规则。

(二)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工作;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7.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8.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3.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职责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充分发表意见,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对纠纷当事人双方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及案卷的汇总、整理工作;4.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附: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

主 任:刘志林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韩长明 县法制办主任

郝春峰 县农业局局长

委 员:陈建忠 县农业局副书记

刘建国 县水利局副局长

钱立勇 县土管局纪检组长

田聪敏 县林业局副局长

赵金玉 周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罗玉娥 县公证处主任

申素霞 县妇联副主席

赵同国 鸭鸽营乡人大主席

曹玉芹 东镇镇组织委员

王风波 赵庄乡副书记

仝增军 石城乡副乡长

胡广利 西竖镇副书记

张志民 郝庄镇副镇长

张素军 临城镇武装部长

赵志勇 黑城乡副乡长

张志军 刘家洞村党支部书记

王雪志 西新安村党支部书记

薛新川 东镇东村党支部书记

张新船

师运江

胡金生

赵连兴 屯院村党支部书记 东关村党支部书记 围场村村委会主任 石匣沟村村委会主任

王双成 闫家庄村村委会主任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郝春峰同志兼任

关于印发《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村土地仲裁宣传标语】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及时、公正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农村土地仲裁宣传标语】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具体设置如下:

(一)城区级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1、仲裁委员会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法律规定的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有关的其他职责。

2、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设置:仲裁办为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6名,所需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或聘用。办公地点拟设在兴宁区农林水利局。

仲裁办的工作职责:协助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工作;编制仲裁员名册;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做好仲裁庭开庭前的证据收集工作,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仲裁庭设置: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组织。仲裁庭开庭至少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由1名书记员负责记录。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聘请,聘请兼职仲裁员11名,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仲裁庭拟设在信访调解庭(与调解庭合用)。

工作职责:由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中选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二)镇(办事处)级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1、机构设置

各镇(街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仲裁委员会领导。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镇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领导兼任副主任。由镇(街道)人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处理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2、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区域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向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筹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曹建喜 兴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雷 彪 兴宁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陈正宁 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李起曙 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调处办主任【农村土地仲裁宣传标语】

成 员:陈云舫 兴宁区司法局局长

梁明东 兴宁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苏永光 兴宁区信访局副局长

陆春静 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贤有论 三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滕济保 五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梁润荫 昆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苏良超 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 竣 民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正宁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起曙、陆春静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负责仲裁委员会筹建工作。

【农村土地仲裁宣传标语】

四、工作安排

(一)筹建阶段(2011年7月— 11月)

1、参观学习。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到崇左市、江南区等地进行参观学习,并观摩一次以上仲裁活动。

2、召开筹备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布置筹备工作、审定仲裁委员会推荐人员名单及机构设置等。

3、筹备仲裁委员大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参会人选名单,通知开会、撰写讲话稿和主持词等大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

农村土地仲裁宣传标语(二):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

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

2012-05-31 11:36:00 45 网友评论(0)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安徽省凤阳县某某镇某村某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安徽省凤阳县某某镇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向某某,安徽凤阳县某某镇某村某组村民

申请人因家庭负担过重,经当时的生产队长孙某某牵头,于2000年将9.9亩承包耕地租给被申请人耕种,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被申请人在租赁期后,不愿将承包耕地返还给申请人,且拒绝孙某某和村委会的调解,申请人因此提起仲裁。

二、当事人诉求

申请人要求收回被申请人种植的9.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在案例分类上,申请人提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仲裁申请,应按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归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申请人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规政策,依法承包了9.9亩土地,合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发包方将该9.9亩土地又延包给申请人。但是申请人由于家庭负担过重,劳动力弱,无耕种能力,通过生产队,将土地合法流转给被申请人,并约定了流转期限。流转期满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回承包土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特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特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特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回承包地的请求,予以支持。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土地流转行为是否有效。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申请人通过生产队长,将承包地合法流转给被申请人,并约定了流转期限,申请人履行了与被申请人的口头约定,这是一种有效转包行为。

3、何时可以解除流转协议。申请人与村民小组委托流转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流转期限;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也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有明确流转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约定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同合同,但有口头约定种植期限,视为定期转包,到期后申请人可以收回承包土地。

四、裁决结果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凤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被申请人在2008年秋季收获结束时,将9.9亩耕地返还给申请人。

农村土地仲裁宣传标语(三):2016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汇报材料

文章标题: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汇报材料

**共有19个镇(街道),302个行政村,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大田总面积为34.83万亩,其中承包权落实到户的33.86万亩,占97.22,预留机动田0.97万亩,占2.78。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根据省、市等上级有关精神,围绕深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目前,进展顺利,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下面,我分三个方面作一汇报:

一、主要做法

我县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以来,主要抓了以下八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障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既是贯彻《土地承包法》、稳定完善家庭承包制、实施长效管理的要求,也是解决土地信访,缓解信访压力的一种现实选择。同时,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县通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存在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还不够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不够规范等现象,涉及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的信访也有所发生。同时,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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