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知识 > 好词好句 > 工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意见

工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意见

时间:2016-11-12   来源:好词好句   点击:

【www.gbppp.com--好词好句】

工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意见(一):2016年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4

2016年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4

1、《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 )向社会公开。

(A)第四条

A: 应当 B: 不应 C:酌情 D: 不允许

2、《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B)第五条

A: 城市管理 B: 环境保护 C:规划 D: 建设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B)第五条

A: 全城 B: 各自职责 C:农村 D: 公共建筑

4、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 )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C)第六条

A: 去向 B: 危害性 C:变化趋势 D: 处理方法

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 )。

(D)第七条

A: 承担部分责任 B: 进行修复 C:进行赔偿 D: 依法承担责任

6、《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采取( )、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A)

第七条

A: 低碳 B: 环保 C:绿色 D: 健康

7、《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C)第九十三条

A: 污染地区 B: 企业所在地 C:重点区域内 D: 无污染

8、《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 )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C)第九十三条

A: 新闻 B: 企业 C:气象 D: 监测

9、《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A)第九十四条 A: 县级 B: 省级 C:市级 D: 直辖市

10、《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 )公布。 (D)第九十四条

A: 定期 B: 不定期 C:不予 D: 向社会

11、《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 )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A)第九十五条

A: 会商 B: 联合 C:联动 D: 追责

12、《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 )工作。 (A)第九十七条

A: 应急处置 B: 赔偿 C:疏散 D: 统计

13、《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 )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B)第九十七条

A: 雾霾 B: 大气污染物 C:PM2.5指数 D:一氧化碳

1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D)第六十九条

A: 商业街 B: 美食街 C:道路改造 D: 河道整治

1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D)第二十条

A: 贿赂 B: 封锁现场 C:伪造现场 D: 临时停产

16、《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 )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A)第二十一条

A: 控制或者削减 B: 增加 C:买卖 D: 确定

17、《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C)第二十二条

A: 起诉 B: 处罚 C:约谈 D: 批评

18、《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A)第二十三条

A: 国务院 B: 省级 C:县级 D: 市级

19、《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 ),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A)第二十三条

A: 监测网 B: 种类 C:指数B: 种类 C:指数 D: 产生原因

20、《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D)第二十四条 A: 当地 B: 省级 C:市级 D: 国务院

21、《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侵占、( )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A)第二十六条【工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意见】

A: 损毁 B: 买卖 C:拆除 D: 关闭

22、《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禁止进口、( )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C)第三十五条 A: 运输 B: 储存 C:销售 D: 出口

23、《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 )确定。(D)第三十八条

A: 国家发改委 B: 地方人民政府 C:国家质检总局 D: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 )、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B)第四十四条

A: 运输 B: 进口 C:存储 D: 出口

2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 )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D)第四十七条 A: 仓库 B: 生产车间 C:使用单位 D: 运输船舶

26、《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 )、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B)第四十八条

A: 饮食行业 B: 制药 C:烟花爆竹 D: 食品加工

27、《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船、( )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A)第五十一条

A: 非道路移动机械 B: 大型施工机械 C:大型游乐设施 D: 加油站

28、《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 )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 (D)第五十三条

工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意见(二):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实施

新《大气污染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

治中的支撑作用。【工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意见】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工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意见】 【工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

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287147/

推荐访问: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