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知识 > 好词好句 > 2016年医患矛盾案例

2016年医患矛盾案例

时间:2016-11-10   来源:好词好句   点击:

【www.gbppp.com--好词好句】

2016年医患矛盾案例(一):医患关系典型案例

案例一:

姚某某与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新中民再字第9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庆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窦启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谭小红,该院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三附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6)红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姚某某及三附院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4日作出(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99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姚某某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471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庆武,被申请人三附院的委托代理人谭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5年11月29日,原告姚某某以其一年前体检时发现子宫前臂肌瘤为由,到被告三附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于2005年12月1日进行“子宫肌瘤剔除术”。在手术过程中进行了快速病检,结果为高分化子宫平滑肌肉瘤。经请示上级医师并经家属同意后改行“子宫全切术+双附件切除术”。原告于2005年12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子宫平滑肌肉瘤(高分化);2、子宫全切+双附件切除术后。2005年12月21日至27日,原告到新乡市中心医院进行化疗。原告2005年12月及2006年1月先后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河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子宫)富于细胞性平滑肌瘤。2006年3月9日,原告向新乡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6年4月6日,新乡市医学会作出新乡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为:

1、诊断情况:被告病理科在术中快速诊断上作出了错误定性诊断。

2、治疗情况:医方对患者手术范围有所扩大。

3、过失行为:医方对患者手术中存在快速诊断的情况,在常规大量诊断中应该给予纠正而未纠正。

4、患者在切除双附件后,对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不便,特别是患者在外院又进行了一个疗程的化疗,造成了不应有的痛苦。

5、因果关系:由于快速诊断出现误差,造成手术范围不必要的扩大,对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以上过失行为与患者有因果关系。

6、责任程度: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理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06年12月21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被告同

意),委托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2007年1月30日,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鉴定,结论为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五级伤残。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为3203.58元,在新乡市中心医院化疗所支出的医疗费为3096.9元,在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院进行检查所支出的医疗费为996.2元。原告所支出的鉴定费为2600元。又查明,原告有两个孩子,女儿原某某,1995年11月生;儿子原某一,1997年8月生。原告的父亲姚庆武1950年8月14日生;原告母亲张素云1948年1月20日生。原告姐妹3人。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加以侵害。原告到被告处进行治疗,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尽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根据新乡医鉴

【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被告在为原告做手术过程中,由于诊断错误,将原告的双附件切除,给原告造成了伤害,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应承担给原告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70%。被告称对原告的诊断无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所认定的四级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原告不构成伤残。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双侧卵巢缺失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原告的伤残程度并非四级医疗事故,故本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所对应的相应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定,对司法鉴定书所确定的原告的伤残等级予以认定。由于本案为医疗事故纠纷,故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原告在被告处所支出的治疗费属于原发病医疗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原告进行化疗、门诊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为4093.1元,原告的误工时间自2005年11月29日至2007年1月30日,误工时间为427天,误工费为3815元。原告两次住院时间为17天,以二人护理为标准,护理费为1581.8元。原告的伤残等级为5级,残疾生活补助费40127元。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原某某为2675.16元,原某一为4012.7元,姚庆武和张素云各为8917.2元。鉴定费为2600元,交通费以600元为宜。原告的其他要求过高,不予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上述费用的70%。精神抚慰金为6688元。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赔偿姚某某医疗费4093.1元、误工费3815元、护理费1581.8元、残疾生活补助费4012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522.26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77339.16元的70%计54137.4元,精神抚慰金6688元,共计60825.4元。

案例二

刘秀萍与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

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秀萍,女,1972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爱田,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保莲,女,1949年7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窦启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谭小红,该院医务科长。

申请再审人刘秀萍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三附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0月6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0116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刘秀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爱田、秦保莲,被申请人三附院的委托代理人谭小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3月12日,一审原告刘秀萍起诉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称,2001年2月21日下午,刘秀萍在工作中不慎被砂轮片击中眼眶,随即被送至三附院治疗,三附院医生给刘秀萍做了急诊缝合手术。刘秀萍住院一周后,因眼睛对正前方物体看不太清楚,便听从三附院医生安排做了晶体移植手术,但是手术后,眼睛不仅看不清楚,而且伴有疼痛、流泪。按医生要求继续治疗后仍看不见,且一直疼痛,还引发另一只眼睛疼痛。于是刘秀萍到郑州、北京各大医院治疗,仍未能治愈。后经医生检查,眼疼的原因可能是晶体安装位置不正,辐数与眼睛不符。经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三附院存在过失行为,且与刘秀萍目前的状况有一定因果关系。为此,刘秀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附院赔偿其各项损失131561.87元。三附院(一审被告)辩称,其对刘秀萍的晶体植入术是正确的,做过该手术后视力是有可能恢复的,刘秀萍本身也是植入晶体适应症,三附院已尽到了告知义务,且记录效果良好。刘秀萍4年后又起诉三附院,三附院表示不解。

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1年2月21日下午,刘秀萍在工作时眼部被切割机砂轮打中,被送到三附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眼睑皮肤裂伤,右眼球钝挫伤,右外伤障,右外伤性前房积血,右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右眼球破裂伤。三附院急诊为刘秀萍行右眼睑裂伤清创缝

合术,后择期做了右眼虹膜根部离断缝合并外伤性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状体植入术。术后刘秀萍存在视力障碍,右眼疼痛。出院后,刘秀萍又到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同仁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等医院进行了治疗。一审法院根据刘秀萍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三附院在对刘秀萍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刘秀萍所诉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法医学鉴定。2008年1月9日,该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经治医院(三附院)在为被鉴定人(刘秀萍)行白内障术前未进行相关的检查,对术后视力情况未进行评估,未将术后的可能情况充分告知被鉴定人,存在不足。被鉴定人刘秀萍目前视力障碍系外伤性眼底病变所致,与经治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刘秀萍在该鉴定中心支出5000元鉴定费。后一审法院又依刘秀萍申请委托新乡德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08年7月18日,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刘秀萍构成7级伤残。

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秀萍在工作时眼部被切割机砂轮打中后到三附院进行治疗,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刘秀萍目前的视力障碍系外伤性眼底病变所致,与三附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刘秀萍为治疗其眼伤所支出的费用并非是由三附院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三附院对该费用无赔偿责任。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同时确认三附院在为刘秀萍进行白内障手术前未进行相关的检查,对术后视力情况未进行评估,未将术后的可能情况充分告知刘秀萍,存在不足。故三附院应给予刘秀萍相应补偿,该补偿以20000元为宜。刘秀萍的其他要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7)红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补偿刘秀萍20000元。二、驳回刘秀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刘秀萍负担500元,三附院负担590元。 刘秀萍和三附院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秀萍称,三附院在为刘秀萍行白内障术前未进行相关的检查,对术后视力情况未进行评估,又未告知术后的可能情况,存在过错,严重侵犯了刘秀萍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排除三附院所做的人工晶状体植入术对刘秀萍造成的二次创伤和视力下降的后果,三附院的过错与刘秀萍的现状有因果关系;河南正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三附院的医疗行为均进行了评价,比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更全面客观,应当采信河南正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三附院称,原审认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有效证据,该鉴定结论明确说明刘秀萍的视力障碍系外伤性眼底病变所致,与三附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原审判决三附院对刘秀萍承担2万元的民事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附院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秀萍眼睛因外伤在三附院救治,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三附院在对刘秀萍诊疗过程中,应按医疗常规,恪尽职守,充分保证刘秀萍的医疗权利。三附院对刘秀萍的诊疗行为,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

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刘秀萍目前视力障碍系外伤性眼底病变所致,与经治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刘秀萍不能举证证明其损害后果与三附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秀萍要求三附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虽然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确认被鉴定人刘秀萍的损害后果与三附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该结论也明确指出了三附院作为经治医院在为被鉴定人行白内障术前未进行相关的检查,对术后视力情况未进行评估,未将术后可能出现的不良情况充分告知被鉴定人,三附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瑕疵,一审据此判决三附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不足,对刘秀萍承担补偿责任并无不当,三附院提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结合刘秀萍已构成七级伤残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由三附院给予刘秀萍20000元经济补偿数额过低,本院酌定由三附院给予刘秀萍30000元经济补偿。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决结果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7)红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7)红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补偿刘秀萍3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负担。

刘秀萍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不能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出判决。理由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委托该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且该鉴定结论未对眼睛疼痛、流泪的原因进行鉴定,也未对眼底外伤是何时、何原因造成,其严重程度如何,及时治疗是否一定不能恢复视力或好转进行说明。2、原审法院不顾三附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不判其承担赔偿责任,却判令其予以数额过低的经济补偿。故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三附院赔偿刘秀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1561.87元。

被申请人三附院辩称,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复函下达后不久,该鉴定中心就已经独立于司法部,成为了独立的鉴定机构。一、二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判令三附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2、三附院是严格按照医疗常规对刘秀萍进行治疗的,其眼睛损害是外伤造成的,三附院在诊疗过程中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也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能否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请示”的复函》载明,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本案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二者名字不同,不能认为是同一鉴定机构。第二、刘秀萍在其于2007年4月10日请求鉴定的申请书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对眼睛疼痛、流泪的原因进行鉴定,而且本案鉴定书在分析说明部分载明,此眼底改变系外伤所致,是目前视力障碍的根本原因。外伤性眼底病变,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

2016年医患矛盾案例(二):医患沟通案例分析

医患沟通案例分析

摘要:目的:根据医患沟通实例,结合医学沟通学所学知识,找出医患沟通系统评价证据,对案例进一步分析评价,为建设医学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一个契机。方法:通过医患沟通实例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析结果,并提出解决方案。结果:在本案例中,不管是医者还是患者,在询问问题和回答问题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才产生了这个局面,导致医患沟通困难。结论:要杜绝此类案例,追踪根源,主动发现问题,阻断不良沟通行为,关注病人心理和求医意愿,做到愿意并善于与患者进行沟通,提高医疗就诊满意度。 关键词:医患沟通 案例分析 以病人为中心 医者与患者 前言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距离也越拉越大,医患之间的亲密关系也渐渐疏远,矛盾日益加剧,纠纷频发。当代医患关系实践证明,医务人员不仅需要精湛的医疗技术,还需要极高的人文素养,而且人文素养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医者和患者能更好的进行沟通,现根据此案例进一步分析评价,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愿意并善于与患者进行沟通,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1 简述案例

患者李某,女,42岁,患更年期引起的停经。

【2016年医患矛盾案例】

1.2患者就诊心理

患者因“不明原因停经数月”,挂了知名妇产科专家符教授的号,

经过2个多小时的耐心等候,终于轮到她就诊。因时间不早了,要求符教授将其泌尿道感染一并处理,但符教授拒绝写处方给药,两人为此产生了争论,随后符教授在众人面前(其丈夫亦在门外等候)大声说她是“更年期”,令其自尊心受到伤害。

1.3沟通过程和成效【2016年医患矛盾案例】

面对患者的无理要求,在争论之中,符教授在诊室门大开的情况下,一时性急,大声说她是“更年期”,令其自尊心受到伤害而导致了本案例的发生。李某认为在公众场合,符教授的语言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故提出正式投诉,要求对方道歉。符教授作为本专业的翘楚,技术水平勿庸置疑,但在语言沟通技巧和透视患者心理方面尚需加强学习,在不方便“实话实说”的场合就应该讲究语言的艺术。 2分析结果

医生与患者沟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说话的场合,要充分考虑患者心理,也就是医患沟通的“语言环境”;对于患者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能够耐心解释;涉及到患者隐私问题,应委婉告知,禁忌大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避免外人在场。案例中的符教授并没有真正地去感受病人关心病人,与患者没有较好的交流,没有在言语上对病人表示关心、尊重和理解,更没有照顾病人心理,感受患者情绪。

在就诊过程中,医生的态度泄露了他的目的:因候诊患者较多,符教授急于接诊其他患者。他没有没有设身处地的从患者的角度去体会并理解患者的情绪、需要和意图,病耐心解释,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将患者的病情公然泄露,显然是缺乏情绪排解能力以及沟通

技巧。

如果我是案例中的医生,在患者提出“处理泌尿道感染”的要求时,会耐心跟其沟通,分析自己的职责所在,委婉指明“已有肾内科医师的医嘱,且此病不属于自己的专科范畴”,相信患者会予以理解而不是一味争论;与此同时充分体会患者已等候多时的心理,及时用语言对其表示安慰,纾解其更年期的焦躁情绪,从专业的角度更多地提出自己的建议,争取对方的体谅。

3评价

医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促进全体人民健康的医生,病人理应指望把医生培养成一个专心的倾听者、仔细的观察者、敏锐的交谈者和有效的临床医师,而不再满足于仅仅治疗某些疾病,忽视病人心理。该医生面对病人的无理要求,并未耐心解释,而是当众说出患者的病情,对于医患沟通态度和方式的选择不恰当,没有以病人为中心,平等对待病人,以服务病人为宗旨,尊重人性、尊重生命,没能跟患者交流情感,使患者情绪得以舒缓发泄,反而将患者的情绪激化,愈演愈烈。 结论

首先要从医学生开始做起,面对病人的询问,要耐心细心贴心的服务,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提高自己的医学人文素养,愿意并且善于与患者进行沟通;在锻炼自己精湛的医疗技术的同时,也要训练自己的沟通能力,准确恰当的利用体态语,使有声语言和体态语言相互结合,增进医患沟通,促进患者康复。其次,作为患者,应该懂得医生的难处,尊重并理解医护人员,合理的使用和执行患者的权利与义务,使患者

的病情得到充分的治疗。

2016年医患矛盾案例(三):2016医患关系调查报告

医患关系调查报告(一)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关系。近年来,我院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时有发生,医患关系矛盾突出,给正常的医疗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在行业评议中也处在末尾,为了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医院,我院开展了关于改善医患关系的调研,通过与患者及医护人员的交流,现将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院产生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患者多数认为:1、医院收费高2、环境差3、技术力量薄弱4、服务质量差。

针对上述问题医务人员想法:1、我们是差额单位,要想开满足额工资,就需要指标,产生经济效益。2、硬件环境设施的改善,医院没有能力承担。3、一个医务工作者的技术,来自于很多阶段,如上学(专科3年,本科5年),进修(1年),考级(每年要进行),院内学习(每周),科内学习(每周),外出培训,外院交流,书写论文等。因为我们的时间也是有限的,也要照顾自己的家庭。而且技术不但要不断学习,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就进修1人为例,进修费4000元,住宿费1200元,每月生活费1200元,交通费1000元(不包括给老师礼物费用)。虽然医院有相应补助政策,但是职工还要自己拿出一部份钱来完成学习。所以职工长期外出学习的积极性不高,技术提高也就慢。,医院没有优惠的政策,不能保障医疗技术人员的利益,使医疗技术人员大量外流。自XX年—2016年,我院有近30名医疗技术人员调出本院,内科执业医生外调就达6人。4、每日重复单调的工作,每日对待不同人群的解释,有理解的,有不理解的,解释繁琐。本地区医务人员收入低,付出与回报不协调,难免工作中存在情绪,这使医患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院医患纠纷的特点:

1、医患纠纷的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2、患者医疗索赔金额逐年增加;3、采取医学鉴定或者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明显上升;4、医闹分子介入,出现暴力事件;5、处理难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286496/

推荐访问:2016年医患关系案例 2016年医患纠纷案例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