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bppp.com--合同范本】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 别:
住 所: 年 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家庭住址: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成都市社会保险培训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
制
签 约 须 知
1、 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
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准确。合同中凡需双方切商的,经协
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
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以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本合同一经签订,
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 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
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
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
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
同期限内。
6、 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 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
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甲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违背其意愿的劳动合同。除约定服务期和
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应由劳动者持有的
合同文本,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11、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
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
(工种)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
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
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
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
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
间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
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
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3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
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
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
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
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
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
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
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I50%的工
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
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可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
资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
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
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 4
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不继续在甲方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应归还工作期间占用单位的财物和信息资料。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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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 别:
住 所: 年 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家庭住址: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签 约 须 知
1、 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准确。合同中凡需双方切商的,经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以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 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 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 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甲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违背其意愿的劳动合同。除约定服务期和 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应由劳动者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11、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 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
岗位(工种)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
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
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
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
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
间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
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
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3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
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
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
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
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
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元,
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
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
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I50%的工
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
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
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
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成都劳动保障网】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
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
4
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不继续在甲方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应归还工作期间占用单位的财物和信息资料。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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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性 别: 住 所:
年 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
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
签 约 须 知
1、 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2、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合同中凡需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涉及货币数字应填写¥0000.00式样或大写金额。合同中空格处双方如无约定内容须画/或填无。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 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 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 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 甲方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劳动合同(填有固定/无固定中一项)。
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 。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报酬按: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间的月工资¥ 元。
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工资按 执行。
第八条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
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
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
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6年成都市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2015年度“省平均工资”60520元,其中月平均5043元;2015年度“市平均工资”57480元,其中月平均4790元)
注: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4%的缴费标准为191.6元/月。(不划入个人账户,不包含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 2.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23.95元/月。(2015年10月起,个体新参保及已中断缴费人员、单位离职人员不再参加生育保险。)
特别提示:
1.基本养老保险本年存在未按时缴费的,可在次年公告期内(1-3月)申请补缴,逾期不得补缴。
2.基本医疗保险超过4个月未缴费的不得补缴;中断缴费后,须从再次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才能按规定报销。
3.单位参保人员在单位停保之后,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个体接续参保。区(市)县具体地址电话请咨询12333热线。
4.个体参保人员可选择网上自助办理的业务有:个人续保停保、个人网银缴费、个人银行代扣协议的签订注销修改、社保信息查询等。(《个体参保人员网上自助办理社保业务指南》见后页)
个体参保人员网上自助办理社保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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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注册输入比对成功设置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输入“本人手机号码接收验证码”完成注册。(若社保查询密码遗忘的,可到现参保所属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置密码)
一.单位参保人员停保之后个人续保缴费(参保状态处在暂停缴费状态)
有以下两种缴费方式可以选择:
1.个人网银缴费
勾选“缴费档次”(注:目前支持市本级社保网银支付的银行有农行银行、建设银行、成都银行,暂不支持跨行支付)
2.签订银行代扣协议
、“扣款银行”、录入“银行账号(卡号)” 、“联系电话(手机、座机)(注:审核时间为每月16-20号,请仔细阅读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按月按时存足扣款资金)
二.个体参保人员暂停缴费(转为单位缴费或其他原因)
1-15日(12月为1-10日)先注销银行代扣协议,再按以上操作流程办理停保手续)
三.银行代扣协议的注销和修改
或
四.相关查询业务
或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成都市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54132/
推荐访问: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 成都劳动保障网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