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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费标准

时间:2018-01-25   来源:取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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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费标准 第一篇_暖气费收取标准 各大城市取暖费计算方式

暖气费收取标准 各大城市取暖费计算方式

在如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热能逐渐替代了传统的取暖方式进而成

为一种商品,特别是在我国北方的绝大多数城市,冬季都采用集中供热。于是在暖气费怎么算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当前,不少地方取暖费用标准仍沿用以前的按建筑面积计算而收取取暖费的方法,即用户取暖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的方法,对这种方式不少居民和用户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在质疑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实际使用面积和公用面积以及墙等所占用的平面面积,而在建筑面积的范围之内并非所有的地点都设有供热设施(其中包括楼道、阳台及厨房等)。因此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方式就显得不那么合理了。

暖气费标准: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不是很高。

那现在各大城市的暖气费具体是怎么算的呢?

郑州暖气费怎么算

据了解,工作人员称,今年的郑州供暖收费标准不变。居民用暖,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费,计费标准为0.19元/平方米/天;其他用暖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计费标准为0.28元/平方米/天。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

持卡缴费用户在郑州供暖时间正式开始3天后仍未缴费,将被视为放弃用暖。同时,市民应尽可能地避开郑州供暖缴费高峰,提前缴费,避免因扎堆造成部分郑州市民供暖时间延迟。

工作人员同时建议市民在用暖前检查供暖阀门,一旦出现供暖阀门锈死现象,可打电话请热力公司人员检修。

需要注意的是,持卡缴费用户在郑州供暖时间正式开始3天后仍未缴费,将被视为放弃用暖。同时,市民应尽可能地避开郑州供暖缴费高峰,提前缴费,避免因扎堆造成部分郑州市民供暖时间延迟。

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商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算,这两个面积房产证上都有,要是没有多层使用面积为建筑面积的75%左右,高层65%左右。

青岛暖气费怎么算

国家对取暖费的规定标准如下:

暖气费标准①: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暖气费标准

②: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暖气费标准

③: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 北京暖气费怎么算:

要看本小区以什么燃料方式供暖。燃油每平方米30/年,燃煤每平方米18-23/年。用它乘以你的取暖面积,就是你每年应交的取暖费金额。

西安暖气费怎么算:用热价格每平米不超过5.8元。1吉焦的热量能让

1.9-1.97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暖起来。所以,暂按一个采暖季吉焦价可供建筑面积

1.9-1.97平方米的比价关系,确定西安城区集中供热流量热价与面积热价之间的换算系数,具体比例关系为:居民用热价格=(44元/吉焦÷1.9平方米÷4个月≈

5.8元/平方米·月)。

暖气费怎么算 各大城市取暖费计算方式

天津暖气费怎么算:供热计价为25/平米*计热面积。

石家庄暖气费怎么算:住宅的取暖费分为两种,分为带有电梯间的住宅和不带电梯间的住宅,两种的取暖费算法也是不一样的。一般的高层住宅取暖费(带有电梯间)=2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85%);多层住宅取暖费(不带电梯间)=2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90%)。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样或那样的费用很多,但是,只要是我们自己实际的花费,或者做到算费合理化、公开化和透明化,相信人们都会心甘情愿地支付。像上面提到的收费不合理现象,希望各地各部门能够尽快给出解释,尽早解决问题。

采暖费标准 第二篇_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连采暖相关问题

一、.采暖问题:

1.标准是大连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 ,08年七月份开始的标准是2353*2%=47.06,按月缴费。

2.单位缴费,本人不缴费。

3.单位交的这部分费用是保障员工退休以后的采暖费补贴待遇的,现阶段取不出来。单位缴费的话在社保有缴费记录,不存在个人帐户的问题。

4.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一项是大连独有的政策,由缴费范围内的企业为大连市内四区和旅顺金州城镇户口的员工缴费。外地户口的人不在这个政策范围内,再说了,外地户口的将来在不在大连退休都不好说呢,不在大连退休的话根本就没有这块待遇,所以才会规定外地户口的不交采暖专项资金这项费用。

5.采暖费住宅23元/平米,商用25元/平米

二、《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

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采暖费标准】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暖费标准 第三篇_取暖费有关规定

取暖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

国税函[2009]3号:取暖费不再“限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取暖费属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只要是发放合理,即使超过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取暖费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此外,取暖费没有全

国统一标准,一般是按照地方标准发放。

而原先取暖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比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冬季取暖费按规定限额计算扣除。

冬季取暖费(12、1、2三个月)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600元。 对从事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如:勘探、测量、建筑安装、航空地面外勤作业等,冬季取暖费可在新的扣除限额标准上浮20%。企业取暖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因此,企业发生

的取暖费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取暖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取暖费和发放取暖物品。对于发取暖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对于发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另外,还要注意取暖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寒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为此,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取暖费和取暖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寒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采暖费标准 第四篇_供暖价格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

一、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二、锅炉供暖价格

l、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三、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国华北京热电厂(供热基数380万吉焦)、北京第二热电厂(供热基数420万吉焦)供热基数内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超出供热基数部分的尖峰锅炉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7元/吉焦。华能北京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27.5元/吉焦下调为25元/吉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石景山热电厂)和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第三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2.76元/吉焦、13元/吉焦统一调整为18元/吉焦。

四、其它事项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1875号)

一、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6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30元/千瓦时(83.34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三、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等文件要求,本市养老机构供热价格统一按燃气锅炉居民供热价格(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2015年采暖季起执行。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采暖费标准 第五篇_取暖费用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5]76号 2005年9月3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采暖费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采暖费标准】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采暖费标准】

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 2005年10月5日

各供、用热单位:

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谁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其它区、市、县供暖费标准调整,由本级政府提出调整方案,履行听证程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九、有关职工采暖费补贴、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及保证供暖质量的具体办法措施,由相关

采暖费标准 第六篇_供热政策及收费标准

一、供热政策及收费标准

(一)采暖费收费标准:

按照沈阳市物价局沈价审批【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中规定,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

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符合情况协商议定加价幅度。

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执行居民供热价格。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非居民供热价格50%执行。

非居民供热采取“两部制”热价的计价方式。即: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基本热价为16元/平方米(超高建筑物按规定加价),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为0.1713元/千瓦时(47.58元/吉焦),按用热量计收。

(二)《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沈房发〔2009〕3号。

根据2008年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居民普通住宅每日居室温度由原来的不低于16℃提高到不低于18℃。根据市政府要求,市房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

测及退费规定》沈房发〔2009〕3号,针对居民住宅供热室温不达标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基本程序是:

1、用户感到室温不达标后提出测温;

2、供热单位入户测温;

3、双方确认测温结果;

4、如无争议并确认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按规定标准退费;

5、如有争议,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测温第三方或市区供热管理部门予以确认。确认室温不达标后,供热单位按规定标准退费。

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在测温基础上,供、用热双方确认室温不达标天数。

2、日采暖费金额计算=现行供热价格(元/米)×房屋建筑面积(米)÷151(天)

3、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对室内检测温度在摄氏18℃以下~13℃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摄氏13℃以下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100%。

4、退费计算:[日采暖费计算金额×不同室温不合格状况的退费百分比]×室温不合格天数(对当月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一个月计算)。

5、停供退费计算:日采暖费计算金额×停供天数。

三)《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沈供热〔2009〕12号

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交费问题:

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 对房屋所有权人己办理入住手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对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不低于其50%的采暖费;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以上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第二个采暖期按现行其它规定收缴采暖费。

特殊情况取暖面积收费标准:

按《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沈供热〔2009〕12号中第四条的要求:供热面积的确定按沈价审批[2008]92号《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确定原则执行。对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确定使用性质的,按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收费。对己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不超过的不计入。

(四)《沈阳市供热保障金补贴办法》沈房〔2007〕187号。

对于低保户、上年底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市军转办确认为未就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93-99年军队复员干部、市属特困企业中的“五方面人

员”,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继续按100%给予采暖补贴。

低保边缘户补贴比例为68.57%,个人承担采暖费的比例为31.43%(2008年供热价格调整后开始执行)。

经认定的市属特困企业(一般职工)采暖补贴比例为52.46%,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承担。(五)《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沈阳市政府在2001年颁布的《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其中并未提出男、女职工的区别,某些单位以内部有规定不给女职工报销采暖费的做法是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内部规定也是不合理的。【采暖费标准】

二、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举措

(一)领导高度重视,深入落实责任和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与各区政府主要领导签订了《供热工作目标责任状》,深入落实“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区域管辖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将供热工作纳入对各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和考核,确保了责任落实和任务落实。

(二)采取多项措施抓紧供热准备工作。

8月份以来,我市先后召开了2009年供热工作会议和2009—2010年度采暖期供热准备工作会议,对“三修”、储煤、收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了每周调度会制度,详细了解供热“三修”、重点区域整改、储煤、收费、热网改造、拆除联网和热源建设等工作进度;先后召开了3次现场会,指导供热单位做好供热“三修“工作;定期对各区、供热单位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三)加强供热服务工作。

4月份以来,我市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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