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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协议书
协议编号: 签约地点: 日期: 总页数:2 受托方(以下称甲方):
委托方(以下称乙方):
经友好协商,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出口的商品说明: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乙方指定的外方签订外销合同,该合同内容需要由乙方在签订前确认并负责,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同乙方指定的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或三方购货合同,该合同内容需由乙方在签订前确认并负责,并经甲方同意。
3、按照乙方提供的货物数据及时制作出口报关运输及随寄需要的发票、装箱单、货运委托书、保险单等单据。
4、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对需办理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等的货物,在受到乙方委托后应该积极予以办理各种手续及时取得有关单证,但免除不能及时取得有关单证的责任。
5、货物若需甲方负责商检,甲方则应及时认真作好商品的商检通关工作,以免延误通关等后续工作的进行。
6、在甲方负责报关运输的方式下,积极联络货运代理公司进行的订舱保险等事务,保证出口货物安全、及时顺利的出口清关,不延误指定装船日期,但对货物的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7、及时做好货款在各种方式下的结汇工作,按约定的结算方式同乙方进行结算并规定比例收取代理费。
8、作好货款的核销工作,及时收回外汇核销单及出口报关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外汇核销。
9、若货物需退税的,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按退税机关规定的完整的退税凭证后应及时完成退税工作,按协议的结算款项同乙方结算。
10、积极协助应由乙方完成的各项其他工作,在外贸上给予能力范围内的各种支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甲方同外方及供货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负责,并承担不能完成协议的一切后果。
2、按时、按量、按质准备货物,货物备妥后及时把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毛净重等数据告诉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制作各种单据。
3、对需要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货物,应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完成。也可以委托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予以全权办理。但承担甲方不能及时取得该些单证的后果。
4、若由乙方负责货物的商检、订舱、保险及海关清关等工作,乙方应同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并保证报关单据上的货物与实际装船出口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上的完全一致,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应积极催促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装船报关以前)将货款汇入甲方的指定帐户,并承担不能收到外汇货款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按协议规定与甲方进行货款计算和支付出口代理费(结算方式单独列项)。
7、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其他需甲方完成的工作,协调好中外各方的工作情况。
四、结算约定条款:
1、甲方按照乙方出口货值的 1 %征收出口代理费。
2、乙方同时承担货款在结算中我方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和清关费用及运输费用。
3、对于外汇的折人民币汇率按甲方在银行结汇时提供的结汇汇率为准。
4、具体资金支付:
A 、在T/T方式下,甲方在收到外方的外汇货款并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甲方遵循乙方指令将国内采购货款汇入乙方的指定帐户,乙方将负责提供规定数额的经税务部门验证通过的增值税发票。扣除双方约定的杂费后(如代理费、银行费用、利息、办证费等),剩余利润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账号,乙方不提供任何发票。
B 、在L/C和托收方式下,甲方将全套准确有效的单据交到指定的议付银行后,在外汇货款进帐并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甲方遵循乙方指令将国内采购货款汇入乙方的指定帐户,乙方将负责提供规定数额的经税务部门验证通过的增值税发票。扣除双方约定的杂费后(如代理费、银行费用、利息、办证费等),剩余利润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账号,乙方不提供任何发票。甲方交给银行的单据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制作的必须通过乙方确认,同时乙方将对由于单据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银行偿付的情况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甲方将退税金额在出货完毕后连同所有剩余利润(扣除国内采购货款、代理费、银行费用、利息、办证费等后的剩余)一并汇入乙方指定账号。
五、其它约定条款:
1、乙方保证出口的货物是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合法的货物,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2、代理过程中货物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发生质量问题时由乙方全权处理,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各种索赔、赔付等事宜。
3、甲方保证乙方的商业秘密,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利用乙方的客户渠道及商业资料,否则将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产生各种双方无法预料的问题(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双方将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合理调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或拟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该补充协议也将视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
5、甲乙双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且之前所签订对外及对内合同必须执行完毕。
6、若产生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产生了争议和分歧,都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本协议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的五年内有效。
受托方(盖章): 委托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
电话:XXXX
乙方(委托方):XXXXX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XXX
电话: 传真:
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在全国口岸代理出口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具体内容如下:
1、品名:以实际出口合同为准。
2、有关产品的规格、牌号、型号、产地、制造商、数量、单价等以实际出口合同为准。
二、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以下工作:
1、出口代理
2、申请进出口商品的自动许可证
3、出口检验检疫申报、报关或委托报关
三、 报关、运输委托方式:
1、甲方委托由乙方确定的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报关出运手续,具体费用由乙方与其指定
货运代理结算。
2、国内或国外运输如须办理保险,乙方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保险费乙方
自理。
四、 出口货物来源及客户由乙方指定。
五、出口货物货款结算及费用结算:
1、如有外方支付甲方部分预付款之情况,甲方在收到外方货款后于两个工作日,按收款
当天的银行汇率牌价(银行现汇买入价)折人民币支付给乙方指定的帐号。
2、结算公式:
开票金额= 收汇外汇金额×结汇当天汇率+退税款 - 代理费用(%)
(收汇外汇金额×结汇当天银行买入价)/1.17*退税率 (收汇金额*结汇当天银行买入价*% )
注:最低代理费为人民币五百元。【出口委托代理合同,】
3、我司在收到外方全部货款后,根据实际出口费用发生情况及约定结算公式,提供乙
方结算清单与开票通知书或购销合同。
4、乙方按照甲方的开票通知书或购销合同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5、甲方在收到乙方工厂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当天进行认证,如有问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6、甲方在通过增值税发票认证以后,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乙方货款。
7、如外商付款期限预计超过三个月,乙方必须预开增值税发票给甲方,以便甲方办理退税手续。同时甲方必须帮助乙方办理外汇核销(因外汇未及时到帐),预开汇率与实际结算的差额在下笔订单结算中予以清算。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全程参与和跟踪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事宜。
2、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发票、装箱单样本等有效单证制作出口合同,出口装箱单,
出口发票。
3、甲方应在收到外方预付货款后,按照乙方的指令,将指定款项付到乙方指定的帐号
内。乙方须保证支付款项的公司名称与增值税发票上的开票公司抬头一致。
4、甲方应保证乙方的货款的专款专用,如因为甲方挪用乙方的货款,造成出口合同无
法履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的货运提单内容的正确性必须要得到乙方的确认。
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出口单据上的品名、单价、数量、包装、产地、品质等内容是确
实的,不存在任何错误、隐瞒的情况,否则违反海关规定所造成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所造成的各种法律责任和
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保证甲方所代理的货物不处在抵押、争议、诉讼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状态,
保证甲方免受来自第三方(包括政府部门)的索赔、诉讼、罚没或其他法律措施。由于本条款规定的原因导致甲方遭至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4、如代理出口产品需办理出口商检,出口许可证,乙方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办理,并提供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产地、销售国等资料,由甲方协助出口供应商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出口货物的买方由乙方自行确认,一旦该外商违约或任何欺诈行为,应由乙方自行
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如出口以信用证方式结汇,乙方要保证结汇的安全性,所有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相应凭证。
6、乙方不按照本协议书及出口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对外违约时应偿付甲方代付的一切
费用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六、本协议书系双方根据中国外贸代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之间不
产生外贸代理之外的非经双方确定的其他合同关系。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如确因本代理关系项下需要甲乙双方签定的其他合同等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七、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如遇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都可向上
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和《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办理。
九、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
2012年11月14日。到期后由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7天后终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终止代理,不论处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甲方(盖章):XXXXX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XX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代理人(签名): 其代理人(签名):
2011 年 11 月 15 日 2011 年 11 月 15 日
委托代理出口合同范本
合同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XX年1月10日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深圳;总金额:万美元,在XX 年年底前履行完毕。
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 双方权利义务: (一). 代理方: 1. 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 委托方: 1. 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税务登记证(国税);
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⑤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 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 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 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 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 6. 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 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传真给代理方确认。
8. 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 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 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 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协议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上海
甲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乙方委托/甲方受托代理出口 精密模具及零配件 等产品 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代理项目及相关责任.
代理内容:
1. 对外签约;
2. 代签出口合同;
3. 对外收汇;
4. 办理出口货物检验;
5. 出口报关;
6. 出口托运、市内运输、装船(飞机);
7. 制单、结汇;
8. 涉外索赔/理赔。
1. 对外签约:
A. 甲方按乙方指定的外商及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等内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或(销售确认书),乙方应对出口合同承担履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之间不存在外贸代理出口合同关系之外的任何国内其他合同关系。
B. 因不可抗力及外商违约等非甲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甲方对此免责。
2. 代签出口合同:
A. 按乙方指定的外商和确认的购货条件,甲方代乙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乙方应对自身和外商原因引起的违约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B. 购货款的支付:
a. 收到出口货款后,甲方凭乙方或乙方供应商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将相
应货款支付给乙方或者乙方供应商。【出口委托代理合同,】
b. 收到出口退税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发票将退税支付给相应的开票
人
3. 对外收汇:
A. 货到付款:
a. 货到付款,如果外商收货后不付款,风险由乙方自负,同时乙方还
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后果,并负担甲方的损失。
4. 出口报关:
A. 甲方负责出口报关:
乙方按合同/信用证规定应提供"单单相符","单货相符"的报关资料,以提供甲方报关之用,并对自己提供的报关资料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出口托运、市内运输、装船(飞机):
A. 甲方代办:
a. 乙方向甲方提供托运委托书供甲方托运,订舱。
b. 在装运后,甲方及时提供符合出口合同规定和要求的海运提单/空
运提单等运输单据。如甲方提供不符出口合同规定的运输单据而影响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负。
6. 制单结汇:
甲方负责出口货物的制单和结汇:
A. 甲方承担托运、报关、装船的:甲方保证在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制单、交单、结汇。
7. 涉外索赔理赔:
A. 当外商提出索赔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转交外商提出的索赔函/电复印件及有关证据, 乙方应及时弄清情况,通过甲方对外理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对外理赔情况.属于乙方的责任,未能及时对外理赔,乙方除承担外商的一切经济、法律的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甲方由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B. 如发生外商违约,需向外商索赔时,乙方应及时书面委托甲方办理,并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据及根据需要预支相关费用(包括出国费用、律师费、仲裁或诉讼费等),并承担索赔、理赔的后果及因乙方不作为(包括不委托,不付款等)导致的一切后果。
如乙方已与客户商定解决办法的,此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甲方免责。
二、
1. 出口代理费,出口环节费及出口货款的结算: 出口代理费的计算:
A. 按每单计算:每单代理费为出口CIF金额的 ,并以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收。如每单代理费不足人民币800 元的;则每单以 元计收。
出口环节费:
甲方在出口过程中垫付的各项费用(如报关费、商检费、运费、办证费和保险费等)均由乙方承担,收费标准见附件。
出口结汇货款的结算:
A. 出口代理:
a. 第一次付款:甲方在收到结汇的人民币货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扣
除出口代理费及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支付给乙方。
b. 第二次付款:甲方在收到出口退税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违约责任: 2. 3. 三、
1. 乙方不按本协议及出口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对外违约时,乙方应偿付甲方所垫付的费用及利息、支付代理手续费及出口合同(销售确认书)总价的2%的违约金,并相应承担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违约责任。
2. 如甲方不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须承担出口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还应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四、 其他约定:
1. 甲方向乙方提供外贸业务咨询。
2. 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属于乙方商务机密的任何信息。
3. 如出口商标、专利等侵权问题,由乙方负责并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采用中性包装,按外经贸部规定执行。
4.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因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5.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6.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办理。
7.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此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 法定代表或
其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其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委托出口代理合同
甲方:泰兴市驰远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泰兴市星火路412号 地址:
电话:0523-87096117 电话:
传真:0523-87096137 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等报关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2.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出口代理合同下述第二条规定的出口项目建立代理关系,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委托实施出口代理行为。
3. 如乙方有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提供乙方物流及资金流等有偿供应链服务。物流服务指甲方可提供货物代采购、通关、境内外运输、仓储、配送等;资金流服务指甲方可提供的代付货款、代收货款、代缴关税、代缴(退)增值税及或预先垫付前述资金的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 标的: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从等产品。出口货物的价格必须符合海关对完税价格的规定。
2. 乙方应在货物出口前 3 个工作日将《委托出口确认单》、发票和箱单交给甲方,列明每批出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收货方名称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 出口报关运作方式为:一般贸易方式,报关为单抬头方式,即出口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为甲方。
4. 如果需要,甲方将根据本合同及《委托出口确认单》以自己或者以其他方式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及与乙方指定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乙方同意,前述合同的签订并不改变双方的委托关系,且甲方有权与乙方指定客户修改或变更销售合同。
第三条 出口报关
1. 乙方负责将每批货物的出货清单、价格和数量等资料经乙方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出口前 3 个工作日交甲方,以便甲方办理货物出口的审批手续和做出口报关的准备工作。
2. 乙方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并应赔偿甲方的任何损失和遭受的处罚。
3. 如出口货物属法定商检产品,则在货物出运前,乙方须在当地商检部门自行办理出口商
4.
5.
6.
7.
第四条 货物运输、仓储
1. 乙方负责将货物发运至由甲方指定的仓库地点,并承担将货物交给甲方所产生的全部费
用和风险。
2. 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出口货物后,甲方负责安排出口货物的仓储、装船等货运事宜。相关
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出口货物收汇及出口退税
1. 乙方保证向境外客户提供的收款资料中收款方为甲方,且在货物出口后(以出口货物报
关单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45天内,甲方收妥境外客户应付的全部外汇货款。甲方在收到全额外汇货款后即按本条第5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货款。
2. 甲方代理出口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乙方不出货给甲方,或乙方的境外客户取消交易,或
乙方境外客户收到货后不给乙方货款,或外汇在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核销期限内没及时收回等情形,则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及相关的费用,且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保证提供的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因退税资料引起的全部责任,概由乙方
负责。
4. 经双方同意,由甲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出口退税款。但甲方应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向乙
方支付退税款等额款项。
5. A. 如在甲方报关之前,收到乙方境外客户汇入的定金部分,甲方以银行结汇当天汇率
结算后,扣除全额代理费后,可根据乙方指示将余额全数打入乙方指定账户。
B. 在甲方报关出口后, 乙方凭开具的符合当批货物报关情况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如品名, 数量等必须于报关单信息相符,增值税发票原件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经甲方核对无误,同时乙方境外客户全额货款到位,且报关核销单已退回甲方后,于 5 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支付当批货物货款及垫付出口退税款; 前述应付款项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付货款余额=汇率×外汇货款+出口退税款-(代理费+费用+税款)
C. 若应付货款余额部分,乙方无法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或者任何可抵扣发票情况下,甲方扣除对应金额6%后,将剩余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6. 如因非甲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按时正常进行退税的(双方确定在本合同下,退税申报的
正常期限为自货物出口报关日起45天内,如国家有新的规定且时间较前述期间短的,检手续或委托甲方协助办理。 乙方应及时满足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有关出口产品所需的相关信息。乙方须如实提供与合同所述标的一致的货物及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货物交付甲方后 25 日内,乙方应将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原件交给甲方。乙方保证不得多开、重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及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又将发票作废等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收到依本合同乙方应支付的各项款项及应提供的报关所需的资料、文件、信息后,即开始办理产品出口的审批手续和报关。货物清关后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客户及时安排接货。 货物出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如有)由乙方承担。
则以国家的新规定为准),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垫付的税额,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且甲方有权暂扣后期出口货物的税款,待甲方实际收到相应出口退税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7. 本合同履行期间,涉及汇率结算时,双方协商汇率为:美金货款结汇当日银行外汇牌价。
乙方应自行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汇率变动风险。
8. 如果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较双方签订合同时及乙方委托甲方出口货物时出现变化,以致
甲方的收益水平降低的,双方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障甲方的收益水平不变,且对于退税率发生变化后收到的外汇款项,由甲方按照新的退税率标准支付人民币款项给乙方。
9. 如已退税款因各种原因被有关机关要求退回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三日内将应
退回金额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代理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汇率结算
1. 代理服务费
甲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 ×出口美元报关金额数(即乙方每出口一美元货物向甲方支付的代理费为 元人民币);
代理费不包括报关费,每单出口货物代理服务费的最低收费不低于人民币150元。乙方其他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内陆运输费用、提货费、装卸费、商检费、文件费、通关查车费用等,前述费用按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2. 代理服务费用、税款及乙方应承担费用的支付
代理服务费用、甲方代垫付的税款(如有)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如有),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的约定支付。双方同意,如果甲方无法于货物出口后45日内收取外汇货款及办理出口退税的资料等的,乙方应于前述时间届满次日向甲方支付本款所述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3. 如下费用,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1)若货物出口后,出现海关对乙方货物的商品编号重新归类和货价重新核定等原因而导致增加的出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相关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2)在通关过程中,如因乙方及乙方货物的任何责任造成压车、退港等情况发生,压车、退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此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充分赔偿。
第七条 货物交付及验收
1. 乙方向甲方交货时,若货物外包装为原厂包装,甲方按包装箱标识及装箱清单验收。
2. 甲方收货时,原厂对外包装完好未开拆的,甲方可视其内在货物完好;甲方凭原厂外包
装完好交货的,乙方或者乙方境外客户不得向甲方提出异议;在原厂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乙方或者乙方境外客户收货验收时发现异样的,应由乙方承担。对于甲方验收的货物,乙方或乙方境外客户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如果验收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乙方应与境外客户协商解决,甲方可提供相应协助;甲方对货物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甲方或甲乙双方、乙方境外客户指定之物流公司向乙方或乙方境外客户交货时,乙方不
得拒收,因乙方或乙方境外客户拒绝接收货物而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向物流公司赔偿的压车、司机工资等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 货物风险在交付时转移,事后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
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就出口货物灭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量纠纷、
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等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向甲方要求索赔、承担任何责任、履行任何义务。乙方如因乙方境外客户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受到任何损失,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之补偿通知后3日内,补偿甲方已承担、支付及(或)遭受之前述损失及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前述损失及费用总额的0.3%计付滞纳金予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延迟支付应付款项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在向其追收欠款
的同时,另行收取按欠款总额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在乙方经甲方书面通知3日后仍不支付的前提下,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对外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甲方损失时,甲方享有对委托出口货物的留置、处理和
销售的权利。
3. 货物由乙方交付给甲方直至乙方指定客户提货完成期间,货物由于甲方不当装运所遭受
的损坏、灭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货物的损失。对于货物的赔偿按进货价作为计算基准,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甲方。
4. 因乙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
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偿付甲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代理费和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5. 由于海关对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方面提出异议而造成本合同不能正常
履行的,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时,受不可抗力
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向对方赔偿损失。
2. 如境外客户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出口合同
的规定,应当免除甲方对于乙方的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主张免除其因对甲方之义务及责任(如支付甲方代垫税费及甲方之服务费等)。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 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手续费不包括办理销售合同项下仲裁、诉讼及外商破产事宜所需的费
用。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无义务就本合同项下销售合同所涉事宜向境外客户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2.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
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为准据法。甲乙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
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部分条款如因与法律不符而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且乙方不得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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