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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办法

时间:2017-01-13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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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办法(一):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司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三条 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

第四条 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业务部门应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职称。

(三)部门正职应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部门副职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部门正职年龄在45岁以下,副职年龄35岁以下。

(五)具备与拟聘岗位相关的一定工作经历。

【干部选拔办法】

(六) 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

第三章 选拔的程序

第五条 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委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处配合,拟定工作方案。

(二)党委会审定工作方案。

(三)党委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个别酝酿,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名单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审定。

(五)党委组织进行考察。

(六)党委会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行政干部以建议人选形式由总经理聘任,党的干部由党委任命。

第六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

(四)个别谈话推荐。

(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

第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八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

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党委会汇报。

第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20人。

第十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

(二)主要特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二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公司纪委、审计稽查处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四章 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公司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公司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八条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纪录、民主推荐材料。

干部选拔办法(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包括机关科室、下属单位、基层所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择优选拔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备件: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土资源部门政策法规,精通本职业务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能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遵规守纪,清政廉洁,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工作中业绩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四条: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

1、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0岁;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4、基层所工作两年以上。

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程序和步骤。

原任中层领导干部连任必须经过民主测评合格方可连任。

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是:1、民主推荐成为后备干部;2、从后备干部中择优考察;3、通过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4、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实行轮岗制,在一个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原则上实行岗位轮换,轮岗后原职级待遇不变。

第七条:现任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每年进行一次,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由全体干部职工填写民主测评票,民主测评优秀、称职比率达不到60%的不得再任中层领导干部。

第八条: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和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免除领导职务,其办法是责令本人写出辞职申请,局领导班子研究免职。

第九条:后备干部推荐按照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由全体干部职工采用填写推荐表的形式民主推荐,推荐工作每年

进行一次,推荐名额由局领导班子依据实际需要确定,推荐人员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后备干部。

第十条: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从后备干部中择优选拔任用。其办法是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出考察名单,由局党总支进行考察,并向群众进行公示,最后由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纪律要求,不准跑官要官,不准出面说情,不准丧失原则,不准循私舞弊,不准违反程序,不准参差私心。总之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真正把能干事,会干事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中层领导干部队伍中来。

第十二条:党内中层领导干部,参照以上办法,依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干部选拔办法(三):2016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和贯彻落实,根据县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从今年4月上旬开始,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县领导干部中开展一次以“学习、宣传、遵守《干部任用条例》”为主题的系列活动。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活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集中教育活动统一部署的要求,在我局各基层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中,以多种形式,多层面学习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实现“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一般干部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目标,为提高严守组织人事纪律意识,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集中教育的内容

这次集中教育的主要内容:中央及省、市委近年来出台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重点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治理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反换届纪律等行为和带病提拔等问题的政策规定。

三、集中教育方法步骤

集中教育活动从4月初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点采取以下八种方式进行。

1、开展一次专题学习。按照县委组织部要求,我局领导班子极进行专题学习,并认真撰写学习体会文章,及时完成测试卷。应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达到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的目的。

2、开展一次专题宣讲。由我局党组书记、局长同志结合我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绩开展一次宣讲。利用我局多种宣传方式,开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学习专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扩大教育的覆盖面。

3、开展一次专题培训。利用“干部在线学习”平台干部网络培训教学计划,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内容的培训工作。

4、发放一本学习资料。编制并发放《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文件学习手册》,组织全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学习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文件知识测试。

5、开展一次集中宣传。通过普法网、司法局内外网等新闻媒体,宣传《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四项监督制度”和监督工作的有关政策。利用宣传栏、简报、悬挂横幅和撰写信息等形式,加强集中教育宣传活动的宣传力度,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6、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在6月10日前,充分运用《严肃换届纪律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和近年来查处的有关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以及《战斗正未有穷期》专题片开展警示教育。

7、开展一次专项自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对2016年以来因违纪违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情况进行梳理,对选用过程开展专项自查,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撰写一批学习体会文章。各科室要督促本部门党员干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1—2篇,并将其刊登在学习专栏内,局机关主要领导学习心得体会要于6月15日前报送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集中教育宣传活动,是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推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深入开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局将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作为今年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

(二)深入动员,营造氛围。

动员发动广大干部积极参加。采取多种方式多层面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内容,让广大干部更多地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统筹安排,务求实效。

把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创新方式方法,引导广大干部深入开展学习,切实取得实效,要注意对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干部选拔办法(四):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干部选拔办法】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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