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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时间:2016-12-21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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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交存程序:

一、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详见本程序第二点),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上注明中标项目具体名称(如属代缴的还须注明代缴的单位名称),到账后凭中标通知书、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到市财政部门委托的代理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地址:市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开具广西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凭收款收据第四联(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请交存单位认真填写并核对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应注明清楚交存单位和工程项目的全称,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上的载明内容相一致。作为退款的重要凭证,请单位妥善保存收据。

二、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

单位名称:南宁市财政局 账号:2102109129300015011

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地址:市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

退还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证大厅,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格式参考附件);

(2)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如工程款已结清,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共同盖章的工程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如工程款尚未结清,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共同签订的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和如不全面履行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承诺函(还款计划和承诺函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4)工程款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

二、建设单位将上述书面材料和劳动、建设部门分别出具同意退拨工资保障金的意见提交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审核后,在退款单位《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中签署同意退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建设单位凭以下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1)经市清欠办同意并已盖章的《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款收据原件(提供审核)及复印件(一份);

(3)退款帐户证明(注明退款户名、帐号、开户行);

(4)必要时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财政局根据以上材料,将应退付保障金连同相应的利息退入建设单位账户。

请建设单位在办理完上述退还程序后认真核对财务帐目上的款项(已含利息)。

注:报送的材料必须齐全准确真实,无虚报、瞒报,复印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四、行政审批数量【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行政审批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八、行政审批程序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收费

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

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

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二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县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县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十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

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25日,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臵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设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

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经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自觉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工作。企业未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或者拒不上报年审材料的,企业将被列为非诚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承包工程,不得参加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三十条县总工会、建筑企业工会、建设单位工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申诉,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仲裁结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二条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条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工资难以追偿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互设阻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

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201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

致:xx-xxx-xxx-xxx-xxx: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日期:x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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