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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七级伤残赔偿清单
1:医疗费
2:医疗期间工资:月工资*月数
3:住院伙食补费费:50元/天*住院天数 4:转院交通费:30元/天*天数 5:辅助器具费用:按鉴定计算
6:护理费:每月:3535元/月*(完全护理理40%,部分护理30%)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3个月工资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8个月工资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个月
10、鉴定费
11、律师费
,大部分护50%
赔偿清单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天=元
3/天=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天=
5、营养费:元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 /月均工资= 元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人口预期寿命-年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0.4个月,即(73.8-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年龄)×3426.4×0.4个月=元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人口预期寿命-年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0.4个月,即(73.8-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年龄)×3426.4×0.4个月=元
9、交通费:
10、继续治疗费:
总计: 元
7级伤残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12个月
而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项目,即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获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同。
住院伙食费,定为每人每日30元,原来是按照用人单位出差补助的70%补贴。【7级工伤赔偿】
四、七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有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共计20个月的社平工资
3、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等赔偿项目
2014年-2015年成都工伤赔偿标准
2014年6月3日市统计局发布公告显示,2013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7644元(月均为3970元),比上年增长17.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4.1%。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5365元,增长15.7%;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下文中“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2014年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532元,月平均工资为3544元。
七级工伤基本赔偿费用:
1、医疗费:按照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凭票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补助费。
(1)统筹地区以内补助费:20元/天/人
(2)统筹地区以外补助费:35元/天/人
3、交通食宿费:
(1)统筹地区内就医的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凭票计算。
(2)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
火车:硬座实报实销,卧铺须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飞机: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 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4、康复治疗费:后期康复性费用,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
5、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6、停工留薪期工资:
(1)建议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实际发生的护理费支付。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收藏:2015版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15-03-12 法务之家 法务之家 law114-com-cn法务之家,中文法律门户网站,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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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编辑部整理
小编:微信圈内流传着各种版本的工伤赔偿标准,还有些是表格形式的,看起来很清晰,其实仔细研究起来,还是很难理解,我们编辑特此整理分段标注,学习起来简单易懂,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同时如果有不全面和不完善的地方,请法律人指正,我们会第一时间修改补充,善莫大焉。 一、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一)2013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二)201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级工伤赔偿】
四、地方工伤赔偿标准
(一)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
七至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护理费标准
同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余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2015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2015-01-05185人阅读工伤赔偿标准
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受伤的程度享受一定的工伤赔偿,那么究竟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呢?律师365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一篇“2015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希望能给各位提供一点帮助。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7级工伤赔偿】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3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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