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知识 > 好词好句 >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新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新

时间:2016-11-11   来源:好词好句   点击:

【www.gbppp.com--好词好句】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新(一):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嵘,女, 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印刷厂下岗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776号95号楼1-102室。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776号95号楼1-102室,联系电话:18266415862。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颖,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时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776号95号楼1-102室。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776号95号楼1-102室,联系电话:18266415862。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庆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立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路324号。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路324号。联系电话:87066916/68777114。

法定代表人:秦成勇,院长。

抗诉申请人秦嵘、李颖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一、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1)槐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错误的维持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1998年3月7日入院”这一错误的观点。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1998年3月7日入院的观点无任何事实依据,因为根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病历记载“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1998年3月11日”,而非3月7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入院时间均没有异议,而一、二审法院却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1998年3月17日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所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另外,依据该规定第十五条“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为人民法院应当调取的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受害人主治大夫若不具有医师资格、必备的病历材料缺失必然会在客观上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遂在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情况下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取该证据,后申请人以该事由提出上诉,并要求二审法院调取,但二审法院亦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取并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调取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调取的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之规定,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2、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

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另外,依据该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误工费、护理费,虽未提交误工证明和护理证明,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有义务依职权调取并参考同行业的误工损失标准和护理工资标准,但一、二审法院却违反法律规定,以申请人未提交误工证明和护理证明为由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综上可知,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实行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推定制,即在患者发生医疗损害后,医疗机构应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倘若医疗机构无法证明或者不能充分证明,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并且侵权责任法又进一步明确了三种能够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即便医疗机构提出相关证据或者给出合理解释,也应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颠倒了举证责任,将本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无故施加给申请人,使在诉讼中本就处于弱势的受害者家属承担了全部的举证责任。首先,法院在明知被告存在隐匿、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下,不但不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推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反而要求申请人承担过错举证责任;其次,法院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与损害关联程度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竟要求申请

人承担举证责任,并要求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最后,二审法院错误的以《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否定了与其并不冲突的《证据规定》中的过错推定制。一、二审法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3、申请事由四: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法院未允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1)、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另外,根据该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具有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且在同济司法鉴定(2012)法医病理FI-0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分析说明)中的第6条记载“被鉴定人李守顺入院时已告病危,但整个住院期间,对患者观察情况,如生命体征记录不详,尤其血压记录较少”,说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时本身十分清楚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这一事实,但仍然决定受理鉴定申请。 因此,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在不真实、不全面的病历材料基础上作出的,其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退一万步讲,倘若该病历真实全面,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其分析说明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主要体现如下:

a、鉴定机构在分析说明中认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院、住院、诊治等整个过程中均没有对被害人李守顺的血压、体温、血常规等最基本的项目进行检查,并且认定医院在血压严重不正常、体温出现高热、并已达到重度贫血的情况下仍不对受害人采取抢救措施的行为仅为“一定失误”的结论极为荒谬可笑,因为上述症状同时放在一个正常人身体上都足以致死,更何况是一个病人。

b、《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分析说明)中的第5条记载“虽然,3月13日病程记录要求注意保持引流通畅,防止出现梗阻后的积尿现象,但依然发生引流管弯折或者堵塞导致的尿液引流不畅,但仍不能确定患者病情加重与引流管堵塞有关。”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的以上陈

述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因为被申请人都已经承认了引流管阻塞会导致病情加重,并声明严禁阻塞,然而鉴定机构却在没有任何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下荒谬的认为阻塞并无大碍,那么试问,鉴定机构为什么不说阻塞会有利于病情好转呢?

c、被申请人及鉴定机构均称:受害人在入院时的病情已经非常严重,那么,在如此严重的病情诊断下,为什么还不对病人的血压、体温、血常规等最基本的项目进行检查呢?难道医院都是这么对待每一个危重病人的吗?被申请人和鉴定机构的陈述前后本身就是截然矛盾、截然相反的。

e、根据相关医疗规范和医疗常识可知,诊断行为是所有治疗行为的前提,是治疗行为的灵魂和根本,倘若诊断错误,那么由此产生的所有治疗行为均会错误,不起任何效果。《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分析说明)中的第11条记载:“医方在诊断治疗中存在一定的失误,这些失误与被鉴定人李守顺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10%-30%。”该鉴定结论已经确认了被申请人的诊断错误,然而,在诊断错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只占了百分之二十的过错。

结合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依据不足,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新】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抗诉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抗诉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此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新(二):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583311283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2010年11月19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川凉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及2011年8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1)川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2012年9月26日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依据修正后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及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抗诉请求

一、对本案提出抗诉,依法撤销原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及再审申请裁定。

二、抗诉支持改判被申请人 。

三、抗诉支持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法定事项。

一、关于符合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新】

裁定的”

二、关于符合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审对本案的一些关键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慎分析,而作出判决,致使作为该判决的所谓关键依据在证据上亦存在重大缺失。

三、关于符合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四、关于符合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新】

五、关于符合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敬请立案抗诉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4年6月6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新(三):2016民事调解申请书格式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xx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此呈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申请人:

20xx年02月27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新(四):2016部门加薪申请书

##第1篇:公司部门加薪申请书

总经理:

我部门现有员工X人,其中XXX、XXX、XXX等3名同志来本部门工作已达2年以上。该3名同志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为本部门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为了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把我部门的工作做得更好,同时彰现本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特要求给此3同志各加薪20%。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某部门经理XXX

##第2篇:部门加薪申请书

公司领导:

我是XX年X月进入公司的,首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重视,为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工作环境。使我迅速的融入到工作中去,跟同事们打成一片。

自加入XX以来,始终以快乐饱满的情绪投入到工作学习中去,一直认认真真、力求把工作做得尽善尽美,对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自己应尽的责任。此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参加各种培训考试学习,比如XXXX\XXXXXX,以期为公司在以后的发展道路上再添砖瓦。

所有这些都是与公司领导关心重视人才培养是密不可分的,我为能遇到这样的公司领导而感到庆幸。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新】

然而我们所处的城市是一个正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的城市,无论是在经济还是消费水平在全国都是名列前茅。在这种形势下,现有的工资水平显得有些单薄,已经成为限制我自身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能跟好的为公司效力,也为了使自身能得到更好的发展,特此向公司领导提出加薪申请。申请工资及福利向上提升XX%。

当然加薪不是目的,只是希望让我们做得跟好!

此致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新(五):2016公司试用员工转正申请

4

公司试用员工转正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于x年x月x日进入公司成为公司试用员工,初来公司,刚开始很担心不知道怎么与同事们共处,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气氛,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较快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根据公司的要求,被派遣到xx项目部,目前在项目部培训学习业务方面的知识,经过一个多月的学习,使我学到了很多业务方面的知识,以备日后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基础。

自己在工作中认真细致,处处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学习,责任心强,勤勉不懈。性格稳重,乐于和他人沟通交流,因为向他人交流的同时也是自己学习的机会。在工作的同时积极学习新知识,非常看重自身的发展和进步,对工作充满信心,加强对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对工作业务的掌握。当然,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错误,在领导的指正后及时的改进,这也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也是宝贵的经验。

到公司一个多月了,和同事相处融洽,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同事,搞好相互间的关系,让工作顺顺利利的开展起来。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做到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不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对未来担任强度更高的工作有信心,感谢公司各领导给予了我一个发挥的平台,我将珍惜这次机会,竭尽全力完成每一次任务。在此,我向公司领导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能成为xx公司正式员工中的一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继往,对人:与人为善,对工作,力求完美,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期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申请人:4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新(六):2014民事抗诉申请书

第1篇: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

请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法院“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某某联系,煤是刘某某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仅凭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上缴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依法均不应采纳。

第2篇:民事抗诉申请书(房屋买卖纠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

一审被告:李某某,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某某。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286679/

推荐访问: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