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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2015.04-2016.0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697---16738
注:补缴超过3个月基数为:4832
(2014.07--2015.06)公积金缴费基数:2387—17300
LM-02-03002 1/A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1999-09-2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苏州园区个税计算器】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0]第077号 发布时间: 2000年05月09日 状态: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臵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臵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种: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00-06-02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状态:全文有效 点击数:44
苏地税发[2000]059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0]7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你•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二条所述"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确定。【苏州园区个税计算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58号 发布时间: 1999年04月09日 状态: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屑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2005年02月02日 17:25:16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
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第013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2月08日 状态: 有效
财税[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部分地区来文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臵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苏州园区个税计算器】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臵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臵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
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成文日期:2011-01-17
字体:【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5]第035号 发布时间: 2005年03月28日 状态: 有效
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苏劳社险[2005]3号
为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类非行政许可类和涉密类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04]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如下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四、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六、企业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要求:
(一)申请条件
1、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属审批办法规定的岗位(职工);
3、保证职工休息休假。
(二)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申报审批表》(附表二);
3、单位出具的《申报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岗位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列举的岗位,涉及职工人员数量、具体作息时间等情况;
(2)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要说明是以周、月、季还是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在周期内解除的,如何保障职工的权利。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及与会人员签名。
(三)审批的管辖
1、有主管部门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即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按部、省规定报批,市属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以下简称行政中心窗口),县级市、区属企业分别报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行政区域管辖直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手续及时限
1、受理。行政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审批管辖范围和审批办法受理企业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不全的,退回单位补全重报。
2、到企业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产品市场;对欲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计算工作制的车间、班组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其实际工时利用情况;与工会代表和随机抽取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征求职工代表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计算工作制的意见。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其他
凡企业撤销、变更、分裂、合并或岗位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原批件自行失效。企业遇到劳动监察执法或争议涉及工时的,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件。
八、本办法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政策适用说明公告
日前,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同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园区劳动监察大队,结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资委、苏州市经贸委、苏州市地税局、苏州市总工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会议纪要》文件精神,落实园区保增长、促转型的指导思想,对园区内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政策进行调整。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中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界定为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苏州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管理人员。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于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纺织、服装、电子、餐饮娱乐酒店、商贸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规定制定了实施方案,在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履行了必要的民主程序后,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但企业必须提供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书面说明。而对于在园区以及苏州市的其他县级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需要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许可决定须送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备案。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到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申请传统岗位特殊工时审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特殊岗位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于被评为苏州工业园区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且该称号在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审批机关可依申请将特殊工时实行期限延长至两年。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与审批机关沟通,确保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
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用人单位、员工对这一政策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以促进这一特殊时期下园区经济的发展。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
2009年3月30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gr/46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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