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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干部任用选拔方案

时间:2016-12-08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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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干部任用选拔方案(一):学校领导干部选拔方案

关于公开选拔学校领导干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系统职位特点,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拓宽视野选拔干部,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学校领导岗位上来,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逐步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严格程序,精心组织,扩大民主,强化监督,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考察对象的德才素质、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突出体现干部的能力素质,为局党委识准用好干部提供准确依据。

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二、公选职位及人数(共2个)

1、xx乡中心小学校长职位

2、xx中学校长职位

三、任职条件和资格

1、任职的基本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具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3)在学校(不含村小、教学点)中层干部岗位及以上的干部;

(4)村小校长或负责人;

(5)身体健康;

(6)符合所报职位的相关要求。

计算年龄和任职的截止时间均为2013年6月30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报名:

1、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过处罚的;

3、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内的;

4、近三年参加各类聘用或录用考试有舞弊行为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情况的。

四、工作程序

(一)在xx教育信息网发布公选公告。

(二)组织报名。采取公开推荐提名、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报名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三)资格审查。县教科局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为确保选拔质量,选拔职位与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数需达到1︰3比例,对不能开考的职位,报名者符合其他职位报考条件和资格的,可改报其他职位。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拔工作全过程。报名人员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更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以及在考试中作弊,在考察、试岗中进行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加公开选拔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组织考试。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和实地调研。

1、笔试。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内容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公共科目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专业科目主要测试选拔职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专业政策法规和业务能力。

2、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3、实地调研。采取分段式评课方式进行。

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30%、实地调研成绩占40%的比例折算。按拟选拔职位职数与考察人选1︰2的比例,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察人选(入围最后一名出现成绩相同者一并列入)。

(五)组织考察。

干部考察工作采取到考察对象工作单位进行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实地考察和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根据考察情况按拟选拔职位职数,研究提出试岗建议人选。考察对象的考试成绩仅作参考,综合整体情况结合职位职责择优建议人选。

为确保选拔质量,对经过严格考察,局党委研究认为某一职位确无合适人选的,可放弃该职位选拔。

五、报名、考试

(一)报名时间:2013年7月26日;

(二)报名地点:县教科局人事教育股;

须携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由报名点留存),并交本人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5张。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教师资格证、职称资格证;

(4)学校出具工作简历证明(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5) 填写好的《xx县2013年公开选招学校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同时将电子文档发到:xxxxx@126.comm邮箱)。

(三)资格审查公示时间:2013年7月27日。

(四)领取准考证时间:2013年7月27日下午3:30—5:30在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人事股领取。

(五)笔试时间:2013年7月28日上午9:00,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六)面试时间:2013年7月30日上午8:30,面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七)实地调研时间:2013年8月1日,地点另行通知。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公开选招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选人视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局党委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开选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向干部职工讲清这次公选的意义、公选职位及人数、报名资格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动员和支持符合资格条件的干部报名参与竞争,主动接受组织挑选。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纪检监察部门将对公开选拔全过程进行监督。公开选拔工作除必须严格保密的外,均通过正安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并注意做好干部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认真调查处理。要严格遵守

组织人事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将严肃查处,保证公开选拔工作顺利进行。

七、其它事项

1、本方案由县公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涉及本方案中的相关操作程序由县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2、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公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Xx

2013

局委员会 年7月20日

学校干部任用选拔方案(二):东流镇中心学校中层干部选拔推荐考察方案

东流镇中心学校中层干部选拔推荐考察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及《东至县教育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二、推荐考察时间

2011年7月

三、中层干部岗位

东流镇中心学校拟增设以下中层干部职位:

总务处副主任一名。

教导处副主任一名。

教研室副主任一名。

四、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陈少赞

成 员:胡再满、钱方青、胡跃胜、杨跃东、朱必文

五、考核原则

1.按照党管干部原则,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县教育局党组、镇党委的领导下,由中心学校负责实施。

2. 民主集中制原则

3. 依法办事原则

4.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学校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

5.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选拔中层干部基本条件

1、担任教学工作的竞聘对象,教学成绩应居于同年级中上等水平。

2、学历合格,中心学校中层干部具备专科以上学历。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工作满意度达到80%以上者。

七、考核程序

1、公布缺额岗位职务。

2、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①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②由学校校长会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

3、民主推荐票汇总后,经核实考核对象符合基本条件,校长提名。

4、个别谈话:推荐结束后,考察组在中心学校本部选择负责党务、工会、教职工代表等教师谈话。

5、根据推荐考察结果,中心学校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任用人选,报县教育局党组批准。

九.公开竞聘的任用

(1)中层干部试用期一年,经考核合格者直接任用;

(2)一年进行一次考评,合格者任用;

(3)考评合格,再公示,正式任用为中层干部。

十、此方案自2011年7月开始实施。

东流镇中心学校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学校干部任用选拔方案(三):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学校干部任用选拔方案】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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