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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四级伤残

时间:2018-04-20   来源:自我鉴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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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四级伤残 第一篇_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立法空白: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如何缴纳?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待遇,并明确了伤残津贴领取期间。

本条第二款却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单就医疗保险费进行了规定但对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做明确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差造成了立法缺陷, 此项规定规定应该给予修订。理由是:

首先,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此种情况的工伤职工的单位往往不再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理由是“国务院法规只规定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规定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79号)中均未明确规定此类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办法。

其次,此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冲突,因为享受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只是“退出工作岗位”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旧保留。•社会保险法‣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上位法,从效力上讲应该执行上位法的规定。从立法时间上看,•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17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工伤保险条例‣是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修订时应当遵照已经公布的法律的规定,参与立法的官老爷们为何要有法不遵另辟奇径呢?

综上所述,应该再次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或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79号)中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使基层人社部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文件的依据。

工伤四级伤残 第二篇_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劳动法实务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工伤四级伤残】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四级伤残】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工伤四级伤残 第三篇_2014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2014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4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工伤四级伤残】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来源:

工伤四级伤残 第四篇_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管理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管理

一、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伤残津贴每月结付到单位,由单位按月发放。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由单位负责办理。

二、缴纳医疗保险费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从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自动停缴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以后年度的缴费基数仍由单位按年申报,申报数低于本人伤残津贴的,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并执行上、下限规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伤残津贴时代为扣缴。

2.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时,应以工伤职工本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每年10%的比例递增,并按我市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至社保经办机构。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在每年账户更新时根据实际缴费基数记载。

单位应同时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托管职工档案,由就管机构承担其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前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三、办理退休手续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定期伤残津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就管部门)于到龄当月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1.单位持职工档案、居民身份证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表》、《认定工伤决定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等有关材料,按照退休审批程序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及养老、医保待遇审批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确定其基本养老金,对其中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计发一次性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本人伤残津贴的60%确定;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前本人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确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无需补缴。

3.单位办妥退休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网点领取养老金发放存折,并按社会化管理规定至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及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部分一并按月社会化发放;同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四、注意事项

1.办理退休并纳入社会化管理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关工伤保险手续由退管服务机构与原单位协调配合办理。

2.机关事业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退休手续后,继续由原单位管理,退休费按月社会化发放。

工伤四级伤残 第五篇_四级工伤赔偿案例

工伤保险:本人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不符,帮当事人要回差额23万元

作者:胡小蓉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25日

工伤保险:本人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不符,帮当事人要回差额23万元

一、案情简要:

2010年3月8日,申请人应聘至被申请人处工作,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201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生产大楼的载货电梯,出现故障停留在生产大楼四楼和五楼之间。当日下午15时50分许,被申请人管理人员要求申请人去检修电梯,申请人在电梯顶部,查看电梯故障原因时,电梯突然坠落,申请人随电梯掉落到底层,造成其全身多处受伤,经诊断结论为全身多处受伤、左小腿离段毁损伤、右侧肱骨上段骨折、右肩关节脱位、骨盘耻骨联合分离、骶尾骨骨折等。经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因工受伤属于工伤。2011年8月29日,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因工致残等级为肆级,可以安装左大腿假肢。

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以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了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的工资。嗣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最低基数的工伤保险(1480元/月),申请人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只能拿到1480元标准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其他费用。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其他工伤待遇以及损失均无果。

二、代理经过:

申请人多次咨询胡小蓉律师后,决定委托胡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胡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综合分析了案情,因申请人准备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将相关的赔偿款交付给申请人,且申请人也不知道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的工伤保险情况。于是,提出了以下仲裁请求:

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63000元;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共计人民币652500元;

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等共计人民币44861.88元;

4、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维修费共计人民币262700元;

5、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500元及拖欠赔偿金4750元;

6、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00元;

7、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三、结果

胡律师提交了相关仲裁材料之后,多处收集全国各地关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用人单位补偿相关赔偿差额的判例,并且将这些判例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作为参考。开庭时,被申请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而是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开庭时,胡律师从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实际判例等等多方面论证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赔偿社保之外 的差额。开庭时,取得良好的效果。事后,被申请人主动联系申请人要求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留劳动关系,申请人推出工作岗位,被申请人自愿申请人退休前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2、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本人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差额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27000元,于2012年1月15日前付清;

3、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现申请人已从劳动社会保障局领取到伤残补助金,每月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也从被申请人处领取了227000元。委托人对本案的最后结果非常满意,也多次表达了感激之情。

工伤四级伤残 第六篇_2015版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收藏:2015版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15-03-12 法务之家 法务之家 law114-com-cn法务之家,中文法律门户网站,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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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编辑部整理

小编:微信圈内流传着各种版本的工伤赔偿标准,还有些是表格形式的,看起来很清晰,其实仔细研究起来,还是很难理解,我们编辑特此整理分段标注,学习起来简单易懂,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同时如果有不全面和不完善的地方,请法律人指正,我们会第一时间修改补充,善莫大焉。 一、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一)2013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二)201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工伤四级伤残】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工伤四级伤残】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工伤四级伤残】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地方工伤赔偿标准

(一)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

七至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护理费标准

同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余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工伤四级伤残 第七篇_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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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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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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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3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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