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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认证机构

时间:2018-04-30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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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认证机构 第一篇_有机认证机构

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举办2011年认证机构认可年会中提出的报告显示,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有21家,颁发证书总数4,130份;报告中提出,截至2011年9月份,获认可的机构总数为126家。其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86家,颁发证书总数200,588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78家,颁发证书总数47,502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75家,颁发证书总数29,726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29家,颁发证书总数4,737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14家,共颁发认证证书205份,获证组织193家;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5家,共颁发认证证书526份;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3家,颁发证书总数17份;产品认证机构35家,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总数11,380份,获证组织3,114家;有机产品认证机构21家,颁发证书总数4,130份;服务认证机构1家,人员认证机构1家。

1 认证 CNCA-R-2002-00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 认证 CNCA-R-2002-007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12-10 3 认证 CNCA-R-2002-015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4 认证 CNCA-R-2002-028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

5 认证 CNCA-R-2002-100 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10 6 认证 CNCA-R-2003-115 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 7 认证 CNCA-R-2004-122 辽宁方园有机食品认证有限公司

有机认证机构 第二篇_有机认证标准

有机认证标准-畜牧生产

9 畜牧生产

9.1 一般原则

9.1.1 有机畜禽生产的目标是对养殖全过程的科学管理,充分利用动物自身的生存能力和遗传优势,避免应激,逐步减少药物和部分化学物质的使用,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持良好的生态平衡。

9.1.2 养殖环境不得存在有害气体、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不使用化学合成的防虫、防啮齿类动物的药物和除草剂。

9.1.3 充分考虑动物的心理和行为特征,采用自然的饲养方式。根据动物的种类提供必要的采食场地和休息条件。

9.1.4 在充分考虑动物生活习性的基础上,可以建设适当的圈舍,以防止过度日照、极端温度、风、雨和雪等对动

物的不利影响。

9.1.5 圈舍设施应使用无害材料,并根据当地饲料的生产能力、畜禽的行为特点和健康状况、营养平衡状况和环境

影响综合确定畜禽的养殖规模和密度,使其保持在适宜水平上。

9.1.6 充分利用动物的遗传优势,选育和引入健康的动物。

9.1.7 提供高质量的饲料,其营养成分应满足动物生长、生产、生存和抵抗病虫害的生理需要,禁止在饲料中添加药

物并减少化学合成物质的使用。

9.1.8 科学管理,避免药物和有害物质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

9.1.9 合理处理养殖废物,杜绝环境污染和疫病的传播。

9.1.10 提倡动物福利,科学屠宰,保持畜禽产品的自然风味。

9.2 转换期

在开始建立有机畜禽生产系统时,需要一个缓冲时间,即转换期。

9.2.1 对于放牧家畜,只有在放牧草场转换至少12个月,且已满足畜牧生产标准一定时间后,该牧场生产的畜产品

才能按“有机农产品”出售。

9.2.2 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农业生产原则和具体动物的特点,制定畜牧生产转化期的长度。肉牛的转换期为12个月,

奶牛、猪、羊为6个月,肉用家禽为10周,产蛋家禽为6周。

9.3 动物的选育和引入

9.3.1 在选择饲养动物品种时,必须考虑到品种对当地环境和饲养条件的适应性和品种本身的生活力和抗病力,优

先选择本地品种。

9.3.2 不允许使用经胚胎移植或GMO改造得到的动物。

9.3.3 畜禽应在有机农场繁育,并从出生后就按本准则9.6的要求进行饲养。畜禽不能在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单元之间

相互转移。

9.3.4 当有机畜群第一次形成时,允许购入:蛋鸡(19周龄以内);肉鸡(在出壳一天内);小猪(从断奶起且小于

25千克);犊牛(7日龄以内且吃过初乳);母羊(45日以内龄)。

9.3.5 在无法得到足够的来自有机农场的动物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从非有机农场购入畜禽。但从非有机农场

引入的动物数量每年不能超过农场同类成年动物的10%。

9.3.6 在以下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引入常规畜禽超过10%,但不得超过40%:

1)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

2)农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3)农场建立新的畜禽养殖项目;

4)小型农场。

9.3.7 种畜禽可以从非有机牧场引入,但如果种畜禽的第一后代将作为有机畜禽饲养,则种畜应在不晚于怀孕期的

最后1/3时间内进行有机管理,种禽则允许从出雏时开始。

9.4 饲料与饲料添加剂

9.4.1 有机畜禽的饲料至少80%来源于已认定的有机农产品及其副产品,其余饲料可以是达到有机农产品标准的产

品。

9.4.2 有机饲料原料组成中至少50%应来自有机农场内部或从本地区其他有机农场引入。

9.4.3 禁止使用以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4.3.1 未经农业部批准的任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4.3.2 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中的化学防腐剂、化学合成着色剂和非蛋白氮;

9.4.3.3 任何药物饲料添加剂;

9.4.3.4 哺乳动物的躯体或部分躯体制成的饲料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9.4.3.5 某种动物的躯体或部分躯体制成的饲料不得饲喂同种动物(鱼类除外);

9.4.3.6 工业合成的油脂;

9.4.3.7 动物副产品(如肉骨粉、羽毛粉等)或粪便;

9.4.3.8 用溶剂(如己烷)浸提的饲料原料;

9.4.3.9 化学合成的氨基酸;

9.4.3.10 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商生产的,或无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

9.4.4 矿物质或维生素只有来自于天然的条件下才能使用。如果在这些物质发生短缺的特殊情况下,化学提纯的有类似效果的矿物质和维生素也允许使用,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的品种,并经政府专门机构严格检验认定

和获正式注册。

9.4.5 哺乳动物的幼畜补充喂养的乳制品应是有机产品,而且要来源于同种类动物。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来源

于非有机农场系统不含抗生素或人工合成添加剂的乳制品或代用乳。

9.4.6 给予动物饲料的剂型和方式,必须充分考虑动物的消化道结构特点和特殊生理需要:

9.4.6.1 给予哺乳动物的幼畜以充足的母乳;

9.4.6.2 以干物质为基础,草食动物饲粮中必须具有60%以上的粗饲料、鲜草、干草或(和)青贮饲料。

9.4.6.3 充分满足猪和家禽对谷物饲料和纤维饲料的需要。

9.4.6.4 允许使用糖蜜作为幼龄动物的调味剂;

9.4.7 所有动物都必须自由接触新鲜的水源,以充分保证动物的健康和活力。

9.4.8 青贮饲料添加剂不能来源于转基因生物或其派生的产品,但可以使用海盐、酵母、丙酸菌、酶、乳清、糖、糖蜜、蜂蜜、甜菜渣、谷物。当气候条件不允许进行青贮发酵和得到认证机构许可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乳酸、

甲酸、乙酸、丙酸或其他天然有机酸产品作为青贮饲料添加剂。

9.4.9 根据动物的种类确定使用母乳喂养哺乳动物幼畜的最短时间:牛(包括水牛)3个月、羊45天、猪40天、兔

30天。

9.5 畜禽饲养与管理

9.5.1 圈舍和自由放牧区必须能保证畜禽按其物种本身特有的行为方式生活,要求具有:

1)足够的自由活动空间;

2)足够的新鲜空气和自然光照;

3)足够的栖息场所和设施;

4)足够的防雨、防风、防阳光直射和防极端温度的措施;

5)避免使用具有潜在毒性的建筑材料。

9.5.2 畜禽舍的地面要求平坦,有足够大的面积,要舒适、清洁、干燥,而不能打滑,整个地面至少一半为坚硬的

实质结构,而不是板条或格栅结构。

9.5.3 家禽的圈舍应当是坚固的建筑物,地面要铺以垫料。还应具备与群体规模相适应的栖木,并有足够大的出入

口。

9.5.4 畜禽在圈舍内应保持适宜的密度,决定畜禽适宜密度的原则是:

1)畜禽在圈舍内具有舒适感,应当考虑畜禽品种、年龄的差异繁育和哺乳的需要;

2)应当考虑到畜禽行为需求、畜群规模和性别比例;

3)应当确保畜禽有足够的空间用于自然站立、轻松躺卧、转身、梳理被毛、拍翅等自主活动。

9.5.5 应控制在牧场、草地或在自然或半自然栖息地上放养的密度,以防止土壤植被畜禽过度践踏和过度放牧。

9.5.6 只要动物的生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地面状态允许,所有哺乳动物都必须去牧场或户外自由运动。但对处于

育肥最后阶段的肥育动物和在严寒冬季的种公畜及产奶牛来说,可以免除户外运动。

9.5.7 群养动物不允许单独饲养,但经认证机构认可,种公畜、小规模饲养和患病动物以及即将分娩的母畜可以作

为例外。

9.5.8 只要条件许可,草食动物必须放牧,也允许动物有短于其整个生长期1/5的舍饲期,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

9.5.9 只要气候条件允许,家禽必须进行户外活动,并且累计时间达其生命周期的1/3。这些户外活动必须在有保护

设施和有植被覆盖的地方进行,并且要备有足够数量的水槽和饲槽。

9.5.10 水禽必须能够接触到溪流、水池或湖泊等水面。除怀孕的最后阶段和哺乳阶段,母猪必须群养。仔猪不得在

平网或笼中饲养,运动场必须允许排便和躺卧。

9.5.11 严禁给饲养动物采用去喙、拔牙、去角、断尾、冷(热)烙号、强制脱毛和换羽等造成动物肢体残缺的措施。允许对动物进行物理性阉割,但这样的操作必须由专业人员完成,并且尽可能减轻畜禽的损伤和痛苦,必要时允许使用

麻醉剂。

9.5.12 蛋鸡应以人工方式补充自然光线的不足,以保持每天有16小时的光照。

9.5.13 为了保证动物的健康,在每一批动物上市后,圈舍必须清空,对圈舍及其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闲置运动场

以恢复植被。

9.5.14 所有畜禽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包括堆肥场等,在设计、施工、操作和利用时,都要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

的污染。

9.5.15 粪便总量以其作为肥料时不超过每年每公顷土地170千克氮为度。必要时,应减小畜禽密度以免超过上述标

准。

9.6 繁殖

【有机认证机构】

9.6.1 应该优先采用自然方法进行有机饲养畜禽的繁殖,但允许人工授精。

9.6.2 不允许进行激素发情处理和不必要的人工助产。

9.7 防病治病

9.7.1 在有机畜禽生产中,疾病的预防应基于下列原则:

9.7.1.1 选择适宜当地条件和抗病能力强的畜禽品种或品系;

9.7.1.2 根据每种畜禽品种的要求进行适当管理,以增强畜禽抗病和预防传染的能力;

9.7.1.3 高质量的饲料供给,结合有规律的运动和放牧,有益于提高畜禽自身免疫力;

9.7.1.4 保持合理的饲养密度,避免过度放牧和任何影响畜禽健康的问题出现。

9.7.2 在明确畜禽养殖场所处地区流行病学规律、且病患不能用其它管理技术加以控制的前提下,才考虑使用疫苗接种。允许使用的疫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不能使用由GMO方法生产的活病

毒疫苗。

9.7.3 一旦畜禽生病或受伤,应立即隔离和治疗。【有机认证机构】

9.7.4 应优先选择生物治疗方法和物理性治疗方法,然后才是药物治疗。药物治疗时,需经兽医确诊和认证机构许

可。

9.8 运输、屠宰和包装

9.8.1运输

9.8.1.1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押车人要善待动物,不得使用任何电驱赶辅助设备。

9.8.1.2 在运输前,应对运输车辆彻底清洗。运输中要保证车内良好的通风和卫生环境,并根据气候条件和运程长

短给动物喂食喂水。

9.8.1.3 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化学合成镇静剂或兴奋剂。

9.8.1.4 运输时间超过7小时的动物不能立刻屠宰,需暂养24小时以上。

9.8.2 必须以人道的方式进行屠宰并尽量照顾和关注动物的福利,减轻压力并遵守相关法律。

9.8.2.1 畜禽在屠宰前应接受检验和检查,合格的畜禽必须在定点屠宰场屠宰。

9.8.2.2 禁止动物与处于宰杀过程的动物有感官的接触(目视、耳听、嗅觉等)。

9.8.2.3 在屠宰及其准备期间,必须使畜禽遭受的痛苦降低到最低限度。屠宰前必须先将动物击昏使其失去知觉。

致昏至开始放血致死的时间应尽量缩短

有机认证机构 第三篇_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有哪些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有哪些?

有机农产品主要国内外颁证机构是:

中国的OFDC,美国的OCIA(the Organic Crop Improvement Association,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 ),德国的ECOCERT、BCS和GFRS,荷兰的SKAL,法国的IFOAM等。

目前在我国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机构有如下数家;

1.OCIA中国分会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中心(OFDC)是我国最早加入国际认证机构的会员,在我国有19个IFOAM(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会员,是国内最大的一家认证机构。

2.JONA(JAPAN ORGANIC & NATURAL FOODS ASSIOCIATION)

3.ECOCERT(ECOCERT INTERNATIONAL. ECOCONTROL GMBH.

4.BCS. OKO-GARATIE GMBH.【有机认证机构】

5.OGBA-ORGANIC GROWERS &BUYERS ASSOCIATION

6.IMO INSTITUTE FOR MARKETECOLOGY

有机认证机构 第四篇_中国有机认证机构机构标识(23家)

(1)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

(2)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

(3)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4)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

公司

(5)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6)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7)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

所【有机认证机构】

((

(9)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

(10)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

(11)辽宁辽环认证中心

12)辽宁方园有机食品认证有限公司

【有机认证机构】

(13)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

14)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15)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16)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17)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

(18)北京东方嘉禾认证责任有限公司

(19)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上海色瑞斯认证有限公司

(21)南京英目认证有限公司

(22)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不详》

23)北京中合金诺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不详》

【有机认证机构】

有机认证机构 第五篇_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

目录

1.适用范围 .................................................................................................................... 2

2.引用文件 .................................................................................................................... 2

3.定义 ............................................................................................................................ 2

3.3认证证书 ......................................................................................................... 2

3.4认证制度 ......................................................................................................... 2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 2

4.1认证机构 ......................................................................................................... 2

4.1.1总则 ...................................................................................................... 2

4.1.2组织结构 .............................................................................................. 3

4.1.3 分包 ..................................................................................................... 4

4.1.4质量体系 .............................................................................................. 4

4.1.5 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证条件 ..................................... 5

4.1.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 5

4.1.7文件 ...................................................................................................... 5

4.1.8 记录 ..................................................................................................... 6

4.1.9保密 ...................................................................................................... 6

4.2认证机构的人员 ............................................................................................. 6

4.2.1总则 ...................................................................................................... 6

4.2.2 对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 ..................................................... 6

4.2.3选择程序 .............................................................................................. 6

4 .2.4检验人员的聘用.................................................................................. 7

4.2.5认证人员的记录 .................................................................................. 7

4.3认证要求的更改 ............................................................................................. 7

4.4申诉、投诉和争议 ......................................................................................... 7

5.认证要求 .................................................................................................................... 8

5.1认证申请..... .................................................................................................... 8

5.3检验 ................................................................................................................. 9

5.4检验报告 ......................................................................................................... 9

5.5认证决定 ......................................................................................................... 9

5.6监督和复评程序 ........................................................................................... 10

5.7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 ....................................................................... 10

5.8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 10

6.附则 .......................................................................................................................... 10

6.1本文件由有机食品认可委负责解释。 ....................................................... 10

6.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0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提供第三方有机食品认证服务的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为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认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

2.引用文件

ISO/IEC导则65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与定义

ISO 14050:1994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

ISO 14010:1996环境审核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定义

ISO/IEC导则65、IS01405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同时本文件还包括以下定义。

3.1组织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研究机构,或是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是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3.2认证机构根据已颁布的国家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其他规范性和补充性文件,并经国家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审核批准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第三方机构。

3.3认证证书

表明食品(产品)及生产食品(产品)的基地,生产、加工条件及场所或食品(产品)贸易符合特定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该规范所要求的其它补充性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3.4认证制度

具备一定程序规则和管理要求的制度,认证机构依据该制度实施认证活动以决定认证文件的发布和认证资格的保持。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认证机构

4.1.1总则

4.1.1.1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应具有公正性,并应得以公正地实施。不容许设置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者的申请。

4.1.1.2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申请者开放,不应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应以组织的规模或其是否为某一协会(社团)的成员作为受理申请的条件,也不应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是否受理申请的条件。

4.1.1.3认证机构用于评价申请者有机食品的准则应是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

与申请者职能有关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如果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需要对这些准则做出解释,应由具有相应职能且公正的技术机构或具有必要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规范化解释,并由认证机构公布。

4.1.1.4 认证机构应严格在拟认证的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实施认证和做出认证决定。

4.1.1.5申请者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应对此做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认申请者执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认申请者已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了评价并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及时采取了纠正措施。

4.1.2组织结构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保证其认证的可信度。认证机构应做到:

a)保持公正;

b)对其做出的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等的决定负责;

c)指定一个管理层(委员会、小组或个人)对以下工作全面负责:

1)实施本文件中规定的检验和认证活动,

2)制定关于认证机构运行的方针,

3)做出认证决定,

4)监督方针的实施,

5)监督认证机构的财务,

6)需要时授权相关的职能机构或个人代表其开展规定的活动。

d)有文件证明是一个法律实体;1E

e)设置必要的组织结构程序以确保公正性,包括确保认证机构运作公正的条款,这一组织结构应保证各相关方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的内容及运作的方针和原则; f)确保认证决定不是由实施审核的人员做出;

g)有实施认证活动的权力和职责;

h)有能力就机构运作和活动中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做出处理;

i)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云做所需的资源;

j)在负有执行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下,根据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配备充足的人员,他们应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

k)具备4.1.4条款所描述的质量体系,确保本机构有能力运行对组织进行认证的制度;

l)有用以区分对组织的认证活动和该机构从事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

m)认证机构、高级管理者和全体人员均不应受任何可能影响认证最终结果的商业、经济和其它压力;

n)具有正式的规则和组织结构,对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加以规定。该委员会不应受到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商业、经济和其它压力;(见注1)

o)确保与本机构有密切关系的机构的活动不会影响其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且不应直接或间接提供.

1)其认证对象所提供的服务,

2)获取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

3)设计、实施或保持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或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的服务(见注2);

p)具有公正,独立地处理来自组织或其它方面的关于认证或其它相关活动的投诉、申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4.1.3 分包

当认证机构决定将认证工作(如检验)分包给某一外部机构或人员时,应就有关事宜签定书面协议,包括保密规定和避免利益冲突的条款.认证机构应做到:

a)对分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且保留其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 b)确保分包的机构或个人具备必要的能力并且满足本文件的有关要求,保证分包方不直接或不通过他们所在的组织参与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设计、实施活动,以确保公正性;

c)得到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同意。

4.1.4质量体系

4.1.4.1认证机构对质量负责的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和对质量的承诺并形成文件。管理者应保证质量方针在各个层次中得到理解、实施。

4.1.4.2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本机构的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建立并运行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认证机构的人员使用。认证机构应确保文件化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认证机构应指定一名可向最高执行管理者直接汇报的人员(可以是负有其它职责的人员)行使以下权力:

a)确保本机构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

b)向认证机构的管理层汇报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便进行管理评审,并将上述结论作为质量体系改进的依据。

4.1.4.3质量体系应通过质量手册和相关的质量程序予以文件化,其中质量手册至少应包含或涉及以下内容:

a)质量方针

b)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所有者的名称,如果另有控制者,也应包括控制者的姓名;

c)影响认证质量的最高管理者及其它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和权限; d)表明本机构所有管理层次和部门的权限、职责、职能及其相互关. 系的组织机构图,特别应表明参与检验过程和认证决定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e)对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的描述,包括4.12c)所确定的管理层(委员会、工作组或人员)的详细情况及其章程、权限和程序规则;

f)管理评审的方针和程序;

g)包括文件控制在内的管理程序;

h)与质量有关的运行职责及工作内容,以便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让所有相关人员了解;

i)认证机构人员的录用、培训和考核的方针和程序;

j)分包方的清单和对分包方能力的评价、记录和监控程序;

k)处理不合格项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程序; l)认证实施过程的方针和程序,包括:

1)发放、保持和撤销认证文件的条件,

2)对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认证中所用文件的使用和适用情况的验证;

3)对有机食品进行检验及认证评定的程序,

4)对获证组织的监督与复评程序;

m)处理申诉、投诉、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n)按照lS010011-1的条款实施内部检验的程序。

4.1.5 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证条件

4.1.5.1认证机构应规定批准、扩大和缩小认证的条件,以及对获证组织认证范围部分或全部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条件;尤其应要求组织及时汇报对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拟进行的变动或其它可能影响其技术规范符合性的变动。

4.1.5.2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建立符合相应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并形成文件。 4.1.5.3认证机构应有程序控制以下活动:

a)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

b)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c)当组织的活动和运行(如所有权、人员或设备)出现重大变动,对体系运行构成重大影响;或者通过对投诉的分析或其它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时候,应对其进行复评。

4.1.5.4认证机构应针对以下活动制定文件化程序,并在有要求时提供:

a)依据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关文件对组织的有机食品进行初次检验;

b)依据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等标准对组织有机食品进行定期监督、复评, 以确认其是否持续符合有关要求,并验证和记录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c)确认并记录组织由于不正确宣传认证资格或误导而产生的不合格项,判断组织是否需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1.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1.6.1认证机构应有计划并系统地定期进行覆盖所有程序的内部审核,以审核质量体系的实施及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保:

a)将审核结果同志给被审核区域内的责任人员;

b)及时采取适宜的纠正措施;

c)记录审核结果。

4.1.6.2认证机构中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其质量体系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认证机构能够持续适宜和有效的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及规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评审记录应予以保存。

4.1.7文件

4.1.7.1认证机构应记录并定期更新以下内容,并在有要求时(通过出版物、电子媒介或其它途径)提供:

a)有关上级单位对认证机构的运行进行授权的信息;

b)对认证制度的书面陈述,包括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则和程序; c)检验、认证过程的有关信息;

d)认证机构对获取财务支持的方式与途径的说明,以及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收取费用的基本说明;

e)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包括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及对认证资格宣传方式的要求和限制;

f)处理投诉、申诉和争议的程序;

有机认证机构 第六篇_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属于产品认证的范畴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属于产品认证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67号令)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相关认可准则CNAS—CC23:2006《〈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的应用指南》的要求以及国际通行做法,有机认证程序一般都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包括合同评审)、文件审核、现场检查(包括必要的采样分析)、编写检查报告、认证决定、证书发放和证后监督等主要流程。

申请者书面提出申请认证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应向有机认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请者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② 申请者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如申请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③ 产地(基地)区域范围,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④ 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⑤ 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⑥ 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⑦ 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⑧ 有机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⑨ 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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