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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合同

时间:2018-05-25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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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合同 第一篇_经销合同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产品经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货方):

乙方(经销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及对其产品提供营销和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 合作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指定渠道内作为甲方的经销商,销售“森蜂园”(品牌)系列产品,具体如下:

1. 授权经销产品及价格:(见附件一,产品价格表)

2. 授权区域:(以下简称“指定区域”)。

3. 授权渠道:乙方只能在等渠道内销售甲方产品,如超出范围乙方则需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

二、 销售任务、奖励及合作期限

1. 销售任务:乙方作为甲方在的渠道经销商,首次进货万元, 年度进货指标为 万元;

2. 月进货奖励:乙方每月进货额达到返利(按进货回款额计算),返还方式为货补,货补产品不计算甲方销售任务

3. 年进货奖励: 如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年销售任务(按回款额计算),甲方给予乙方年终返利;返利方式为货补,货补产品不计算乙方销售任务;

4. 辅料支持:为了帮助乙方进行推广,在乙方每次进货时,享受进货额

5.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月日起生效至日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以及产品销售、市场营销及推广所需的文件资料。

2. 甲方应协助乙方制定或安排该指定区域内的营销战略、管理运作等销售事宜。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

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四、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否则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可跨区(未设本公司经销商的区域除外)窜货和/或低价倾销;不可蓄意诋毁甲方和/或其他经销商的名声;不可在指定区域外与其他经销商竞争客户。如有跨区销售,须经甲方书面授权;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合同并

无条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3.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可更换甲方产品的包装和标志;不可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销售其它同类品牌产

品的商务活动。

4. 乙方不可在本公司其它已授权区域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相关商务活动。

5. 乙方在销售及产品的售后服务过程中因行使不当或其它原因,导致顾客投诉,而与本合同产品质量及甲方技术

指导无关时,乙方应积极圆满处理,使顾客满意信服,从而维护企业双方的形象。

五、 销售行为规定

1、结算方式:

款到发货,乙方将采购订单以传真或邮件方式传至甲方,甲方将乙方订单确认后回传乙方。乙方汇款必须汇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号,乙方不得将货款汇入公司未经确认的银行账户或私人银行卡号,也不得将货物或现金借贷给甲方员工,如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

2、续货规定:

乙方每次进货额不低于 伍仟 元,订单下达后如因市场变化因素,乙方需调整订货额,需当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

3、货物交付及物流:

甲方收到乙方订单,及乙方货款到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安排货物配送,并将发货日期、发货方式及预计到达日期等相关信息告知乙方,以确保准时交货。甲方仓库发货到乙方所在地路程的运费由甲方承担,短途取货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4、中途损耗:

货物在从工厂发往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丢失和损坏的情况,除责任方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外,乙方须在到货后三天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丢失和/或损坏证明,将由甲方负责更换或补偿等量货物。如乙方超过规定期限或未提供相关证明,则甲方不予更换或补偿。如是由于乙方仓库条件不佳等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将由乙方负责。

5、商品退换货原则:

a、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产品确因乙方市场销售造成外包装玷污或破损、保质期临近需要换货,所换的产品离保质期必须在九个月以上方可调换,甲方只收取基本包装费、加工费(见附件二)和运输费用。

b、乙方在遵守合同前提下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有权对甲方产品离保质期在九个月以上包装完好不影响甲方第二次销售的产品进行退货,但乙方应承担运费、包装费、加工费等相关费用(乙方退货须在合同期后15天内办完手续,延期甲方不予办理);乙方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确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造成的产品退货,甲方考虑代理商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c、蜂王浆冷冻产品、日化品、进口食品一律不得退换货。

d、乙方在进行产品销售工作时,如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须与甲方联系协商解决,并可无条件要求退换货物, 前后因退换货物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 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非指定区域(未设本公司代理商的区域除外)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

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

理商。

 窜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以商品零售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直接支付给被窜货方,作

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 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票据和/或其它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

 如遇严重的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六、 保密责任

1. 出于本合同的目的,甲方/乙方仅拥有为实施合作而参阅双方提供的保密资料的权利。

2. 甲方/乙方承诺不会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不会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且不会向

其甲方/乙方员工泄露任何属于对方的保密资料,除非该等员工有必要为工作的缘故而掌握该等保密资料。

3. 本合同下甲方/乙方将保密资料交由对方,并非意味着授予对方任何专利或版权的权利,或意味着对方对该等保

密资料拥有任何其它权利。

4. 如果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十(10)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

件、目录、广告材料等所有材料。乙方并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5. 如甲方/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对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 生效及合同的解除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合同。

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

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如发生以下情况,甲乙双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 甲方/乙方破产或已收到破产令,或进行整顿;

 甲方/乙方发生变更或业务被转让给其他方

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天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在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事件仍未消除的,双方可书面协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动、战争等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

事件。

4. 乙方未完成甲方规定的保底销售任务。

八、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甲方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九、 通知地址

本合同中所注明的地址、电话等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十、 合同时间及约束力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未能完成甲方所规定的保底销售任务,将按本合同第7项条款内容执行。

十一、 合同复本和附件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留档乙方执壹份。下述附件乃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产品供货价格表

附件二、包装加工费价格表

附件三、甲方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证件各一份;乙方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等相关证件各一份。

十二、附加条款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可在网上各渠道销售甲方产品 ,甲方发现乙方在网上销售甲方产品,甲方有权利阻止乙方网上销售,严重违反者公司将停止供货。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编: 邮编: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经销合同 第二篇_经销合同

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公司经销合同

甲方(全称):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公司 乙方(全称):

为适应市场需要,保证市场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本着市场共建、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及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 区域(以行政区划为准)下列产品的特约经销商。区域范围

1、乙方首期进货额不得低于 万元,以后每次进货不得低于 件。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在该区域内完成合同产品总销量 50 万元。乙

方若在合同到期后未能完成合同的销量指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三、甲方的义务

1、授予乙方在合同约定区域范围内的特约经销权,维护乙方的经销权益。

2、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厂商公约»。 3、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确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问题,由甲方负责,保障乙方不受经济损失。

4、甲方应随时准备提供经营所需的相关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卫生检验证明。

5、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合同约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和有助推广产品的意见。

6、采取有效的措施调解和处理规范市场工作,及时冲报甲方同意的各项费用。

7、严格遵守产品价格政策,力求双方均能从销售中获取利润。若调整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给予相应的解释。

四、甲方的权利

【经销合同】

1. 有处置乙方违反市场规范问题的权利。

2. 有二次促销力度使用情况及审核乙方单独投入广告创意的权力。 3. 有核定地区产品价格的权利。

4. 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方案的权利。 五、乙方的义务

1. 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配合甲方做好销售区域内消费者的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2. 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厂商公约》。

3. 不得超越合同约定区域销售,共同维护市场,严格控制窜货行为,执行刚性价格、顺价销售政策。

4. 协助甲方做好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假工作。【经销合同】

5. 开拓和发展本合同规定区域内销售网点,实施跟踪管理,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传达包括库存、销量、分销商经营情况及经营网络在内的有关市场动态信息。

6. 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经营必备证件。

7. 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权利转让第三人,如若转让应属无效。 六、乙方的权利

1. 享有本合同约定区域内销售独占权及发展和管理该区域分销商的权利。 2. 享有按“预订要货计划清单”约定的要求供货的权利及与甲方协商确保销售指标以外进货的权利。

3.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在合同约定品种的外包装上另行自费加注其自己特色的标识,以标明自己为该区域内合同约定产品的独家经销商。

4. 享有甲方免费提供市场指导和相关资料的权利。 5. 同等条件下合同期满,享有该地区代理优先权。 七、付款方式、交提货时间

1.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信誉保证金,待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条款,甲方将保证金及时返还。有关信誉保证金的具体规定参见《厂商公约》。

2.付款方式一律为现款现货,乙方要货时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要货计划,甲方组织货源,款到3日内安排发货。

八、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

乙方指定的仓库,乙方自提或甲方代办运输,运费600公里以内由甲方承担,600公里以外由乙方承担。

九、换货、退货原则

1.乙方在销售中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负责退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2.乙方按《厂商公约》要求积极开拓市场,若因市场或其它不可预测因素导致产品积压,乙方在保证产品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予以退货。

3.产品破损情况的处理,按公司的退换货规定执行。 十、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

1.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继续业务往来,应重新签订合同。

2.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且需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签署。

3.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不继续业务往来,合同自动解除。合同期内,如发生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一方提出解除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即为解除或双方均同意解除。

十一、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一方有违背本合同的,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指出其违约行为,并给予违约方15日的整改期限,期满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厂商公约》,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数额扣除信誉保证金,无具体规定的,每违约一例扣除信誉保证金10%,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3.因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可预测因素,导致甲方或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不视为违约。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十四、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榷,达成共识后应以书面形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必须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厂商公约》以及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约定事项作为合同的附件,属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需乙方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厂 商 公 约

为了共同开发市场,维护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的成长,保护经销商和厂家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公约。

一、单一品牌区域代理制

本着谁开发、谁受益之原则,厂方承诺,在规定经销区域内,单一品牌只发展一家代理商;享有独家经销权的经销商,不得经营同档次的竞争品牌。

二、保证金制度

乙方向甲方首次付货款 万元,其中包括市场保证金 万元。 三、严格控制窜货行为

1、为保护市场稳定,厂商均有严格防止窜货的义务,经销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销售,对主动、被动窜货均要负有相应责任。

2、窜货行为的界定和查处:皇台系列产品一次跨区销售数量超过5箱即视为窜货行为。

⑴主动窜货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①下列情形之一为主动窜货行为 - - -

人为倒货、异地销售;

对通路管理不善(含对分销商和团购的管理),控货不力;

未严格遵守销售合同、规定,擅自对分销通路让利促销;

②主动窜货行为的处理 - - -

责令经销商立即按市场价格收回; 每瓶罚款20元;取消当批返利

控货不力者,第一次取消当批货返利,并警告、通报;第二次取消当

月全部返利,严重警告,通报;三次以上者,停止供货,直至终止合同。

- 返利

⑵被动窜货的界定与处理

①被动窜货主要指竞争厂家为破坏我们的市场而介入的窜货行为。

情节恶劣者,对市场造成影响的,可以立即终止经销合同,取消所有

经销合同 第三篇_经销商合同书(最终版)

合同编号:

同【经销合同】

二零一三年

甲方: (以下称甲方)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 合同的基本内容

1. 本合同有效期自月月日止。 2. 经销产品:甲方的。

3. 经销地区: 限在地区经销(以下均表示为「经销地区」)。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下,乙方可以在「经销地区」以外尚未有一级经销商的地区销售. 4. 经销方式:

甲方授予乙方在上述地区一级经销的产品经销权。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应向甲方购买产品,并透过乙方自有的渠道及销售网络,从事产品的推广销售。乙方应自行承担因购买产品、渠道维持、对外销售等所需的相关费用。本协议不隐含代理权的授予,任何一方均不能向第三者代表另一方,若由此而致使另一方受损,则造成损害的一方须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5. 甲方同意按合同书内容提供乙方相关的产品、技术、销售等协助。【经销合同】

6. 乙方同意以经工商管理机构核准的法人身份使用甲方企业标记, 经销甲方产品。 7. 乙方同意按合同书内容及其它经双方认可的规则,经营产品销售业务。

8. 合同签订手续

1) 本合同书乙方须加盖其公司印章, 并将其公司执照复印件、公司简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交至甲方,如乙方有需要,甲方也可以提供上述文件。

2)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如有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等事情,均须向甲方提出申报书以及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后的相关变更资料。乙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有家电产品及投影机

销售、经营及安装维修服务等项目。

9. 品牌使用

1) 合同期内,特许乙方销售,以正当商业行为使用“品牌商标”,并得标明其为「经销地区」内产品指定合法经销商。

2)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经销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当无条件的停止使用任何“品牌商标、LOGO、以及含有品牌商标、LOGO的店面装饰及物品”,且无条件的依据甲方的指示处理含有前述商标、LOGO的物品以及店面装饰。

10. 禁止条款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 自称为除甲方授权经销产品外其它事项的甲方代理;

2) 代表甲方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缔约或其它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行为。

3) 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以甲方或甲方经销人的名义行事,以致甲方遭受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他方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二、 甲方应提供的相关协助和责任

1. 甲方将不定期规划行销活动以利乙方进行市场销售。

2. 甲方依据市场销售状况,自行决定提供乙方在「经销地区」内销售的产品彩页,特点、功能、技术规格、产品营销等培训,以及维修「经销产品」时的技术支持。

3. 甲方保证所提供商标合法性。

4. 甲方可参与乙方展厅的设计,并提供陈列展示的建议方案。

5. 甲方将提供一套完整的经销合作资料给乙方;这套资料包括销售手册、产品培训等。 6. 甲方可协助乙方在 「经销地区」内开发次级经销商。乙方同意依据采购数量给予次级经销商甲方建议的优惠价格。

7. 甲方有权取得乙方开立给客户的发票复印件及客户保修卡的复印件资料,以进行各项市场行销补助的计算与验证,并保障消费者获得售后服务的权益。

8. 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而有破坏甲方市场行销或中伤品牌的事情(例如:恶性竞争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销售本产品等行为),甲方有权经通知后暂停出货给乙方, 情节严重者须立即终止本协议。

三、 乙方应具备的条件和责任

1. 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间内, 积极拓展用户,推广甲方品牌,以合法方式从事经销产品的商业活动,并尽一切努力将「经销地区」内「经销产品」的销售最大化。乙方同意定期向甲方提交「经销产品」销售报告,其中包含市价、销售量、竞争者趋势、产业信息与供需趋势。 2. 经销数量约定:乙方每年各「经销产品」的销售量均应符合双方协商确定的销售数量,达成销售目标。若乙方未达成销售目标,甲方有权加入其它经销商共同销售完成业绩,或单方终止合同。

3. 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和技术工程师来配合市场销售的需求,全面了解系列产品的特性及用途,并能够承担培训,现场检测服务和操作示范等任务。

4. 乙方仅被授权销售品牌 【产品】。乙方应尊重和保护「产品」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将售出的任何甲方产品复制后用于商业及非商业目的。

5. 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若发现有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或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投诉,应及时与甲方人员联系,并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类事件。

6. 乙方在经销「产品」过程中,应保持良好商业信誉,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维持产品形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做出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

7. 乙方在销售产品后,除应依法开立合法有效的发票给客户外,还应立即为客户登录客户保修卡并按规定回传甲方,以确保客户获得售后服务的保证。

8. 乙方在产品销售、安装、调整产品过程中,应做到客户满意度的最大化。在产品保修期且无论是否在本经销协议有效期间,如有客户反映产品不良或有瑕疵时, 应立即到达客户处,做产品初步检视及故障认定,经认定后并依甲方售后服务作业程序进行维修事宜。 9. 乙方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无论是否提供安装服务,均应向客户说明本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功能介绍、安全注意事项及危险发生时的紧急处理方式等。

10. 乙方对于接收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保证谨慎管理并防止外流/盗用/未授权复制等情况;如乙方或其下级经销商将资料外流复制给他人或移作他用,经甲方查证属实,甲方须立即终止本合同,并依情节向乙方索赔。

11. 乙方承诺不得展示、销售非甲方供应的同类产品,但乙方经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者除外。 12. 乙方不得在「经销地区」以外的非授权地域内进行产品的任何推广或销售活动,但事前经甲方书面同意者除外。

四、 经销政策

1. 产品价格

1) 甲方供应乙方的产品种类及建议市场零售价双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确定。

2) 合同期间,甲方视市场状况随时调整乙方对外的产品建议销售价(以下简称零售价), 乙方应当尽最大程度配合,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合理利润。

3) 甲方有权按照市场情况调整价格,并相应调整乙方的进货价,且该项调整应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乙方。所有价格调整生效日之前的供货价格仍依价格调整生效日前双方的约定保持原价格,并按原定交货期交货。

2. 订价结构

1) 乙方对产品的对外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提供的建议市场零售价;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价格管理,如恶意以价格破坏市场秩序,或以不当方式伤害甲方产品的市场名誉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停止供货,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得异议。

2) 如乙方确有大型大量工程个案,需以低于最低限价争取订单时,须事先申报,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以特案方式处理。

3. 价格保护

当签约产品价格调整时,甲方将在新价格执行前一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并 对乙方在价格保护期内给予一定的价格保护,特价机种、样机及特批专案不享有价格保护。 1) 价格保护期:新价格执行日 前7个日历日内 ,例如:1月30日为新价格执行日,则价格保护期自1月23日至1月29日 。

2) 价格保护范围:乙方在价格保护期内或之前已下的订单,而甲方在价格保护期内或之后交付给乙方的产品(以甲方出货日期为准)。

3) 价格保护终止: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价格保护。

4. 结算及付款

1) 甲方售予乙方的「经销产品」,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或订单时,乙方即应向甲方付清100%的货款,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即安排出货。若甲乙双方另有约定者,则依约定执行。 2) 甲方依乙方付款情形相应提供合法的增值税发票。

5. 交货期及运送、危险负担

1) 甲方应在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或订单,且乙方付清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货,

经销合同 第四篇_标准经销协议

经 销 协 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湖南湘舜润滑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长沙市湘府路奥林匹克花园3栋806号 地址:

邮编:410004 邮编:

电话:0731-85489866 电话:

传真:0731-85459566 传真:

E-mail:hnxs168@126.com E-mail:

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湖南湘舜润滑材料有限公司(甲方)__________

___________(乙方)关于舜能牌润滑油产品的经销达成以下协议,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1.1 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舜能陶瓷合金润滑油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

他产品。

1.2 商标:本协议中所指“商标”,系指舜能陶瓷合金润滑油产品的商标。

1.3 经销:是指按照本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产品后再进行销售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经营

2.1 乙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供甲方审核,同时提供

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甲方备案。

2.2 乙方必须如实填写“湖南湘舜润滑材料有限公司经销商登记表”,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2.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乙方作为 ________经销商,以便在授权的地区获致舜能

陶瓷合金润滑油及舜能牌系列产品的订单。乙方须接受并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超权限经

营。

2.4 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予乙方在授权的地区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利和权

力,本协议不产生其他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他任何协议约

束的任何权利,特别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授权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

双方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

责任。

第三章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年___月 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协议期满,若乙方在

本协议有效期内无违反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行为,甲、乙双方可以继续合作。就继续合

作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进行协商。

第四章 经营区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行政区域(行业)内销售甲方所提供的舜能陶瓷合金润滑油及

舜能牌系列产品;甲方授予乙方为:舜能润滑油______经销商。

第五章 价格

甲方供货价为:乙方按甲方签订协议时的统一经销价执行,价格上调按天津总公司

上浮比例调整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六章 销售保证

乙方须第一年完成120万元提货额,但首次提货额不得低于20万元,其余货额乙方

在一年内分批、次提完,乙方完成当年任务额后,甲方一次性返利进货总额的2%。

第七章 付款方式

乙方在甲方购货的付款方式为现款现货。

第八章 购货及运输事宜

8.1 甲方在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所订产品按乙方所指定的

地点全部发出。

8.2 乙方自行决定运输方式,并承担其运输费用。

8.3 乙方所购产品自甲方收到货款始,其所有权即归于乙方,但运输途中产生的商品破损

由甲方承担。

8.4 甲方因产品进行更新换代时,甲方可将同等价款的产品交付乙方以取代乙方对旧产品

的订货。

第九章 广告宣传

为促进产品销售,乙方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经甲方认可的广告策划,甲方应给予

相应程度扶持。

第十章 经营保证

10.1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市场管理操作模式(经销机制)。

10.2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其它同类产品。

10.3 乙方不得生产、仿冒、假冒甲方的产品。

第十一章 保密

11.1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的权利及其载体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

方。乙方不得在其经营的其他产品或服务中使用或模仿甲方产品的设计包装装潢产品

说明。

11.2 乙方遵守甲方的VI应用规范总则,并不得将本VI的电子文本及应用规范总则泄露于

第三方。

11.3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将该秘密超

越协议范围使用。

11.4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成份及其制造方法、甲方将产品售予乙方的价格、甲方客

户网络及甲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章 销售网络建设及管理

12.1 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前,乙方销售区域已有的甲方分销商与甲乙

双方的关系;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市场的管理操作模式及甲方现存经销商的合作方式。

12.2 乙方在经甲方同意后可发展所在区域经销商,乙方应对所发展分销商的活动负全部责

任。

12.3 在不影响乙方权益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乙方所属地区发展行业经销商和终端客户。

第十三章 甲方的责任、承诺及权益

13.1 甲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及广告宣传、推广促销等活动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最终解释权。

13.2 甲方为乙方提供关于产品的详细资料及公司相关的必要证件(包括宣传、保险、测试

报告、证书、包装、营业执照)。

13.3 甲方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功能性专业培训,并做长期技术咨询的技术支持。

13.4 允许乙方使用甲方的VI标准进行产品的经营、宣传。

13.5 甲方产品市场价格,包括经销价和零售价格的制定权、修改权、发布权在甲方;产品

价格如调整应及时通知乙方。

13.6 甲方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但有权对乙方的经营场所及经营状况营销策略进行监督

检查,以维护产品商誉。

13.7 甲方保守在双方合作期间获知的乙方经营状况及其它商业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

告知第三者。

13.8 双方合作经营过程中,甲方开发出的新产品,乙方享有优先、优惠经营协议权。 13.9 甲方应保障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的经营权,否则即被视为违约。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4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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