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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游戏规定

时间:2017-12-10   来源:文字游戏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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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游戏规定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蔡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容准则

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

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产游戏规定 第二篇_《移动游戏内容规范(2016年版)》

移动游戏内容规范(2016年版)

为了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移动游戏内容建设,促进移动游戏出版健康繁荣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移动游戏是指以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为运行载体,通过信息网络供公众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

本规范所称移动游戏内容是指移动游戏作品中的语言文字、故事背景、情节场景(地图)、人物造型、道具装备、音乐音效、任务功能、说明、广告等。

第三条移动游戏应按照《关于在游戏出版物中登载〈健康游戏忠告〉的通知》(新出音

[2003]861号)要求,在游戏开始画面的显著位置全文登载《健康游戏忠告》。

第四条移动游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等规定,规范使用文字。

第五条在线交互使用的移动网络游戏应安装不良内容过滤软件,对不良内容进行屏蔽。

第六条移动游戏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反对人民民主专政,攻击、污蔑、贬损、歪曲、丑化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军事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社会主义制度。

(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污蔑、贬损、歪曲、丑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能力和执政形象。

(三)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攻击、污蔑、贬损、歪曲、丑化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第七条移动游戏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中国任何地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割出去。

(二)将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中国任何地区作为主权国家表示。

(三)将“中央研究院”、“行政院”、“总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台湾地方当局官方机构及职务称谓的引号遗漏。

(四)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台湾地方当局官方机构的标识。

(五)宣扬侵略内容的:

1.歪曲历史事实,对侵略者加以宣扬美化、对侵略行为加以刻意渲染、扮演侵略者的角色;

2.虚构境外武装力量、组织或个人侵入我国领土、领空、领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底土;

3.境外武装力量、组织或个人以反恐、追逃等任何名义、借口攻击我国领土上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任何目标,或进入我国从事侵犯我国主权的活动。

(六)表现、描写外国民用船只、飞机等未经许可进入我国领土、领空、领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底土进行开发作业等活动。

(七)错误表述我国领土、领空、领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底土以及与其他国家有争议的界段和区域的名称。

(八)以下几种宣称为中国疆界地图的(虚构、形似或其他不定名为中国地图的不在此列):

1.凡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地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

2.凡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的地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3.凡标明为中国历史疆界的地图,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未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未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4.其他与中国地图疆界相关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

第八条移动游戏不得含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及以下保密内容的:

1.含有党和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含有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

3.含有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的秘密事项;

4.含有外交和外事活动的秘密事项;

5.含有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国产游戏规定】

6.含有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公开的其他保密内容。【国产游戏规定】

(二)含有渲染、宣扬、美化、褒奖各种分裂势力、反华组织、间谍机构的内容。

(三)含有挑动、教唆、鼓励任何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颠覆中国政府、分裂中国国家以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内容。

(四)含有攻击、丑化、焚烧、毁损、玷污、亵渎以及其他以不庄重形式表现我国国旗、国歌、国徽、党旗、党徽、军旗、军歌、军徽、天安门、人民大会堂、长城、华表等象征中国国家、政权、军队和民族的标志物的内容。

(五)攻击、贬损、丑化、歪曲、捏造、篡改我国、我党、我军历史及其杰出人物的形象的内容。

(六)违背我国对外政策、国际准则立场的,攻击、诋毁、丑化、歪曲、损害他国政权、民族、党和领导人、军队等形象的内容。

(七)宣扬法西斯主义,美化侵略战争、军队及战犯形象,将上述军队或人物作为可选择角色等。

第九条移动游戏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编造、渲染、夸大各民族间的矛盾、冲突和争端等。

(二)诋毁、侮辱、丑化、歪曲中华各民族形象,如:民族特征、人物形象等。

(三)贬低、歪曲、否定中华各民族历史、地位、作用、贡献和价值等。

(四)宣扬某一民族、某一宗教居于支配地位、享有特权等。

(五)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信仰自由等。

(六)诋毁、损害、丑化、侮辱中华各民族所特有的传统风俗、禁忌以及具有民族特征的标志等。

(七)宣扬外国势力破坏我国民族团结、干涉宗教事务等。

第十条移动游戏不得含有“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法轮功”等敌视国家、反政府、危害社会的邪教组织。

(二)宣扬“教主崇拜”,表现邪教首要分子肖像,神化邪教首要分子。

(三)宣扬邪教教规、教义、经书、典籍、标识等。

(四)宣扬从事邪教活动。

(五)制造、散布邪说,蛊惑、蒙骗他人,实施精神控制。

(六)歪曲或篡改传统的宗教教义。

(七)设置具有迷信色彩的算命、辟邪等功能。

(八)假借科学旗号,臆造、夸大、渲染现实生活中超物质、超自然的现象。

第十一条移动游戏不得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实社会生活为游戏背景,设定相关功能或情节,宣扬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

(二)宣扬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恶意丑化、攻击特定区域的人群或种族。

(四)未明示具体规则而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用户直接或者间接投入法定货币获取游戏产品或服务。

第十二条移动游戏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含有淫秽色情的内容:

1.表现乱伦、强奸、轮奸、集体淫乱等行为的过程和细节,或设置相关功能;

2.表现未成年人性行为,或者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或设置相关功能;

3.具体表现同性恋性行为,或设置相关功能;

4.具体表现性变态行为或者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或设置相关功能;

5.具体表现卖淫、嫖娼的过程和细节,或设置相关功能;

6.具体表现人类或类人的裸体和生殖器官;

7.具体表现动物的生殖器官;

8.具体表现性用品或其功能;

9.具体表现性交行为或暗示性的表现性交行为及其声音;

10.具体表现、描述或传授性技巧;

11.具体表现、描述与性行为有关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等疾病;

12.露骨地语言描述性交易、性心理、性行为、性体验等;

13.宣扬性开放、性自由。

(二)含有赌博的内容:

1.具体介绍赌博形式以及赌博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技巧;

2.设置赌博功能,提供赌博服务;

3.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

4.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功能,未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

5.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

6.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

(三)含有宣扬暴力、恐怖、残酷等内容:

1.逼真表现、描述残缺人体或人体被分解等,表现清晰的伤害过程和鲜血喷涌、血流成河、血流满地等场景;

2.刻意表现曝尸、肢解尸体、叉尸、虐尸等有悖常理的行为;

3.宣扬、鼓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生化武器、核武器、反人类武器等的作用和效果,刻意渲染大规模杀伤的恐怖场景;

4.刻意表现、设计外形过于恐怖的角色、形象或场景。

第十三条移动游戏不得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语言或手势、动作对他人进行恶意嘲笑和侮辱。

(二)恶意使用政治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

(三)刻意表现他人在生理、精神方面的缺陷,侵害他人人格尊严。

(四)传播虚假事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

(五)非法或不尊重地使用他人肖像等,侵犯他人肖像权。

(六)传播他人隐私,干扰他人私生活。

第十四条移动游戏不得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要求。

(二)刻意表现斗殴、脏话、随地吐痰等污秽、粗俗、低级、下流的言行。

(三)侵占、损害、破坏我国文物、名胜古迹、政府办公场所、地标性建筑等。

(四)表现嘲弄、歧视、侮辱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

(五)混淆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或表现其他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情节。

(六)宣扬金钱至上、挥霍无度、换妻游戏、婚外情、一夜情、养情人、包二奶、傍大款等腐化、寄生生活方式。

(七)宣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

(八)践踏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和恶意篡改重大历史、文化事件及代表人物形象。

(九)宣扬宗法观念、男尊女卑、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内容。

(十)弱化、诋毁、否定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历史地位和存在价值,将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虚无化、庸俗化,宣扬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相悖的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

(十一)诋毁或者否认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第十五条移动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违法、犯罪,含有诱使未成年人模仿学习的内容:

1.详细表现、描述犯罪手段、方法和细节,诱发或鼓动未成年人模仿犯罪;

2.美化罪犯形象,易引起未成年人对罪犯同情或赞赏;

3.宣扬以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如:扮演盗贼角色、实施偷窃、骗取、抢夺或抢劫等行为;

4.表现罪犯逃脱法律制裁,藐视法律尊严,如设置洗罪功能、贿赂、劫狱等;

5.宣扬或具体表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行为;

6.鼓动、诱导、奖励恶意PK。

(二)宣扬吸毒、贩毒,含有诱使未成年人模仿学习的内容:

1.具体表现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2.宣扬和具体表现制造、走私、运输、贩卖、购买毒品;

3.宣扬或具体表现吸食、注射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方法或过程;

4.宣扬、鼓吹毒品可带给人的功效;

5.宣扬和具体表现通过贩卖毒品盈利。

(三)宣扬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集中表现格调低俗的内容;

2.具体表现未成年人饮酒、抽烟等行为,或在游戏中出现烟草这一道具;

3.具体表现未成年人出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4.鼓励未成年人同居、结婚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行为。

国产游戏规定 第三篇_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2年11月13日 来源:文化部

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工作,依据《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备案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游戏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游戏操作说明;

(四)游戏样品:

1. 客户端游戏: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 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 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4. 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

(八)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非申报单位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则需提供该游戏产品著作权人出具的授权运营协议或相关合同等文件);

(九)游戏若采用联合运营的运营模式,则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三、报备方式

(一)报备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邮编:100020);

(二)报备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 ccnt.cstc.org.cn/index.jsp,并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备案进度。

四、备案要求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自上线运营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官网指定位置及游

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进行备案。

附件一: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

附件二: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

国产游戏规定 第四篇_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 营 单 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国产游戏规定】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国产游戏规定】

第三章 内 容 准 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hts/40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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