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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入业务

时间:2018-08-17   来源:写作模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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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入业务 第一篇_专线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模板)

专线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

合同签订地: 昆明

甲方:中集集成企业

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143号

乙方:云南储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北泰花园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3“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4“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1.5“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使用费。

1.6“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 租用标的

2.1甲方租用乙方10M互联网专线业务(“租用业务”)用于甲方局域网用户对互联网访问。

2.2本协议所确认租用的IP专线,乙方在竣工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以《IP专线竣工及用途确认单》(附件二)交由甲方进行竣工确认,该确认表需由甲方加盖公章。(客户名称,具体IP专线号,每一条IP专线相应用途)

2.3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4 业务需求单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5 乙方免费提供 3个固定IP地址(ip段和子网掩码)供甲方使用,若甲方需增加固定IP地址,则乙方将以月为单位对增加的静态IP地址进行有偿提供。

2.6 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 IP专线业务,在协议期内,乙方负责调试、开通。

2.7对于甲方所有在用和协议期内新装的由乙方提供的电信专线业务,乙方提供7×24小时的高等级大客户服务,若甲方上述电信专线业务出现故障,乙方承诺在申告后48小时以内修复,故障处理联系人:张磊,联系电话:0871-65610695,13308847333 。

2.8甲方自愿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使用的电信业务属于乙方业务经营范围(用于备份的数据专线除外),为了保证甲方租用乙方电信业务的通信质量,甲方自愿承诺,不接入违规违约业务,自行进行政策体系的保障。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对本协议标的范围内租用业务的使用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二),负责自身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3.1.1甲方通过IP专线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3.1.2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3.1.3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本协议中未约定同意开通的

业务,本协议约定业务用途具体以“租用IP专线业务需求单”(附件一)为准。

(2)甲方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非法IP电话产品。

(3)甲方不得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

(4)甲方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5)甲方对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且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甲方不再使用乙方IP专线服务时,则相关IP地址使用权由乙方收回。

3.1.4针对甲方租用户专线的不同用途,乙方根据业务办理需要核验相关身份证明及资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军队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备案证明,甲方应给予配合,并保证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上述资料须加盖甲方公章,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1.7 甲方通过租用IP专线开设网站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进行网站报备,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并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书面材料至乙方处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采取关闭网站、停止提供IP专线接入服务等关闭处理措施。

3.1.8若甲方采用BGP路由方式通过租用的IP专线接入中国电信互联网内的,甲方增加路由时必须向乙方提出增加路由申请。

3.1.9若甲方自带IP地址接入的,甲方不得将IP地址转租给经营性用户专网等单位使用。

3.1.10 若甲方存在上述3.1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提供专线互联网接入服务、断开网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3.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的分、子公司申告。

3.3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4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

3.5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

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以“租用IP专线业务需求单”(附件一)为准。

3.6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7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8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3.9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为甲方提供综合性服务,如: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4.2负责进行租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4.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租用业务。

4.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业务。

4.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的分、子公司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4.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五条 租用业务的开通

5.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5.2租用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所属的下属公司向甲方提供“IP专线竣工及用途确认单”进行确认,并以加盖甲方公章确认为准。

5.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IP专线竣工及用途确认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业务实际

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5.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IP专线竣工及用途确认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租用业务,“IP专线竣工及用途确认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5.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业务计收年租费,第一次给予4个工作日作为测试,测试后,正式计费。

5.4 甲方向乙方租用专线已开通,协议为续签的,租用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到期协议结束日期次日起算。

第六条 租用业务租费及付费

7.1租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租费。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乙方账号信息:

账号名称:云南储廷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星支行

账 号:871903967910301

7.2一次性费用:乙方收取甲方一次性接入工料费3008元(大写:叁仟零捌元整),同时赠送光纤收发器。

7.3互联网专线使用费: 10 M互联网专线一年使用费为 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年,不计时长和流量。

7.4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将互联网专线一年使用费支付给乙方,每年同期支付年使用费,费用见前条款所述。

第七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8.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8.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租用业务畅通。

8.3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申告,乙方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

8.4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8.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

互联网接入业务 第二篇_互联网专线业务接入服务合同

[ ]互联网接入业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沈阳市]

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中国电信[]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互联网接入业务,】

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1.6“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 业务 服务费及网络使用费。

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甲方使用乙方[10M]互联网专线(XDSL/光纤及LAN/其他)业务用于[ ], 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业务需求单为准(附件一)。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

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4乙方在使用业务开通后提供1个甲方可自行分配使用的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或由甲方自带[ ]个合法的IP地址入网。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业务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应以书面形式(业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类型、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本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本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9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1.10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1.11不得在使用的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臵。

3.1.12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使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本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使用业务。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本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本业务。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四条 业务的开通

4.1 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本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本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业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

第五条 终止业务服务

5.1甲方终止使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服务费的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退租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终止服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3.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5.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终止使用业务,应按实际使用业务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终止使用业务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费用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费用之间的差额,并应支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业务标准资费总额的

[ ]%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6.1使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使用费。(费用或资费标准见附件[ ])

支付方式:[提前一年预付,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银行托收或现金支付)。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6.2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租用电路使用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

6.3月使用费: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或由双方协商采用按季支付,甲方在每季的20日之前付费),根据乙方的月使用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或当季)月使用费。

6.3.1本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

6.3.2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

6.3.3 在当月15日之前(含)终止服务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 日之后终止服务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

第七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使用的业务畅通。

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7.4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

的处理。

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本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

7.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7.8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八条 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甲方使用本业务违反本合同第3.1.3条约定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费用标准计收月使用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使用费2倍的违约金。

9.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3 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租用本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在首月月使用费中直接抵扣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使用费。如逾期[ ]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9.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2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乙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互联网接入业务 第三篇_互联网接入业务IP地址分配原则

互联网接入业务IP地址分配原则

目前,IPv4地址资源已经枯竭,省公司已不再给地市公司分配新的IPv4地址资源。而我公司公众宽带客户发展迅速,上半年省公司新分配的三万多个IP地址已经被新增公众宽带客户消耗殆尽。

近几年来,IDC业务发展迅速,占用了XX个C的IP地址资源(约XXXXX个),由于前期IP地址资源紧张,不得不挤占了光纤专线客户的地址,导致光纤专线客户IP地址资源也出现了紧张的情况。

按照目前情况,为了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应在保证客户正常业务使用的前提下尽量压缩其申请IP地址数目。为此,运维部决定对客户地址分配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批,限制客户随意申请IP地址,对已拆机的客户IP进行及时回收,避免IP地址资源浪费。为了最大限度提高IP地址利用率,新开互联网接入专线的IP申请原则如下:

1、10M以下(不包含10M)光纤用户分配1个可用IP地址。 2、10M以上100M以下(不包含100M)光纤用户,最多分配2个可用IP地址。

3、100M及以上光纤用户,最多分配5个可用IP地址。

根据维护经验和其他地市公司的IP分配原则,IDC客户分配IP地址原则如下:

1、IDC客户每10G带宽分配地址数目不超过32个(可用地址29个)。

2、1G及以下100M以上客户分配数目不超过8个(可用地址5个)。

3、100M客户分配地址数目1个。

如客户业务确实需要地址数目较多,集团客户部可要求客户提供详细的业务说明、主机详单和需求报告,经领导审批后可酌情给客户额外分配IP地址资源。

另:【互联网接入业务,】

1、 针对提速流程,为保证用户资料完整、唯一性,市区范围内申请人务必写明用户名称、IP地址、现有速率、申请新速率、用户详细联系方式、局方申请人信息等。尤其是用户名称、IP地址务必准确、清晰; 县区范围内申请人除写明以上信息外,务必写明设备端口信息。否则,流程工单重新申请、审批还需要耗费一定时间。

2、 针对流程提速体验工单,申请人在体验结束后,要发相应的结束体验工单,以保证用户资料的完整性。

运行维护部

2014年8月25日

互联网接入业务 第四篇_互联网接入业务合同

【互联网接入业务,】

[ ]互联网接入业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 ]

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1.6“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 业务 服务费及网络使用费。

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甲方使用乙方[ ]互联网专线(XDSL/光纤及LAN/其他)业务 用于[ ], 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业务需求单为准(附件一)。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

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4乙方在使用业务开通后提供[ ]个甲方可自行分配使用的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或由甲方自带[ ]个合法的IP地址入网。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互联网接入业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业务以 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本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本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9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1.10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1.11不得在使用的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臵。

3.1.12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使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 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本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使用业务。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本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本业务。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 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四条 业务的开通

4.1 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本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本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业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

第五条 终止业务终止 服务

5.1甲方终止使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服务费的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退租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终止服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3.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5.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终止服务 ,应按实际服务电路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终止使用电路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费用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费用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6.1使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使用费。(费用或资费费用标准或甲乙双方另行达成的合同见附件[ ])

支付方式:[ ] (银行转账、银行托收或现金支付)。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6.2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租用电路使用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

6.3月使用费: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或由双方协商采用按季支付,甲方在每季的20日之前付费),根据乙方的月使用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或当季)月使用费。

6.3.1本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7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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