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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登记注册工作,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登记注册包括:入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协会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会员登记注册事宜。
第三条 符合《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式样见附件1),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格式文本见附件2);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协会会员管理部门收到入会申请材料后,对有关事项进行初核,初核符合入会条件的,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向其发送《关于领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初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请机构补充材料;初核不符合入会条件的,向申请机构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五条 申请机构收到《关于领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的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缴纳入会费后可到协会领取会员证书。领取会员证书时,需携带《关于领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的通知》、单位介绍信、入会费付款凭证。
第六条 会员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登录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变更相关信息:
(一)会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撤销的;
(二)会员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会员单位营业范围变更的;
(四)会员单位注册地址变更的;
(五)会员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的;
(六)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七)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变更的;
(八)会员单位办公地址变更的;
(九)会员单位联络员变更的;
(十)会员单位通讯方式变更的。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六条第一、三、五、六项变更事
项的,在变更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函告协会并提交以下变更文件:
(一)公函形式的变更说明,明确需要变更的事项;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六条第二、四项变更事项的,在变更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函告协会并提交以下变更文件:
(一)公函形式的变更说明,明确需要变更的事项;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
第九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六条第七项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与变更后的会员代表简历。会员单位变更会员代表须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如该会员为兼职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
任协会的兼职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职务。上述变更由会员管理部门通知会员单位在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会员代表信息。
第十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六条第八、九、十项变更事项时,在变更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函告协会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协会收到会员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的文件,应为其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对发生第六条第二、四、七项变更事项的会员单位,协会应为其更换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领取变更后的会员证书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如需邮寄,需做出书面说明,并注明详细地址及收件人。
第十三条 若会员单位会员证书丢失,应及时函告协会并申请补办。协会在备案后为其补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外,其他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
(五)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在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格式文本)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格式文本、适合于其他资产管理类机构)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表(适合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表(适合于其他资产管理类机构)
5、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 Membership Application Form(Asset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Outside China Jurisdiction)
6、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表(式样、适合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以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
第七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将上述入会申请文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在收到完整准确的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入会的决定。
协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向申请机构发送《入会通知》。申请机构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入会费付款凭证领取会员证。协会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一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的会员代表应是公司总经理或专职董事长。
商业银行以法人名义加入协会,同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销售资格的,可以委派两名代表分别代表托管业务和销售业务在协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报告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履行在协会的相关职责。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同意,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职务。 第十三条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撤销其理事、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或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责成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除外。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
(五)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未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二十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缴纳。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观察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为基金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四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会长办公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协会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并建议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管理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提醒;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注销执业证书;
(五)暂不受理执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前两条所列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受到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
强制培训课时不计入基金从业人员后续执业培训学时。
第二十八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从业人员对所受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处分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协会申请复议。协会对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条 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
第三十二条 协会可将会员和从业人员所受重大奖励、纪律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盛典邀请函
尊敬的艺术家:您好!
为迎接中泰建交41周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于2016年12月14日至20日在泰国举办人类文化艺术杰出贡献奖颁奖盛典。届时,将有中泰两国政界名流、著名企业家、杰出艺术家、世界各地的收藏家以及爱国华侨领袖共攘盛举并合影留念。同时还将联合全球知名新闻媒体,对在人类文化艺术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推介,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会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中泰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会
中国国际经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书画艺术发展研究院
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
承办单位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方人也美术馆
名誉主席
罗宗正:东盟加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席
大会主席
方人也:中国书画艺术发展研究院院长 新华书画院辽宁分院副院长
南宁市政协邕州书画院名誉院长 方人也美术馆馆长
素博巴莫:泰国皇族、亲王
执行主席
张立娜:中泰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永成: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副主席
副秘书长:泰国皇族:许娅雅公主
二、时间和地点:2016年12月 14日至 12月20日,泰国·曼谷。
三、大会部分内容
◆举办开幕式及欢迎招待宴会 其中有著名艺术家、企业家、收藏家、政界名流及泰国王室成员出席;
◆举行人类文化杰出贡献奖、中泰友好终身形象大使颁奖盛典及收藏仪式;
◆举办创作笔会及书画展
举办书画展并现场拍卖,拍卖所得归个人所有;并提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泰国各大媒体宣传报道;
◆全球首套人类文化杰出贡献奖纪念邮票遴选 中国邮政总局特批为本次活动限额制作纪念邮票,并珍藏至中国邮政邮票博物馆。国家邮政部门对纪念邮票制作有特别要求,仅限于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能得到国家的特许批准,更体现出国家对本次活动的重视;
◆中泰文化艺术合作项目洽谈会 推介优秀单位、个人在曼谷或清迈优越地理位置创建艺术馆等投资合作活动。曼谷市现有百余亩土地已按文化艺术馆图纸建设完毕,可随时商谈合作。
◆互赠国礼,艺术家可以送泰国亲王及皇族礼品:书法、国画不限;企业家可以送企业品牌产品也可以送有代表中国古典艺术品,
四、贵宾待遇
★颁发人类文化杰出贡献奖(经组委会专家评审);
★颁发“中泰友好终身形象大使”绶带;
★颁发由泰国亲王亲笔签名的收藏证书;
★泰国王族馈赠泰国传统文化瑰宝“象神”佛牌。
★与泰国亲王及泰国公主及国家相关部门领导一起晚宴。
五、参会须知
●本次艺术家活动费用为8800元人民币/人(报名时交定金3000元,余额5800元在出发前交清)随行陪同人员与艺术家收费标准一样。
本次企业家活动费用为12800元人民币/人(报名时交定金5000元,余额7800元在出发前交清)
●本次活动报名截止日期为12月5号(名额30名)。
●艺术家先把近期作品照片(国画、油画、水彩、雕塑)三至五张发至组委会邮箱#url#评选,通过者参加本次活动。
●报名截止后即核发《报到通知》,明确报到日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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