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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执法检查报告

时间:2018-08-19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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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执法检查报告 第一篇_浅议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议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地方人大执法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关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在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汾阳市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也不例外,但经过近三年的人大工作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执法检查的效果与当前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仍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法检查主体的综合能力薄弱。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数量多、专业性强,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主体监督能力提出了考验。然而,当前地方人大,尤其是县、乡级人大法律专业人才欠缺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拿我市的常委会全体机关人员与人大代表的结构看,机关共有专委会5个 人,代表共有 人但是懂法律的人只有1人。同时,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没有形成制度,这些因素与不断强化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导致人大执法检查 “外行查内行”,效果不够理想。

二是执法检查的对象反客为主。在实际工作中,地方人大考虑到自身法律专业素质不高,但又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工作的开展,常用的办法就是人大在组织执法检查时,一般会邀请相关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人员参加,有时甚至由其担任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成员,检查过程中有的还过多依赖执法部门的人员开展工作。由此,人大执法检查变成了执法部门自身的工作检查,致使讲成绩时洋洋洒洒,讲问题时遮遮掩掩、轻描淡写,提建议时含含糊糊、原则抽象,难以涉及并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未能达到监督“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执法的应有效果。

三是执法检查重形式轻内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程序一般很到位,但创新意识不够强,习惯做法比较多。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习惯于提前给检查对象打招呼,让其做好汇报材料准备和视察现场准备;习惯于听从检查对象的安排,工作缺乏主动性,有时陷入“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的局面,不利于人大深入调查了解和全面掌握实情。

四是执法检查问效缺失。人大对执法检查阶段非常重视,检查前为此专门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安排,检查中会深入调查,寻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之后,监督效果如何?改进是否如愿?就很少有人过问了。检查前后形成鲜明对比,检查阶段气氛热烈,整改阶段无声无息,基层所反映的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群众反映问题和人大代表提建议的积极性,损害了人大的权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必须在建立健全组织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把握关键环节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效。

一、理顺两个关系,建立健全执法检查组织机制

理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保证执法检查质量的前提。“由谁检查”、“检查谁”看似简单,但容易被忽视。执法检查的主体应是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者和承担者,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专委会,客体应是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和具体的执法单位。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可以检查同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可以检查下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或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执法检查的程序是在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人大不应与同级执法机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搞联合检查,以免混淆执法检查主休与客体的关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界限,防止检查对象变相成为检查主体,使人大的执法检查变成执法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检查,降低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损害执法检查的严肃性。

理顺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是保证执法检查质量的基础。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既是监督关系,又是业务指导关系,这就决定了上下级人大联动开展执法检查非常必要。上级人大开

展的执法检查活动,下级人大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基层的执法情况,并积极做好上级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执法检查的服务工作。为节约人力和财力,下级人大可参照上级人大的执法检查计划,作出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在具体操作时,同一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应采取上下联动、分层实施的办法,从而有利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着力解决执法中一些带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

二、坚持四个结合,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

坚持集中检查与分头暗访结合。集中检查虽然是执法检查的常用形式。但由于人员过于集中,时间有限,行程透明,调查研究难以深入细致,有时甚至可能流于形式。因此,在适当组织一些集中检查的同时,还应多采取突击检查和暗查暗访等方法进行检查。执法检查要多吸收一些基层的人大代表参加,并通知其先行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按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微服私访,直接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广泛收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真真切切的第一手材料。

坚持执法检查与专题审议结合。执法检查组有关执法检查报告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只能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效力等级较低。为进一步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和效果,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有必要采取“一查一审”的办法,将执法检查报告和执法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要求“一府两院”认真办理落实。

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整改结合。一般来说,执法部门在人大监督下,还是能主动发现和自我解决执法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改进执法工作。而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重大问题,仅由执法机关自查自纠难奏效,还必须通过采取刚性监督手段,坚持自查自纠和监督整改的有机结合,才能促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到位,促使执法检查达到理想的效果。

坚持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人大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要积极邀请新闻宣传部门参与,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执法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进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对严重违法违纪和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或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和跟踪报道。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双轮齐驱,使人大的执法检查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形成执法检查的联动效应,提高执法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三、把握四个环节,增强执法检查的监督实效

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前期准备是执法检查工作的基础。首先,要精心作出计划安排。要紧密联系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党委的决策和工作重心,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和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提前告知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其次,要着力提高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除在人大换届时把好代表入口关,充实法律专业人才外,平时还要加强代表法律业务培训工作。在执法检查前,还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检查的法律依据。

掌握方法,摸准实情。实地调查检查,是执法检查的核心环节。主要应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座谈评议、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从而有利于客观全面了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其中,尤其要重视现场察看的作用,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了解“一府两院”及执法部门执法的客观翔实的第一手材料。

交办督办,解决问题。跟踪监督,一竿子插到底,这是执法检查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要建立执法检查督办制度。人大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阶段结束后,要及时梳理形成客观实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执法检查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责令相关法律实施主管部门整改。为切实抓好整改,人大有关工作机构还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听取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确保整改意见的落实到位。对敷衍塞责不认真整改的,要及时予以警

告或批评。必要时,还应运用评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进行督办,从而充分有效发挥执法检查的作用,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面贯彻实施。

总结成效,完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法律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的法律很多,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更多,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本身就有许多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发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本身不完善的地方。也可以说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过程,也是对法律本身的审视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人大作用和人大工作作风的展示过程,三者寓为一体。因此整个执法检查过程完成后并不意味工作的结束,不能草草休兵,后续的工作不但十分必要,而且十分重要。因此检查过程结束后,要对整个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回顾和思考。包括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状况;现行法律本身的条文及其配套法规不完善的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中自身的经验和不足等等。通过总结、回顾和思考形成的报告和意见,可以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汇报或提请审议,可以向“一府两院”反馈和交办,同时可以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作为今后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现实依据。

人大执法检查报告 第二篇_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

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 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加入WTO后,检察机关在法制统一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规制的执法环境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应当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法治的进步和检察权的本质属性,要求彻底改变现阶段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存在着法律至上性与现实中的结构性弱化之间的强烈反差,真正实现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超系统、跨机构的现实的最高国家权威性。这既是人大司法监督职能的强化与规范化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健全接受人大监督机制, 以监督为支持,借人大监督促检察监督的互动过程。要使接受人大监督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无序到有序,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对于人大以及检察机关本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有审议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执法检查、评议、质询、交办、调查、个案监督、法律监督文书等等。其中,执法检查最为常用,而评议则正在探索并逐渐推广。本文试针对执法检查和评议这两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从被监督者的角度,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利弊分析,提出规范化、制度化建议;同时,以积极主动的心态,研究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 一、协助人大完善执法检查制度,促进公正执法 关于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8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执法检查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每年都要组织几次执法检查。其中专门针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不多,如《检察官法》执行情况检查;大多数是针对某一法律如《刑诉法》的贯彻执行或某一专项行动如“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系统检查或行业检查。执法检查也是执法评议的基础和依据之一,这些检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避免执法检查和评议流于空泛和形式,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加强和改进。而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将从中发挥积极有效的辅助功能。具体表现在: (一)检查主体的专业性缺陷及其克服。检察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如不捕、不诉的法律分析、抗诉审查等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而系统、机构之间的分工、配合、制约关系又较为复杂。执法检查本身对监督者监督水平提出了考验。然而,当前人大拥有的法律专业人才与其不断强化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导致所谓的“外行查内行”现象。如在对我院的执法评议中就有人大代表把取保候审也当作超期羁押的范畴,混淆了侦查期限与羁押期限的法律概念。 在提高检查主体的专业水准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有以下作为:一是作专业辅导,向人大代表、委员讲解有关检察业务的基础常识,对检务公开和检察工作报告包括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点介绍。如我院张温龙检察长就曾经在全区人大代表培训班上作关于“如何提高人大司法监督的有效性”的讲座,受到人大代表的欢迎和好评。二是在执法情况报告后附注有关专业解释和法律依据以便对照检查。如我院将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分项逐案列表说明,使检查评议一目了然,简单方便,同时也使监督者更熟悉掌握相关业务。三是建议在检查组成员中增加司法实践者和法学研究者的比例,使检查组更具权威性。如我院接受人大进行执法评议时就建议邀请政法系统的法制委聘任委员参加,他们的意见、建议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虽然上述措施并不能根本改善人大的专业化问题,但对于经验积累和具体操作仍不乏促进和优化作用。[!--empirenews.page--] (二)检查内容的针对性缺陷及其克服。就针对检察机关或政法系统的执法检查而言,错案追究责任制等办案制度和办案纪律约束最严格的,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以及公检法三家矛盾最突出的执法权力和环节,才是执法监督的关键和实质所在。一些执法检查在内容选择上贪多求全,结果反而重点不突出,目的不明确,失去了督促检查的意义。 接受人大执法检查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检查纠正错误,总结经验,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或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保障公正执法。既然是监督制约机制就应当着重针对最要害最薄弱的环节,否则,忽略或规避都可能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的隐患。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人大提出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的建议,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如我院主动邀请区人大进行执法检查评议时就提供了相关的内容目录附注说明,

列举了不捕、不起诉公开听证、自侦案件强制措施及犯罪预防、人大交办工作、检察长接待日工作等方面供人大常委会选择定夺。因为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联系密切,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最能反映人民的满意程度。主动建议检查内容,事实上是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检察执法质量与效果通过人大的检查和评议进行最严格的验收。当然,这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是检察权的内在必然要求。对检查内容的建议,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的端正态度和公正执法的信念。 (三)检查形式的真实性缺陷及其克服。现实中,大多数执法检查都经过事先长期的准备,在可预见和“包装”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检查、听汇报、开座谈会等形式,难免有走过场之嫌。在一些执法检查中,作为检查者,以完成工作计划和上级任务的心态,要求或不希望被检查者出现问题;而被检查者也以应付的思想进行迎检部署和材料准备,补缺补漏,扬长避短,报喜不报忧,结果是皆大欢喜。这显然有损法律至上的严肃性和人大的权威,造成人大监督“虚化”效应。对检察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也有害无益。 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以平常心对待执法检查,保持执法标准的一贯性和公开接受监督的经常性。首先要求杜绝为迎接检查而“造假”的不良现象,敢于暴露问题,正视检查结果。其次要深化检务公开,把日常的执法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经常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作,定期向人大报送专项和综合的执法质量分析、调研报告等,把定时间、定内容、定形式的执法检查向平时的各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延伸,从而使检查评议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质量与执法水平。最后,应当主动欢迎人大执法检查采取暗访式、突击检查式、抽查式以及交叉检查式等不确定性形式,使检查结果不含水份。 (四)检查效果的持久性缺陷及其克服。执法检查的阶段性似乎成为思 维定势,忙过一阵下次从头再来。一方面,是因为检查后的分析、评价、责任追究与督促整改措施没跟上,检查组一走就完事大吉;另一方面则由于某些量化标准不科学,过于僵化,没有充分考虑合理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结果使先进更先进,落后更落后,非但不利于良性的竞争,反而挫伤了某些条件艰苦的弱势单位。[!--empirenews.page--] 要体现执法检查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还是应当从自身重视和配合上入手。首先,要坚持一检查一整改一反馈制度,认真从检查中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尤其针对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检查评议中过问的具体事项,要作为督办事项,由检察长亲自督促,指定业务骨干具体承办,在期限内及时办结并书面正式行文向人大报告反馈。如我院针对人大代表在执法评议中询问的有关个案,逐一进行了书面答复,对法制委委员指出的不足之处,全部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由专人负责落实,并定期反馈改进效果。其次,要将执法检查评议中的成绩与问题、表扬与批评和具体的责任人对号入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赏罚分明。最后,要主动向人大了解检查活动的总体情况以及其中可以借鉴的得与失,主动与其它单位横向对比,树立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如此一来,不但检察机关内部对执法检查评议的不正确态度得到纠正,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制约效力,从而促进执法责任的落实;对于人大而言,检察机关对检查评议结果的高度重视和整改落实则有助于强人化大的监督意识,维护人大监督的法律尊严。 二、以评议整改为契机,借人大监督促进检察监督 关于对检察机关的评议,包括对人大任命的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和对检察执法情况进行代表评议两种。评议不仅拓展了人大在例会之外的监督权,对被评议的个人和单位也产生有效的制约,有利于促进责任制的落实。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如评议是一种代表活动,还是一种监督方式,还是对现有监督手段的组合?又如,评议主体是谁?绝大多数地方,参加评议的是部分代表,少数地方(如上海)是全体代表,有的地方则规定代表参加的比例(如安徽规定10%)。还有,采取哪种形式评议比较适宜?是否必须在会议(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或者可以采取召集代表或委员开座谈会、办公会或者逐一走访的形式。再如,评议效果如何?不具备法定人数的评议和会议外的评议,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监督法出台前,这些问题有待人大和检察机关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以下,笔者仅结合我院主动邀请

人大对检察执法进行评议的具体情况,谈谈检察机关在评议中的能动作用。 为了保证评议结果的公正、客观且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我院在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法制委委员以及来自区直机关和各基层单位的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评议前,建议人大发动全区人大代表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在评议中增加了质询的环节,由检察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当场解答代表和委员提出了问题。评议的结果比预想的更加严格,批评和建议也相当中肯,直接反映了一些检察机关平时难以得知和掌握的情况。主要问题都集中在法律监督方面,如立案监督在监督立案后跟踪督促公安机关侦查报捕力度不够;又如石场非法采石致人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受到追究;再如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超期羁押现象严重而检察监督不力;还有附加刑中的罚金未执行等等。事实上,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并非没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是被监督者的法律意识不高,而检察监督在许多方面又缺乏强制效力。但是在评议中由人大代表和委员们提出来,加上检察机关进行的解释说明,人大领导、法制委委员和与会的人大代表都形成了共识:必须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必要时由人大出面督促落实。这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最急需的支持。使检察监督获得了人大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的强有力的支持。[!--empirenews.page--] 评议后,我院专门就如何与人大配合加强法律监督向人大领导和法制委汇报了工作设想:一是由人大发动向全体人大代表进行法律监督的宣传教育,密切联系群众为检察机关提供案源线索,为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二是由人大法制委牵头组织政法三家就有关法律监督问题举行联席会议,统一思想,解决分歧。三是由检察机关定期向人大报告法律监督过程中的困难与出现的新问题,人大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或与检察机关共同跟踪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四是由人大根据检察机关反映的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有错不咎问题,与对该单位的工作评议和对有关领导的述职评议相挂钩,落实违法者的具体责任和领导责任。显然,上述措施必将大大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制效力,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好的监督与支持。

人大执法检查报告 第三篇_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2010年11月15日在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上)

尊敬的韦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执法检查组组长蓝荣副主任的委托,代表执法检查组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11月10日上午9时,执法检查组在县府三楼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吴文忠常务副县长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汇报,然后与会人员就我县的实际情况开展座谈,对《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检查组认为:

(一)《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取得成效

2008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县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作抓紧抓好,不断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切实落实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

县就业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的困难情况下,我县及时落实自治区、河池市相关稳定就业、加强农民工工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等一系列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我县就业总体形势良好,就业格局没有出现大的变动。主要表现在:

1、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促进和扩大就业。2008年以来,按照《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县进一步调整、充实和完善了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农民工工作、以创业带动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为做好全县就业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2008年,全县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508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419人,全县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368人,通过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实现就业54人,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就业25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7%。2009年,全县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924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4306人,全县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535人, 通过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实现就业147人,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就业278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56%。2010年1至10月份,全县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034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806人,全县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573 人, 通过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实现就业160人,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就业33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5%。

2、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落实促进就业措施。为确保扩大就业目标的实现,县人社、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设立了就业补助资金专户,用于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贷款担保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等。2008至2010年10月,上级财政安排资金1200多万元用于支持就业再就业,累计支出1000多万元,其中六项补贴政策的享受人数达到23050人次。

3、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就业服务职能。我县以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为主阵地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并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一是建立了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平台。在县级建立了就业服务机构,全县所有乡镇全部建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县、乡就业服务机构统一配备电脑等网络设备,形成了覆盖城乡的二级就业信息网络,实现了资源共享。二是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各项制度。积极推进用工备案登记、就业援助、失业预警、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等相关制度建设,保障了就业措施的落实。对外来劳动者、农村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实行了统一的招用工备案制度、就业登记制度,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三是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

的就业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臵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了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及时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了针对不同群体的多项专题就业服务活动,每年通过县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的人员达到当期就业人数的70%以上。四是加强就业信息网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就业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同时加强了就业市场监管,杜绝虚假招聘。2008至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通过网络发布招聘信息34期,共有648个单位提供就业岗位65000个次,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举办招聘活动25次。五是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促进就业。2008年以来,围绕做好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三个群体的就业工作,每年都制定了“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等多项就业服务系列活动计划,并开展各类专场招聘会36场,有600多家用人单位参加了招聘活动,提供岗位6万余个,帮助大量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民工实现了就业。

4、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帮扶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千方百计挖掘就业岗位,积极开展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近三年来,共在城区举办就业促进相关政策大型宣传活动9次,在全县各乡镇举办小型宣传活动36次,先后开发交通协管、环卫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治安协管、

社区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683个,用于解决“4050”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同时,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作为就业援助的工作重点,通过强化技能培训、开展专项服务和结对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安臵等措施,建立起了“出现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援助机制。2008年至今,全县共认定城镇“零就业家庭” 22户,安臵就业22人,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5、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为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县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持证、后上岗”制度,提高就业技能。一是添臵培训设备,壮大师资力量,拓展培训专业。几年来,县就业服务中心不断充实电工、焊工、毛织与缝盘、电动缝纫等近十个专业的培训设备,聘请十多名专职技能培训教师,以就业服务中心为主阵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共完成培训20977人,培训后实现转移就业18669人。二是推出免费中餐,免费晚餐的新举措。为解决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生活难,学习技术难等问题,凡是到就业中心参加培训的学员,除了免收学费、杂费、住宿费外,还为他们提供免费的中、晚餐,极大地提高了他们参加培训的积极性。2008至2009两年间,就有6000多人享受到全免费服务。三是办好村级流动培训点,把职业技能培训送到群众家门口。在流动培训过程中,建立健全县、

人大执法检查报告 第四篇_向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汇报材料

向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汇报材料

佳木斯大学党委书记、校长 张少杰

尊敬的铁映委员长、各位领导:

在全国人民按照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我们高兴地迎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我校视察并检查指导工作,这是对佳木斯大学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我们全校师生员工也是极大的鼓舞和鞭策。我代表全校35000名师生员工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人大执法检查报告,】

佳木斯大学是1995年6月27日经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由原在佳木斯市的四所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合并组成,1996年11月21日正式启动,现已成为黑龙江省省属高校中规模较大、学科齐全、综合实力较强、融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于一体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合校六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教育创新,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的目标。与合校初相比,目前,学校占地面积由110万平方米发展到18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由37万平方米发展到7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由2亿3千万元增加到5亿2千万元,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由9个增加到21个。学校现有19个学院、2个直属系、49个系部、78个本专科专业,其中有国家高职高专示范试点1个,省级重点专业6个,省级重点学

科4个,省级重点课程13门,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全校教职员工4837人(含三个附属医院),全日制在校生20511人,成人教育学生11140人。与世界上13个国家的24所高校建立了友好校际关系并进行科研学术交流。学校党委连续三届被黑龙江省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今年,学校又跨入了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行列。今年6月24日,《科学时报》对全国675所高校2000-2002年高等教育科研论文成果进行统计,我校名列全国第16位,在最近的中国高等教育网对全国非重点院校基本情况统计中,我校的师资队伍水平名列第20位,学生综合素质名列第11位。【人大执法检查报告,】

佳木斯大学的合校历程,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的五年。作为一部国家大法,它明确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制度,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实现“三治一求”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期间,国家实施扩大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战略,在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高等教育转变的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对我校下达的招生要求,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生由合校初的8500人增加到20511人,成人教育学生由3500人增加到11140人。现在基本稳定在此规模。招生数量的急剧增加,要求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跟上。六年来,我校累计兴建了69627平方米的学生公寓,114306平方米的职工住宅,197742平方米的教学实验及附属用房,今年在建工程和即将开工的

2工程还有13万m,这些项目的建设大大增强了学校办

学实力,为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38万平方米的基本建设中,学生公寓我们主要是引入社会资金,走社会化发展道路,与承包商签定合同,15年内的学生公寓费归承包商,15年后学校全部收回。目前已引入8000万元资金,成为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成功范例。

职工住宅的建设主要采取职工全额集资。教学实验及附属用房资金来源主要有三部分:一是省政府拨款;二是学校事业经费;三是银行信贷。

在基本建设工作中,我们有法可依,国家、黑龙江省及佳木斯市都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条文规定,我们严格按照《建筑法》的要求进行,坚决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全部实行招标,按照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全部选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的工程全部进行政府质量监督;按照规定应该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全部取得施工许可证。

在具体操作中,坚决做到实现“两化”,即管理规范化、操作阳光化。一是实施了商务标明竞、技术标暗评的招标评定办法,由公证人员对招投标进行监督和公证,纪检、监察人员参与招投标。二是强化招标资格审查工作和施工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规范招标行为,杜绝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三是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重点加强对工程结构、使用安

全等实体工程质量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通过周密、细致的努力工作,在我校大小47个建筑工程中,我们较好地贯彻执行了《建筑法》,我校的教学办公主楼工程、成教学院教学楼工程获省优质工程奖(金牌),教学实验大楼工程,荣获省优质工程样板金奖;第五学生食堂工程获省优质工程奖;体育中心工程正在申报省优质工程奖;附中教学楼、解剖楼、学生公寓D楼等工程获市优质工程奖。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切实感受到了《建筑法》实施的必要性,对建筑企业的内部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使建筑市场管理走上了依法治理、科学规范的轨道。与此同时,我们也感到应继续加大《建筑法》的宣传教育力度,一些施工单位重速度、轻管理;重效益、轻质量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精品工程还不多,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利用还需普及。

这次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对我校的两项工程进行检查,体现了全国人大、国家、省、市各级领导对我校的关心和重视,我们一定以此为契机,掀起学习《建筑法》和其他法律的新高潮,在依法治校的道路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不辜负各级领导对我们的期望。

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对我校工作的关心和帮助。 谢谢。

人大执法检查报告 第五篇_食药监局2012年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汇报(终稿)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2012年6月12日)

尊敬的=主任、市人大执法检查小组:

今年以来,我局突出把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保障餐饮食品安全作为“第一责任”,创新举措,细化任务,强化责任,全力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全覆盖式宣传,凝聚食品安全工作合力。根据《食品安全法》赋予我们的职责,去年7月份,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由卫生局划转至我局。我们统一思想,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机制,克服无办公场所、无执法车辆和装备、无办公经费等重重困难,白手起家,迅速理清思路,全面开展工作。突出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作为提高监管整治水平的突破口,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一是开展执法队伍业务学习培训。职能划转之后针对人心不稳、水平参差不齐的短板,连续进行执法业务培训。对《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逐条学习,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就餐饮服务许可程序工作,我们召开5次专题讨论会,将法律条文与定州实际相结合,研究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大大提高了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二是组织餐饮服务单位宣传培训。餐饮服务单位表现形式多样,针对餐馆,学校、工

地食堂、流动摊点等不同餐饮服务表现形式,制定不同的培训宣传方法。4月份召开全市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在总结部署工作的同时,对500多家餐饮服务单位责任人和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育餐饮单位守法经营、自律服务。组织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社会监督员参加的食品安全培训会4次,培训人员2800余人次。组织学校食堂、工地食堂负责人员集中培训3次,接受培训人员达460余人。针对小餐馆、流动小摊点,印制5000份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页,组织执法人员到夜市和路边摊点进行现场发放,现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宝塔公园广场和张寒晖广场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3次,悬挂宣传条幅90多条,展出宣传刊板24块。通过一系列宣传培训活动,形成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餐饮单位守法经营的工作局面。三是开展农村聚食品安全宣传。组织村街(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培训4次,共培训275人次。针对“空中快餐”、农村聚餐数量激增这一特点,组织全体执法人员深入农村、社区,充分利用庙会、集市人群聚集的有利时机,累计出动宣传车63台次、设立咨询台130多次、发放宣传彩页2万多张,实现了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在农村地区的基本覆盖。四是利用网络、借助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建立=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餐饮监管信息,工作动态。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报导宣传活动及相关信息,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向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广大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全程规范化监管,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职能划转后,我们立即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完善和弥补职能划转前所有漏项工作,在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探索实施六大区片监管模式,对主管局长、所长、监督员逐级落实区片监管责任制,实现了餐饮监管全程衔接、无缝隙监管。一是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将餐饮服务许可程序纳入行政审批大厅,严格审查标准,规范受理、现场验收、审批发证等各个环节流程,简化手续办理程序,许可审批比法定办结时间缩短20%以上,保证了审批质量,提高了许可效率。二是强化主体责任。在开展餐饮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同时,建立了餐饮单位负责人约谈机制,针对存在问题宣讲法律法规,讲解食品安全与自身发展的关系,明确餐饮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增加餐饮单位负责人的危机感和主体责任感。三是积极推行规范管理。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是餐饮行业走向规范化管理的探索之举,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和餐饮服务示范街示范店工作。逐步对持证单位全部建立量化分级管理档案,督促3580余人进行健康体检并持证上岗。为开展“进放心店、吃放心餐”活动打下坚实基础。四是突出重点监管。在上级领导视察、“两会”、==市项目观摩、“两委”干部培训、“高考”等重大活动和春节、五一等节日期间,累计出动执法车辆60多辆次,执法人员260余人次,对定点餐饮单位从原料采购、烹饪操作、环境卫生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保障了重大活动和节目期间餐饮食品安全。五是提升应急能力。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制定出台餐饮【人大执法检查报告,】

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明确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流程,加强应急值守工作,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

三、狠抓薄弱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突出小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工地食堂、流动摊点等重点部位,狠抓无证经营、食品非法添加、滥用添加剂、地沟油等薄弱环节,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无证餐饮服务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车辆180余台次,执法人员780余人次,检查餐饮服务单位820余户次,取缔无证经营的小餐饮单位15家,下达监督文书1150余份,帮助36家基础条件较好的小餐饮单位进行整改,审查合格后颁发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了显著成效。二是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专项整治。以添加“工业明胶”、“罗丹明B”等为重点,责成餐饮服务单位统一公示监管责任人和举报电话,做出不使用添加剂公开承诺。共出动执法人员520余人次,执法车辆210台次,检查餐饮单位936户次,下达监督意见书400余份。三是地沟油专项整治。制定出台地沟油整治《实施方案》,以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食堂等为主要对象进行了全面排查,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索证索票进行检查,并要求餐饮单位与收购餐厨废弃物的人员签定书面协议,有效规范了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四是学校食堂专项检查。会同市教育局多次召开专项整治会议,联合下发3个规范性文件,开展了2次大规模联合监督检查,使学校食堂硬件设施、管理制度、卫生条件实现了整体改观。五是小型餐饮单位和流动摊点专项整治。印制食品安全宣传页5000份,

利用一周的时间,到夜市和路边摊点发放,督促小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我局餐饮食品安全宣传、监管、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食品保化所自收自支人员较多,经费不足,只靠罚款收入维持,压力较大。二是全市餐饮单位点多面广,执法力量有限,仍有几百家无证经营的小餐饮单位,需逐一整治规范,达标验收,餐饮服务许可验收工作十分繁重。三是“小饭桌”、“空中快餐”等新兴餐饮模式配套监管制度不健全,流动小餐饮摊点没有从法律层面明确监管主体,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一定难度,仍是监管难点。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我局将进一步探索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餐饮食品安全长治久安。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对餐饮经营人员培训,落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在全社会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的合力。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内部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建立健全餐饮监管网络,发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作用,确保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和餐饮服务示范街示范店工作,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签发,加强关键环节的控制监管,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提高餐饮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人大执法检查报告 第六篇_省人大安全生产法 执法检查汇报材料

省人大执法检查汇报材料

来源: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6-06-28 阅读次数: 1723

(2006年6月23日)

尊敬的文升副主任及检查组的各位领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四周年之际,省人大常委会在遵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充分表明了省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极大关心,对遵义安全生产发展的关注和关爱,必将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我代表市人民政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将我市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情况汇报如下,请批评指正。

一、全市安全生产总体发展态势

市委、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支持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安全生产。在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连续六年实现“双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2000年分别下降15.69%和37.5%,2001年分别下降12.3%和5.25%,2002年分别下降17.78%和2.96%,2003年分别下降19.82%和3.45%,2004年分别下降21.53%和1.78%,2005年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906起、死亡346人,同比分别下降1.31%和8.47%。2001年荣获“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2002年被评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荣获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一等奖。“十五”期间,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387起,死亡1636人,与“九五”期间同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5%和8%。今年1-5月,全市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330起,死亡112人,同比分别下降10.44%和8.94%,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但煤炭、铁路等行业事故死亡人数有所回升,形势依然严峻。

二、全市重点行业基本情况

(一)煤炭行业基本情况

1、煤炭资源状况

遵义是全省重点产煤地区之一,煤炭资源较为丰富,煤炭资源拥有量210.47亿吨,查明资源量62.1亿吨,占拥有量的29.5%;探明和控制储量9.84亿吨,分别占拥有量和查明量的4.7%

和15.8%。

2、煤炭生产企业情况

2005年,全市共有地方合法煤矿313对,设计年生产能力2022万吨,平均单井生产能力6.46万吨,其中,生产及技改矿井208对,设计年生产能力921万吨,平均单井生产能力4.42万吨;新建矿井105对,设计年生产能力1101万吨,平均单井生产能力10.48万吨。全市煤矿主要分布在桐梓、习水、仁怀、遵义、汇川、绥阳六县、区(市),其煤矿数量占全市煤矿总数的97.5%,东部六县共有8家3万吨的合法煤矿。

此外,我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管理的决定》(黔府发[2001]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家庭生活自用煤矿采挖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72号)精神,经当地县、区(市)政府确认,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农村生活自用煤矿101个,按照《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党发[2003]17号)精神,我市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全部停产整顿。

3、煤炭生产需求概况 2005年,全市地方煤炭产量1103万吨,征收煤炭税费3亿多元。煤炭产品主要流向为:供应习水电厂、鸭溪电厂、遵义电厂电煤共443万吨,供应本市工业、农业、商业等生产用煤约260万吨,供应本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煤约270万吨,通过公路、铁路、水路外销渝川、两广等地煤炭约130万吨。

2006年1?5月产煤 吨,同比 %,预计全年产煤1300万吨,煤炭需求约1700万吨,产需缺口400万吨。预计到“十一五”期未,全市煤炭年需求量约为4300万吨,规划设计年生产量约为5000万吨(其中现有矿井整合后设计年生产能力2790万吨,重点项目配套建设设计年生产能力2256万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7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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