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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合同促销支持

时间:2014-12-28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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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合同促销支持(一):供应商合作协议

安徽乐美之家家居有限公司经销商合作协议

甲方:安徽乐美之家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下文简称乐美)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下文简称经销商)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南翔万商国际家居博览中心 展位给乙方用于样品陈列,并服从乐美统一管理,共同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家居服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作协议。

协议条款:

一、合作原则:乐美和经销商重信守诺恪守商业道德,自愿结成市场化的商业友好伙伴关系。

二、保密条款:该协议的内容限在伙伴关系内部共享,有义务不泄露给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合作前期及合作期间知悉各方的商业策划、市场营销方案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保密。

三、打击商业贿赂,杜绝灰色收入:乐美和经销商间的家居集成合作及代销协议是公司间合作行为,协议合作期间涉及到的双方公司各岗位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人谋私利,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吃拿卡要索取个人回扣等。乐美公司希望各商家对乐美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进行监督,对于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的行为给以予打击和业内违纪通报,共建健康的家居集成合作、物流商贸平台体系,为家装消费者提供物有所值的产品和规范集成服务。

四、明码实价,高效服务:经销商提供给乐美的产品在价格上应有保护体系和制度,价签应是该产品的全国统一市场价或芜湖地区统一标价,专卖或自营店对客户的成交报价与给乐美平台给客户的报价不冲突,有利于乐美平台销售模式,乐美提倡经销商展厅及时更新产品,并有义务主动接洽联手筹划促销活动等,展厅商品价格调整需及时通报乐美家居集成负责人。乐美不主张积压品陈设和销售。

五、营销策划:展厅和小区营销为主,重在集成套餐和自选。

乐美站在共同发展的角度,经销商展厅不收取租赁费,展厅位置统一规划,展厅每周应有经销商专人巡视、护理保养、更新产品等,逢周六、周日或重大促销季可派临促人员赴小区或展厅参与。套餐入选产品重点摆放,适当陈列特色产品,体现便捷高效,小区虚拟店面乐美将重点开发,小区租店费用按比例酌情协商共同开发。

六、全程顾问式服务、先行赔付原则:乐美向客户提供贴心顾问式服务,向顾客提供真实的

商品信息,不误导,不欺诈。凡消费者在乐美购买的家居产品,且产品在“三包”期内,如确因商品品质导致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消费者有权向卖家要求赔偿,当不能协调一致时,消费者可凭加盖乐美售后服务专用章的销售合同/清单,向乐美申请“先行赔付”。先行赔付金额将在经销商的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一万时,经销商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七、货款结算及分成:乐美展厅产品采用明码实价,该产品定单合同金额20%归乐美,剩余合同金额80%于安装结束后一周内结算;

八、带单机制:乐美奉行“我为人人 人人为我”的分享精神,客户凭借“装修一卡通”到展厅享受VIP服务,其在乐美所采购产品合同金额10%返利于该客户所持有“装修一卡通”的售卡人。

九、展位用途:经销商承租该展位用于 类商品,品牌系列为

十、租金和保证金:经销商不承担展位租赁费、水电费及商场物业管理费。经销商自签订本协议当日向乐美支付保证金10000元整。

十一、租赁期限:租赁和服务期限均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二、装修上样:乐美承担展位基础装修,展位内灯具、形象墙、门头字均由经销商提供。 十三、合同变更、接触和终止:本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有关变更事项的补充性文件。合同终止。保证金10000万元于 工作日内由乐美财务退还。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时间: 时间:

供应商合同促销支持(二):本地供应商合同

供 应

合 同 编号:供应商编号:供应商类型:供应商名称:部门(大类):合 同 年度: 商 合 年【供应商合同促销支持】

甲方(需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供应商合同促销支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根据本合同所签发的所有订货单项下商品交易。

【供应商合同促销支持】

第一条 商品的类型、品名、品牌或商标、规格型号(或成份配比、质量等级)、原产地及生产厂家、计量单位、产品执行标准、三证及检测报告等。

乙方向甲方提供 系列商品(品牌)。(详见附件《供应商报价单》)

特别约定:

1.上表所列商品乙方必需上货前提供商品所对应最新年度的QS标志及产品检测报告、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否则什么时间提供什么时间上货。

2.上表所列商品指甲方要求乙方供应的商品品种系列。乙方供应的同品名的商品品种系列,如在品牌或商标、规格型号(或成人配比、质量等级)、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产品执行标准等方面有区别,均应单独列出。

3.甲方将按乙方所供商品的品种、品牌或商标、规格型号(或成份配比、质量等级)、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产品执行标准的不同组合对商品进行统一编排并给予货号。订货单将标明货号(店内码)。

4.产品执行标准指该商品原产地依当地法律有效的标准,如该标准系国际组织、外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管辖范围外的地区所制定,则均不得低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有效标准并已为中国法律确认有效。 乙方(供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5.乙方所供商品,含乙方免费提供的样品、附带品、赠品等。

【供应商合同促销支持】

第二条 商品价格

1.乙方向甲方供应本合同第一条项下商品,应向甲方提供报价单。报价单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法人印章后,即为有效报价单,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未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法人印章确认的报价单无效,不得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

2.如乙方所供商品有价格异动,乙方应即以书面形式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报价单,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法人印章确认(价格调高的需有加盖生产商法人章的调价证明)。自双方确认新的有效报价单执行之日起,按新报价单结算货款;

3.商品促销期间,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促销商品进价为结算依据。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价格不得高于其他的甲方(不包括促销期间),如有发现,则乙方应提供差价金额的100%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

5.如双方对价格存在对帐差异,则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价格为准。

第三条 下单订货

1.甲方要求乙方供货,应向乙方提供甲方制作统一的《订货单》。《订货单》应标明下列内容:

(1)供、需双方名称;

(2)订货单编号、供应商编号;

(3)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计量单位、数量;

(4)送货或提货日期;

(5)送货地点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

(6)订货日期;

(7)双方共同要求的其他内容。

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表明乙方同意按本合同及有效报价单确定的条件和甲方所下订货单的要求向甲方供应商品。

2.甲方应在订货单规定的送货日期到期前向乙方送达订货单,提前时间为同城不少于 天、异地不少于天,但紧急订单除外,甲方在紧急缺货或因其它原因造成缺货的情况

下,乙方必须按甲方所要求的时间、地点、数量送货。

3.甲方可以在订货单送达后要求变更或撤消订货,但应在原订货单规定的送货日期到期前通知乙方。

4.订单的确认:甲方将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订单,如因客观原因乙方送货不能及时或不能按甲方订量送货,乙方必须在收到订单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以订货金额的 10 %作为缺货损失补偿,甲方将直接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5.乙方应全面履行订货单,如不能在订货单规定的时间内按订货单的要求的单品、数量等内容送货,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导致订货单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可变更或终止订货单,但发生不可抗 力一方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7.如双方对供货数量存在对帐差异,则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数量为准。

第四条 商品的包装、标识及随附文件

1.商品的内外包装均应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标准。

2.乙方同意其商品交货时在内外包装上贴上或预印甲方有关的货号标识及条码标签,乙方并同意甲方作特殊包装的要求。

【供应商合同促销支持】

3.商品及包装上的标识应全面完整,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4.商品的随附文件,如质量合格证(QS)、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证、商检合格证、中文说明书、保修单等单证应全面完整,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商品的交货时间、方式及地点

1.交货实行送货制,即:乙方应按订单所规定的时间自费将商品运至订单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至甲方,所有交货之运输费、押运费、搬运费、包装费、保险费等由供货方承担。

2.乙方同意:

(1)平常送货至甲方订单指定门店或仓库;

(2)送货至配送中心的商品,乙方同意由乙方承担结算金额的 2 %的配送费用。

第六条 商品验收

商品初步验收标准如下:

1.乙方所供商品符合本合同第一至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甲方收货标准收货。

2.乙方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已近失效期或保鲜期低于2/3以下的商品给甲方。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或由甲方售出的消费者(或经营者)之经济损失及其它任何损失,全部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3.供方交货时,应将货品整齐叠放在甲方提供之货板上,运到甲方收货部人员指定之位置,甲方收货部仅点收箱数或件数,开箱后发现残损,由供方负责。【供应商合同促销支持】

4.供方应按订单一次交完,不可多交或分批出货。

5.供方交货时,应提供甲方订单复制本,并在其上注明每一项商品之交货箱数或件数及交货数量(以甲方订单上的销售单位为计量依据)。

第七条 退货

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要求退货:

1.每份订货单项下商品被甲方接收并入库后天内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

2.乙方所供商品在任何时候被甲方或其顾客发现质量不合格(包括损坏、残次等)。

3.乙方所供之食品或清洁用品在保质期前由甲方进行退换货。

4.新品滞销:乙方所供商品之品名、品牌或商标、规格型号(或成份配比、质量等级)原产地或生产厂家等任何一项与此前已供应商品有区别,即视为新品。滞销的标准为自该新品入库之日起 30 天内的销售数量未达到同类同规格型号同期单品销售额;或者,双方对滞销标准作如下界定: 。

5.滞销品:由于市场的原因,乙方的商品连续三个月在甲方同类商品中名列倒数50位, 则乙方应无条件退货。

6. 乙方所供的季节性商品。

退货由甲方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负责提走商品,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商品或按每延迟一天收取1%的仓库保管费处理。

第八条 货款结算(数量、价款、付款时间、条件及金额)

1.商品结算数量以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收货数量扣除收货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要求的退货数量或乙方主动要求退货的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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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8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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