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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工伤赔偿

时间:2018-06-04   来源:自我鉴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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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工伤赔偿 第一篇_工伤五级伤残赔偿清单(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五级伤残赔偿清单 (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1:医疗费

2:医疗期间工资:月工资*月数

3:住院伙食补费费:50元/天*住院天数 4:转院交通费:30元/天*天数 5:辅助器具费用:按鉴定计算

6:护理费:每月:3535元/月*(完全护理理40%,部分护理30%)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个月工资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0个月工资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2个月

10、鉴定费

11、律师费

,大部分护50%

5级工伤赔偿 第二篇_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5级工伤赔偿 第三篇_5级伤残的工伤赔偿计算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天=元

3/天=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天=

5、营养费:元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 /月均工资= 元

7、(保留劳动关系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

8、交通费:

9、继续治疗费:元。

总计: 元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天=元

3/天=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天=

5、营养费:元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 /月均工资=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人口预期寿命-年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0.7个月,即(73.8-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年龄)×3426.4×0.7个月=元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人口预期寿命-年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0.7个月,即(73.8-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年龄)×3426.4×0.7个月=元

9、交通费:

10、继续治疗费:

总计: 元

5级工伤赔偿 第四篇_5级工伤计算方式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除应得的赔偿除医疗费外,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

工伤赔偿范围一般归为3大类

第一类

一次性的伤残赔偿补助金,这类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为伤者本人工资乘以国家规定系数

由于伤者还未做伤残等级鉴定,在咨询法医鉴定机构后和以往办案经验判断手掌整个切除可以评定为五级伤残,具体评定要根据术后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病历及恢复情况作出的鉴定为准。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赔偿补助金的计算公式则是

:18月本人工资——4000×18=72,000元

(这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由保险支付)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2012年出台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类

伤残津贴: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 70%支付,按月支付至退休

本人工资×系数×20×12月——4000×0.7×240=672,000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5级工伤赔偿】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 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 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退休年龄按60岁计算

3、支付年限为退休年龄减去现在年龄,即60-40

4、伤者本人工资4000元

第三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个月

4409×12=52908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每月伤残津贴乘以5至15年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 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没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按10%支付

第一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第二类和第三类有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类 医疗期间和医疗终结的费用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一般12月本人工资,最长24月本人工资(需要鉴定)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住院天数×0.7×50

转院费用(交通食宿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住院天数×50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住院终结费用

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标准计算——17000×5=75,000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生活护理费:伤残评定等级达到1至4级,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护理依赖鉴定 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57985×0.3×20=347,910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假设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依赖,即30%。

3、假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护理依赖期限为20年。

4、57985为江苏省2014年平均工资。

5级工伤赔偿 第五篇_重庆市5级工伤赔偿标准

2013年重庆市最新职工五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法)

作者:蔡晓波 时间:2013-01-20

年2以渝府发〔2012号文件印发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原有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予以废止。新《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工伤待遇作了较大修改,现将新的工伤赔偿待遇项目、计算方式、工资标准作如下介绍: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18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个月;

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3年1日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按原办法计算【原办法伤残津贴计算方式为:伤残津贴 = (按月支付)

1、享受原办法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才享有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2(2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四、(1享受。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4(5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

)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不足1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重庆市最新工资标准(2012月1日年4月30),在某些工伤案件中有参照意义:

1元

2元

5级工伤赔偿 第六篇_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2015.5.20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支付)【5级工伤赔偿】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单位支付)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交通食宿费用 (单位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需解除劳动关系后)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需解除劳动关系后)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级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他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5级工伤赔偿】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其中医疗费、

5级工伤赔偿 第七篇_工伤四级人损五级赔偿对比

工伤赔偿(三、四级伤残)【5级工伤赔偿】

职工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三级或者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具体赔偿项目如下:

一、护理费(需要护理的):依照不同护理级别确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010年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2011年云南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90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23×1700元=39100元;

2、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21×1700元=35700元。

三、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从2011年起每人每月增加170元):2000元×80%=1360元;

2、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从2011年起每人每月增加160元):2000元×75%=1275元。

四、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

1、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12月23日发布实施),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首次医疗在12个月以内每人每天20元,延期治疗(不超过

12个月)期间每人每天10元,旧伤复发每人每天5元。

2、依据《关于明确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昆政办[2011]59号)》规定:伙食补助费=昆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0日×70%(元/日),四舍五入到个位。即:950元÷30日×70%=22元/日。

五、工伤医疗费:凭票认定。

六、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凭票认定。

七、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凭鉴定认定。

八、劳动能力鉴定费:凭票认定。

九、交通费:凭票认定。

十、住宿费(外地治疗不能住院产生)

人损赔偿(五级伤残)

一、医疗费:凭票认定。

二、误工费:1700元×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前期护理+后期护理,专门护工可按每天80元计。

四、交通费:凭票认定。

五、住宿费(外地治疗不能住院产生)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2011年标准为50元/天。

七、必要的营养费:凭医嘱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依据2011年标准计算(伤者年龄为60周岁以下):

1、城镇户口:16065元×20年×60%(伤残系数)=192780元;

2、农村户口:3952元×20年×60%(伤残系数)=47424元。

九、抚养费(依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而定):

1、11074元(城镇户口)×(18-14)岁×60%(伤残系数)÷2

(抚养人数)=13288.8元;

3398元(农村户口)×(18-14)岁×60%(伤残系数)÷2

(抚养人数)=4077.6元。

2、11074元(城镇户口)×(18-7)岁×60%(伤残系数)÷2

(抚养人数)=36544.2元;

3398元(农村户口)×(18-7)岁×60%(伤残系数)÷2(抚

养人数)=11213.4元。

3、11074元(城镇户口)×[20-(70-60)] ×2(被抚养人数)

×60%(伤残系数)÷4(抚养人数)=33222元;

3398元(农村户口)×[20-(70-60)] ×2(被抚养人数)

×60%(伤残系数)÷4(抚养人数)=10194元。

备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残疾器具辅助费:凭票认定。

十一、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凭鉴定认定。

十二、精神抚慰金:酌情提出。

十三、鉴定费:凭票认定。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5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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