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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会计账务处理

时间:2018-08-12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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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会计账务处理 第一篇_学校会计处理

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一、会计制度: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同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执行。

我认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理应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照这一会计制度,规范、组织、实施民办学校的会计活动。

在我国,从事教育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三个领域: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二是中外合作办学;三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围内的民办学校。我们所指要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围内的民办学校。

现在的问题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特别是那些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是不是应当界定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顾名思义,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本质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了适用这一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比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公益性质。第三条,也没有异议。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意味着资源提供者没有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为在出资人的资金投到学校之后,依照《民法通则》,只有

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即使法人独立财产制没有改变原所有者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不等于说,投资者拥有整个学校的所有权。

问题是第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和第二条“资源提供者不取得经济回报”是不是有矛盾呢?有人提出,只要是民办学校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就应当被排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外,它的会计核算,就不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没有弄明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给出资人“合理回报”,仅仅是国家给民办学校出资人的一种鼓励、奖励,与投资者取得经济回报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合理回报的内容,是放在“扶持与奖励”的第七章的,而不是放在“资产与财务管理”的第五章。这就明确了“合理回报”的性质。一个是“合理回报”,一个是“经济回报”,两字之差,本质不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两类民办学校从本质上来讲都是非营利的教育机构,都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来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对这四个方面,国务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与我们有关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个条例的第二条,明确界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此不难看出,民办学校是名副其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民办学校都依法在国家民政部门进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了法人资格。现在,不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都同样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理应全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就有可能因为会计制度执行不当,影响学校依法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

应当指出,目前,在民办教育领域里,确有极少数民办学校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是在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登记、经过人事主管部门批复成立的学校。这些学校,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下,是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我们的意见,为了保持与相关税法的管理一致,在没有进一步出台明确的法规之前,在没有重新变更主管部门的情况下,还是暂时继续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进行新旧会计制度的转换。这就是说,判断民办学校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应以该校法人登记证书作为界定标准,只有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才执行该会计制度。

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会计核算:

(一)设置会计科目

1、总账科目名称和编号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账款 √8 1122 其他应收款 √9 1131 坏账准备

√10 1141 预付账款 √11 1201 存货 √12 1202 存货跌价准备

√13 1301 待摊费用 14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5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6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7 1501 固定资产 √18 1502 累计折旧

√19 1505 在建工程 √20 1506 文物文化资产 √21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22 1601 无形资产 23 1701 受托代理资产

二、负债类

√24 2101 短期借款 25 2201 应付票据 √26 2202 应付账款

√27 2203 预收账款 √28 2204 应付工资 √29 2206 应交税金

√30 2209 其他应付款 31 2301 预提费用 32 2401 预计负债

√33 2501 长期借款 34 2502 长期应付款 35 26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6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37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38 4101 捐赠收入 39 4201 会费收入 √40 4301 提供服务收入

√41 4401 政府补助收入 42 4501 商品销售收入 43 4601 投资收益

√44 4901 其他收入 √45 5101 业务活动成本 √46 5201 管理费用

√47 5301 筹资费用 √48 5401 其他费用

2、明细科目:根据核算需要设置

①按收入费用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如“管理费用”(董事会经费、水电费、折旧费、差旅费等)

“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②按结核算单位,个人名称和事项设置明细科目:如“往来款项”

③按财产物资的类别或品名设置明细科目:如“固定资产”、“存货”

(二)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主要有:①收款收据;②借款凭证;③预算拔款凭证;④各种税票;⑤材料出入库单;⑥固定资产出入库单;⑦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⑧往来结算凭证;⑨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等。

2、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核算要求加以归类而填制的,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中小学会计账务处理,】

(三)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资金运动及其结果的簿籍。

1、设置:会计账簿一般分为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

①总账:反映资金活动总括情况的账簿,用以记录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的总括情况,平衡账务也是控制核对各明细账,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依据一般采用“三栏式”订本账簿。 ②明细账::按明细科目设置是用以对总账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账簿。一般采用“三栏式”、“多栏式”格式。数量金额栏式。

③日记账:“三栏式”、“多栏式”

主要设置:

①收入明细账: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②支出明细账: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③往来明细账: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2、会计账簿使用要求:

①会计账簿的使用以每一会计年度为限;

②会计账簿应根据已经审核过的会计凭证登记;

③各种账簿记录应按月结账,结束本月合计数和本年累计数; ④手工记账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四)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基本内容:

1、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资产、费用类账户“借”表示增加,“贷”表示减少。负债、净资产和收入类账户“借”表示减少,“贷”表示增加。

2、会计科目分类:按会计要素分为五类,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

3、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4、平衡公式;

余额平衡: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合计

发生额平衡:所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合计

中小学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篇_2014年最新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附件: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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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中小 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 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 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其他社 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

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中小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中小学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同时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中小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 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中小学会计账务处理,】

五、中小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 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臵。在不影响账务处 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 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 3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中小学校不得打乱重 编。

(三)中小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 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 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中小学校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本校食堂单独核算的会计报表。

(二)中小学校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 整的财务报表。中小学校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

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 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中小学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 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

(五)中小学校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八、中小学校会计机构设臵、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 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中小学校, 4

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九、本制度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1998 年3 月31 日财政

部印发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4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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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101 短期投资△ 5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20101 财政直接支付 120102 财政授权支付 6 1212 应收账款 7 1215 其他应收款 8 1301 存 货

9 1401 长期投资△ 10 1501 固定资产 11 1511 在建工程 12 1601 无形资产

13 1701 待处臵资产损溢

二、负债类

14 2001 短期借款△ 15 2101 应缴税费 16 2102 应缴国库款 6

17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18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19 2302 应付账款 20 2305 其他应付款

21 2401 长期借款△ 22 2402 长期应付款 23 2501 代管款项

三、净资产类 24 3001 事业基金

25 3101 非流动资产基金 310101 长期投资△ 310102 固定资产 310103 在建工程 310104 无形资产 26 3201 专用基金 320101 修购基金△ 320102 职工福利基金 320103 奖助学基金 320109 其他专用基金 27 3301 财政补助结转 330101 基本支出结转 330102 项目支出结转 28 3302 财政补助结余 7

29 34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30 3402 事业结余

中小学会计账务处理 第三篇_私立学校会计处理分录举例

私立学校会计处理分录举例

2007-3-28 9:26:40来源:网络作者:【大中小】

(一)学杂费收入

1.收取本学期之学杂费收入(凡是收取有学籍学生之学杂费‚学分费均以此科目入帐). 借:银行存款 xxx

贷:学杂费收入 xxx

【注】明细分类帐应将学杂费收入划分为学费收入‚杂费收入.

2.若学校有部分学生为残障人员子女‚军公教遗族子女‚身心障碍学生………等等享有学杂费减免身分之学生‚应於注册时即应给予学生减免学杂费‚不得先行向享有学杂费优待之学生收取‚日后於教育主管机关核拨补助款后再行退费‚故应做下列分录: 借:银行存款 xxx‚xxx

借:应收款项 x‚xxx

贷:学杂费收入 xxx‚xxx

【注1】日后收到教育主管机关核拨补助款后‚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x‚xxx

贷:应收款项 x‚xxx

【注2】本项针对特殊学生身分补助之款项‚学校可明确认定接受补助款项之学生‚其收支转付对象相当明确‚不得以补助及捐赠收入科目列帐.

3.学校若有订定成绩优异学生可享有学杂费减免‚该等学杂费减免实质上属学校之奖助学金支出‚故优待减免(短收)之学杂费‚仍应以学杂费收入科目入帐‚并将该等差额转列奖助学金支出‚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xxx‚xxx

借:应收款项 x‚xxx

【中小学会计账务处理,】

贷:学杂费收入 xxx‚xxx

【注1】日后学校核定该项奖助学金后‚作如下分录:

借:奖助学金支出 x‚xxx

贷:应收款项 x‚xxx

【注2】本项交易不宜以冲减学杂费方式入帐‚因该项会计处理将使学校收入‚支出低估‚无法真实报导学校实际运作状况.

4.暑期重修学杂费会计处理:

暑期重修班若於七月开始‚八月结束‚因跨越一个会计年度‚若於七月认列学杂费收入‚则暑修班相关之钟点费‚亦应於七月认列‚若於八月认列暑修班相关之钟点费‚则七月所收取之学杂费收入‚应以预收款项列帐‚於八月再转列学杂费收入‚使收入费用相互配合‚允当衡量损益.

【注】本项会计处理法规‚学理依据:

【中小学会计账务处理,】

(1)代收代付系指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本组织转付款项所取得凭证之买受人为委托人者‚本组织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以本组织名义另开立收据者‚现行学校老师接受委托机关专案研究时‚收取款项时系以学校名义开立收据予委托机关‚老师支付研究相关之费用所取得之凭证‚其所载之买受人亦为学校而非委托机关‚故不符合代收代付定义.(参照修正营业税法实施注意事项第三点之(三) 规定.)

(2)私立学校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 7.5.01条规定「……所有以学校名义收取之一切收入均应列入各相关收入科目‚且以收入总额入帐‚不得以收支相抵后净额入帐.」

(3)依据会计上之收益原则‚认列收益之时点为同时符合:

收益已实现或可实现.

收益已赚得.

二条件‚委托机关拨款至学校时‚符合收益已实现条件‚但研究劳务尚未提供‚不符合收益已赚得的条件‚故不得於委托机关拨款至学校时即於帐上借记现金‚贷记建教合作收入‚而违反收益原则.

(4)依据会计上之收益原则‚配合原则‚建教合作劳务交易之性质系应适用劳务交易之特定履行法认列收入‚费用‚故计画结束检据核销时再行认列收入‚费用‚使学校损益衡量‚资产评价较为允当.

(二)其他教学活动收入

1.收取其他教学活动收入‚如进行课外教学‚旅游所收取之费用.

借:银行存款 xxx

贷:其他教学活动收入 xxx

(三)补助及捐赠收入

1.收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补助收入‚如整体发展奖助款‚训辅专款奖助‚补助军训教官薪资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 xxx

贷:补助及捐赠收入 xxx

【注】

(1)补助军训教官薪资收入‚若收取时贷记「代收款项」科目列帐‚支付时借记「代收款项」科目冲销‚因军训教官提供之劳务系由学校使用‚上述以「代收款项」科目列帐‚将使学校之人事费用低列‚进而使计算之教育成本低估‚故补助军训教官薪资时将补助之总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助及捐赠收入」‚发放教官薪资时借记「教学研究及训辅支出——人事费」‚贷记「银行存款」.

(2)部分人士主张‚补助军训教官薪资款项系属「指定用途之现金」‚符合「基金」之定义‚应以「特种基金」科目列帐‚而非以「银行存款」科目列帐.但私立学校之「基金」有其特定意义‚与财务会计上对基金之定义略有差异‚私立学校之「基金」含有「储蓄」或「准备金」之特定意义‚且实务上补助军训教官薪资款项教育部一年拨款二次‚学校均於当年度转发完竣‚学年度结束后极少有剩余款项‚故宜以「银行存款」科目列帐.

2.期末调整:现行政府会计年度采历年制‚私立学校会计年度采学年制‚故政府补助款核拨后若於学年结束后尚未执行完竣者‚所於款项应转列预收收入‚避免需增收入‚故应做如下分录:

借:补助及捐赠收入 xxx

贷:预收款项 xxx

3.无条件现金捐赠收入:收取捐赠收入若为无条件‚未指定用途且为现金或约当现金者.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xxx

贷:补助及捐赠收入 xxx

4.有条件捐赠收入:收取捐赠收入若为有条件‚且为现金或约当现金‚所谓有条件捐赠收入系指捐赠收入应完成某项条件‚如完成某项科技实验‚该笔捐赠资金方属学校所有‚若未於一定期间内完成捐赠者所要求之科技实验‚则应退回该笔捐赠款项‚则收到捐赠款项时‚应做预收款项处理‚不得以捐赠收入处理‚嗣后於达成捐赠条件时‚方承认捐赠收入‚若嗣后无法达成捐赠条件时‚则退回捐赠资金‚冲减预收款项‚分录释例如次:

(1)收到捐赠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xxx

贷:预收款项 xxx

(2)达成捐赠条件时:

借:预收款项 xxx

贷:补助及捐赠收入 xxx

(3)无法达成捐赠条件‚退回原捐赠资金:

借:预收款项 xxx

贷:银行存款 xxx

5.收取捐赠收入若为指定用途且为现金或约当现金者.

借:特种基金 xxx

贷:补助及捐赠收入 xxx

6.捐赠收入若为图书博物以外之固定资产‚不论有无指定用途‚均以固定资产公平价值列帐‚作如次分录:

借:固定资产 xxx

贷:补助及捐赠收入 xxx

【注】

(1)若无公平价值‚则以资产捐赠日之帐面价值入帐‚若无资产捐赠日之帐面价值资料‚则以学校董事会招开会议决定之.

(2)捐赠之会计处理请参照美国FASB No.116 公报内容.

7.图书博物(艺术品)捐赠:依据美国FASB 116号公报‚当所收到的捐赠为图书博物(艺术品)时‚若捐赠之目的在於增加收藏‚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则不需认列入帐:

(1)用於陈列‚教育及研究‚以服务大众而非获取财务利得(获取财务利得如将图书博物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2)必须加以保护及典藏者.

(3)受赠之机构若将之出售‚必须将出售所得款项‚用以购置其他收藏品者.

8.劳务捐赠:劳务交易应符合下列二项条件之一时‚方认列为捐赠收入‚否则不做帐务处理:

(1)增加非金融资产时‚如校友至学校免费修理实验设备‚该校修理劳务提供后增加实验设备之使用价值‚则应做如次分录:

借:机械仪器设备 xx‚xxx

贷:捐赠收入 xx‚xxx

(2)提供之劳务系属某种专业技能‚若非经捐赠者捐赠‚需向外购置该项专业劳务‚如会计师‚医师‚护士‚律师‚电工技师‚教师等人士提供之专业劳务‚如:

本年度学校财务报表之会计师专案查核公费为$500‚000‚因查核会计师为本校校友‚无条件捐赠该项劳务‚则应做如次分录:

借:行政管理支出 500‚000

贷:补助及捐赠收入 500‚000

中小学会计账务处理 第四篇_关于民办学校会计核算中的若干帐务处理方法

关于民办学校会计核算中的

若干帐务处理方法

苏人本

东城区教委特别是社管科对民办学校的基础性建设、特别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十分重视。2005年初,为配合民办学校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管科对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专门组织了的讲座;再以后,每年都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辅导,沟通信息;去年秋天,社管科和东城区民办教育协会专门出版了《民办教育管理手册》,其中也对会计制度和会计实务进行了详尽的说明。据我所知,由于这些会计规范性文件都是东城区教育系统自己的经验总结,在整个北京市乃至全国同行业中,是绝无仅有的。历经三年,东城区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不仅完成了新旧机制的转换,而且,新的会计核算体系正在逐年走向完善,各学校的会计核算质量稳步提高,总体趋向良好。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这一重要法规,和民办学校有着密切的关联。我认为,对一些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地了解,是十分必要的。 在教育领域,一直有一些同志认为,《企业所得税法》是针对企业的,我们是非营利组织,不是企业,因此这个法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对“企业”这个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这条原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的原文是: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就是说,税法中,关于“企业”这个概

念,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今天,我们不打算讨论民办学校是否应该征收或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仅想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实务做一些探讨。

主要讲四个问题:

1、关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2、关于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3、关于流动资产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

4、关于“非限定性净资产”的核算【中小学会计账务处理,】

一、关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正确使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帐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变得更加重要。过去,我们许多学校的会计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习惯于“收付实现制”原则,简单地以款项是否收到或是否付出作为记账依据,款收到了,就记当期收入;钱花出了,就记当期支出,不管这笔业务是不是当期的事情,更不管这笔收入或支出的收益期有多长。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这样做就不行了。比如,你9月收的学费20万元,上课周期是4个月,你就不能把这20万元全部计入9月的收入,而是根据受益期,在四个月内分摊。9月收学费时,9月应摊的收入为50000元,直接计入“提供服务收入——培训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预收账款—— 08年秋季学费 150000 提供服务收入——培训费收入 50000

10月、11月、12月,分别:

借:预收账款—— 08年秋季学费 50000

【中小学会计账务处理,】

贷:提供服务收入——培训费收入 50000

权责发生制,可以使得学校的成本水平更趋向于真实和均衡,更能够准确地反映学校的经营状况。

再举两例:

关于“待摊费用”科目的运用

待摊费用,是指那些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当按照其受益期限在1年之内分期平均摊销,记入当期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继续使培训学校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不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待摊费用”按照费用的项目设立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某校租用某兄弟单位房屋20间作为教室,用作日常教学活动。跟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24万元,在每年1月10日前一次全部预付。

1月10日付款时,根据对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和学校开出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作为原始凭证:

借:待摊费用——房屋租金 24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

1月末,摊销本月应负担的房屋租金:(以后每月做此分录) 借:业务活动成本——租赁费20000 (240000÷12=20000) 贷:待摊费用——房屋租金 20000

当然,对成本波动影响很小、数额不大的跨月受益的费用,也可以

简化在支付当月一次处理。

关于“预提费用”科目的运用

“预提费用”账户核算民办培训学校按照规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预提费用”账户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分类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根据与××单位达成的租房协议,某校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租用的教室和办公用房年租金为360000元。学校可以先使用,房租到年末一次付清。虽然,此项开支到年底才须付款。但我们不能说不付款就没有这回事。因为房子已经使用了,在每月成本、费用中,就理应有房租费。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进行预提。每月要做的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房租费 30000

贷:预提费用——房租费 30000

12月25日一次支付时,做分录:

借:预提费用——房租费 330000 (1—11月的房租) 管理费用——房租费 30000 (12月的房租) 贷:银行存款 360000

银行借款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的核算。

1、预提银行借款利息1000元。

借:筹资费用——利息 1000

贷:预提费用——银行借款利息 1000

2、季度末,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时:

借:预提费用——银行借款利息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3、顺便强调一下银行存款利息的核算。关于银行存款利息,不要错误地计入“其他收入”账户,而应当在“筹资费用”账户中进行冲减。

据银行通知,本季银行存款利息2000元已经入账。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筹资费用——利息 2000

鉴于费用账户一般没有贷方发生额,贷方只是每月末登记结转“净资产”的数额,所以,在登记“筹资费用”明细账户时,2000元利息收入应当以红字登记在“筹资费用”账户的借方,表示抵减了费用。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关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其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我强调的是它们的区别。明白了他们的区别,才能够正确地运用。区别很简单,就是涉及主营业务的债权债务,就运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核算,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各种债权债务,就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下核算。我们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营业务就是文化培训。文化培训的债权、债务,主要就是学生欠交培训费或者多收待退的培训费,一般都很少,所以,在会计实践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使用一般都很少。学校涉及的大部分债权债务,都属于“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核算范畴。比如应收的股票股利、应收的债券利息、应收的职工借款、应收的各种垫付款项、应收的保险公司赔款、总务部门的备用金等。短期欠付个人的款项、代收待付的款项、已提但未付的工会经费、等等。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都应当按照债权债务的对象设立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中小学会计账务处理 第五篇_2014年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附件: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目 录 总说明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会计报表格式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中小 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 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 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其他社 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 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中小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中小学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同时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中小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 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中小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 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臵。在不影响账务处 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 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中小学校不得打乱重 编。

(三)中小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 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 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中小学校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本校食堂单独核算的会计报表。

(二)中小学校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 整的财务报表。中小学校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 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 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中小学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 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

(五)中小学校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八、中小学校会计机构设臵、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 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中小学校,

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九、本制度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8 年 3 月 31 日财政 部印发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4 号) 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序号

一、资产类

1

2

3

4

5 1001 1002 1011 1101 1201

120101

120102

6

7

8

9

10

11

12

13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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