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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费标准

时间:2018-06-25   来源:取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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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费标准 第一篇_通知取暖费(2014年)

通 知

局宿舍各住户:

根据县供热总站关于2014年冬季取暖费收取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宿舍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冬季取暖费和2015管理费收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4年冬季取暖费收取标准:

二、2015年1-12月管理费仍按每月15元收取全年180元/户。

请各住户接通知后,务于11月30日下午6:00时前缴纳(下午6:00-9:00专人上门收费,望配合)。届时仍缴纳不齐(若有一户不缴),供热站将整个不予供热。

2014年11月20日

暖气费标准 第二篇_供暖价格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

一、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二、锅炉供暖价格

l、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三、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国华北京热电厂(供热基数380万吉焦)、北京第二热电厂(供热基数420万吉焦)供热基数内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超出供热基数部分的尖峰锅炉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7元/吉焦。华能北京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27.5元/吉焦下调为25元/吉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石景山热电厂)和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第三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2.76元/吉焦、13元/吉焦统一调整为18元/吉焦。

四、其它事项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1875号)

一、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6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30元/千瓦时(83.34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三、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等文件要求,本市养老机构供热价格统一按燃气锅炉居民供热价格(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2015年采暖季起执行。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暖气费标准 第三篇_供暖费管理办法

供暖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暖气费标准】

第一条 随着本市住房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入,职工购房种类日益增多,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供暖费管理,理顺供暖费工作流程,满足职工在冬季采暖方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供暖费支付范围:我公司正式职工或离退休职工,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在本市购买集体产权房、农村绿化占地购买的产权房、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公司为其支付一套住房的供暖费。

第三条 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支付范围:我公司正式职工或离退休职工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与房屋产权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公司为其支付一套住房的分户自采暖费。

第二章 供暖费付费标准

第四条 供暖费支付标准:以房屋产权地的价格(见《通知》)为供暖费单价,为职工支付应享受面积的供暖费。

第五条 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用户(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的冬季供暖方式,但使用煤炉除外),公司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5元支付供暖费。

第三章 供暖费、分户自采暖费申请所需材料及享受采暖费标准。

第六条 集中供暖、分户自采暖公司负担70平米以下(含70平米)的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职工申请供暖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本人的房产证、公租证、保障性住房所发证件。

2、供暖费正式发票。【暖气费标准】

3、供暖单位出具的供暖费明细表。

【暖气费标准】

4、房屋产权人与供暖公司签订的供暖协议。

第八条 职工申请分户自采暖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公租证、保障性住房所发证件,

2、此套住房非本人产权时,需提供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

3、房屋产权地街道和物业开具的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

第九条 房屋为新购置或拆迁改造暂没有房产证等正式证件可用购房合同和拆迁腾退协议予以代替。

第四章 以上内容如遇特殊情况,另行申请予以解决。

暖气费标准 第四篇_关于冬季取暖费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吗?

关于冬季取暖费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吗?

2008年取暖费标准:民用供暖价格听证后再定

据介绍,目前北京集中供暖中90%为燃煤供暖,近10年以来,居民燃煤供暖价格从16.5-24元/平方米不等,均低于成本。对于居民供暖价格究竟如何定价,李楠表示,在测算的基础上,还将纳入听证环节。具体价格将根据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再做调整。“居民供暖价格的提高只是时间问题”。

热力集团董事长刘淀生表示,目前是按照平均每吨750元的煤炭价格进行测算,但今年的煤炭实际价格已上涨到1000元/吨,且还有上涨的趋势,企业持续亏损。据悉,加上企业的损耗,实际2008年取暖费收费价格有可能超过30.06元/平方米。

暖气费标准 第五篇_关于2015年冬季取暖费报销的通知

关于2015年冬季取暖费报销的通知

为顺利进行2015年冬季取暖费报销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冬季取暖费发放适用范围:

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6个月的职工。

二、职工冬季取暖费发放适用标准:

1、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员工,按标准100%发放;

2、工作满6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在职员工,按标准50%发放。

三、职工冬季取暖费发放适用要求:

1、房产证为本人: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暖气费发票;

2、房产证为配偶: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暖气费发票;

3、房产证为本人或配偶的职工,且在往年提供过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今年无需再次提供,只提供暖气费发票;

4、本人无住房、租赁他人住房且已婚的职工: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交费凭证、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租房证明(需盖章)、结婚证复印件、暖气费发票(要求提供所有资料)。【暖气费标准】

四、暖气费报销凭证必须是以下几种票据:

1、正规发票

2、银行代收发票(用天然气供暖)

3、增值税发票

4、国税发票

5、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开票信息:开票名称:或“**有限责任公司-姓名”

各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相关证件和票据收集齐全,统

综合业务部

2015年10月14日 一交到综合业务部处。

暖气费标准 第六篇_取暖费有关规定

取暖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

国税函[2009]3号:取暖费不再“限额”扣除

【暖气费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取暖费属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只要是发放合理,即使超过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取暖费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此外,取暖费没有全

国统一标准,一般是按照地方标准发放。

而原先取暖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比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冬季取暖费按规定限额计算扣除。

冬季取暖费(12、1、2三个月)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600元。 对从事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如:勘探、测量、建筑安装、航空地面外勤作业等,冬季取暖费可在新的扣除限额标准上浮20%。企业取暖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因此,企业发生

的取暖费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取暖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取暖费和发放取暖物品。对于发取暖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对于发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另外,还要注意取暖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寒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为此,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取暖费和取暖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寒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暖气费标准 第七篇_取暖费收取通知单

取暖费用收缴通知

锦宏自由搏击俱乐部业户:

2015年采暖供暖工作将按照供热要求进行,为了不影响今冬按

时供暖,请贵户按以下方式缴纳取暖费:

一、凡本大厦写字楼租户,将按照大同市商用取暖收费标准,每建筑

平方米7元/月一次性收取取暖费。超高取暖费以层高3米为准,

每超过30厘米取暖费用加收建筑平米的10%。

二、供热时间自2015年10月25日到2016年4月10日。

二、交费时间2015年9月28日到2015年10月 10日。

三、取暖费用由大厦物业管理部统一收取。

四、凡过时缴取暖费的租户将按日价的0.3%收取滞纳金。

五、凡不缴纳取暖费者,物业将停止供暖。

谢谢合作 !

金星商贸物业管理部

2015年9月28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hts/45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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