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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投诉

时间:2018-07-21   来源:自我鉴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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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投诉 第一篇_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常识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常识

随着公众认知水平和法律法规意识的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公众在食品药品消费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大多能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映、投诉或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成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途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就此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处置程序,那么公众在投诉举报过程中还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食品、保健食品在生产、流通等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2、药品、化妆品、保健用品、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3、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的形式和途径: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采用信件、电话(12331)、传真、来访等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投诉举报受理的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2、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投诉举报单位所属行政区划内的。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如:要求退货、赔偿等诉求或对于餐饮单位油烟躁音污染、收费价格不合理等问题的投诉。

2、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如:举报人无法提供准确的购买地点、门店,无法确认违法产品来源,或无法清晰描述违法事实经过等情形。

3、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如: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不满,或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有异议。

4、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如: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或承办单位的上、下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不予受理。

五、投诉举报的其他注意事项:

1、提倡实名投诉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工作人员与您及时沟通,反馈办理结果。

2、投诉举报内容力求详尽,对所投诉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要交代明确。如:被投诉举报的食品餐饮单位、药品门店的名称、地点等,食品消费或药品购买使用信息,明确投诉的诉求等。

3、对于要求赔偿引发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有相应的强制赔偿职权,建议消费者自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寻求消协帮助,甚至诉诸司法。

4、投诉举报人应据实进行投诉举报,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药品投诉 第二篇_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一、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来访、上级交办等方式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

三、食品药品监管所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食品药品监管所受理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由稽查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监管所自收到稽查局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给稽查局。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投诉举报,监管所工作人员应立即赴现场核查处理;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15个工作日的,应报局主要领导批准。【药品投诉】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登记表

药品投诉 第三篇_《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2016年01月1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6年1月12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药品投诉】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药品投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

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指定受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形提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延期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反馈转交其办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重要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即时反馈,一般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在办理完结或者作出延期决定后5日内反馈。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5日内,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保存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上报至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发现薄弱环节,提出监管措施和建议,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监管建议,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参考。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实时将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同时抄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稽查等相关部门;每月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相关情况,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投诉】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全国范围的投诉举报信息,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机构应当定期通报下列情况:

(一)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三)下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编制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对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药品投诉】

第三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包括: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二)无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投诉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药品投诉 第四篇_药品投诉管理规程

质量投诉管理规程

1、目的:规范药品的质量投诉管理,确保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关于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管理。

3、责任:总经理室、质量部、业务部、办公室、储运部对本文件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质量投诉处理部门及职责

4.1.1质量部质量管理员负责用户投诉处理工作。质量投诉包括客户对本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4.3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4.3.1投诉信息的登记 投诉信息接受人收到投诉信息后,判断收到的投诉信息是否完整、是否清晰,是否足以据此展开有效的调查,假如需要索取更多的投诉相关信息,应尽量在初次反馈时向用户提出要求。然后填写《投诉处理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单位)、投诉方式、地址、电话、接收投诉人(部门),投诉日期、投诉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及具体内容)。

4.3.2投诉接受人登记完成投诉信息后,一天内将投诉记录转交给质量部,质量部质量管理员在记录上签注姓名及日期。

4.3.3投诉信息的调查

4.3.2.1质量部收到投诉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记录或有关信息转发给相关部门,包括总经理室、业务部、储运部等部门,启动投诉调查。

4.3.2.2投诉调查包括查看进货情况、验收情况、出库情况、运输情况、销售情况、其他客户是否有投诉的相关情况等,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拜访用户,核实投诉的真实性,如需要可采取临时措施。各部门在投诉处理记录上填写调查结果,该调查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4.3.2.3调查结束后,质量部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投诉是否成立,若成立,则建议进行根本原因调查,若不成立则建议该投诉可关闭。

4.3.2.4如果属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投诉,则报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如果是属于业务方面的投诉则报业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

4.3.4投诉根本原因调查

4.3.4.1若投诉属实,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对各部门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从引起投诉的各种可能因素入手,查找引起投诉的根本原因,评估潜在的质量风险。

4.3.4.2针对投诉的调查范围应该履盖该投诉的根本原因或可能的根本原因可能影响的所有批次。

4.3.4.3依据调查结果和原因分析,必要时可通知供货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情节严重的,还应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本原因调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3.5针对投诉产生的根本原因,由相关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报质量部审核,质量负责人批准。

4.3.6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

4.3.6.1纠正预防措施经批准后,相关部门即组织实施,按措施要求进行整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3.6.2企业应在计算机系统对投诉的严重质量问题药品进行锁定、停售等控制。

4.3.7跟踪检查和评估

质量部应当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进行跟踪直至完成。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执行完成,应当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有效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才能关闭投诉,无效的或有效性不高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应当考虑重新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3.8答复用户

4.3.8.1如果投诉判定为不合理,则直接告知用用户,如果投诉判定为合理的,质量部根据情况提出是否需要从用户退回产品,以及是否需要启动产品追回程序,从相关用户处追回产品。

4.3.8.2质量方面的答复由质量部答复用户;业务方面的答复由业务部答复用户。

4.3.8.3质量部应根据投诉的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需要上报的有关信息及时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3.9投诉完成 通常需要得到用户对调查答复报告的满意答复后才能结束投诉,但是对于一些不合理的投诉,或已经答复几次的合理

投诉,用户不一定再会有反馈,我们确定最终答复用户后20个工作日内无反馈则关闭投诉并将相关记录归档保存。

4.4投诉的回顾和趋势分析 投诉应当每年年底进行回顾,以便及时发现需要警觉、重复出现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追回药品的问题。回顾活动应总结同类型的投诉的发生频率和严重性,并对多次发生的投诉进行原因分析,提出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对于可能存在的潜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生。回顾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不同投诉内容、比例、趋势及原因分析,针对投诉所进行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及有效性等。

4.5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投诉档案。档案内容应齐全,包括投诉资料和记录、调查资料和记录、处理措施和过程记录、处理结果反馈记录、事后跟踪记录等,能有效追溯药品质量投诉全过程。药品质量投诉档案长期保存。

4.6相关记录

4.6.1投诉处理记录

5、文件制订历史

药品投诉 第五篇_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药品投诉】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

药品投诉 第六篇_药品质量投诉处理制度与流程

药品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一、处理原则:

1、礼貌、热情接待投诉顾客,详细倾听顾客的意见,避免事态扩大。

2、根据顾客要求或与顾客约定的处理及反馈时间及时给予答复。

3、确实执行改善对策,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处理程序:

(一)、接待受理:首先向顾客道歉。真诚感谢顾客对门店的关心、爱护和期望,感谢顾客的批评。

(二)、调查处理

1、诚恳倾听顾客的诉说,同时记录好问题要点、联系电话。

2、对顾客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了解事实真相,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3、对暂时无法判断的问题,要向顾客说明并取得其了解与谅解,待查明原因后,及时告知顾客。

4、跟进处理过程和结果。积极联系供应商协商解决,不能延误对顾客的答复处理,让顾客对处理结果满意。

(三)、处理结果反馈:处理过程与查询结果及时(24-48小时)告知顾客,消除顾客的疑虑,感谢顾客的信任和等待。

(四)、报告书及记录:质量投诉处理完毕后,处理人员及时将处理情况填写在“顾客投诉处理记录”上,属于不良反应的,应报药监局,并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按规定存档。

(五)总结改进:对顾客的质量投诉要进行统一总结分析、检讨。

假劣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12331

药品质量投诉处理流程图

温馨提示: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

药品投诉 第七篇_质量投诉管理操作规程

投诉管理操作规程

一、目的

建立药品质量投诉管理规程,规范药品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二、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三、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客户药品质量投诉的管理及处理。 四、职责

业务部、质管部对本操作规程实施负责。 五、内容

1、 业务部负责设置客户投诉电话、传真、邮箱地址与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并及时传达至客户;

2、 对用户投诉的接待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受理用户投诉(包括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的工作人员,为首问接待人。接到来自患者、销售等渠道反映的信息后,应首先详细了解情况,填写“用户投诉处理记录”,于收到投诉之日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用户投诉处理记录”及信件(包括信封及实样等)送至本部负责人。

3、 业务部负责人将“用户投诉处理记录” 及信件(包括信封及实样等)交质管部负责人。 4、 质管部部长负责调查、处理。必要时:

4.1派人员去单位或个人处了解情况,取回样品进行核实或送检。 4.2如属误解的问题,应耐心、科学地向对方解释,最终应取得谅解。

4.3如属个别缺陷问题,派人员或去电、去信向对方道歉,并感谢他们提供的宝贵意见,造成对方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4.4根据分析结果或其他原因,需要换货或退货的,质管部应通知业务部,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由业务部联系对方进行换货或退货。

5、 客户投诉事项涉及药品和服务质量重大问题的,应进行调查、调解、评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客户,质管部还应做事后跟踪,确认客户的投诉是否得到解决,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6、 客户投诉内容涉及药品内在质量问题的,质管部应视情况提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以使客户的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投诉处理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

7、 客户在宣传媒体上进行投诉的,质管部应立即与有关媒体和投诉人联系,尽快了解问题,分清责任,协商处理。

8、 在处理质量查询、投诉的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质管部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9、 对已售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6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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